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所谓索赔,即索取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索赔是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环节。
所谓报案,即将发生的保险事故及时尽快的报告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报案的意图是索赔,因此索赔成功依赖于及时报案。报案后的及时调查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证据的有效性。
一、索赔请求的提出
按照《保险法》,索赔请求可以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的,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监护、代理人直接行使索赔权。索赔请求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以免丧失时效。
二、提供索赔证明和资料
证明和资料主要是指: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2.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
3.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等的证明和资料;(www.xing528.com)
4.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比如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损害鉴定、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案件的结论性意见等。
5.索赔时,应及时地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以及有关保险单证的号码、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以便于其迅速调查、核实、确认。
索赔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上述各项证明和资料。如若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资料不完整,应当通知索赔申请人及时补充和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报案方式。报案可采用电话、电报、传真、网络和直接上门等多种方式。
三、索赔时效的规定
索赔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保险金请求权存在的期间。是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保险事故造成其保险利益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最长期限。
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法律规定了保险金请求权存在的期间,超过保险金请求权存在的期间,则索赔时效会因为逾越时效而消灭。
我国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有二种,一是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5年,二是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人身保险中的短期险,一年期以内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索赔时效可以为2年。索赔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时效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有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时效在期间的计算上还有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这些保险法未作规定。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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