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的封建制: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要理解东西方独立的政治演进过程,我们首先要清楚中国先秦封建制与西欧封建制( feudalism)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从西欧封建制的废墟上产生了西方现代民主制度,在中国先秦封建制的基础上完善了另一种政治形态——中国古典超党派政治——这一政治形态的特征是将政治生活看成一个整体,精英集团代表社会整体平衡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完全按照这种逻辑设计,从社会功勋制到后来的科举制都是这样。中国古典超党派政治反对代表社会部分人的利益集团单独主政。
钱穆先生早就指出东西方封建体制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封建体制建立在统一的政治架构之内,而西欧的封建体制则是诸侯力政,互相争伐。在《如何研究政治史》一文中他写道:“中国在西周初年,周公创出了一套封建制度。其实这一套制度,本是连接着周公以前夏、商两代的历史传统而来。只是经周公一番创作,而更臻完美。此一套制度,其实即是把全国政制纳归于统一的制度。自天子分封诸侯,再由诸侯各自分封其国内之卿大夫,而共戴一天子,这已是自上而下一个大一统的局面。我们该称此时期为封建之统一。在西洋历史上的封建社会,则是在下面,不属上层的。罗马帝国崩溃了,各地乱哄哄,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社会无所依存,于是一班人相率投靠小贵族,小贵族们又各自投靠依附于大贵族。他们在政治要求上,亦同样希望有一统一政权,但却无法实现。譬如筑宝塔,由平地筑起,却没有结顶。在他们那时期有所谓神圣罗马帝国一名称,则只是一理想,一空中楼阁,在人心想象中的一个影子组织而已。因此中西历史上之所谓封建,原是截然不同之二物。”(1)
钱穆先生的论断是正确的。
许多学者将西方封建制度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特别是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亲兵制度) ,这种政治结构实际上十分简单,整个封建结构只靠军人的忠诚维系着,是一种个人政治上的联盟。查理大帝( 768一814年在位)还坚持“强干弱枝”的分封政策,领主也没有世袭化。比如他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封臣对领地的拥有至多也只是终身,远非世袭。
查理大帝死后,伴随着内战、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领主,换取后者对自己的保护。这里,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相互承担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来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的义务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时捐献款项等。
中世纪封建时代的西欧王权衰弱,各地诸侯有独立的司法权利,纷争不止。在众诸侯眼里,国王也不过是上帝的附庸,与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果需要,他们会毫不犹豫地起来反抗王权。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脱胎于封建权利关系的《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他直接影响了后来的英国的《权利请愿书》、 《人身保护令》,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1941年那个西方文明风雨飘摇的时代,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总统就职演说中对大宪章中的民主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人们对民主的向往,并不仅仅是人类历史上最近才有的现象,它与人类历史同在,它曾广泛见之于古代早期人类的生活中。又在中世纪重新焕发出光辉,并且在大宪章中得到了反映。”(2)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西方民主宪政是西欧封建关系的历史延伸。只是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于领主和附庸之间,而是发生在市民阶层崛起的近代社会内部——贵族议会出现了,政党出现了。随着选举权的扩大和普及,从十九世纪末起,闭门开会的精英政党走上街头向大众化政党转变,政治动员和政治宣传成为现代政治最突出的部分,足以令中国知识分子眼花缭乱!
在这一过程中,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了起来,这是一种个人和私人企业决定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制度,西欧中世纪无助的自由民由附庸一跃演化为自由公民,自由竞争取代了领主间野蛮的私斗,成为资源分配的最光明正大的原则;今天我们已经知道,在社会经济这样的复杂巨系统中,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会导致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自由公民的权利由此受到侵蚀。几个世纪以来,为了解决自由公民崇高理想和自由竞争残酷现实之间的矛盾,西方文明似乎已经耗尽了自己的智力资源。
先秦的封建制:我的附庸的附庸仍是我的附庸
中国先秦的封建制度与西欧封建制完全不同,它是在统一的法律、政治、经济体制之下对东亚大陆(当时的“天下”)广大地区卓有成效的管理制度。中国的王权是强大的,王权代表社会整体管理公共事务,诸侯国内部的臣民首先是“王臣”,王直接任命诸侯的高级官员。如果臣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国王直接有维护他们权利的义务,“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一西欧封建原则在中国不存在,中国封建原则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仍是我的附庸”!(www.xing528.com)
中国封建制度特点最晚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初年已经定形,反映在周王朝通过血缘纽带对社会系统的整合能力得到大大增强上面。商的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商王不过是诸侯之长,而周王则是诸侯之君,诸侯是臣。王国维先生在他的经典论著《殷周制度论》中写道:“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 《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 ,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卜宪群先生认为西周诸侯实际上类似于地方行政单位,尽管周王不是直接治民,但对诸侯有册命权、置官设监权,同时诸侯有向中央政府纳贡朝觐及推荐人才的义务(贡士) 。他说:“为推行对诸侯国的管理,周代制定了具有法制特征的礼制来贯彻这一套制度。尽管周天子不直接干预诸侯国的治民权,但这套管理模式已使诸侯国具有了某种地方行政的职能。所以许多学者在论述西周政制时将诸侯国纳入地方行政系统论述是有一定道理的。”(4)
通过大量金文材料的研究我们知道,《周礼》一书虽非西周作品,但仍保存了大量西周的史料,在这部描述西周法度的书中,我们能清楚看到,天子之国(王国,或称“邦”)的主要官职同时掌管诸侯国事务,诸侯国君的权力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制约。
《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大宰》中大宰的首要职责就是:“掌管建立和颁行王国的六种法典,以辅助王统治天下各国。”(原文: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
天下法律统一,对于诸侯国间的纠纷,有专门适用的法律。《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大司寇》中有:“正月初一,开始向各诸侯国和王畿内的采邑宣布刑法,把形成文字的刑法悬挂在象魏(5)上,让万民观看刑法,过十天而后收藏起来。凡王与诸侯因会同而订立盟约,就亲临监视盟约的书写,然后上交天府[而藏于祖庙] ,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卿,都接受盟约的副本加以收藏。凡诸侯之间的诉讼,用王国的六典来审定。”(原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除了大宰、大司马、大司寇这些主要官员有管理诸侯国事务的相关责任之外,周王朝还建立专门机构管理诸侯国事务,如职方氏、合方氏之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秦以后中国的郡(省)县体制也不是秦人的“发明”,事实上这一制度只是将周王直接管理的千里王畿内的相关制度扩展到了整个社会——那里的公邑(相对于王畿内存在的私人世袭采邑来说)是周天子派非世袭的大夫直接管理的土地,后来演变为秦以后国家派官员直接管理的郡县制度。
和西方社会从西欧封建专制到现代民主宪政制度过渡一样,中国两千多年前也经历了从西周封建制到郡县制的过渡。长期的统一直接影响了中国精英集团的政治取向,他们始终反对朋党政治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主张超党派的共治政体。
随着西周宗法封建制度的解体,中国超党派政治思想不断得到强化,诸子百家各家各派几乎都明确反对贫富分化、阶级分裂和朋党政治的出现。《商君书》中认为朋党政治会直接导致国家正常制度的解体,社会陷入混乱状态。《商君书·慎法第二十五》论证说:
奚谓以其所以乱者治?夫举贤能,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乱。世之所谓贤者,言正也;所以为善正也,党也。听其言也,则以为能,问其党,以为然。故贵之不待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势正使污吏有资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初假吏民奸诈之本,而求端悫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众,庸主安能以御一国之民?彼而党与人者,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大意是:什么叫做用乱国的方法去治国呢?例如任用贤人,就是今天国君们采用的治国方法。然而,这样治国,正是乱国。因为人们所谓贤是良善、正直,但良善正直的名声出于他们的党羽。国君听他的言论,认为他是贤能;问他的党羽,都称赞他是贤能,因而不等待他立功,就给予官爵;不等待人有罪,就加以刑罚。这种情况,正是使贪官污吏有所凭借而成就他们的奸险;使小人有所凭借而施展他们的巧诈。既然树立了官吏和人民进行欺诈的根本,而希望他们端正和诚实,即使是大禹也不能支配十人;而况平庸的国君怎能统治一国的臣民?那些结成党羽的人,不需要自己的功劳就能成功。)
反映到经济领域,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个人和私人企业决定生产和消费,而是中性政府站在国家整体角度调节不同阶层间的平衡,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中国古典经济思想称为轻重之术。《管子·国蓄第七十三》指出,不懂得轻重之术就不能有效地组织经济社会,不能够调剂民利就不能实现国家大治。所以,一个万乘之国如果出现了万金的大商贾,一个千乘之国如果出现了千金的大商贾,这说明国家大量流失财利的结果,臣子就不肯尽忠,战士也不肯效死了。年景有丰有歉,故粮价有贵有贱;号令有缓有急,故物价有高有低。如果人君不能及时治理,富商就进出于市场,利用人民的困难,牟取百倍的厚利。相同的土地,强者善于掌握;相同的财产,智者善于收罗。往往是智者可以攫取十倍的高利,而愚者连本钱都捞不回来。如果人君不能及时调剂,民间财产就会出现百倍的差距。人太富了,利禄就驱使不动;太穷了,刑罚就威慑不住。法令的不能贯彻,万民的不能治理,这全部是由于贫富差距过大的缘故。上面说:“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是故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有千金之贾,然者何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其忠,士不尽其死矣。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6)
秦以后,随着郡县制的普遍建立和西周贵族世袭制的解体,中国超党派政治强调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机会平等的,通过社会分层,按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分配有限的资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