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少数民族中的原始公社残余反映出的阶段性和多样性
在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同民族地区保留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反映出的原始公社制发展阶段性是多种多样的,大体说来,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血缘共同体公有制
人类最初的公有制是血缘共同体的公有制,这一阶段,包括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家族公社。在中国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中,仍可见到各种各样的血缘共同体公有制形态。
直至1949年以前,中国滇川交界的泸沽湖地区的云南永宁纳西族还保留着浓厚的母权制残余。这种母权制,不是存在于原始社会,而是残留在封建领主制度之下,但仍是探索母系社会的一块难得的活化石,受到学术界重视。在这里普遍存在着一种被称为“依度”的血缘共同体,也是一种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有的研究者认为依度是母系家庭组织;也有人认为依度不属于家庭或家族的范畴,而应当定名为“母系亲族”,是母系氏族不断分裂的产物,是规模比氏族小、血缘关系更为亲近的母系血缘集团,实际是“小氏族”;还有人认为依度应该是一种母系家族组织。不管人们见解上有多少分歧,对于这种母系制的残余都是承认的。在依度之上有“斯日”,包括几家至几十家血缘家庭。斯日意为“一个骨头”、“一个根根”。斯日之上曾经有“尔”的氏族组织。母系家族和家庭的残余形态在云南省澜沧县拉祜族及台湾省高山族阿美人中也不同程度地保留着。
在少数民族中父系氏族制度的残余保留得最多。在彝、哈尼、基诺、景颇、独龙、怒,佤、苗、瑶等族中存在着父子连名制,即父名与子名相连的命名制。这种制度产生于母系氏族解体、父系氏族确立之后,其直接原因主要由于母系转入父系之后,世系由按母系计算改为按父系计算。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父子连名方式可以确保父系血统按直系血亲承递,并可区分出直系血亲与非直系的远亲。四川凉山彝族父子连名制保留得最为完整。
在父系氏族制残留中,父系家族公社在许多民族中仍是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如鄂温克和鄂伦春族的“乌力楞”、独龙族的“吉柯罗”、云南金平拉祜族(“苦聪”人)的“卡”、怒江流域怒族的“提古尼”、西双版纳布朗族的“戛滚”、海南岛黎族的“纹茂”(即“合亩”)等。这些家族公社形态具有多种类型,资料丰富,是原始公社制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www.xing528.com)
二、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形态——农村公社
由于生产条件和生活方式不同,农村公社又分为游猎公社、游牧公社和农业公社等类型。
在中国少数民族中,原生形态的游牧公社都已蜕变为依附封建制度的次生形态。原生形态的游猎公社的遗存在鄂伦春族中仍可看到,是由血缘关系的父系家族公社——“乌力楞”发展出来的。原生的农业公社比较多见,主要存在于云南、西藏等地。云南省有西盟县的佤族,勐海县的布朗族,陇川、瑞丽、盈江县的景颇族,景洪县的基诺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的珞巴族等,20世纪50年代以前均处于这一发展阶段。如布朗族村社还保留着定期分配土地的古老传统。这些农业公社虽然各具特点,但都具有“公有私耕”的共性,都是地缘性组织,贫富分化开始出现。对于这些农业公社的研究,大大丰富了对农村公社原生形态的认识。
三、剥削和奴役关系产生形式——家长奴隶制
最初的剥削和奴役关系,产生于家长奴隶制。家长奴隶制本身不构成社会发展阶段,只不过是原始社会转向阶级社会的一个过渡时期。它产生于父系家族公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时期,隐蔽地存在发展于父系家族公社之中,并不构成社会经济的主体结构。但是家长奴隶制却是原始社会内部最有破坏性的瓦解力,剥削和奴役关系发展的结果是使父系家族公社解体,新型的奴隶占有制生产关系确立。父系家族公社——父系家长奴隶制——奴隶占有制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条途径。父系家族公社——农村公社——以农村公社为躯壳的农奴制,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另一条途径。中国少数民族中存在过的家长奴隶制为探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提供了宝贵材料,值得重视。大兴安岭山区布特哈、莫力达瓦等旗以狩猎为主的鄂温克族,云南的怒族、佤族、景颇族、傈僳族,西藏的门巴族、珞巴族和僜人等,都不同程度保留着家长奴隶制。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少数民族原始公社残余反映出原始公社发展的阶段性。同时,每个民族所残留的原始公社制的阶段性又不是单纯的,而具有复杂的多样性,例如在许多民族中,既有血缘共同体公有制成分,又有农村公社形态,还可以见到家长奴隶制因素;此外,这些原始公社制遗存又不同程度地打上了阶级社会的烙印。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早已进入阶级社会的民族还在某些方面保留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如处于封建领主制下的永宁纳西族具有典型的母系制家庭,处于奴隶制阶段的凉山彝族存在典型的父子连名制。这种多样性既与某一民族社会发展进程的过渡性有关,又与某些特殊条件造成的残留因素分不开,而且,还必须看到受周边环境条件影响所带来的变异性。因此,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原始公社制残余,必须进行深入的历史考察和具体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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