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马列主义关于“直接过渡”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中叶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考察和研究民族和民族问题,第一次正确揭示了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揭示了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社会问题、社会革命问题的关系;阐明了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科学体系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处于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的民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中的”直接过渡”理论。
“直接过渡”理论,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来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基于对俄国农村公社命运的讨论。1875年,俄国民粹派思想家彼得·尼基提奇·特卡乔夫在题为《致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先生的公开信》中就俄国社会问题歪曲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把俄国公社所有制下的农民描绘成“本能的、传统的共产主义者”,“比西欧各国人民更接近于社会主义”。为批驳特卡乔夫,恩格斯发表《论俄国社会问题》一文,对俄国农村公社土地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同时,探讨了这种村社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会向高级形式过渡的问题。他写道:“俄国的公社所有制早已度过了它的繁荣时代,看样子正在趋于解体。但是也不可否认有可能使这一社会形式转变为高级形式,只要它能够保留到这样做的条件成熟的时候,只要它能够发展到农民已不再是个别而是集体从事耕作的程度,并且应该使俄国农民不经过资产阶级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实现这种向高级形式的过渡。然而这种过渡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发生,即西欧在这种公社所有制彻底解体以前就胜利地完成无产阶级革命,而这个革命会给俄国农民提供实现这种过渡的必要条件,其中也为他们提供在整个农业制度中实行必然与其相联系的变革所必需的物质。可见,特卡乔夫先生断言俄国农民虽然是‘私有者’,但比西欧没有财产的工人‘更接近于社会主义’完全是胡说八道。恰恰相反,如果有什么东西还能挽救俄国的公社所有制,使它有可能变成确实富有生命力的新形式,那么这正是西欧的无产阶级革命。”[1]在这里,恩格斯提出了公社所有制下的农民不经过资产阶级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实现向高级形式过渡的可能性,同时也强调指出,实现这种过渡必须具有必要的条件,即西欧的无产阶级革命。
有关俄国农村公社的命运的争论引起马克思的高度重视,他在1881年写给俄国民粹运动、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的参加者维·伊·查苏利奇的信稿中集中地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他说明了《资本论》中关于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的论述,指出:“在这种西方的运动中,问题是把一种私有制形式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相反的,在俄国农民中,则是要把他们的公有制变为私有制。”基于这种分析,他进一步提出:“由此可见,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既不包括赞成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不包括反对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但是,从我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所进行的专门研究中,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肃清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正常条件。”[2]
马克思提出的“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的见解中,无疑包含这种原始的公有制因素可以在高级形式的公有制社会发挥作用的思想。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复信初稿中写道:“如果革命在适当的时刻发生,如果它能够把自己的一切力量集中起来以保证农村公社的自由发展,那么,农村公社就会很快地变为俄国社会复兴的因素,变为使俄国比其他还处在资本主义制度压迫下的国家优越的因素。”[3]在复信第二稿中他又说:“俄国吸取这种生产方式的肯定成果,就有可能发展并改造它的农村公社的古代形式,而不必加以破坏(我顺便指出,俄国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形式是古代类型的最现代的形式,而后者又经历过一系列的变化)。”[4]只要将信稿的提法和复信的提法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马克思对农村公社的生命力问题处于探讨过程之中。他的注意力集中在原始公有制向高级形式的公有制的过渡问题,其看法不能说已完全成熟。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82年俄文版《共产党宣言》的序言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共产党宣言》的任务,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但是在俄国,我们看见,除了迅速盛行起来的资本主义狂热和刚开始发展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外,大半土地仍归农民公共占有。那么试问:俄国公社,这一固然已经大遭破坏的原始土地公共所有制形式,是能够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所有制形式呢或者相反,它还须先经历西方的历史发展所经历的那个瓦解过程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唯一可能的答复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共所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5]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处于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社会形态下的国家和民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生命力问题。他们虽然把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看成是原始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形式,但具体所指的公社已不是原生形态,而是存在于阶级社会中的次生形态。因而,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直接过渡的思想局限在处于原始公社发展阶段的民族。直接过渡的理论的核心在于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这种超越,不是自发的,而是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
列宁总结了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最初几年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在《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的报告》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直接过渡理论,提出落后国家或民族可以避免资本主义而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他指出:“问题是这样提出的:对于目前正在争取解放、而战后已经有了进步运动的落后民族,国民经济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说法究竟对不对。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如果革命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宣传,而各国苏维埃政府以它所拥有的一切手段去帮助它们,那么,说落后民族无法避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就不对了。在一切殖民地和落后国家,我们不仅应该组成能够独立进行斗争的基干队伍,即党的组织,不仅应该立即宣传组织农民苏维埃,设法使这种苏维埃适应资本主义前的条件,而且共产国际还应该指出,还应该从理论上说明,在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过渡到苏维埃制度,然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6]在这里,列宁指出了比较完整的处于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国家和民族在先进国家和民族的帮助下可以超越资本主义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理论思想。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不仅进一步发展了直接过渡理论,而且把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毛泽东在1939年指出: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极有可能“避免资本主义的前途,实现社会主义的前途”[7]。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马列主义关于直接过渡理论指导下,处于落后社会形态的少数民族超越了一个或几个社会发展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民族理论在中国的传播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但是,大量的、自觉的传播是在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正如毛泽东所说:“在十月革命以前,中国不但不知道列宁、斯大林,也不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8]其中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民族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中国的一些老一代革命者,特别是我党的一些第一代领导人,到法国、德国和俄国(后为苏联)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民族理论,回国后在研究、宣传和实践中传播它们。一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民族理论的著作在中国翻译出版。
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主要著作中译文出版发表和传播的情况大致如下:
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译本最早发表的是《共产党宣言》,1906年、1919年已有部分章节中译文发表,1920年4月全文翻译出版,并在1920~1938年间再版6次。(www.xing528.com)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于1924年用俄文公开发表,1938年11月由郭沫若译成中文。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1928年11月中译文以《马克思主义人种由来说》为题出版。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920年、1923年有过中文节译本,1929年6月全译文在上海出版。
列宁著作中译文最早发表的是1919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建党(1921年7月1日)以前发表中译文列宁著作13种,其中有《民族自决》(1920年11月)、《国家与革命》(1921年5月7日)等。
从建党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结束,共发表中译文列宁著作30多种,其中包括《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的报告》和《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1924年12月20日)等。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和国统区出版和发表的中译文列宁著作达到38种,其中包括《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1929年6月)《卡尔·马克思》(1929年6月)和《列宁选集》7卷。
抗日战争时期,一些进步出版单位和报刊出版发表中译文列宁著作50种,其中包括《论民族自决权》(1938年5月)和《列宁选集》8卷。
解放战争时期,在广大的解放区出版中译文列宁著作,在国统区秘密刊印列宁著作。苏联的外国工人出版社和后来的外国文书籍出版社出版的中文版列宁著作后传入我国,其中包括《论民族殖民地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出版部门以“解放社”的名义重印了一批列宁著作,其中包括《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1954年)和1955~1959年翻译出版《列宁全集》38卷等。
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1929年已由专文转述,1938年全文译成中文,《论民族问题》1948年由张仲实翻译出版。
随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影响,中国报刊发表了不少宣传民族理论、研究民族问题方面的文章。在长期的传播、影响、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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