一、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含义和性质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含义
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英文名称是“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WTO”在理论中和实践中有双重含义,既可以指根据乌拉圭回合《建立WTO协定》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以指《建立WTO协定》及该协定所附的各项协议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条约体系。因此,“世界贸易组织法”(简称WTO法)既包括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组织法律制度,也包括以其各项条约或法律文件为基础所形成的调整国际贸易公法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性质
当今的国际贸易活动,既要受到国内法的调整,又要受到国际法的调整。上述各个层次的法律,有的属于私法范畴,有的则属于公法范畴。其形成有前有后,制定者不尽一致,适用对象有所不同,调整领域各有侧重,实施空间有大有小。它们在国际社会中并存并相互作用,构成一种颇为复杂的法律体系。(1)
层面之一:国际贸易的涉外私法,调整不同国家间的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横向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早期主要是国内法,后来为了协调各国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又有了冲突法,再后来在国际社会中形成了一系列国际商事惯例或示范法性质的规则,也制定了一些直接调整民商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国际公约。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形成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
层面之二:各国对个人的对外贸易和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国内公法。该层面的法原来主要是关税法(海关税则、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等),现在更多的是与贸易有关的非关税法律制度,如关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绿色贸易壁垒等非关税措施的国内法。非关税措施一方面是多边贸易体制运用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多边贸易体制近三十年来一直试图规制的问题。
层面之三:对国家的贸易管理行为进行调整的国际法。与上述两个层面的法律相比,这一层面适用于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政府,不直接适用于贸易经营者,尽管其内容可能涉及后者的行为,并且将间接而深远地影响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这样的规范更多地表现为国际条约的法律形式。其种类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全球)贸易条约。为了实施这些条约,就建立了有关的国际组织,并形成了一系列法律制度。这当中,最有成效、最引人瞩目的当数迄今全球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当然,也不能忽视国际政治组织中的有关机构如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作用,同时要重视区域性国际贸易公法,如欧共体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的法律制度。
我们所要了解的“WTO法”,就是以多边贸易体制为核心所形成的对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政府的贸易管理行为进行调整的国际法规范。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和临时适用
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了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理解WTO及其基本规则的基础。(2)
(一)产生背景
20世纪3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陷入危机,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关税战。美国国会通过了《1930年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将关税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其他国家也纷起仿效。高关税阻碍了商品的国际流通,造成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大幅萎缩。为扭转困境,扩大国际市场,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授权总统签署互惠贸易协定的法案。随后,美国与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贸易协定,将关税水平降低30%~50%,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把这些协定的贸易优惠扩展到其他国家。这一举措对于缓解当时的经济危机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黄金和外汇储备短缺等问题。二战后期,以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各国便开始总结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发生在30年代初期的世界经济大萧条的教训,酝酿建立战后新的国际经济秩序。1944年7月,美英等44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BrettonWoods)召开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会议决定成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这两个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战后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持久、均衡发展。同时,与会各国认识到各国政府还应共同探讨减少国际贸易障碍,促进国际上互利商业关系发展的方法,并就此达成协议。所以布雷顿森林会议还建议成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
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宪章起草委员会对宪章进行修改。1947年1月至2月,该宪章起草委员会在纽约召开专门会议,根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的贸易规则部分,完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起草工作。
1947年4月至8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筹委会会议。会议期间,参加方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协议。这次谈判后来被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古巴哈瓦那召开了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
《哈瓦那宪章》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事宜的国际组织。该宪章共9章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有:宗旨和目标;就业和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一般商业政策;限制性贸易措施;政府间商品协定;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争端解决;一般规定等。
当时预计,一旦《哈瓦那宪章》经过20个国家正式接受后,国际贸易组织即行成立。然而,积极倡导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美国政府未能说服国会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3)经过多次努力未果后,1950年12月,美国政府宣布不再要求国会批准宪章。受其影响,除个别国家外,《哈瓦那宪章》的签字国大多数没有批准宪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因此夭折。
(二)近半个世纪“临时适用”的协议
在哈瓦那会议期间,围绕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已近尾声,各参加国共达成123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议。为了尽快实施关税减让协议,参加国把《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关税及贸易的内容与已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合并成为一项单独的多边协定,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由于各种原因,各谈判方认为GATT不能等到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才生效,而是应该尽快开始临时适用。(4)最后达成的解决办法是采用《临时适用议定书》(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PPA)。根据《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各缔约方应自1948年1月1日起无条件地临时适用GATT第一和第三部分,而在“不与现行立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适用第二部分”。GATT第一部分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义务,而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程序方面的事项。第二部分(第3条至第23条)包括绝大多数重要的实质性义务,如有关国民待遇、海关程序、配额、补贴、反倾销等。对于这些重要的义务,谈判方在成为GATT缔约方时均享有对其现行立法任何规定的“祖父权利”,即有权继续实施与GATT第二部分相抵触的国内法。《临时适用议定书》的这些“祖父权利”或“现行立法”例外内容,一方面使绝大多数国家当时不必提交立法机构批准而直接通过行政机构核准或接受临时适用议定书,从而解决了各缔约方接受关贸总协定的国内法程序问题;另一方面,缔约各方可以偏离GATT第二部分中那些未经其立法机关批准就不能接受的义务。
1947年11月15日,即在哈瓦那会议期间,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签署了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同意从1948年1月1日起开始临时适用GATT。1948年,又有15个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签署国达到23个。这23个签署国成为GATT的创始缔约方。(5)
由于绝大多数签署国最终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GATT一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的形式存在。GATT从1948年1月1日开始适用,到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生效和WTO成立,共存续了47年。截至1994年底,GATT共有128个缔约方。
(三)关贸总协定: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关贸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但它在四十余年的实践中已演变成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缔约方全体、代表理事会和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是三个负责管理总协定的主要机构。
缔约方全体,亦称缔约方大会,是总协定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缔约方组成。根据总协定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方全体拥有广泛的权力。缔约方全体通常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议,实行一国一票原则,根据不同事项采取一致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简单多数、特定多数、绝对多数和协商一致等方式作出决定。会议不公开举行,会后以公告或新闻发布会方式发布消息。为履行其职能,缔约方全体设立了代表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组等附属机构。
1960年6月4日,缔约方全体设立了代表理事会(简称理事会),以取代缔约方全体闭会期间委员会(Intersessional Committee),并作为缔约方全体的常设执行机构。在法律上,各缔约方均可选派一名代表参加理事会,但事实上只有那些对理事会所讨论的事项最有兴趣且积极支持的缔约方才派代表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各加入方自愿承担理事会成员的义务。关贸总协定代表理事会这种构成方式与国际组织中常设执行机构由全体机构选举的成员组成不同。理事会每年不定期举行五至六次会议,除无权批准解除某个缔约方的总协定义务外,它还有权处理缔约方全体闭会期间一切与总协定有关的重大问题。(6)理事会也有权设立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附属机关,如关税减让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十八国协商组等。理事会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在代表理事会成立后,缔约方全体会期从原来的几个星期缩短到几天,活动也从原来无所不包减少到主要是审查、批准理事会年度报告和决议等。事实上,理事会已成为处理关贸总协定活动的常设核心机构。
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并没有秘书处。但是,哈瓦那会议结束时曾决定设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Interim Commission for the ITO,ICITO),为即将建立的“国际贸易组织”作准备,并决定由“国际贸易组织”秘书处兼管关贸总协定的日常事务。国际贸易组织虽然未成立,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却保留下来为总协定服务,成为总协定事实上的秘书处。形式上,总协定秘书处仍然以该临时委员会名义进行活动。它为缔约方全体和多边贸易谈判的筹备与进行以及其他机构的会议进行组织和提供服务,收集并交换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与协助,促进有关贸易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安排预算等。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副总干事和助理总干事和若干职能部门及总干事办公室。1965年3月23日缔约方全体通过的一项决定才正式认可总干事一职,在此以前联合国秘书长和关贸总协定执行秘书长曾先后代行总干事的部分职责。总协定条文中没有关于总干事职权的具体规定,总干事的职责完全是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并且深受担任该职务的人的行为的影响。1986年11月26日缔约方全体正式规定,总干事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7)
(四)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发展
WTO正式建立之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协调、处理国家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主要多边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关贸总协定几经修改、增补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已发展成一套颇为系统的国际贸易法典。(8)
最初的总协定共由3个部分、35个条文组成。到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当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已无望成为现实后,缔约方全体曾举行了一次“审查会议”(Review Session)。这次会议产生了一系列议定书,其中绝大多数的内容是对总协定条文的修订。同时,由于新独立国家大量出现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力量逐渐增强,在肯尼迪回合期间,缔约各方同意增补第四部分有关贸易与发展的条款。(9)增补后的总协定共4个部分,38个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削减关税和限制其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它的主持下,从1947年至1994年,缔约各方共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一轮谈判被称为一“回合”(Round)。其中,前五轮谈判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问题上,从第六轮起开始涉及非关税壁垒的规范和监督的问题。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关贸总协定已从1948年临时适用的一项多边条约变成了实际上包括180多项条约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关贸总协定体系”(the GATT System)。其中,一些协定是对关贸总协定的修订,另一些是新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还有一些协定是对原关税减让表的修改与增补,另有一些协定则是调节与规范某些特别问题。多数协定是在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结束时增补的。除关税减让议定书外,东京回合给关贸总协定增加了9项特别协定和4项谅解(10),从而大大扩大了关贸总协定体系的范围,特别是使关贸总协定对贸易障碍的管制从关税扩大到非关税贸易壁垒领域。
简言之,关贸总协定本身、有关新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每轮回合达成的各项子协议及关税减让表,均是总协定的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1.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关贸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11)降低关税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谈判各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这轮谈判依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就众多商品达成了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促进了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
2.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至10月,关贸总协定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缔约方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这轮谈判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3.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关贸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英国托奎举行。这轮谈判的一个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等国的加入问题。由于缔约方的增加,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在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进展缓慢。由于英联邦国家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的情况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故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这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
4.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6年1月至5月,关贸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美国国会认为,前几轮谈判中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在这轮谈判中,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4亿美元。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较大。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
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关贸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前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提议,故被称为“狄龙回合”。谈判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1960年9月到12月,着重就欧洲共同体建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欧洲共同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关税水平平均降低6.5%。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缔约方进一步减让关税进行谈判。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商品被排除在外。
6.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关贸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倡议,故被称为“肯尼迪回合”。在这次谈判中,美国提出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欧共体提出“划一削减”(linear cuts)方案,即对同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这一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从1968年起的5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7%,欧共体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5%。
这轮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中,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实施第6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www.xing528.com)
随着西方殖民体系解体,20世纪60年代大批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登上国际舞台,其中一批发展中国家经GATT第26条(即宗主国推荐)而成为GATT缔约方。为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肯尼迪回合谈判期间,在GATT条款中新增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加入,开创了“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的先例。
7.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大会在日本东京举行,故被称为“东京回合”,又因是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倡议,又称“尼克松回合”。东京回合谈判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
启动这一轮谈判的背景是,肯尼迪回合结束后,总体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但非关税壁垒凸现。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发达缔约方对从发展中缔约方进口的一些重要工业品,仍维持高关税;第二,产品加工程度越高,关税税率越高,深加工产品的实际关税率大大高过名义关税税率;第三,农产品贸易中非关税壁垒增多,进一步提高了贸易保护程度。而在以往的多轮谈判中,农产品一直被排除在一般降税商品范围之外;第四,非关税措施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受到歧视性配额限制,对多边贸易体系构成威胁。
这轮谈判历时5年多,取得的主要成果有:第一,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又被称为“瑞士公式”)削减关税,原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从1980年起的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这轮谈判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 000多亿美元贸易额。第二,产生了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通常被称为“东京回合守则”),包括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政府采购协议、解释与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协议(又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及议定书(又称《海关估价守则》)、进口许可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又称为《反倾销守则》)等。这些协议属任择性的,只适用于签署方,又被称作单独协议或附属协议(side agreements)。第三,通过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进一步参与的谅解》,该谅解又被称为“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它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GSP),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同时,发展中缔约方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另外,东京回合还达成了《关于为了国际收支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的谅解》、《关于为发展目的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的谅解》、《关于通知、协商、争议解决和监督的谅解》,使多边贸易体制对上述领域的规范和监督有所加强。
表1-1 关贸总协定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回合简表
三、关贸总协定的成就与问题
(一)关贸总协定的成就
回顾关贸总协定的历程,它的历史意义与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总协定是二战后所建立的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它不仅将传统条约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升华为全球性贸易的多边准则,而且不断充实这些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完善其规范和监督。更重要的是,总协定在有关缔约方提案的基础(这些提案又大多基于有关国家的国内贸易立法和政策)上,确立了一系列围绕贸易自由化、公平贸易和市场准入的新原则和新规则,如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以这些原则为指导,总协定还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许多部门法律制度,如关税减让制度、海关估价制度、进口许可证制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度、反倾销制度、补贴和反补贴制度等。此外,总协定在实践中还逐步形成了一些运作机制,如附加“入门费要求”的加入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
第二,对各缔约方的国内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产生了深刻影响。上述多边贸易原则、规则、制度和机制,是在各缔约方的国内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基础上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前者反过来又对各缔约方的国内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产生深刻影响。就已拥有相对完善的国内贸易法的缔约方而言,它们为履行总协定的义务不得不重新审查、修订其相应的国内规定。对国内贸易法律尚不完善的缔约方,如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它们必须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内立法和措施,以履行关贸总协定下的义务。各国的对外贸易管理行为原本属于完全由各主权国家自行决定或“保留”的事项,而在多边贸易体制形成后,这一事项逐渐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规范和监督,而且其范围和力度都在逐步加大。
第三,总协定为各缔约方之间协调贸易政策和解决争端提供了便利场所。如果说联合国是各会员国进行政治对话和行动的中心,那么关贸总协定就无愧是各缔约方交换贸易信息、协调贸易立场、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场所。(12)在全球范围内,各国之间经济体制难于一致,资源及贸易优势互不相同,产业与产品结构彼此各异,涉及贸易的法律与管理更是千差万别,但由于一国经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球经贸秩序的正常运作,所以总协定的定期谈判安排、对话与磋商和各种和平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实属必要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成立四十余年来,世界贸易额增加了十余倍,这一发展和成就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是关贸总协定成功运作的结果。
(二)关贸总协定的问题
尽管存在上述发展与成就,关贸总协定仍然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和许多不尽合理的人为弊端:
第一,在管辖范围方面,由于关贸总协定集中调整货物贸易,其他领域的贸易不在其调整之列,而在关贸总协定发展后期,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关贸总协定单一的管辖范围不能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即便在货物贸易领域,一些特定部门的产品(特别是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产品)仍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之外,而且许多与贸易相关的领域急需形成多边法律准则。
第二,在贸易自由化进程方面,尽管传统的关税保护通过多边谈判的减让已不构成主要的威胁,但对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增生的各种非关税贸易措施,需要多边贸易体制进行更为明确和有效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在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体系存在“分割化”或“碎片化”的问题。如前所述,由于“祖父条款”的存在,GATT缔约方有权继续实施与GATT第二部分相抵触的国内法,这使各缔约方在GATT下的义务可能存在差异,从而使GATT法律规则在各缔约方得不到统一接受和遵守。东京回合签署的一系列协议和谅解加速了“碎片化”的趋势。因为东京回合中达成的协议属任择性的,只适用于签署方,从而出现了在参加有关协议的GATT缔约方和没有参加有关协议的缔约方之间权利义务存在差异的情况。而且,关贸总协定未能对GATT和这些协议的关系作出法律安排。这种法律规则的“分割化”使GATT规则体系变得异常复杂和难于确定。
第四,在争端解决方面,随着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不断增多和贸易争端的频繁发生,现行的争端解决程序虽几经变革,仍远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致使悬而未决的贸易纠纷有增无减。同时,在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协议中含有各自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些规定使GATT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了“分割化”的问题。
第五,在组织机制方面,关贸总协定本身没有明确规定缔约方全体的权力,也没有明确规定缔约各方在解释总协定方面的权力,更没有预见到缔约方的行为与各单独协定的关系。而且,总协定主要机构的决策程序也不尽如人意。“协商一致”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缓解了一国一票方式的某些问题,但仍有若干固有的缺陷。根据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决议设立的理事会和其他机构,仍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如何在总协定决策机制中注意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缔约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真正使有关各方充分有效地参与决策,一直是一项棘手的任务。
此外,如何协调关贸总协定与其缔约方之间日益增多的区域性贸易安排的关系,尤其是使各区域性贸易安排接受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监督与控制的问题,以及如何协调总协定与其他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等问题,也成为困扰关贸总协定的难题。
四、乌拉圭回合及W TO的建立
(一)谈判进程
1986年9月15日,GATT缔约方部长大会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GATT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拉开序幕。这轮回合谈判的目标是:(1)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2)维护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3)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议题共15个,按内容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含13个议题,即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措施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二部分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第三部分为服务贸易。每个议题由一个独立的谈判工作组负责。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3个议题是前几轮多边贸易谈判从未涉足的领域。同时,在这轮回合中,虽然关税仍是议题之一,但谈判的重点全面转向各种非关税措施、三个新议题和总协定的机制的作用上。
先后有12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整个谈判原定于1990年年底结束,但由于在农产品贸易等有关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析,谈判未能按时结束,谈判最后期限被迫推迟。但是大量的技术性工作仍在进行。经过一年的紧张谈判,形成了被称为“最后文件”(Final Act)的全部协议草案(13),它是现存的WTO整个框架协议的基础。1992年美国与欧共体解决了农产品问题的分歧,达成了“布莱尔宫协议”。1993年7月,美欧日加“四方”(Quad)就关税和相关领域市场准入谈判取得进展,到1992年12月15日,谈判各方就所有议题基本达成一致。
(二)乌拉圭回合的主要成果
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历史上最后一次,也是成就最大的多边贸易谈判,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显著。谈判达成的具体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约有60项,形成了550页的最后文件,并附有22 500页的各国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承诺清单,从诸多方面革新了多边贸易体制。它的主要成果有:
1.完善了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
为确保货物贸易更高程度的市场准入,乌拉圭回合中的绝大多数法律文件直接涉及货物贸易的原则、规则和纪律。除继续规定分阶段按比例削减关税外(14),重点强化和完善了对各种非关税措施的规范和监督。例如,在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等领域,均在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完善。另外还增加了《原产地规则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等。此外,乌拉圭回合还对解释GATT第2条第1款第2项(特别是“其他税费”的含义)、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条款)、第12条和第18条第二部分(国际收支条款)、第24条(区域贸易安排条款)、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以及豁免GATT义务等达成一系列谅解。上述协议和谅解是对GATT相关条款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的规定。
2.扩大了管辖的产品范围和部门领域
首先,乌拉圭回合将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的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农产品贸易虽本应属于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范围,且一直是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但由于主要的农业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尖锐的利益冲突,过去的谈判除在个别产品上达成关税减让协议之外,一直未能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谈判历经艰难,终于达成了《农业协定》,从而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上首次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农产品贸易安排。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虽为货物贸易的范畴,但长期以来在关贸总协定法律框架之外由特殊安排进行调整,即先后通过短期棉纺织品安排、长期棉纺织品安排和多次续订的多种纤维安排予以调整。尽管这一系列安排是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进行的,但以配额数量限制为核心的这些安排严重违背了总协定的各项原则和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按比例分阶段将纺织品与服装纳入GATT。
其次,将多边贸易规则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弥补了GATT调整货物贸易的单一性的不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乌拉圭回合的一个新的领域,虽然协议条文较为简短,也仅限于规范东道国对贸易产生扭曲和限制影响的投资措施,但它毕竟是多边贸易体制涉足投资措施领域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关贸总协定开拓的另一个新领域。该协议是乌拉圭回合中较为详尽的协议之一。与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失为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个重要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中最引人瞩目的文件之一。它预示着多边贸易体制将走出货物贸易的传统领域,以新的面貌迈进新兴的服务贸易并将致力于这一新兴领域“自由航道”的开发和维护。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文不够具体和细化,但它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中第一个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5)
3.正式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从宏观上协调各成员的对外贸易政策,从而确保多边贸易体制在良好的环境下运作,1988年12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议会议上,总协定运作谈判小组就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达成了初步协议。这一初步协议在1989年4月的贸易谈判委员会会议上得到确认,并于1989年4月12日起临时适用,并由理事会特别会议负责执行。《建立WTO协定》签署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的有关事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第一,在其法律地位上,把TPRM协议作为《建立WTO协定》附件三,从而使其成为WTO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取代理事会特别会议主持审议工作。第三,随着WTO的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审查范围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TPRM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第一次建立的对每一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编目和讨论的常设性一般监督机制。它通过增加透明度降低监督的成本,并提高遵守义务的程度,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顺利运作具有重大意义。
4.健全了争端解决机制
关贸总协定在实践中运用了在协商基础上的工作组和专家组程序,从而形成了富于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长期实践的继承和发展,并体现在作为《建立WTO协定》附件二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程序和做法进一步加以确认,另一方面也在若干方面进行了强化和发展。其具体表现在:(1)一扫GATT时期争端解决程序分散化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2)在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授权报复等事项上,实行“否定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3)进一步完善了专家组程序;(4)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5)强化了执行程序等。这些变化使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和法律上的决断性,从而使其成为“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
5.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和谅解形成了调整多边贸易较为完备和系统的国际法规则,除几个诸边贸易协定外,所有的多边贸易协定都要求各成员以“一揽子接受”的方式接受和遵守,从而遏制了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存在的“分割化”的趋势,增强了多边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约束力。
6.建立了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完备的组织保障的世界贸易组织
当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15个议题中并未涉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问题,只设立了一个关于完善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在新议题的谈判中,涉及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的问题。这些重大议题的谈判成果,很难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付诸实施,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因此,欧共体在1990年初首先提出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倡议,这个倡议后来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支持。1990年12月在召开的布鲁塞尔会议上作出正式决定同意就多边贸易组织进行协商。经过一年的紧张谈判,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草案。该草案作为“邓克尔草案”的一部分,成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1993年12月15日,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为“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了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一次会议,12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欧共体代表签署了最后文件和《建立W TO协定》,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结束。最后文件经各国提交立法机关批准后,已按预定时间表于1995年1月1日生效,W TO也于同日宣告成立。
五、任重道远的W TO
WTO成立以来,在履行其各项职能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国际社会逐渐把关注的目光转向了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切实执行和WTO未来所能发挥的作用等问题上。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在各有关贸易领域虽不乏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但从总体上讲,大都为框架性安排,有待于WTO在未来的活动中去逐一落实。
WTO于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届部长大会和2003年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第五届部长大会先后受挫,创造了四年间三届部长大会两次失败的新纪录。尽管2001年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第四届部长大会成功发起了WTO成立以来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但近年来WTO所受到方方面面的批评越来越多,机构运行和决策越来越难。从2006年7月到2007年初,备受关注的多哈回合一度因为谈判难以为继而前所未有地被迫进入“暂停期”(suspension)。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举行的第六届部长大会至今已逾3年,下一届部长大会何时、何地举行仍无着落。(16)2008年7月下旬,WTO成员为结束一再延期的多哈回合而举行的冲刺式谈判再一次以失败告终,成为多哈回合自2003年坎昆部长大会和2006年7月谈判中止以来的第三次重大挫折。在诡谲和变幻莫测的谈判风云中,WTO这个庞大的贸易大家庭似乎正趋于笨拙失灵,能否依靠这一体制有效应对国际经济在21世纪面临的挑战,至少已经成为萦绕在人们心头的问题。
纵观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进程,体现了成员不断增多,处理的贸易议题日益扩大的趋势。随着所谓“第一代贸易壁垒”(关税)和“第二代贸易壁垒”(边境非关税壁垒)的渐次减少,乌拉圭回合第一次将谈判议题扩大到所谓“第三代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影响贸易的国内管制措施)。目前,WTO规则的重要性和争议性同步增长,不仅仅对边境措施,而且对很多国内措施如专利制度、金融服务、补贴、农业支持等都产生制约,有的还涉及复杂的伦理问题(如可授予专利的生命形式、预防原则、药品的强制许可、传统医药等)。一些国家和团体还在积极推动将环境、人权、劳工标准、竞争政策等事项作为“与贸易有关”议题纳入WTO谈判。这里,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是:作为一个贸易组织,WTO的管辖范围和职责的“边界”在哪里?它以“与贸易有关”名义处理各种涉及复杂国内政策的新议题是否具有合法性?更进一步,还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世界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国际贸易体制?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WTO何去何从?(17)
WTO的成立及其实践表明,以WTO为基轴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在若干方面突破和发展了传统国际法,并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与其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样,WTO的作用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乌拉圭回合协议能否得以实施,WTO能否富于成效,从根本上仍有赖于各成员在实践中切实履行国际义务,进行真诚的国际合作。同时,虽然WTO所建立起来的国际贸易新秩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它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还要深受国际社会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从法律文件上看,WTO活动的天地似乎极为广阔,然而它在实际运作中将会遇到各种暗礁,将不得不在各种利益之间周旋。尽管如此,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都认识到,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和贫富,其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一个良好的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贸秩序。同时,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各国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协作。(18)WTO肩负着为世界各国在经贸以及与经贸相关的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组织机制和法律保障的重大使命,它有责任也有能力继续引领世界各国在自由贸易的航路上向前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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