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化的性质
一、文化的结构
文化由哪些要素构成?它的结构是如何划分的?或者说文化是以怎样的形态存在着?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学家们因所持的标准不同而意见不尽一致。
功能学派创始人、英国民族学、人类学学家马凌诺斯基在其《文化论》一书中,根据文化功能,将文化分为四个方面:(1)物质设备;(2)精神文化;(3)语言;(4)社会组织[10]。美国社会学学家W.F.奥格本在他的《社会变迁》一书中,从文化功能与文化起源相结合的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然后再将非物质文化又分为宗教、艺术一类的精神文化和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习惯一类调适文化[11]。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苏联学术界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出发,普遍采用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两分法。国外学术界的上述种种观点,在不同时期对我国学术界都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并因此出现了对文化结构的众多分类法。归纳起来,有二元结构说、三元结构说、四元结构说乃至多要素说等。
二元结构说,通常指文化是由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部分构成的观点。如前所述,此观点源于苏联学术界,20世纪50年代以来也为中国学术界所普遍接受。这里所说的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及其创造方式,它包括劳动工具和人类为满足衣、食、住、行等多种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切物质产品。精神文化是指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切成果,它包括思维、语言、知识,以及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哲学、科学、伦理、道德、教育、法律、制度、风俗习惯、宗教、文学艺术等。
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二元结构说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共同创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我们仅仅知道唯一的一门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科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个方面是密切相连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12]在这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历史科学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面来考察,不仅规定了历史科学应该研究的一切方面及相互联系,而且揭示了人类各种文化现象的内在联系,为人们进行各种文化现象分类提供了科学依据。“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13],它是人类在认识、改造、适应和控制自然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它表现为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由此创造出来的工具、房屋、服饰、食物、器皿等物质文化。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人类史,即所谓社会科学,它是人类在物质文化创造过程中,认识、改造、适应和控制社会环境所取得的成果,它表现为社会组织、制度、政治、法律、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语言、教育,以及宗教信仰、审美意识、文学、艺术等精神文化。它是人类生存的样式和自我完善的方式。所谓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密切联系与相互制约,在这里也就表现为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密切联系与相互制约。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由此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决定和推动着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法律、风俗、习惯、语言、教育等规范体系以及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观念体系的精神文化发展。同样,精神文化诸因素也相互作用并共同反作用于物质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应当承认,视文化为物质和精神的二元分类法也并非十分准确和完美。例如,作为物质文化的一切物质产品,它所包含的脑力劳动、精神创造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归入精神文化中的社会组织、制度、法律、道德等,它们既能以观念形态存在,但又非单纯的观念文化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规范。故此种分法有“非此即彼”的简单化之嫌。
文化结构的二分法,除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的区分外,还有含义与之相近的“显在文化”与“潜在文化”;“表层文化”与“深层文化”;“硬文化”与“软文化”等区分。
三元结构说通常是指把文化区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或“实物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的三层面分类法。
持“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分法者认为,在文化的结构上,物质文化属于表层,精神文化属于深层,在它们之间,还应分出一个属于中层的制度文化。在内容的划分上,物质文化仍如上述。精神文化仅包括人们的文化心理以及诸如政治思想、法律、道德、伦理、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态的各方面。制度文化则包括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体制及其运作方式,也包括婚姻、宗教等各种制度。它反映着个人对社会的参与形式,具有规范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在阶级社会,这种参与形式具有阶级性,不同阶级对社会参与的内容、方式截然不同。这三个层面之间有机结合,存在着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持“实物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三分法者认为,三者也是文化的三个层面。作为第一层面的实物文化,除人类制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外,还应包括在某种特定文化圈内被赋予象征性文化含义的自然物,如东亚文化中的兰、梅、菊、竹等。属于第二层面的行为文化,包括了生产——技术行为,语言——符号行为、伦理——政治行为三大方面。构成第三层面的观念文化,也由“事实如此”观念(亦称证实性知识)、“应当如此”观念(亦称价值性观念)和思维模式三部分组成。这三者的关系,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就会产生怎样的证实知识模式和价值观念模式,反之亦然[14]。
四元结构说有“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的四分类法和“智能文化、物质文化、规范文化、精神文化”的四分类法。
持“精神、行为、制度、物质”四分类法者认为: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审美意识、伦理道德、文化心理、经验等;行为文化包括人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婚姻与家庭方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节日等;制度文化包括政治与经济制度、体制、法律、典章等;物质文化包括衣食住行及劳动工具等物化的文化现象。这四方面依次构成文化的从内到外的不同层次。精神文化是核心层,也最稳定。然后由里往外依次是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为最外层,也最不稳定。在整个文化体系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都易于改变,但精神文化中的很多要素却会超越客观而存在,进而支配人的思维、行为与创造[15]。
持“智能,物质、规范、精神”四分类法者认为:智能文化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等;物质文化包括房屋、器皿、机械等;规范文化包括社会组织、制度、政治和法律形式、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语言、教育等;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信仰、审美意识、文学、艺术等。其中,智能文化和物质文化表现为人类在认识、改造和控制自然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可归为第一类文化。规范文化和精神文化则表现为人类在物质文化和智能文化创造过程中,认识、改造、适应、控制社会环境所取得的成果,可归为第二类文化。第一类文化所形成的合力作用推动第二类文化的发展。同样第二类文化诸因素也会相互作用并作用于第一类文化[16]。不难看出,此种分类法并未摆脱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两分法的基本框架。
此外,还有文化的“多要素论”或多结构说。如认为构成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精神文化、语言符号、规范体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以及物质产品等[17],有的甚至多达几十种。显然,此类分法似缺乏明确的层次性,有过于零乱之嫌。
有鉴于此,也考虑到我国民族学界的传统习惯,关于民族文化的结构与内容,我们比较赞同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二元分类法。
二、文化的特征
一般认为,文化有五个方面的特征,即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文化的后得性、文化的适应性、文化的分化与整合、文化的变异与涵化,下面分别略作分析。
1.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从文化概念的探讨中,我们已经明确文化是人类特有的,是人所创造的,换句话说,一切文化都是人的文化。文化作为人的创造物,集中体现了人的本质和力量。故有人说,“文化的本质就是人化”。由此可以认为,文化的普遍性就表现在:文化是人类、人类群体(如民族、阶层等)以及个人所特有的,是人类社会、民族社会以及每个人所普遍具有的。然而,由于地理、生态条件等生存环境的差异性,人类不可能创造同一模式的文化,如生活在北极地带的人,创造了爱斯基摩文化;生活在草原地带的人,创造了草原游牧文化;生活在河湖平原地带的人,创造了农耕文化;生活在江河流域的人,创造了稻作文化等。即便是在相似的生态环境下,若地域不同,人们创造的文化形式仍可大不相同。因此,文化又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这就是说,一方面,人类具有创造文化、享有文化的普遍性本领,另一方面,人们又生活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都在特定的文化单位中成长,通过他们又使这种文化传统世代传递。(www.xing528.com)
一些民族学、人类学学家也指出,不同民族群体所具有的多样性、特殊性的文化内容往往是用普遍性的框架组织起来的,不同文化在终极价值和一般性伦理约定方面是非常相似的。因此,试图从跨文化的比较中寻求一种伦理法则的普遍性因素,则成为值得探索的新目标。
2.文化的后得性
所谓后得,是指后天的学习所得,而不是先天就有的。就是说,文化是人类的“社会遗传”,而不是通过生物遗传基因遗传、产生的。譬如说,被一个民族普遍具备或享有的事物,并不都属于文化这一范畴。像一个民族典型的头发形状、颜色就不是文化,它是由生物遗传决定的,但是,当人们把它加工成不同发型的时候,就被赋予了文化的含义。从社会普遍意义上说,男人留短发,女人留长发;古代的中国,男子多留全发,清代的男子梳发辫;中世纪的欧洲,男子尚戴假发。吃亦如此,吃本身是一种维持生存的生理需要,不属于文化范畴。但吃什么,怎样吃?都是后天习得的。不同的民族对食物有不同的选择,有不同的制作方法。如农业民族与畜牧业民族不同,中国人与西方人不同。在中国,南方人与北方人不同,内地汉族与边疆少数民族不同。甚至吃的方式也因地区因民族而异,如西方用刀叉,东方用筷子,有的则用手抓,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后来习得的结果。所以人们才说,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饮食文化。
3.文化的适应性
一般来说,文化是具有适应性的,这主要是指对特定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和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性两方面。首先,文化代表着对自然环境和生物需要的适应。例如,某些在其他文化看来似乎是不可理解的行为,如果从环境适应的观点来看,是容易理解的。美国民族学学家恩伯有这样一个举例:居住在赤道地区的一些民族存在一种看似十分奇怪的产后禁忌,即在婴儿2岁左右断奶以前,禁止母亲发生性行为。其实,该禁忌代表了一个民族对其自然环境的适应。如果没有这种禁忌,一位母亲很快又生了孩子,她就不可能再给较大的孩子喂奶了。较大的孩子吃不上母奶,就会患一种赤道地区常见的夸希奥科病(严重蛋白质缺乏症)。这样一来,产后性禁忌就起到了为婴儿提供更好的生存机会的作用。“因此,在某些赤道国家,长期产后禁忌可能是一种适应性习俗。”[18]同时,文化还代表着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亦即对邻近民族等不同文化群体的适应。这种适应往往是在社会压力下被迫进行的。如造型独特的我国闽南家族堡垒式民居,川西北羌族碉楼式民居等,显然是在与周围群体或民族交往过程中受到较大压力有关,就是说,它代表着对周围特殊社会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映。
由于文化系统不同,不同的民族或群体面对相同的环境可能会采取不同的适应方式。如在适宜农业发展的我国东北平原,由于气候寒冷,以汉族为代表的当地各族创造的是旱地粟作文化,而这里的朝鲜族,则坚持着他们的水田稻作文化传统。
必须指出,在同一文化系统中,并非所有的文化要素都具有适应性,有些可能是中性的,或者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成为中性的。像服饰和礼仪规则等文化因素,从适应的意义上看就可能是中性的。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它们可能与生物需要和环境条件已没有直接关系了。另外,有些文化并不主动去适应变迁的环境,甚而为保持自己原有的习俗而不惜付出沉重的代价。如生活在巴西中部的印第安塔皮拉佩人在与欧洲人的接触及疾病影响下,人口锐减,但即使这样也未改变他们妇女不应生三个以上孩子的限制人口习俗[19]。
尽管如此,文化大都是具有适应性的。文化适应普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无论是主动适应还是被动适应,它都出于一种社会的需要。
4.文化的分化与整合
所谓文化分化,是指从旧文化体系中分化出新文化体系的过程。这里所说的旧文化体系,可以是民族的、国家的或整个社会的,也可以是社区的、群体的。因为它们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许多文化要素彼此联结、互相依存结成的综合体,都可以构成相对独立、自给自足的体系。在社会发生变化时,不论其变化的原因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其他社会因素,如异族入侵、外来文化传播等,在旧文化体系中就会产生新的需要,新的价值取向,并与旧的文化发生矛盾冲突。当这种矛盾冲突突破临界点时,原来的文化体系就被打破,发生文化的分化现象,衍生出新的文化体系或系统,对于这种现象,学术界通常称为文化分化。
文化分化现象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如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周文化,到春秋时期,由于各诸侯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分化出许多独立的文化体系。《诗经》“风、雅、颂”中的“风”,共收15国,俗称“十五国风”,它是以文学的形式对这些国家政治、民情和社会风尚的描述,实际上反映了15个程度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文化体系。再以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文化发展来看,北方草原地区的蒙古族,由游牧文化体系中分化出了农耕文化体系;大兴安岭中的鄂温克人,由森林狩猎文化体系中分化出了畜牧、农耕文化体系,等等。由于每一次文化分化都会外化出一些新文化,所以文化也就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
文化在变化过程中不仅有分化,同时也发生整合。所谓文化整合,即指不同文化相互影响、吸收、融化、调和而趋于一体化的过程。文化有排他性,但同时也有融合性。特别是当不同的文化杂处于一起时,它们必然会互相吸收、融化、调和,发生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最后逐渐整合成为一种新的文化体系。在我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中华民族文化的形成就是文化整合的典型实例,它是由不同民族的多元文化经过数千年的相互影响、吸收、融化、调合而发展成为今天这种状况的。我国56个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都有着类似的经历。
通常认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其文化体系愈是整合了不同的文化要素,那么它的文化体系就愈丰富、愈有生命力。反之,一个文化体系愈丰富、愈有生命力,它的整合能力就愈强。无整合能力的文化是脆弱的,经不起历史的挫折。历史上许多民族及其文化的消失,正是文化整合能力脆弱导致的结果。
5.文化的变异与涵化
文化变异又称文化变迁,是西方民族学、人类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英国功能学派人类学、民族学学家通常把文化变迁称为文化变异或文化转变。它最初是由进化论学派人类学学家研究“文化进化”逐渐发展而来的。
所谓文化变迁,简单地说,就是指或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间的接触而引起的一个民族文化系统,从内容到结构、模式、风格的变化。
在这个定义中,首先指出了引起文化变迁的两大动因,一是内部的,是由于该民族社会自身的发展,即进化、发明、发现而引起的文化变迁;二是外部的,是在与不同民族的接触中,受到他民族文化传播的影响,出现借用或创新而导致的文化变迁。在西方民族学史上,进化论学派比较强调民族内部自身进化发展的动因而不大重视民族间文化的接触。传播学派则重视文化的横向散布,认为文化变迁的动因就是文化传播;功能学派集两者之长,既强调共时性研究,又重视历史性研究,马凌诺斯基的《文化变迁的动力》一书,便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作。定义的后一部分,即“一个民族文化系统,从内容到结构、模式、风格的变化”,是对文化变迁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文化变迁通常都是从文化内容的变化开始的。比如今天一个发明,明天一个创造,或是外来文化因素一点点一件件地传入等,渐渐引起整个文化结构发生变化或文化风格发生变化,从而形成文化变迁。但并不是说,任何文化内容的增员或减员都是文化变迁。如当代中国青年发式的变化,尤其是女青年的短发、“刷子”、“羊尾巴”、“披肩发”、烫发等,这些充其量只是一种时髦的变化,它虽然也是一种文化内容的变化,但它并不影响整个文化体系的结构、模式和风格,因此,我们尚不能称之为文化变迁。只有当这种发式文化的变化与整个文化结构联系在一起时,即由文化结构的改变而引起变化的时候,或者说,它属于整个文化体系变化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才能算作文化变迁的内容。仍以中国人的发式为例,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废除了封建帝制,学习西方民主制度,建立共和制,男子剃发辫,不留发或留短发;妇女剪长发,留短发。这是一次涉及中国几千年政治制度、传统习俗、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巨大变革,发式的变化成为反封建、否定封建文化、倡导新文化的一部分,因此,也是一次极其深刻的文化变迁。它是中国社会整体文化变迁的一个组成部分。
涵化(Acculturation)是文化变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文化体系间持续接触、影响而造成的一方或双方发生的大规模文化变异。产生文化涵化的前提条件有两条,一是文化接触,二是文化传播。作为条件之一的文化接触,是指相互、持续地接触。文化各异的民族群体之间接触时间越长,面越广,交往越深,相互采借的东西就会越多,他们的文化相似性就会越大。如在我国这样具有数千年历史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间的交错杂居与密切交往就是这种接触的典型例证。涵化的另一前提是文化传播,它是指由一种文化向其范围之外转移或扩散,引起他们文化的互动、采借以及整合过程。在不同文化的持续接触中,文化传播不可避免,而且也只有通过大量的相互传播,涵化才能最后实现。
在涵化过程中,由于互相接触的各方文化差异程度的不同,以及变迁一方文化内部选择的不同,都有可能呈现不同的过程和出现不同结果。一般认为,文化涵化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接受,即通过接触、选择、采借,接受了某些文化成分。当然此种接受有的是被迫的,称“逆涵化”;有的是自愿的,称“顺涵化”。二是适应,即把接受过来的各种文化成分同自己传统文化体系的部分或全部协调起来的过程。由于协调的方向不同,其结果或是接受他文化的影响,逐渐失去本文化的特点而成为他文化一部分的过程,它反映在民族问题上,就是所谓民族同化;或者是在两种文化的接触交往中,发生双向的调适,产生与各自原有文化特征均不相同的新特征,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单一的文化,它反映在民族问题上,就是所谓的民族融合。三是抗拒,即在涵化过程中,由于政治上处于支配地位的文化压力太大,变迁发生过猛,致使许多人不易接受,从而导致排斥、拒绝、抵制或反抗现象。总之,涵化的过程和结果是多样的,但它们都属于文化变迁的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