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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索赔标准及解释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比例为7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的特点是:1.在7级34条中规定了各项残疾给付金的最高标准。这个标准对其他保险公司制定的残疾给付标准影响较大,有共同之处或相似之处。另外由于过去承保的少数寿险条款中指明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按此标准执行。此处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释义如下,仅供参考。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90%。

人寿保险索赔标准及解释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已于2000年经保监会明确作为保险界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依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共分7级34条,分别依残疾程度给付100%、75%、50%、30%、20%、15%、10%的保险金。

第一级

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比例为100%,分别为: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第二级

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比例为75%。分别为:

9.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十手指缺失的。

第三级

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比例为50%,分别为:

1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3.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4.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十足趾缺失的。

第四级

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比例为30%,分别为:

16.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9.一手含拇指及食指的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20.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的。

22.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

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比例为20%,分别为:

2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两手拇指缺失的。

26.一足五趾缺失的。

27.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

28.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第六级

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比较为15%,分别为:

30.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31.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2.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

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比例为10%,分别为:

33.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34.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以上各条具体释义请见本书附件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的特点是:

1.在7级34条中规定了各项残疾给付金的最高标准。

2.残疾程度以肢体残疾的赔付标准比较明确且好操作。

3.对残疾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定义是明确的: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这个定义的含义明确了:一是应具备意外伤害的条件,二是有180天的等待期,可依180天时的情形进行残疾程度的鉴定。

4.相对于后面所述伤残给付标准略低。

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制订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见附件2)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并沿用下来的给付标准。这个标准对其他保险公司制定的残疾给付标准影响较大,有共同之处或相似之处。因此不妨有所了解。另外:

1.此标准在短期业务(一年期及以下)已不使用,但过去承保的短期业务中,两年或五年内仍会发生索赔,都会涉及到这一标准的使用。另外由于过去承保的少数寿险条款中指明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按此标准执行。

2.此标准对短期业务的理赔在客户和理赔人员中有较大的影响。

3.此标准在分类方式和给付标准上与现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有较大的不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处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释义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精神系统

精神系统伤害残疾分为外伤性精神障碍和中毒性精神障碍两大类型。凡经过充分的治疗仍不能恢复的即视为后遗障碍。留有精神障碍的精神损伤,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后果、社会适应能力的丧失和劳动能力的丧失。因此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损伤和中毒所伴发的精神障碍程度轻重,决定比例给付标准。

对于外伤性精神障碍如何分类和诊断,依据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1989年西安会议正式公布的“中华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二版”,作为统一标准在全国使用。其中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如下:

①有颅脑外伤的证据,证据来自病史、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系统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的阳性发现。

②有下列精神障碍综合征之一:

A.意识障碍

B.精神病状态

C.遗忘综合征

D.人格改变

E.智能减退(痴呆)

F.神经症综合征

G.上述综合征的非典型形式、中间过度形式或混合形式

③严重程度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A.精神活动能力明显下降

B.社交能力明显下降

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的分类:

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

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病

颅脑外伤所致的遗忘综合征

颅脑外伤所致的人格改变

颅脑外伤所致的痴呆

颅脑外伤所致的神经症综合征

颅脑外伤诱发的其它精神障碍

1.颅脑外伤性精神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颅脑外伤性精神障碍分为外伤性严重精神障碍100%、重度精神障碍90%、中度精神障碍60%、轻度精神障碍30%四档8条,从残疾后果,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能力几方面进行残疾评定:

(1)外伤性严重精神障碍

①患者精神活动能力丧失,呈严重的精神失常状态,不能参加任何生产、工作和学习,生活不能自理,平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100%。

②有严重的精神失常症状,如严重的记忆丧失,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工作和学习。精神活动能力和社会功能丧失。平时要有人监护,生活不能自理。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100%。

(2)外伤性重度精神障碍

①患者精神活动能力显著下降,社会功能显著下降,病人表现为重度精神失常状态,或呈间歇性、周期性精神发作、生活尚能自理,有时需要监护人。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90%。

②有重度的社会功能下降和精神活动能力下降,记忆力显著减退。容易受他人指使或暗示做些违法或犯罪的活动。自知力和定向力不全,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能做一些简单的日常工作,但较易出现差错。有时需要监护人,属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90%。

(3)外伤性中度精神障碍

①患者表现为中度精神失常,社会适应能力下降,精神失常表现为时轻时重,轻时基本接近常人,重时不能干工作,对一些复杂的以及高难度的和精细的工作不能胜任,只能干些轻工作,不需要监护人。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60%。

②工作能力明显下降,对他人交给的任务很少能圆满完成,对复杂和高难度的工作以及精细的工作不能胜任,只能干些简单的工作或轻工作,平时不需要监护人,生活能自理。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60%。

(4)外伤性轻度精神障碍

①病人表现为轻度精神失常,加重或发作时影响工作,对高空、高压、高速、高温以及潜水等特殊工作不胜任,工作效率下降。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30%。

②有轻度记忆力下降,平时有丢三忘四的情况,有时工作中出现些差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对某些特殊性工作不能胜任(高压、高空、高速、高温和潜水以及财务工作等),工作效率比以前下降,劳动能力有小部分丧失。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30%。

中毒性精神障碍临床分类:

①中毒性精神病状态:主要表现为生动鲜明的幻觉、错认、牵连观念或妄想,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意识常清楚,但也可有轻度的意识模糊。

②中毒后所致的遗忘综合征:表现为记忆明显缺损,而瞬间回忆保存,常有定向障碍,学习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差,可能出现虚构症,其它认识功能相对保持较好。

③中毒后所致的人格改变:主要表现为情绪、人格或行为的改变,病程较长。

④中毒性痴呆:表现为大脑皮层功能的普遍损害,包括记忆、思维、定向、理解、计算、学习能力、语言和判断损害,但无意识障碍。

⑤中毒后所致的神经症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工作效率下降,差错较多,较易出现激惹或焦虑或抑郁或恐惧的心境,出现强迫、疑心病、嫉妒,但未达到精神病程度。

⑥慢性中毒所致的脑衰弱综合征: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晕、全身无力、记忆力减退,有的有失眠、多梦、易醒、阳萎或性欲减退。在情感上常有障碍,如出现恐惧、哭笑、抑郁或躁狂,有的有易怒、脾气暴躁,也有的毒物中毒表现为精神迟纯,情感淡漠,智能减退及人格改变。

2.中毒性精神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中毒性精神障碍分为中毒性严重精神障碍100%、重度精神障碍70-90%、中度精神障碍40-50%、轻度精神障碍40%以下四类11种类型,如:

(1)中毒性严重精神障碍

①严重的精神失常状态,不能胜任任何工作,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与患者接触交谈,自知力、定向力完全丧失。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100%。

②严重的近事遗忘和远事遗忘,记忆力完全丧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定向力、自知力缺损。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100%。

③中毒性严重痴呆,为白痴状态,智力水平相当于2岁以下儿童,智商测定在20以下。对周围事物全然不理解。常出现刻板的无目的动作。不知羞耻、不避危险、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监护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100%。

(2)中毒性重度精神障碍

①为重度精神失常状态,有幻觉出现,有错认现象。精神失常时轻时重有间歇情况,在间歇期精神正常时生活尚能自理,但在间歇期间定向力、自知力仍不全。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90%。

②中毒性人格障碍,人格显著异常。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80%。

③中毒性重度痴呆:智力水平相当于7岁以下儿童,智商测定在20一34之间,对问题的理解力极差,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接受新鲜事物和学习困难,独立谋生困难,生活尚能自理。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80%。

(3)中毒性中度精神障碍

①有中度精神失常的临床表现,但不太严重,可以有幻觉出现,呈间歇性,时轻时重,有时正常。在正常时能从事简单工作,但不能从事高危性工作,生活可以自理。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50%。

②中毒后虽然达不到人格障碍的程度,但有人格改变。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50%。

③中毒后遗有智能减退,但达不到痴呆的程度,记忆力、计算力比中毒前或比正常人明显差,对复杂高危作业不能胜任,能从事简单的工作、生活可以自理。智商测定为35-49之间。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50%。

(4)中毒性轻度精神障碍

①中毒性精神失常比较轻微,呈偶发性,大部分时间呈正常状态,平时情绪波动较大,一旦碰到不顺心的事情或精神因素的刺激有可能诱发精神失常,在发作时与癔病很相似。由于有偶然的发作,因此不能干高空、潜水、水上作业、电工、机床等危险复杂工作。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40%。

②中毒性轻度痴呆:智力比中毒前有所减退,但基本接近正常人,智商测定在50-70之间,对抽象思维差,缺乏预见性和灵活性,能胜任一般工作。参考给付最高标准为30%。

第二部分 神经系统

颅脑包括头皮、颅骨和脑。颅骨构成颅腔,以容纳和保护脑组织。脑主管分析、综合、归纳由体内外环境传来的各种信息,并在其统一调节和控制下,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协调,完成整体统一的生理功能。

脑损伤是指外界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造成颅脑结构的破坏或功能障碍。其致伤方式可为直接损伤,如加速性损伤、减速性损伤和旋转性损伤,也可为间接性损伤,如传递性损伤、甩鞭式损伤和特殊方式的损伤。颅脑的损伤结果包括头皮损伤(肌肤损伤中述及)、颅骨的损伤和脑损伤。

颅脑损伤残疾的评定,主要依据受伤人头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X线检查、颅脑CT扫描、及实验室检查等确定伤残程度。

1.颅骨残疾

(1)颅盖骨骨折给付参考标准:

颅盖骨骨折是指额、顶、枕、颞等诸骨在遭受饨器、锐器、火器作用,作用力超过颅骨内、外板的承受力,其局部即发生骨折,按骨折的形态分有:凹陷性、粉碎性等种类。

①颅盖骨三条以上线形骨折,给付标准为30%以下;颅盖骨线性骨折,骨折线有两条,给付标准为20%以下;单纯性颅盖骨线性骨折,给付标准为10%以下。

②颅骨凹陷性骨折在20平方厘米以上深度0.5厘米以上,给付标准为45%以下;在10-20平方厘米,深度0.5厘米以上,给付标准为35%以下;在4-10平方厘米,深度0.5厘米以上,给付标准为15%以下;在2-4平方厘米,深度0.5厘米以上,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颅骨缺损给付参考标准:

依据其部位可分为颅骨骨线性骨折和凹陷性骨折两种情形,凡多处骨折,则应综合考虑。颅脑外伤后,为了暂时缓和颅内高压,或在开放性颅脑损伤的清创术中,或为了治疗颅骨骨折和颅骨骨髓炎时,往往需要切除大块的颅骨,从而引起大块的颅骨缺损。以缺损程度分为大、中、小三种情形:

①外伤性大面积颅骨缺损:缺损在60平方厘米以上,给付标准为75%以下。

②外伤性中面积颅骨缺损:缺损在40-60平方厘米之间,给付标准为65%以下。缺损在20-40平方厘米之间,给付标准为55%以下。

③外伤性小面积颅骨缺损:缺损在10-20平方厘米之间,给付标准为45%以下;缺损在6-10平方厘米之间,给付标准为30%以下。

(3)颅底骨折给付参考标准:

颅底骨骨折可由间接外力作用所造成,或由颅盖骨骨折延伸到颅底所致。如作用力来自前额与枕部时,颅底即发生前后的纵形骨折:当作用力来自两颞部时,即发生横形走向的颅底骨折;高坠头部先着地时,颅底枕骨大孔周围引发生环状骨折。

颅底骨折按其发生的部位可分为:颅前窝骨折、颅中窝骨折及颅后窝骨折。

颅底骨折遗有脑脊液外漏,经治疗一月不愈者,给付标准为85%以下。

颅后窝环形骨折,给付标准为55%以下。

颅底骨折,骨折线三条以上(多发性),给付标准为55%以下。

颅底骨折,骨折线有两条,给付标准为45%以下。

单纯性颅底骨折,给付标准为35%以下。

2.脑残疾

脑残疾多为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急性颅脑损伤,除伤后迅速死亡者,多数都要经过急性期、恢复期和慢性期三个阶段,其预后大致可分:A.恢复正常;B.轻残;C.重残;D.植物样存活;E.死亡。并发损伤系指在颅脑损伤的同时并发其他损伤,如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等;并发症系指在颅脑损伤的急性期或恢复期并发原发性损伤以外的其他病变,如胃肠道出血、肺部感染等;后遗症系指在颅脑损伤的恢复期和慢性期遗留下来的某些心理和生理方面的不足,如脑外伤后遗留的各种精神障碍、瘫痪、植物人样存活、共济失调等。

(1)脑外伤后尿崩症给付参考标准:

脑外伤后尿崩症系指颅脑损伤使下丘脑,视上核神经垂体系统损伤致垂体后叶抗利尿激素分泌或释放障碍,引起体液调节机能的紊乱而表现大量排尿、大量饮水和烦渴感,可为暂时性的,亦可永久性的。暂时性的常见于颅底骨折致丘脑下部——神经垂体囊有损伤;永久性的常见于损伤下丘脑视上核室旁核退行性病变所致。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种情形:

脑外伤致重度中枢性尿崩症:每日需喝水在10000毫升以上,给付标准为60%以下。

脑外伤致中度中枢性尿崩症:每日需喝水在6000-10000毫升之间,给付标准为50%以下。

脑外伤致轻度中枢性尿崩症:每日需喝水在4000-6000毫升之间,给付标准为40%以下。

(2)颅脑外伤致颅内积气给付参考标准:

颅脑外伤致颅内积气是指颅脑外伤后,外界空气通过脑部裂口进入脑室内。常见于颅底骨折后,由于伤者大声叫喊、咳嗽、恶心呕吐时,大量空气经骨折线进入颅内。

①颅脑外伤致颅内积气伴有颅内高压症状(头痛、恶心、喷射状呕吐)的,给付标准为55%以下。

②颅脑外伤致单纯性颅内积气不合并颅内高压症状(头痛、恶心、喷射状呕吐)的,给付标准为40%以下。

(3)颅脑外伤致颅内积液给付参考标准:

颅脑外伤致颅内积液,是指由于脑室外伤、或颅内血肿压迫蛛网膜下腔、或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机化的血块阻塞蛛网膜下腔等,使正常的脑脊液循环发生梗阻,从而导致颅脑积液。

外伤致颅脑积液,伴有系统定位体征的,给付标准为60%以下。

单纯性颅脑积液,不伴有神经系统定位体征的,给付标准为40%以下。

(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给付参考标准:

颅底骨折可造成颈内动脉海绵窦内段损伤,使动脉血液经破裂口直接流入海绵窦内,即形成颈内动脉-海绵窦瘘。

①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给付标准为75%以下。

②由于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所引起的颅神经麻痹、视力障碍和颅内出血等,可分别查出各个并发症的给付标准,与75%相加的和即为最高给付标准,如相加的和大于100%时,仍按100%给付。

(5)外伤性囊性脑膨出和脑穿通畸形给付参考标准:

颅脑外伤致颅骨缺损脑组织由缺损处突出,外露的脑组织呈囊状称为囊性脑膨出;脑穿通畸形常见由子弹或弹片贯穿伤,偶见于刺伤、割伤。脑穿通伤的死亡率极高,存活者留有多种后遗症畸形。①气脑,空气通过贯通口进入颅内;②中性脑膨出,脑组织从贯通创口膨出;③脑脊液瘘;④偏瘫癫痫、失语症、偏盲等系由于贯通口直接伤及大脑某支配区域或疤痕形成,脓疡形成等而致残。

①外伤性囊性脑膨出,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②在头颅外伤中造成脑穿通畸形的,给付标准为70%以下。

(6)脑外伤后迁延性昏迷和植物人状态给付参考标准:

昏迷指大脑皮层和皮层下网状结构受到高度抑制的一种状态,临床上表现为意识丧失和随意运动消失,对刺激不起反应或者出现病态的反射活动。昏迷的原因很多,其中颅脑外伤是引起昏迷的常见原因之一。临床上将昏迷分为三种程度,即浅昏迷、中度昏迷、深昏迷。

脑外伤性迁延性昏迷,是指在外伤后伤者长期昏迷不醒,貌似清醒,呈植物人生存状态,不过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无论昏迷的程度如何,只要是长年不醒的昏迷属迁延性昏迷。

植物性生存:伤者貌似清醒,但对外界刺激均无任何反应。

外伤性迁延性昏迷和植物人状态的病人,给付标准为100%。

(7)外伤性痴呆给付参考标准:

当颅脑损伤造成严重的意识障碍,出现明显的脑实质萎缩、破坏、瘢痕形成和粘连,出现持久性不可逆转的智能减退,或表现出记忆力减弱,理解判断能力困难,行走缓慢,精神萎靡不振、情感迟纯、意志减退,严重者丢三忘四,生活不能自理。由于智能低下,丧失对周围事物的辨认能力,容易做出一些违法和缺乏道德的事情,因而需要监护人。此时应注意是否为假性器质性痴呆、遗忘症等。假性痴呆当医疗终结后可逐渐恢复,因此,颅脑外伤造成的意识障碍在鉴定中应避免过早的下结论。

必要时可做智商测定检查:

①极度智力缺损:IQ值20以下,适应能力缺乏,终身生活需要别人全部照顾料理。

②重度智力缺损:IQ值20-34,适应能力低下,生活需要别人协助。

③中度智力缺损:IQ值35-49,适应能力明显削弱,生活可自理,可以从事简单劳动。

④轻度智力缺损:IQ值50-70,适应能力减弱,学习和工作效率低下。

以智力商数(IQ)和社会适应能力决定外伤性痴呆的给付标准分为严重100%,重度60-90%,中度40-60%,轻度40%以下:

①外伤性痴呆达到极严重程度的:智商测定(IQ)值在20以下,终身生活需要别人全部照料的,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②外伤性重度痴呆:智商测定(IQ)值测定在20-34之间,不能工作和学习,适应能力低下,日常生活需要别人协助的,给付标准为90%以下。

③外伤性中度痴呆:除进食、穿衣、大小便可自理外,其它生活需要靠别人帮助,IQ值测定在35-49之间,能从事简单的工作,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④外伤性轻度痴呆:工作学习和社交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IQ值测定为50-70之间,给付标准为40%以下。

(8)颅脑外伤后遗留偏瘫给付参考标准:

肢体肌力的检查以通用的六级分法为准。“0”级:完全性瘫痪;“1”级:可见肌肉活动,但无肢体活动;“2”级:去除地心引力作用后,肢体可主动运动;“3”级:可克服地心引力作用作主动运动,但不能对抗阻力;“4”级:能对抗阻力运动,但较正常肌力为小;“5”级:正常肌力。

根据肌力也可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完全性:偏侧肢体肌力0级。

严重:偏侧肢体肌力1-2级。

重度:偏侧肢体肌力2-3级。

中度:偏侧肢体肌力3-4级。

轻度:偏侧肢体肌力4-5级。

脑外伤后遗留完全性偏瘫,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脑外伤后遗留严重偏瘫,给付标准为90%以下。

脑外伤后遗留重度偏瘫,给付标准为80%以下。

脑外伤后遗留中度偏瘫,给付标准为70%以下。

脑外伤后遗留轻度偏瘫,给付标准为50%以下。

若为一肢瘫痪,可参考四肢残疾给付标准。

(9)外伤性失语失写失读和失用症给付参考标准:

由于语言区在人的大脑的一侧半球上,正常人的语言区有四个,即说话区、听话区、书写区和阅读区。运动性语言中枢即是说话区,在额下回后部,此区受损则产生运动性失语,患者虽然与发音有关的唇、舌、喉肌未瘫,但却丧失了说话能力。听觉性语言中枢,即是听话区,在大脑的颞上回后部,如果此区受到损伤,患者虽然听觉正常,但听不懂别人讲话的意思,自己讲的话同样也不理解,所以自己也经常讲错话,但不能觉察到自己语言中的缺陷,称为感觉性失语。书写语言中枢即是书写区,在颞中回后部,如果此区受损,虽然伤者的手部没有运动障碍,但不能以书写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思,称为失写症。视觉语言中枢,即叫作阅读区,在大脑的角回、靠近视区,此区受损视觉没有碍障,但病人变为不能阅读书报、不理解曾认识的文字含义,称为失读症。

脑外伤后运动性失语:

①完全性:病人能理解别人说话,但自己不会说话。给付标准为85%以下。

②不完全性:病人能理解别人说话,自己只能讲常用简单的话。给付标准为60%以下。

脑外伤后感觉性失语:

①完全性:不能理解别人说话,但自己会说话。给付标准为85%以下。

②不完全性:能理解别人某些讲话,自己会说话。给付标准为60%以下。

脑外伤后混合性失语。

①完全性:病人自己不会讲话,也听不懂别人讲话。给付标准为90%以下。

②不完全性:病人能讲一些简单常用的话,别人讲话一部分能理解。给付标准为65%以下。

外伤性失用症:因脑外伤造成不会正确使用工具。可分别按重度85%以下,中度70%以下,轻度30%以下给付。

外伤性失读症和失写症:因脑外伤造成读书和写字困难。可分别按重度55%以下,中度30%以下,轻度20%以下给付。

(10)外伤性癫痫给付参考标准:

外伤性癫痫病是指头颅损伤后所引起的一种继发症。见于脑损伤性出血和脑缺血形成的局部的脑软化或疤痕,逐渐形成癫痫病灶。外伤性癫痫可以发生在脑损伤的当时,也可以发生在脑损伤后的短时间或更长一段时间。

在脑损伤后的24小时以内所发生的癫痫,叫“外伤性即发癫痫”,在损伤后的24小时至三个月以内所发生的癫痫叫作“外伤性早发性癫痫”,凡是在三个月以后所发生的癫痫,统称为“外伤性晚发性癫痫”。

①脑外伤后极频繁的癫痫大发作,一个月要大发作4次以上,每次发作持续时间特别长,给付标准为95%以下。

②脑外伤后频繁癫痫大发作,一个月内要大发作2一3次,每次发作持续时间特别长,给付标准为85%以下。

③脑外伤后较频繁癫痫大发作,每次发作持续时间特别长,半年内大发作4-6次,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④脑外伤后偶有癫痫大发作,发作持续时间可特别长,在半年内大发作次数1-2次,给付标准为30%以下。

⑤脑外伤后癫痫大发作需要长时间的服药控制,连续服用抗癫痫药物在180天以上能控制不发作的,给付标准为25%以下。

⑥脑外伤后极频繁癫痫小发作,发作次数在每月内可达4次以上。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⑦脑外伤后频繁癫痫小发作。发作次数每月内可达2-3次,给付标准为35%以下。

⑧脑外伤后较频繁癫痫小发作,发作次数在半年内可达4-6次,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⑨脑外伤后偶有癫痫小发作,在半年内发作1-2次左右,给付标准为15%以下。

⑩脑外伤后癫痫小发作,需要长期服用抗癫痫药方可控制,长期服药是指连续服药在180天以上的,给付标准为10%以下。

3.颅脑外伤后合并颅神经损伤

颅神经是指与脑相连的周围神经,共有十二对,一般用罗马数字按次序命名,分别为Ⅰ嗅神经、Ⅱ视神经、Ⅲ动眼神经、Ⅳ滑车神经、Ⅴ三叉神经、Ⅵ外展神经、Ⅶ面神经、Ⅷ位听神经、Ⅸ舌咽神经、Ⅹ迷走神经、Ⅺ副神经、Ⅻ舌下神经。

颅脑外伤引起颅神经损伤的原因最多见于颅底骨折、颅脑火器伤直接损伤;血肿压迫,脑在颅内移动时牵拉或挫裂等也可造成损伤。

颅神经损伤后表现为各颅神经支配区的感觉、运动、植物神经功能的减退或者丧失,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1)嗅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嗅神经属感觉神经,感受器在鼻粘膜,功能为传导嗅觉。损伤后功能障碍表现为双侧或一侧嗅觉丧失或减退。

嗅神经损伤致嗅觉永久丧失者,给付标准为5%以下。

(2)视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视神经属感觉神经,其损伤多发生于一侧,双侧同时受损者少见。感觉器为视网膜的园柱细胞和园锥细胞,分别与周边视野和中央视野有关。视神经的主要功能为传导视觉。

①视神经损伤致两目永久完全失明者,给付标准为100%以下;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②视神经损伤致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给付标准为90%以下;致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给付标准为25%以下。

③视神经损伤致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致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④视神经损伤致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⑤视神经损伤致两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形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3)眼球运动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眼球运动神经即动眼神经、滑车神经及外展神经。动眼神经支配:内直肌(使眼球内转)、上直肌(使眼球向上和稍向内转)、下直肌(使眼球向上或稍向外转)、提上睑肌(提起上睑、睁眼、动眼神经含有副交感纤维,支配瞳孔括约肌,使瞳孔缩小。滑车神经支配上斜肌(使眼球向外下方转)。外展神经支配外直肌(使眼球向外下方转)。如果这三条神经受损,则发生眼球运动麻痹。

①动眼神经损伤致两眼遗存显著调节机能障碍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致一眼调节机能障碍,给付标准为5%以下。

②动眼神经损伤致两眼球的视野减退二分之一以上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致一眼视野减退二分之一以上者,给付标准为5%以下。

③动眼神经损伤致两眼睑下垂,开睑时完全覆盖瞳孔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致一眼睑下垂,开睑时瞳孔范围全覆,给付标准为5%以下。

④滑车或外展神经损伤致两眼出现复视,给付标准为10%以下;致一眼出现复视,给付标准为5%以下。

(4)三叉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三叉神经为混合神经,包含感觉支和运动支。感觉支分为三个分支,第一支分布于面部上1/3的皮肤、粘膜和其他组织;第二支分布于面部中1/3皮肤;第三支分布于面部下1/3皮肤,运动支支配咀嚼肌、颞肌、咬肌、翼内肌和翼外肌。三叉神经损伤后,其支配区的感觉和运动功能障碍。

①一侧三叉神经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25%以下。

②一侧三叉神经不完全损伤(是指出现完全损伤的部分症状和体征),给付标准为15%以下。

③三叉神经损伤导致咀嚼、吞咽、言语功能障碍的伤残给付,参见“口腔损伤残疾”。

(5)面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面神经属混合性神经,运动支支配上面部表情肌(额肌、皱眉肌及眼周围匝肌)及下部表情肌(颊肌、口轮匝肌)。感觉支支配舌前2/3味觉。副交感支支配舌下腺、颌下腺等。面神经损伤可造成其分支各支配区感觉和运动功能障碍。

①颅脑外伤致中枢面瘫,给付标准为25%以下。

②颅脑外伤致一侧面神经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25%以下。

③颅脑外伤致一侧颅神经不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15%以下。

④面神经损伤导致眼球调节机能障碍、咀嚼、吞咽、言语机能障碍的伤残给付参见“口腔损伤残疾”。

(6)听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听神经包括听觉的耳蜗神经和平衡的前庭神经。

①听神经损伤致一耳听觉机能全部丧失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致两耳听觉机能全部丧失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②听神经损伤遗有共济失调的伤残给付参见“脑外伤后遗有共济失调”。

(7)吞咽、迷走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舌咽和迷走神经因解剖生理有密切关系,故常同时受损。舌咽和迷走神经都含运动、感觉和副交感纤维。舌咽神经的感觉纤维传导舌后部、咽部的感觉、舌后1/3的味觉;运动纤维分布于茎突咽肌(功能是提高穹窿),与迷走神经共同完成吞咽动作;副交感纤维支配腮腺分泌。迷走神经感觉纤维分布于外耳道及外耳廓凹面的部分皮肤、咽喉、食道、气管等;运动纤维支配软腭、咽及喉部肌肉,副交感纤维分布于胸、腹腔各内脏器官。

颅脑外伤致一侧迷走,舌咽神经损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8)副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副神经属运动神经,支配斜方肌的上部和胸锁乳突肌,斜方肌上部的功能为耸肩胸锁乳突肌功能为使头转向对侧,两侧同时收缩则头前屈。

颅脑外伤致一侧副神经损伤,给付标准为15%以下。

(9)舌下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舌下神经属运动神经,支配舌内肌和舌外肌。

①颅脑外伤致两侧舌下神经损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②颅脑外伤致一侧舌下神经损伤,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0)后组颅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后组颅神经即舌咽神经、迷走神经、副神经及舌下神经。后组颅神经损伤的原因常由于枕骨骨折波及颈静脉孔所致,临床上很少见,因为多伴有严重脑损伤深度昏迷,甚至病人很快死亡,不易被查出。

①颅脑损伤致一侧后组颅神经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②颅脑外伤致一侧后组颅神经不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4.脑外伤后遗有共济失调给付参考标准:

共济失调系指肌力在正常情况下发生运动的协调障碍,也就是随意运动的幅度及协调发生紊乱,以致不能维持躯体姿势和平衡。依据脑损伤部位的差异,将共济失调分为深层感觉障碍性、前庭性、小脑性和大脑性四类。

共济失调的严重程度依据A.进食;B.翻身;C.大、小便; 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进行分类。达上述五项均不能自理者属重度;达上述三项不能自理者属中度;达上述一项不能自理者,属轻度。

①脑外伤遗有重度共济失调,给付标准为90%以下。

②脑外伤遗有中度共济失调,给付标准为65%以下。

③脑外伤遗有轻度共济失调,给付标准为30%以下。

第三部分 视觉残疾

眼外伤是指眼球或其附属器官因遭受外来机械性、物理性或化学性等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眼组织的多种病理改变,使正常视觉功能受到损害的过程。视觉是眼睛最主要的功能,其结构精细、生理功能复杂,又属暴露性器官,易受损伤。损伤后的病理性修复,更使病情复杂化。因此,伤眼当时的情况代表不了其最终的预后,另外眼外伤后的交感性眼炎发生,可使健康眼也遭到失明的威胁。

1.外伤性视力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较轻的眼外伤只要治疗及时,视力可恢复,但损伤严重或眼组织本身损伤不严重,但因继发其它高致盲性病变后,虽经积极地抢救和处理,终究有部分患者留下永久性的视力障碍。甚至有些特重眼外伤,在伤后极短时间内就可造成伤眼永久性失明。

(1)双眼永久性失明,给付标准为100%。

(2)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05(3米指数)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给付标准为90%以下。

(3)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1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4)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3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5)一眼永久性、完全失明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6)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05(3米指数)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给付标准为25%以下。

(7)一眼最好矫正视力低于0.1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8)一眼最好矫正视力低于0.3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外伤性视野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由外伤导致视觉神经传导上某些部位损伤而引起视野异常缩小、变形和缺失,称为外伤性视野缺损。外伤性视野缺损病变部位主要是从视网膜以后直到大脑视觉中枢之间的某些部位的损伤。人身意外伤害中,各种直接、间接损伤作用于眼球本身、眼眶以及颅脑均可造成视神经组织破坏、营养和血循环障碍,继而引起神经纤维的变性、坏死和萎缩。其中有些外伤性视野缺损经及时治疗后可以恢复,但多数会留下永久性视野缺损。

(1)双眼偏盲,其偏盲可以为垂直性或水平性,或双眼视野明显狭窄或变形,给付标准为30%以下。

(2)一眼偏盲、其偏盲可为垂直性或水平性,或一眼视野明显狭窄或变形,给付标准为15%以下。

3.外伤性眼球调节或运动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外伤性眼球调节运动障碍是指:由外伤造成眼球肌肉或支配眼肌的神经损伤所致的一眼或双眼调节或运动功能失调,从而影响双眼单视功能。外伤常直接作用于眼眶、头颅等部位,使支配眼球调节运动的神经、肌肉撕裂、离断、挤压等,甚至使脑干眼球运动神经核、神经干遭到破坏。其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功能障碍。程度轻者,经过一段时间系统治疗后其调节和运动功能可部分或完全恢复。但多数会留有永久性眼球运动障碍。

(1)双眼明显偏斜,双眼在一个或多个方向运动时有明显障碍,双眼单视功能丧失,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一眼有明显斜视,眼球向一个或多个方向运动有明显障碍、双眼单视功能丧失,给付标准为5%以下。

4.眼睑缺损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各种外伤因素作用于眼上睑或下睑,使眼睑完整性遭到破坏,称之为外伤性眼睑缺损。眼睑具有保护眼球和维护颜面部仪表的双重功能。严重眼睑皮肤与深层组织的缺损或伤后继发感染,虽经多方治疗最终留下眼睑组织不同程度缺损,既影响容貌,又失去对眼球的保护作用。

(1)双眼上、下睑遗留明显缺损,用力闭合双眼时,上下眼睑仍不能完全紧密接触,明显影响外貌,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一上、下睑遗留明显缺损,用力闭合双眼时,伤眼上、下睑仍不能完全紧密接触,并影响外貌,给付标准为10%以下。

5.眼睑运动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外伤性眼睑运动障碍是指由外伤所致支配眼睑运动肌肉和或神经损伤、眼睑组织出血。水肿从及外伤后眼睑组织瘢痕形成而致眼睑运动能力降低或丧失。眼睑运动障碍不仅使眼注视范围缩小,而且对整体面容也有一定影响。

(1)遗有双眼睑显著运动障碍,在自然光下,双眼水平视并用力睁眼时,双眼上睑遮盖瞳孔一半以上,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遗有一眼睑显著运动障碍,在自然光下,双眼水平视并用力睁眼时,患眼上睑遮盖瞳孔一半以上,给付标准为5%以下。

第四部分 听觉损伤残疾

当人们听觉系统的传音部分、感音部分,或两部分在受到外伤、暴力、炮震等发生病变时,即可出现听觉障碍。

听觉障碍是指听力损伤的程度已影响到本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对外界的声响倾听有困难。

听力的检查法有主观测听法和客观测听法两种。主观测听宜用纯音听力计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一般采用国际卫生组织(WHO)分级标准,以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阈值计算。这一平均阈值相当于生活语言的听力阈值。

在鉴定受伤人听觉功能时,一般应取得被鉴定人受伤前的听觉资料,如果受伤前听力有障碍,在鉴定时应把这一情况考虑进去,并要作出原来的听力障碍与本次外伤的因果关系。60岁以上者,每岁从测定阈值减去0.5分贝进行修正。

为了鉴别伪聋、精神性聋,保证鉴定的科学性,目前多采用声阻抗测听法和电反应测听法等进行测定。

1.鼓膜缺失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鼓膜为一薄膜组织,在受到直接外力,如针、钩等直刺,热金属或腐蚀剂接触时,或受到间接暴力,鼓膜内外空气压力剧烈改变时,如爆炸、掌击耳部、跳水等,均可引起鼓膜破裂。

(1)间接原因造成两侧鼓膜穿孔的,给付标准为25%以下。造成两侧鼓膜完全缺损的,给付标准为30%以下。

(2)直接原因造成两侧鼓膜穿孔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造成两侧鼓膜完全缺损的,给付标准为25%以下。

(3)间接原因造成一侧鼓膜穿孔的,给付标准为15%以下。造成一侧鼓膜完全缺损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4)直接原因造成一侧鼓膜穿孔的,给付标准为10%以下。造成一侧鼓膜完全缺损的,给付标准为15%以下。

2.听觉机能丧失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听觉机能全部丧失,是指内耳受到损伤后所引起的感音性神经性耳聋。

(1)两耳听觉机能全部丧失者,指每侧耳的听阈均值>90DB,给付标准为50%以下;一耳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指听阈均值>90DB,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两耳损伤后60DB<听阈均值<90DB的,给付标准为40%以下;一耳听觉机能丧失,60DB<听阈均值<90DB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3)两耳听力丧失,50DB<听阈均值各<60DB的,给付标准为30%以下;一耳听力丧失,5ODB<听阈均值<60DB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4)两耳听力丧失,40DB<听阈均值各<50DB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一耳听力丧失,40DB<听阈均值<5ODB者,给付标准为8%以下。

(5)两耳听力丧失25DB<听阈均值各<40DB的,给付标准为10%以下;一耳听力丧失,25DB<听阈均值<40DB者,给付标准为5%以下。

(6)听力减退在25DB以下的应属正常听力,不予给付。

3.颞骨骨折性听觉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颞骨骨折在头颅外伤中比较多见,骨折形状有纵形骨折、横形骨折和混合性骨折。无论是哪一型的骨折,只要是骨折线穿过内耳,皆可引起内耳不同程度的损伤,致使听力减退至丧失。

(1)混合性骨折所造成听力双侧完全丧失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横形骨折所造成一侧听力完全丧失的,给付标准为25%以下;纵形骨折所造成的内耳损伤,致使一侧听力完全丧失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造成听力不完全丧失的请参照听觉机能丧失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4.耳廓缺损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耳廓缺失,见于耳部严重挫伤、切割伤、撕裂伤、咬伤、砍伤、枪弹伤、爆炸伤以及冻伤、烧灼伤等。耳廓缺失是从耳廓的根部到耳轮之间的部分,大部分至全部缺失,对于耳廓受伤后造成的严重变形、萎缩等情况亦应适当给付。由于耳廓是一个弧形加凸形的不规则形体,直接测缺失百分之几是比较困难的,即使测出来也是不精确的,为保证其精确度,可用耳廓油墨印压法进行测量。

(1)一耳完全缺失的,最高给付为15%;大部分缺失的,最高给付为10%;小部分缺失的,最高给付为5%。

(2)两耳完全缺失的,最高给付为30%;两耳大部分缺失的,最高给付为20%;两耳小部分缺失的,最高给付为10%。

(3)一耳受伤后严重变形萎缩的,最高给付为5%;两耳受伤后严重变形萎缩的,最高给付为10%。

第五部分 嗅觉损伤残疾

外鼻挫伤、鼻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鼻窦骨折,损伤了嗅区粘膜,或因鼻腔内粘膜炎症水肿阻塞,使含气味的空气因外伤不能进入嗅裂,因而引起嗅觉减退丧失。给付标准:

1.鼻部缺损,且伴有鼻骨粉碎性骨折,对位不佳,引起鼻梁畸形、凹陷及鼻部疤痕明显、有损面容,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为30%以下。

2.鼻部缺损,且伴有鼻骨骨折,对位良好,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为25%以下。

3.鼻部缺损,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为25%以下。

4.鼻未缺损而伴有鼻骨骨折,对位良好,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为10%以下。

5.鼻未缺损,而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为5%以下。

第六部分 口腔损伤残疾

口腔损伤残疾是指口腔器官、(牙、牙槽骨、唇、颊、舌、腭、咽等)面部软组织、颌骨(上颌骨、下颌骨、颧骨等)颞下颌关节、涎腺以及颈部组织因损伤而致的残疾。

口腔是消化道的入口,如有损伤或较大的贯通性损伤伴有组织缺损时,则常使口腔失去正常功能,可以发生进食、语言等功能障碍。

口腔受到外力打击时,除牙可发生折断外,打断的牙碎块还可穿入周围组织内,增加组织损伤,并可将细菌带入伤道,引起感染,遗留残疾。

1.咀嚼、吞咽及言语遗存机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咀嚼机能障碍:指由于牙齿以外原因所引起者,例如颊、舌软硬口盖、腭骨、下腭关节等障碍。食道狭窄、舌异常、咽喉头支配神经麻痹等引起的吞咽障碍,往往并发咀嚼机能障碍,故两项障碍合并定为咀嚼吞咽障碍。

言语机能障碍,指由于牙齿损伤以外的原因引来的构音机能障碍、发音机能障碍、及缀音机能障碍。

丧失咀嚼吞咽机能:指因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者。

丧失言语机能:指构成语音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的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者。

咀嚼、吞咽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指不能充分做咀嚼、吞咽运动,致除了粥糊或类似的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咽下者。

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指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两种以上不能构音者。

(1)丧失咀嚼、吞咽及言语机能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2)丧失咀嚼、吞咽或言语机能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3)咀嚼、吞咽及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4)咀嚼、吞咽或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2.牙齿缺损给付参考标准:

前牙及上颌牙槽骨位置较突出,受伤机会较多。牙损伤可分为牙挫伤、牙脱位和牙折三类。牙脱位、牙挫伤不属伤残范围。

(1)因意外伤害,牙齿缺损五齿以上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因意外伤害,牙齿缺损四齿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3)因意外伤害,牙齿缺损三齿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4)因意外伤害,牙齿缺损二齿且其中一齿为切齿者,给付标准为5%以下;

第七部分 胸部损伤残疾

胸部损伤是指致害因素作用于人体,使机体胸部组织器官解剖结构的完整性和生理功能遭到损害,并于损伤后遗有不同程度的残疾。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损伤早期出现的呼吸困难,可随着治疗损伤的好转而消失,而胸部伤残后期留有的呼吸困难常常是永久的,呼吸困难的程度与伤残的程度成正比,按标准分级法,呼吸困难可分为五级:

Ⅰ级:与同龄健康人有相似的劳动能力,上楼或速行0.5公里有气喘,肺功能减损20%。

Ⅱ级:劳动能力明显降低,上楼或速行250米有气喘,肺功能减损30%,血氧分压(PO2)小于75%。

Ⅲ级:能平地缓步行走,不能上楼,速行100米有气喘,肺功能减损40%,血氧分压(PO2)小于70%。

Ⅳ级:步行50米即有气喘,肺功能减损50%,血氧分压(PO2)小于65%。

Ⅴ级:大声说话,穿衣即有呼吸困难,血氧分压(PO2)小于60%。

1.胸壁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人体胸壁是皮肤、皮下组织、肌肉、胸骨、肋骨等构成,内衬胸膜。胸廓损伤后,胸廓变形,可导致不同程度肺功能不全的残疾。重度肋骨骨折或多发性肋骨骨折,是指三根以上肋骨骨折或一根肋骨三处以上骨折。

(1)两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手术,合并肺功能不全,是指每侧胸廓均被手术切除4一6根肋骨者。由于两侧胸廓均被切除4一6根的肋骨,胸廓畸形,肺受压迫明显,因呼吸功能不全致呼吸困难,视其程度作如下给付:

①伴呼吸困难在Ⅳ级以上的,给付标准为90%以下;

②呼吸困难在Ⅲ级者,给付标准为75%以下;

③呼吸困难为Ⅰ-Ⅱ级,给付标准为65%以下。

(2)两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术后,肺组织能够维持呼吸功能,无呼吸困难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3)一侧全胸廓改形术,对侧肺功能不全,必须是在损伤后全侧脓胸致肺不能膨胀,需用胸廓改形手术以处理和消灭脓腔,切除一侧胸廓8根肋骨以上,并同时切除肋间肌,肋间神经方能达到治疗效果者。术后的呼吸功能受损,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可视呼吸困难的程度进行伤残给付:

①呼吸困难在Ⅳ级以上,给付标准为90%以下;

②呼吸困难为Ⅲ级时,给付标准为75%以下;

③呼吸困难为Ⅰ-Ⅱ级,给付标准为60%以下。

(4)一侧全胸廓改形术后,对侧肺能够代偿呼吸功能且不出现呼吸困难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5)一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术,即一侧胸廓被手术切除4一6根肋骨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6)一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术后,对侧肺组织亦因损伤致病变,呼吸功能下降,加之术侧肺组织受压膨胀不全,使之呼吸功能失代偿,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其伤残给付标准可参考如下:

①呼吸困难在Ⅳ级以上,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②呼吸困难为Ⅲ级,给付标准为65%以下;

③呼吸困难为Ⅰ-Ⅱ级,给付标准为55%以下。

(7)胸壁软组织性疤痕形成,对呼吸功能有影响者,轻度活动则出现气喘、气促、胸闷,肺功能减损达20%以上,有明显的呼吸运动下降,给付标准为5%以下。

(8)胸骨粉碎性骨折并重度肋骨骨折,呼吸困难Ⅱ级以上,给付标准为40%以下。有以下情况某项者可按本条给付:

①胸骨骨折为二处以上,并且肋骨骨折在三根以上,骨折后即出现明显的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②胸骨骨折为二处以上,并且肋骨骨折在三根以上,损伤当时无明显呼吸困难,但经治疗二个月后有畸形愈合,留有明显的呼吸功能障碍,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③胸骨并肋骨骨折并发血气胸,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④胸骨并肋骨骨折并发血气胸,形成凝固性血胸、纤维胸,有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⑤胸骨并肋骨骨折后继发化脓性感染,如脓胸、肺脓肿、纵膈脓肿、膈下脓肿、化脓性胸膜炎等,明显的呼吸功能障碍,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9)重度肋骨骨折,呼吸困难Ⅱ级以上者,给付标准为35%以下。有以下某一项情况者可按本条给付:

①三根以上的肋骨骨折,骨折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②三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留有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③相毗邻的肋骨三根以上骨折,出现连枷胸,反常呼吸,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④肋骨骨折并发血气胸,呼吸困难在Ⅱ级以上者;

⑤肋骨骨折后继发化脓性炎症,伴有呼吸困难Ⅱ级以上者。

(10)粉碎性胸骨骨折并重度肋骨骨折,无呼吸困难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1)粉碎性胸骨骨折,给付标准为10%以下。

(12)重度肋骨骨折(三根以上肋骨骨折),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肺、气管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肺、气管损伤残疾是指肺、气管因机械、物理、化学因素作用造成组织结构破坏及生理功能的改变,主要影响呼吸功能。肺损伤常见有肺挫伤、撕裂伤、爆震伤。气管损伤有气管内烧灼伤、完全断裂或部分断裂。肺部一般较轻的损伤,可自行封闭伤口而愈合,不留残疾,重度广泛性肺损伤、气管完全断裂或损伤后继发感染等并发症,需手术治疗。如肺叶切除、肺全切、气管修补术等,则可能留有明显残疾。

(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叶切除,呼吸困难在Ⅳ级以上者,给付标准为80%以下,符合以下某项之一者按本条给付:

①一侧肺全切除,残留的肺组织不能代偿呼吸功能而出现呼吸困难,表现为轻微活动后即出现气喘、气促、胸闷、紫绀、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勉强能自理,肺功能减损50%,血氧分压(PO2)小于65%;

②两侧肺叶切除,是指切除两侧的肺叶,且在二叶以上的,残留肺组织失代偿,出现呼吸困难在Ⅳ级以上者。

(2)一侧肺全切除合并另一侧肺叶切除,呼吸困难为Ⅳ级,血氧分压(PO2)小于60%,肺功能减损75%,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3)一侧肺全切除,呼吸困难Ⅲ级。肺功能减损40%,血氧分压(PO2)小于75%,给付标准为70%以下。

(4)一侧肺全切除,呼吸困难Ⅰ-Ⅱ级,肺功能减损20-30%。血氧分压(PO2)小于75%,给付标准为60%以下。

(5)一侧肺全切除,无呼吸困难,给付标准为50%以下。

(6)两肺叶切除,指左肺损伤后切除左肺三叶其中的两叶,或左右各一叶,无呼吸困难,给付标准为40%以下。

(7)一叶肺切除,无呼吸困难,给付标准为30%以下。

(8)肺裂伤,肺叶断离,切除损伤肺叶的,给付标准参见肺叶切除内容。

(9)肺裂伤后导致肺气肿、血肿、脓肿等,作肺叶切除的,伤残给付标准参见肺叶切除内容。

(10)肺裂伤出现咯血,血气胸,作肺修补术,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1)肺裂伤有严重血气胸,作胸腔闭式引流,给付标准为10%以下。

(12)较大气管、支气管完全断离。伴肺裂伤、作断离以下的肺叶、肺段切除,其伤残给付标准,参见肺叶切除部分伤残给付标准。

(13)气管裂伤,作修补的,给付标准为15%以下。

(14)气管、支气管破裂晚期有气管狭窄堵塞伴肺部反复感染、支扩,作病变区肺叶切除,给付标准参见肺叶切除部分伤残给付标准。

(15)气管、支气管破裂后,破裂口反复感染不愈合,形成气管、支气管胸膜瘘、脓胸等,作手术治疗或脓胸引流的,给付标准为30%以下。

3.纵膈、食管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食管位于纵膈内,前有心脏后有脊柱保护,损伤较为少见。但锐器、骨折断端直接刺破食管,严重挤压伤,化学性烧伤,亦可致食管损伤。食管损伤后修复形成疤痕挛缩致食管狭窄出现进食困难或继发感染形成脓胸,造成残疾。膈肌是胸、腹腔的膈膜,如损伤致破裂,腹腔内脏通过破裂口进入胸腔叫膈疝,膈疝可经手术修补疝口使腹腔内脏复位。如疝中的内脏有嵌顿缺血而坏死,需手术切除坏死的部分脏器后复位修补,即构成一定的伤残。

(1)损伤所致食管狭窄严重者,作高位食管胃吻合术或结肠代食管术者,给付标准为60%以下。

(2)食管狭窄,狭窄部作切除吻合术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3)食管狭窄较局限,狭窄部作食管扩张术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4)食管破裂后形成局限性脓胸且呈包裹性,作脓腔穿刺抽液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5)食管破裂后合并全脓胸,作脓胸引流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6)食管破裂合并慢性脓胸,作胸膜纤维板剥除术或手术剥离脏层纤维板同时刮除壁层纤维板上的肉芽组织、脓块来消除脓腔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7)慢性脓胸,作肺叶或全肺切除术者,给付标准参见肺叶切除节内容伤残给付标准。

(8)慢性脓胸,作胸廓改形术者,给付标准参见胸廓改形手术给付参考标准。

(9)膈疝修复及胃肠部分切除。膈肌外伤破裂,胃肠疝入嵌顿、扭转、缺血发生梗阻坏死,作坏死的胃肠部分切除复位、膈肌裂口修复者,给付标准为35%以下。

(10)膈疝修复术后。外伤性膈疝形成,胃肠疝入胸腔致胸腔负压消失,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危及生命。作胃肠复位,膈疝修补手术,给付标准为25%以下。

(11)局限性膈疝修补手术后,膈肌裂口较小无疝内容物或疝入的内容较少,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将疝内容物还纳并行膈肌裂口修补术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4.心脏、大血管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心脏、大血管损伤,其结果有的是致命的,即大出血迅速死亡。有的是因心脏、大血管损伤较小,诊断抢救及时可挽救生命,但留有不同程度的伤残。心脏损伤残疾主要分为心包,心肌、心腔内腱束、乳头肌、间隔,冠状动脉。大血管损伤残疾主要为主动脉,肺动脉的完全破裂或不完全破裂,不完全破裂后留有动脉瘤,心脏大血管损伤后并发感染致脓胸等。上述伤残的存在,均可致心功能不全,影响心、血管系统的功能,丧失一定的劳动力。心功能不全,可分为以下等级。

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制;

Ⅲ级:较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受限制;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丧失。

胸内大血管有主动脉、无名动脉、锁骨下动脉、颈总动脉、腋动脉、上腔静脉、肺动、静脉。大血管损伤常见于开放性穿透性如刺伤、子弹、弹片伤或闭合性损伤,如高坠、拳击、脚踢等。可出现下列几种类型的损伤,A.血管壁挫裂伤;B.血管壁穿透伤(裂伤);C.血管完全断裂;D.血管不全断裂。大血管完全断裂、急性大出血可导致伤员立即死亡,很少获救。其他类型的损伤经治疗可存留有动脉瘤,血管狭窄,血栓形成,动静脉瘘等并发症,。

(1)心肌贯通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给付标准为80%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条给付。

①心肌贯通裂伤,经手术修补后,留有心功能不全在Ⅱ级以上,有明显心力衰竭的,心电图示:P波异常,QRS波增宽,S-T段移位或T波倒置。

②心脏贯通,合并有心间隔贯通破裂缺损,经手术作心肌裂伤及心间隔缺损缝合修补,术后表现心律不齐,心律缓慢,心悸、气促、呼吸困难等症状,心功能不全在Ⅱ级以上,心电图表现心肌肥厚,房室Ⅰ°-Ⅱ°或完全传导阻滞的,右束枝完全传导阻滞。

③心脏贯通伤合并心瓣膜,乳头肌、腱索损伤断裂修补术后,仍有瓣膜关闭不全或狭窄,血液倒流或心输出量减少,加重心室负担,出现心室扩大,心室功能不全及全心衰,心功能在Ⅱ级以上的。心电图示:心室肌肥厚,心肌劳损。(www.xing528.com)

④心脏贯通伤合并冠状动脉损伤修补术后有冠状动脉狭窄、闭塞、供血不足,心绞痛频繁发作,或有心肌梗塞。心电图示:冠状动脉缺血,T波变平倒置,S-T段上抬。

⑤心脏贯通伤合并传导系统损伤修补术后,有严重的心律不齐,异位心律、房、室颤。心电图示:束支传导阻滞,异位心律,心律不齐。

⑥心脏贯通伤后并发心脏室壁瘤,表现为心输出量减少,心功能不全,心前区有反常搏动,X光片上显示心脏瘤体阴影,边缘清晰。

⑦心脏贯通继发外伤感染性心肌炎,有严重的心律不齐或心功能不全在Ⅱ级以上。

(2)心肌挫裂伤,心肌裂创,心肌内异物存留,有大出血,心包积血,心包填塞征明显,作紧急手术清除心包积血及修补心肌裂伤而止血取异物。术后有严重心律失常,如心动过速过缓,频发性室性早搏,阵发性房颤或心功能不全在Ⅱ级以上的,或有心室壁瘤形成,正规治疗三月以上无效者,给付标准为80%以下。

(3)心肌裂伤合并冠状动脉破裂、断离,经手术治疗,术后有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心肌缺血症状,如频发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心电图上有明显心肌缺血改变及提示心肌梗塞图形的,给付标准为70%以下。

(4)心肌贯通伤或心肌贯通伤合并乳头肌腱索、心间隔、冠状动脉破裂,经手术修补术后恢复良好,心功能基本正常,心电图正常者,给付标准为60%以下。

(5)心肌挫伤,经正规治疗后留有各种类型的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者,给付标准为60%以下。

(6)心肌挫裂伤、裂伤,心肌内异物存留经手术修补取异物后,无后遗症状及并发症的,给付标准为35%以下。

(7)心包积血引流术后并发心包粘连,缩窄性心包炎致心功能不全在Ⅱ级以上者,给付标准为60%以下。

(8)确诊为心包积血,心肌损伤出血能自行愈合,不需手术修补的,但心包内积血有明显心包填塞的,作心包积血引流术,术后无并发症,给付标准为20%以下。

(9)心包积血引流同时作心肌损伤修补术的,给付标准参考心脏贯通伤及心肌损伤标准执行。

(10)心包积气在治疗气胸的同时如有明显心包填塞征,手术引流排气及心包修补,术后一般不留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1)急性脓胸、全脓胸、包裹性脓胸,行脓胸闭式引流术的,给付标准为30%以下。

(12)急性脓胸、慢性脓胸未行脓胸闭式引流术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3)慢性脓胸作胸廓改形术或合并肺部病变,作肺叶切除术者,给付标准参见胸廓改形术和肺叶切除的标准执行。

(14)外伤性乳糜胸,作胸腔闭式引流术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15)外伤性乳糜胸,未作胸腔闭式引流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6)乳糜胸作胸腔手术结扎胸导管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17)胸腔内大血管损伤如破裂、广泛挫伤、无法修补,作血管结扎并用人工血管换置术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18)胸腔内大血管损伤致狭窄,作手术切除狭窄部分血管并用人工血管置换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19)胸腔内大血管动静脉瘘作手术治疗无后遗症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20)胸腔内大血管破裂,作手术修补无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为35%以下。

(21)胸腔内大血管破裂血栓形成栓塞,伴脏器栓塞或梗死的,动脉瘤形成等,参见有关内容给付。

(22)创伤性胸主动脉瘤,作手术切除并行人工血管置换,术后无明显并发症,给付标准为70%以下。

(23)创伤性胸主动脉瘤侵蚀脊柱、胸骨致组织结构改变,或有心、肺并发症,手术切除瘤体,并行人工血管换置术后,受累及的器官组织结构、功能不能恢复,并发症不易痊愈者,给付标准为80%以下。如器官功能损害严重,可参见有关内容给付。

(24)创伤性升主动脉瘤合并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作瘤体切除、人工血管置换术外,并作主动脉瓣置换术者,给付标准为90%以下。

(25)创伤性主动脉瘤晚期,瘤体突出胸壁或与周围脏器粘连,或继发严重心、肺、肾疾患,不能作手术切除,作瘤体包裹术加固瘤壁防止破裂,或无法作包裹术者,给付标准为60%以下。

第八部分 腹部损伤残疾

人体腹部遭受外界伤害因素直接或间接作用,造成腹腔脏器解剖组织结构永久性破坏和功能障碍,称腹部损伤残疾。

腹腔脏器损伤极易引起腹膜炎、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等,进而危及生命。故大多数情况需及时进行手术治疗。腹部常见的手术有脏器全部或部分切除术、脏器修补或吻合术、血管结扎术以及造瘘和引流手术等等。各种损伤加上各种手术往往使腹腔脏器的完整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造成脏器缺失,并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造成残疾。

1.肝、胆损伤残疾

(1)外伤性肝部分切除留有肝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肝脏的储备力、代偿力很大且再生力很强,肝脏部分切除后有时作肝功能检查仍可能在正常范围。

肝功能障碍与肝脏被切除多少无正比关系,肝功能检查只能反映肝脏的功能状态,不能据此对肝脏组织被切除多少作出准确的判断。

肝功能检查只能反映当时肝脏功能的情况,故肝功能检查必须适时,有时需要定期反复检查,并作动态观察,才能对肝脏功能作出合理的判断。

要注意区别因炎症、中毒等非外伤因素所致的肝功能异常。

肝脏被部分切除后,其代谢、贮存糖元、解毒、分泌胆汁及吞噬防御等重要功能将出现一定的障碍。

①肝外伤右三叶切除,留有重度肝功能障碍:表现为严重贫血、消瘦,有腹水,丧失劳动能力。实验室检查血清总蛋白低于5.5克/100毫升,白蛋白持续低于3.0克/100毫升,白/球之比低于1。给付标准为90%以下。

②肝外伤右三叶切除,留有中度肝功能障碍:表现为中度贫血,经常有消化不良,可无腹水,不能胜任重体力劳动。实验室检查血清总蛋白5.5-6.0克/100毫升,白蛋白3.0-3.5克/100毫升,白/球之比为1-1.5:1,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③肝外伤右三叶切除,留有轻度肝功能障碍的给付标准为:表现为轻度贫血,劳动能力轻度受影响。实验室检查血清总蛋白6.0-7.5克/100毫升,白蛋白3.5一4.0克/100毫升,白/球之比为1.5一2.5:1,转氨酶异常。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④右半肝切除,给付标准为70%以下。

⑤肝中央切除,给付标准为45%以下。

⑥左半肝切除,给付标准为30%以下。

⑦左外叶肝切除,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外伤性肝部分切除合并胆瘘给付参考标准:

由肝细胞分泌的胆汁正常经过胆管进入十二指肠,主要是促进人体对脂肪和脂溶性维生素的消化和吸收。胆管损伤后胆汁经穿破腹壁的异常通道流出体外,或经胆管外的异常通道流入消化道内,称胆瘘。

①肝外伤右三叶切除,合并胆外瘘使胆汁全部流出体外,造成脂肪和脂溶性维生素等消化吸收障碍者,给付标准为85%以下。

②肝外伤右三叶切除,合并胆内瘘使胆汁流入胃内,影响食物消化吸收功能者,给付标准为85%以下。

③肝外伤右三叶切除,合并胆内瘘使胆汁流入回肠内者,给付标准为75%以下。

④肝外伤右三叶切除,合并胆内瘘使胆汁流入空肠内者,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⑤肝外伤右三叶切除,胆内瘘使胆汁流入十二指肠升部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3)肝挫裂伤给付参考标准:

肝脏位于右侧膈下和季肋深面,组织较脆弱,受到较强的暴力作用易造成肝挫裂伤。肝挫裂伤有肝包膜和实质同时破裂,还有包膜下破裂,包括比较浅表的肝包膜下破裂和较深的肝实质中央破裂。单纯肝挫裂伤多为钝性暴力损伤,且常伴有出血性休克,并因胆汁漏入腹腔引起胆汁性腹膜炎和继发感染。

①肝中央挫裂伤,伴有肝内大血管及胆管的损伤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②肝重度挫裂伤,即星状裂伤或裂伤总长度在5-10厘米者,给付标准为35%以下。

③肝轻度挫裂伤,即裂伤总长度在5厘米以下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④肝脏边沿部的小片肝组织离断,给付标准为10%以下。

(4)胆管损伤合并狭窄给付参考标准:

肝外胆管部位较深,损伤很少见。胆管损伤多为手术性损伤,在损伤当时多数未被察觉,大部分病人在术后较长时间发生胆管狭窄,表现为梗阻性黄疸或胆外瘘等时才被发现。

①肝门部胆管损伤合并狭窄,出现胆外瘘者,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②肝门部胆管损伤合并狭窄,出现梗阻性黄疸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③肝门部胆管损伤合并狭窄,有胆内瘘存在者,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④胆管损伤合并狭窄、无其它临床症状和体征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5)外伤性胆囊切除给付参考标准:

胆囊损伤分为挫伤、撕脱伤、破裂。胆囊挫伤可不表现症状,但严重的挫伤区可发展为坏死甚至穿孔。胆囊撕脱伤指胆囊自肝脏脏面离脱,常继发出血胆囊扭转。胆囊破裂较为多见,多发生在胆囊底部,延迟性破裂可发生在伤后一周左右。较严重的胆囊损伤多合并肝脏或其它脏器的损伤。治疗应施行手术,轻者可缝合修补或行造口术,重者宜行胆囊切除。胆囊具有贮存和浓缩胆汁的功能,还有调节胆道内压力的作用以避免损伤肝脏。外伤性胆囊切除后造成上述功能和作用的丧失。

①胆囊全部切除,给付标准为10%以下。

②胆囊损伤行缝合修补或造口术,给付标准为5%以下。

(6)肝包膜下血肿给付参考标准:

肝脏包膜下血肿属于腹部闭合性损伤,多为钝性暴力损伤。可能是由于直接的暴力,如拳击、脚踢、钝性打击和挤压右季肋或右上腹部;也可能是间接暴力,如从高处坠落,肝脏受到对冲力而损伤。肝包膜下血肿属肝脏包膜下肝实质挫伤或较表浅的破裂,痊愈后一般不留功能障碍。

①肝包膜下血肿合并肝实质挫裂伤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②肝包膜下血肿不合并肝实质挫裂伤,即单纯性肝包膜下血肿者,给付标准为5%以下。

2.胰、脾脏损伤残疾

(1)外伤性胰、十二指肠切除给付参考标准:

胰腺固定于腹膜后,背靠脊柱,很少受到外伤。一旦受伤则说明暴力很强,损伤程度也多严重。常见暴力突然由下向上作用剑突部所引起的钝挫伤。上腹部手术时,也可损伤胰腺。

十二指肠的降部部位较深,大部分的十二指肠位于腹膜后,受伤的机会较胃肠道其他部分为小。在十二指肠损伤时常同时有肝、脾、胰与其他脏器损伤。单纯十二指肠腹膜后部分损伤多为钝性创伤所致。

胰腺头部与十二指肠降部紧密相连。胰头的严重损伤如果同时还有十二指肠的严重损伤,可作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单纯胰腺实质部分破裂或腺体横断损伤,可手术缝合或切除部分腺体作胰腺空肠吻合术,胰尾损伤严重时,切除胰尾。

十二指肠破裂时,可缝合修补,一般不轻易决定切除。十二指肠严重损伤时常同时有胰头的严重损伤,可将胰头和十二指肠一并切除。

胰腺兼有外分泌和内分泌功能。外分泌为胰液,含有丰富的酶;内分泌主要是胰岛素。胰腺通过其内、外分泌调节体内碳水化合物代谢和对食物的消化。十二指肠是接受胆汁和胰液的部位,对食物的消化吸收起一定的作用。外伤性胰、十二指肠切除后,上述功能和作用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

①胰、十二指肠被一并全部切除,合并胃肠功能紊乱,即不能进普通饮食,消化吸收不良,消瘦、贫血、大便次数每日三次以上者,给付标准为90%以下。

②全胰被切除,同时部分切除十二指肠;或者全十二指肠被切除,同时胰腺被部分切除者,给付标准为85%以下。

③全胰被切除者,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④胰头或腺体部分切除后行胰腺空肠吻合术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⑤单纯胰尾被切除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⑥单纯胰腺实质损伤缝合引流、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⑦全十二指肠切除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⑧十二指肠部分切除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⑨十二指肠损伤肠修补术后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⑩十二指肠破裂修补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外伤性脾破裂切除给付参考标准:

脾脏甚为脆弱、稍受外力极易破裂,它是腹腔内最易因外伤而发生破裂的脏器。病理解剖上可分为中央破裂、包膜下破裂和真性破裂三种。

中央破裂是脾脏实质内部破裂出血。包膜下破裂是包膜下实质破裂出血。真性破裂是脾实质和包膜同时破裂出血,这种最常见。需要指出的是:包膜下破裂由于包膜保持完整,血液积聚于包膜下,暂时没有内出血的临床表现,这种情况可从数日延续到数月不等,随着血肿的继续扩大或由于个人的活动、用力过猛等而使包膜破裂,引起腹腔内急性大出血,称延迟性脾破裂或继发性脾破裂。

脾破裂有自发性的,没有明显外伤史,脾脏因病变而肿大。引起破裂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轻微的外伤或由下腹肌的强力收缩,如打喷嚏、呕吐、用力排便或猛烈跳跃等,有的甚至连上述原因也难以发现。自发性脾破裂不属于外伤性脾破裂范畴,故不予赔偿。

脾脏有造血、储血功能、有吞噬作用、还有破坏衰老的红细胞、产生抗体、调节骨髓造血等功能。故脾切除后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

①外伤性脾破裂合并胰尾损伤,行脾脏胰尾切除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②外伤性脾破裂全部切除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③外伤性脾破裂半脾切除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④外伤性脾破裂切除不超过全脾1/3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⑤外伤性脾破裂修补术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3)外伤性脾动脉结扎、栓塞给付参考标准:

外伤性脾中央破裂,亦即脾脏实质内部破裂出血,形成血肿。为了能有效地控制住脾实质内部出血,必须及时地结扎脾动脉,使血肿不再扩大。如果这时脾脏实质尚未被撕开,可避免脾脏切除。

①外伤性脾动脉结扎,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②外伤性脾动脉栓塞,给付标准为10%以下。

3.胃肠损伤残疾

(1)外伤性胃切除或部分切除给付参考标准:

胃外伤性损伤和化学性损伤造成胃穿孔或破裂时,应及早进行剖腹探查手术,并根据胃具体损伤情况予以胃切除或部分切除或修补等。

胃具有消化、灭菌、血液再生和钙、铁的吸收作用等。胃被手术切除或部分切除后,上述功能将发生不同程度的障碍。

①胃全部切除,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②胃2/3以上大部切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③胃切除1/2-2/3,给付标准为35%以下。

④胃切除1/2以下,给付标准为30%以下。

⑤胃两处以上破裂修补、引流后,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⑥胃单发破裂修补术后,给付标准为5%以下。

(2)小肠破裂切除给付参考标准:

小肠的长度:成人4-5米。肠占据腹腔的大部,因而受伤的机会较其他腹内脏器为大。小肠损伤的后果是肠壁破裂,有时是因为肠系膜血管损伤而发生的间接损害(缺血性坏死)。小肠肠壁上小的破裂穿孔可以缝合修补,若损伤过重或在一段小肠壁上有多数破裂穿孔,则可将该段小肠切除;如肠管因系膜损伤发生缺血坏死,也应予以切除。

小肠的主要生理功能为食物的消化与吸收(同化作用)。手术切除过多小肠,必然会引起严重的营养紊乱和体液的失衡,尤其是显著影响脂肪的吸收,形成伤残。

①小肠切除2/3以上长度,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②小肠切除1/2长度,给付标准为65%以下。

③小肠切除1/3长度以下,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④小肠两处以上破裂修补术后,给付标准为10%以下。

⑤小肠单发破裂修补术后,给付标准为5%以下。

(3)外伤后低位消化道瘘给付参考标准:

低位消化道指回肠末端以下肠道,主要有结肠和直肠,结肠和直肠损伤的原因与小肠损伤的原因相同,但开放损伤较闭合损伤为多见。有时乙状结肠镜检查或放置肛管和灌肠时,也可能引起结肠或直肠穿破。

结肠和直肠损伤后其内容物即粪便含细菌较多,易引起严重感染,故处理原则上与小肠有所不同。小肠损伤处理以缝合或肠切除吻合为主,结肠和直肠损伤的处理原则偏重于肠外置或造口,形成低位消化道瘘。

结肠的主要功能是水分的吸收和粪便的储存。直肠主要生理机能是排泄粪便。结肠损伤后造口形成低位消化道瘘,直肠损伤造口形成永久性人工肛门,这给伤者日常生活带来较严重的限制,使之社交活动能力严重障碍。

①永久性低位消化道瘘(回肠末端以下的瘘),或者是直肠损伤永久性人工肛门,给付标准为75%以下。

②结肠破裂修补术后,暂时造瘘,给付标准为20%以下。

(4)直肠阴道联合损伤合并狭窄给付参考标准:

女性直肠前面与阴道相邻。直肠主要生理机能是排泄粪便。阴道是连接内外生殖器、导入精液及月经血排出与胎儿娩出的通道。直肠阴道联合损伤常见于异物插入所致,或穿透直肠伤及阴道,或穿透阴道伤及直肠;另外,手术同时误伤直肠和阴道并不鲜见。直肠阴道联合损伤后,由于感染等炎症反应引起周围粘连或阴道直肠狭窄,形成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

①直肠严重狭窄致粪便排泄不畅引起潴留,阴道严重狭窄致经血不能外流,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②直肠狭窄致大便费力,或阴道狭窄致性交困难、分娩困难,给付标准为40%以下。

③直肠狭窄致大便细长合并阴道狭窄致性交不适,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④单纯直肠损伤并狭窄,给付标准为15%以下。

(5)结肠损伤破裂部分切除给付参考标准:

结肠损伤的处理多行肠外置或造口手术。术后常常部分切除结肠或切除半侧结肠。如果结肠损伤较轻,且仅限行腹膜外部分,无腹腔内感染现象,结肠内又无粪便时,可行一期切除吻合术。

①半侧结肠切除,给付标准为25%以下。

②结肠部分切除,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③单纯结肠损伤破裂缝合修补术后,给付标准为10%以下。

(6)腹腔内大血管破裂给付参考标准:

腹腔内大血管主要有:腹主动脉、腹腔动脉、肾动脉、脾动脉、肠系膜上动脉、左右髂总动脉等,以及下腔静脉、肝静脉、左右肾静脉、门静脉、肠系膜上下静脉、脾静脉等。上述诸大血管损伤破裂将引起急性大出血,如果抢救不及时则危及生命。治疗时多行缝合修补或结扎术,对人体健康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①腹主动脉、下腔动脉破裂,给付标准为75%以下。

②腹腔动脉、肾动脉、髂总动脉、肠系膜上动脉等以及髂总静脉、肾静脉、肝静脉、门静脉等破裂,给付标准为65%以下。

③其它腹腔内较大血管(血管直径在0.5厘米以上)损伤,给付标准为20%以下。

第九部分 躯干损伤残疾

人体躯干部损伤的残疾是指脊柱及肋骨和胸骨外伤后所遗留的肢体感觉、运动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的一系列症状。在人身保险意外伤残赔偿中较为常见。

躯干上接头颅,并经肩胛骨与上肢相连,其下端经骨盆与下肢相连。脊柱是人体的中枢支柱,具有支撑、平衡和传导头颅、躯干上肢的重量、缓冲作用于脊柱的震荡,且能作较大的屈、伸、侧屈和旋转运动,保护胸腹腔脏器,更重要的是神经组织——脊髓贯穿于脊柱的椎管之中。解剖结构的完整是功能健全的前提。由于躯干部解剖结构的复杂性及其功能的多样性,因此,其损伤常可导致无可救治的终身残疾。较轻的躯干部损伤,甚至伴有轻度神经损伤的脊柱骨折,只要早期及时、正确的妥善治疗和功能康复锻炼,绝大部分病人不会留有残疾。

1.单纯性颈椎损伤残疾或颈椎损伤伴有神经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单纯性颈椎损伤系指颈椎损伤后仅遗留颈项部疼痛,活动受到一定影响,或者早期伴有神经功能损害(感觉、运动障碍),经及时正确的治疗基本得到了恢复,无后遗肢体感觉、运动及大小便障碍,无截瘫后并发症的发生。伤后出现肢体轻度不同程度感觉、运动障碍、或有大小便自控性困难,持续几小时,几天甚至几周后逐渐恢复正常,这种情况属于外伤后引起的脊髓震荡或脊髓休克。在考虑给付标准比例时不予照顾。

颈椎损伤伴有神经功能障碍是指外伤后颈椎骨折(包括椎体骨折或椎体附件如棘突、横突、椎板及椎弓根骨折)、脱位(包括环枢椎脱位、椎体脱位或半脱位以及小关节突跳跃脱位)和颈椎失稳(包括颈椎前后纵韧带断裂、颈椎间盘损伤等),所引起的颈髓、颈神经根损伤而遗留的一系列临床症状。根据症状轻重情况可分为不全性瘫痪和完全性瘫痪。根据部位和范围可为截瘫、偏瘫或单瘫。

颈椎关节正常的运动范围为:屈曲约45°,伸展为50°,左右侧屈约40°,左右旋转约40°。

(1)颈椎损伤引起完全性截瘫者全部丧失了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2)颈椎损伤引起不全性截瘫者,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且基本无生活自理能力,给付标准为95%以下。

(3)颈椎损伤引起偏瘫者基本上全部丧失了工作能力且生活上不能够完全自理而需他人监护,给付标准为90%以下。

(4)颈椎损伤引起单瘫者尤其是上肢瘫的病人,工作失去了动作的协调能力而无法胜任,且生活上需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不能够独立自理,给付标准为85%以下。

(5)单纯性颈椎损伤虽不伴有神经功能障碍,但摄片检查亦有椎体骨折或椎板、椎弓及棘突骨折者,往往损伤较重而致颈部出现运动障碍(包括点头、旋转和屈、伸活动),对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6)单纯性颈椎损伤者,摄片检查无骨性损伤和各关节的紊乱而以颈部肌肉和韧带的损伤为主,头颈尚能在小范围缓慢活动,但较正常活动幅度为小,且不可能恢复正常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2.单纯性胸、腰椎损伤残疾或胸、腰椎损伤合并神经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单纯性胸腰椎损伤残疾是指胸、腰椎外伤后仅表现为肌肉、韧带损伤症状或虽有骨折损伤(如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横突、椎弓、椎板及棘突骨折,或是有椎体小关节脱位)但压缩性骨折,或损伤后早期虽有神经功能障碍表现(如受伤平面以下感觉运动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等),经早期积极正确的处理治疗和康复锻炼逐渐恢复正常而仅遗留慢性腰痛、活动受限,外观有畸形。(正常人胸腰椎的活动范围:前屈约45°;后伸约20°-30°;左右侧屈各约35°-40°;两侧旋转约30°。)

腰椎损伤合并神经功能障碍的残疾是指由于胸腰椎外伤而引起脊髓或马尾神经或神经根的损伤出现的不可逆性的完全性或不全性的神经功能障碍,临床主要表现为损伤平面以下皮肤感觉、肢体运动减弱或消失及大小便不能自控。尤其是脊髓损伤的病人,常留下永久性的瘫痪。

(1)胸腰部外伤骨折后两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截瘫),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2)胸腰部外伤后引起永久性不全性神经功能障碍,表现为二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大小便基本不能自控,无性功能者,给付标准为85%以下。

(3)胸腰部外伤后引起永久性不全性神经功能障碍,表现为二下肢中各有一个大关节永久性丧失机能或有一侧下肢功能丧失,给付标准为60%以下。

(4)胸腰部脊椎损伤后遗留不全性的神经功能障碍,表现为两下肢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二下肢中各有二大关节遗留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二下肢中各有一大关节遗留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5)胸腰部脊椎损伤后遗留不全性的神经功能障碍,表现为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者、负拐能行走者,给付标准为40%;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给付标准为30%以下。

(6)一节胸、腰椎体压缩性、无移位性骨折,伴有多处椎体附件(椎弓、椎板、横突及棘突)骨折、或有小关节脱位、半脱位,无神经功能障碍(包括损伤平面以下皮肤感觉、肢体运动、大小便功能),或早期有部分轻微的神经功能障碍经治疗后基本得到恢复,而且目前检查无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临床表现为脊柱胸腰部有畸形,局部有广泛叩痛,腰背部各方向活动明显较正常为差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7)单纯性胸腰椎压缩性骨折,而无椎体附件骨折,无神经损害症状,检查外观无畸形,活动时疼痛加重,不能从事重负荷劳动者,给付标准为25%以下。

3.骶尾骨骨折和脱位给付参考标准:

骶尾骨骨折或脱位的残疾是指由于外伤致骶尾骨骨折和脱位而临床遗留的一系列症状,如长期慢性严重的骶尾部疼痛,不能坐卧,并因之而引起的习惯性便秘、慢性结肠炎等

骶骨由五块骶椎融为坚实的一体,其下由骶尾关节连结尾骨。

(1)有明确的外伤史,摄片检查亦有骨折或脱位,有慢性骶尾部疼痛,不能取坐姿,同时有并发症存在,如习惯性便秘或痔疮、肛裂或有慢性结肠炎等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情况同上述,临床检查以骶尾部疼痛为主而无其他并发症者,给付标准为5%以下。

4.骨盆骨折残疾及其它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骨盆骨折所致的残疾是指由于外伤引起的骨盆骨折而遗留的一系列临床症状。因骨盆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的特点,骨盆腔内有生殖、泌尿、消化等脏器组织并有神经走行,一旦骨盆的结构遭受创伤性的打击、破坏,必然导致相关的脏器组织受到损害,最终引起相应的器官功能受到影响。除此以外,骨盆的结构在人体的生物力学方面处于重要位置,整个人体的上位作用力通过骶髂关节受力并经过双髋作用于下肢,因此,骨盆骨折一旦使骨盆环遭到破坏,将使身体的力线传导发生改变,必将引起脊柱及双下肢受力不均而出现慢性损伤性疾病,如创伤性膝关节炎、腰骶关节炎、疲劳性脊柱侧弯等。

(1)单纯性骨折经伤后及时、正确地处理基本上不留有后遗症及残疾,对日常工作和生活不造成影响,不在给付标准范围之内。

(2)多发性骨盆骨折病人骨盆环遭到破坏,严重变形而遗留慢性腰骶疼痛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3)骨盆髋臼骨折后留创伤性关节炎而出现跛行、慢性髋痛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影响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4)锁骨、胸骨、肋骨、肩胛骨或骨盆骨外伤骨折遗存显著畸形者,即脱衣后,由体表可以观察到因骨折(含缺损)所致的明显变形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第十部分 肌肤损伤残疾

肌肤损伤的残疾包括头面部、颈项部、躯干和四肢等部位的软组织,遭受到外界致伤因素的作用,以致其外观性和完整性的破环,而形成的疤痕。疤痕组织的组织学结构完全不同于正常的肌肤组织,特别是发生在头面部和四肢关节处,可以致使面部的五官功能和肢体关节活动直接受到限制和影响,严重者可以造成工作困难,甚至生活难以自理。

由于肌肤组织覆盖体表,遭受致伤因素作用时,首当其冲,也往往损伤比较显著和严重。因此,这类损伤引起的残疾在人身意外伤残保险索赔的评定工作中极为常见。造成肌肤损伤的因素有物理性、化学性、机械性等。

1.头皮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颅盖表面的软组织即为头皮。头皮共分五层,即皮层、皮下层、帽状腱膜、腱膜下层及颅骨骨膜。前三层紧密相连,皮下层具有丰富的血管,并与颅内直接相通。腱膜下层为疏松的结缔组织,在此如发生外伤性出血或损伤后感染时极容易扩散,并可向颅内蔓延。

头皮残疾系指外伤后不同程度的皮肤缺损,由于其解剖结构的特点,即使创面植皮亦无法使头发再生,头皮缺损后使整个头面部整体的美观受到严重破坏,同时由于植皮后疤痕组织血液供应差,局部感染的机会多,甚至引起慢性颅内细菌性感染。

(1)全头皮整个缺失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2)头皮缺失占整个头皮的二分之一以上为大片,给付标准为40%以下。

(3)头皮缺失占整个头皮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为中片,给付标准为15%以下。

(4)头皮缺失占整个头皮的十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为小片,给付标准为5%以下。

2.烧伤、低温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外界气温或接触机体局部的温度过高或过低时皆可以对人体或人体局部造成高温伤或低温伤,亦叫烧灼伤或冻伤。常见的致伤因素有火焰、高温液体、高温气体、高温固体、强辐射热、强电流等,低温伤多见于冻伤。

发生高低温损伤后,轻度的可以不遗留后遗障碍,在深Ⅱ度以上的重度冻伤或烧灼伤方可有肌肤损伤性疤痕或功能障碍。

高低温损伤的程度分类大致相同,临床上可分为三种程度:

Ⅰ度(红斑型):是损伤中最轻的一种,只是损伤到表皮上层,局部不留疤痕。

Ⅱ度(水泡型):又分为浅Ⅱ度和深Ⅱ度二种,损伤的局部出现水泡、水泡破溃后较易合并感染。正常无感染的Ⅱ度损伤,愈后可出现色素沉着、合并感染时,可留有疤痕。

Ⅲ度(结痂型),皮肤的全层皆损伤,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面积小的可以植皮修补,面积大时无法植皮。此种类型的损伤除肌肤留有较大严重的疤痕外,多半有肌体功能障碍。

烧伤面积的计算有新九分法和手掌法(即受伤者自己的一只手五指并拢面积为1%)。

(1)特大面积的高低温损伤,总面积在90%以上,或Ⅲ度面积在60%以上的,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2)大面积的高低温损伤,总面积在71一90%,或Ⅲ度面积在41一60%的,给付标准为85%以下。

(3)特重高低温损伤,总面积在51一70%,或Ⅲ度面积在21一40%的,给付标准为70%以下。

(4)重度的高低温损伤,总面积为31一51%,或Ⅲ度面积在11一20%的,给付标准为40%以下。

(5)中度高低温损伤(面、手、颈部除外),总面积在11一30%,或Ⅲ度面积在10%以上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6)轻度高低温损伤(面、颈、手部除外),总面积在10%以下的深Ⅱ度损伤,给付标准为10%以下。

(7)双手高低温损伤后切痂植皮的或未行切痂而进行肉芽创面植皮的,愈后出现手指强直、对指和握物功能丧失的,给付标准为35%以下。

(8)一手高低温损伤后切痂植皮或未行切痂而进行肉芽创面植皮的,给付标准为15%以下;如果手指强直、不能对指和握物,其功能完全丧失的,给付标准为25%以下;一手对指和握物严重受限的,给付标准为10%以下。

(9)双手高低温损伤后削痂植皮的(每只手削痂必须包括手背和三指以上),给付标准为10%以下。

(10)一手高低温损伤后削痂植皮的(必须包括手背和三指以上),给付标准为5%以下。

第十一部分 四肢损伤残疾

四肢损伤是指四肢在外界致伤因素作用下其结构遭到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多由于工矿意外塌方、交通事故、摔伤、跌伤、压伤或斗殴等引起。

鉴定四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可以从两方面着手:(1)损伤的直接后果即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的原发病变及与损伤直接有关的并发症。(2)致残情况,即治疗终结时间后残留的后遗症。

肢体缺失是指肢体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发生中断。常见的致伤因素有锐器及钝器伤,挤压以及爆炸等。肢体缺失后,直接导致有关肢体的功能完全丧失。

骨折是指骨的结构连续性的中断:包括骨皮质的断裂及骨小梁的中断。骨的外伤性缺失也属于骨折的范畴。骨折分开放性骨折和闭合性骨折两大类。外伤性骨折应与病理性骨折相鉴别。病理性骨折是指在原有骨病的基础上,由轻微损伤甚至日常生活中必须的活动而导致的骨折。

导致肢体功能丧失的骨折后遗症主要有:(1)骨折不愈合:骨折后超过一般愈合所需时间数月或更久,仍未愈合,且X线片显示骨折端光滑、折端骨质硬化或萎缩、骨髓腔封闭;骨折修复过程已停止。(2)骨折畸形愈合:骨折端呈成角、旋转、短缩型愈合,且影响肢体功能。

关节脱位,是指组成关节各骨的关节面失去正常的对合关系。经常碰到的关节脱位有:脱位倾向、半脱位状态、完全性脱位、骨折性脱位等。外伤性关节脱位应与习惯性关节脱位加以鉴别。

导致肢体功能丧失的关节脱位后遗症主要有:(1)关节强直:包括骨性强直和纤维性强直两种类型。骨性强直为构成关节的上下骨端之间发生骨性连接,关节的活动完全丧失,纤维性强直又称僵硬,为关节内广泛粘连、纤维化,使关节活动度接近完全丧失。(2)活动障碍:是指关节活动范围减少或运动无力而不能满足功能需要。造成活动障碍的因素主要有:关节结构破坏、关节活动受制约、关节失稳、运动力丧失、肢体供血不足等。

肢体神经损伤是指肢体遭受切、砍、挫伤或者枪弹损伤,或者因骨折、脱位、重力牵拉、压迫等原因所致。肢体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为运动和感觉功能丧失,血管运动麻痹和营养障碍。

肢体重要血管损伤是指与肢体重要神经相伴的动、静脉损伤。肢体重要血管损伤有可能引起血液循环(供应)障碍。常见的是远端动静脉的继发性血栓形成,肌肉压迫综合症、缺血性肌肉挛缩、缺血性神经损伤、坏疽、感染。造成肢体屈曲挛缩,周围水肿、间歇性跛行,从而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肢体软组织损伤包括:韧带、肌腱、血管、神经等组织损伤。它可以并发骨折及脱位,但也可单独发生。它可以是完全断裂,也可以部分或不完全断裂。

1.上肢缺失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上肢最大的特点是通过手来完成各种完美精巧的动作。手的缺失等于上肢功能的大部分丧失。手有五个手指,其占手的功能分别为:拇指占40%;食指和中指各占20%;无名指和小指各占10%。上肢缺失包括手的缺失和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上肢体缺失两种。

拇指有两节指骨,分远侧指骨和近侧指骨。其余四指由三节指骨构成,由远至近称之为第三指骨,第二指骨、第一指骨。

(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永久残缺者,给付标准为100%。

(2)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永久残缺者,给付标准为50%。

(3)一手完全丧失四指者(拇指除外),给付标准为30%以下。

(4)一手丧失拇指全部者,给付标准20%以下。

(5)一手丧失拇指一节功能或食指全部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6)一手丧失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一关节以上的部分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7)一手丧失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的全部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上肢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上肢损伤后功能障碍,是指在上肢骨折、关节损伤、重要神经损伤、重要血管损伤、软组织损伤后遗留的运动和感觉功能障碍。

上肢骨包括:上臂的肱骨,前臂的挠、尺骨;手骨有腕骨、掌骨和指骨。

肢骨骨折端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运动功能。肢骨干骨折的畸形愈合,由于肩关节活动范围大,可以代偿,对上肢功能影响不是太大。而近肩、肘关节的肱骨上下端的骨折畸形愈合,对上肢功能影响较大。

肱骨上端骨折后遗肩关节功能显著障碍或肩关节完全强直。肩关节功能显著障碍,是指肩关节功能位上臂前屈不大于30度,外展不大于60度。肩关节的强直畸形应与肩关节僵硬加以鉴别。

肱骨下端骨折后遗肘关节功能显著障碍或肘关节完全强直。肘关节功能显著障碍是指肘关节的功能位前屈曲小于90度。

(1)肱骨骨折不愈合致两上肢功能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50%以下。

(2)肱骨骨折畸形愈合致两上肢功能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30%以下。

(3)肱骨骨折不愈合致一上肢功能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4)肱骨骨折畸形愈合致一上肢功能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5)肱骨上下端骨折致肩、肘两关节功能显著障碍或完全强直的,给付标准参见上肢三大关节损伤后功能障碍。

(6)前臂骨骨折不愈合或畸形愈合致两上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7)前臂骨骨折不愈合或畸形愈合致一上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8)前臂骨骨折致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的,参阅四肢神经或血管损伤后功能障碍的给付标准。

(9)前臂骨骨折致肘或腕关节功能显著障碍或完全强直的参见上肢三大关节损伤后功能障碍的给付标准。

(10)腕骨骨折致两侧腕关节功能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1)腕骨骨折致一侧腕关节功能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10%以下。

(12)腕骨骨折致两侧腕关节不稳定,给付标准为10%;致一侧腕关节不稳定,给付标准为5%以下。

(13)掌指骨骨折致两手不能对指和握物,给付标准为40%以下。

(14)掌指骨骨折致一手不能对指和握物,给付标准为20%以下。

3.上肢关节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上肢关节主要包括肩、肘、腕三大关节及腕掌、掌指、指间三种小关节。上肢关节损伤最常见的就是关节脱位和损伤,损伤又称扭伤,是一种不完全的关节脱位。

肩关节运动活动度:中立位为上臂自然下垂近胸旁。前屈活动可达135度,后伸约为45度,内收为45度,外展为180度(含上举动作),内旋为135度,外旋为45度。

肘关节运动活动度:中立位为上臂与前臂成一直线。正常屈曲度为135一150度;后伸为10度。

腕关节正常运动活动度:中立位为手与前臂成一直线,手掌向上。背屈和掌屈各45度以上。

(1)肩关节损伤致两上肢肩关节完全强直畸形,给付标准为70%;致一上肢肩关节完全强直畸形,给付标准为40%以下。

(2)肩关节损伤致两上肢肩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致一上肢肩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10%以下。

(3)肘关节损伤致两上肢肘关节完全强直畸形,给付标准为70%以下;致一上肢肘关节完全强直畸形,给付标准为40%以下。

(4)肘关节损伤致两上肢肘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致一上肢肘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10%以下。

(5)腕关节脱位致两上肢腕关节强直畸形,给付标准为70%以下;致一上肢腕关节强直畸形,给付标准为40%以下。

(6)腕关节脱位致两上肢腕关节显著活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致一上肢腕关节显著活动障碍,给付标准为10%以下。

(7)两手腕掌、掌指或指间关节强直、挛缩畸形致两手不能对指、对掌和握物,给付标准为40%以下;致一手不能对指、对掌和握物,给付标准为20%以下。

(8)两上肢三大关节均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9)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两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给付标准为85%以下。

(10)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给付标准为70%以下。

(11)一上肢三大关节均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12)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45%。

(13)两上肢三大关节均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50%以下。

(14)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两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30%以下。

(15)一上肢三大关节均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6)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15%以下。

4.上肢重要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上肢神经都是混合神经,损伤后即发生运动和感觉障碍。运动障碍(瘫痪)表现为支配肌肉麻痹,肌张力减低、肌肉弛缓、反射消失、逐渐发生肌肉萎缩。感觉障碍(丧失)表现为深浅感觉丧失,并有血管运动麻痹和营养障碍等现象。运动障碍的程度视神经损伤程度而定如神经完全断裂,则所支配的肌肉完全瘫痪,神经为不完全损伤,则为部分肌肉瘫痪。上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神经及其分支的挠神经、正中神经和尺神经。

(1)两上肢臂丛神经下干损伤,给付标准为80%以下。

(2)一上肢臂丛神经下干损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3)两上肢挠神经肘上完全性损伤,给付标准为80%以下。

(4)一上肢挠神经肘上完全性损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5)两上肢挠神经肘下完全性损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6)一上肢挠神经肘下完全性损伤,给付标准为20%以下。

(7)两上肢正中神经肘上完全性损伤,给付标准为70%以下。

(8)一上肢正中神经肘上完全性损伤,给付标准为30%以下。

(9)两上肢正中神经腕平面损伤,给付标准为10%以下。

(10)一上肢正中神经腕平面损伤,给付标准为5%以下。

(11)两上肢尺神经损伤,给付标准为50%以下。

(12)一上肢尺神经损伤,给付标准为20%以下。

5.上肢大、中血管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上肢大、中血管是指腋动脉、肱动脉、尺动脉、挠动脉等及其相伴行的静脉。

(1)上肢大、中血管损伤致两上肢功能遗存显著障碍,给付标准为50%以上;致一上肢功能遗存显著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上肢大、中血管损伤致上肢坏死后截肢的参见“上肢缺失”给付标准。

6.下肢缺失给付参考标准:

下肢的主要功能是支持体重、跑跳行走,其功能的完成主要靠足来协同完成,足有五个足趾,分别称为第1—5趾,足趾在人行走、特别是跑跳时有扒地作用,因此足趾的缺失也能造成下肢功能的严重障碍。下肢缺失包括足的缺失和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缺失两部分。

足是人体负重、行走和缓冲震荡的结构。每侧足骨由七个附骨、五个跖骨、十四个趾骨和二个子骨组成。跗骨与跖骨之间形成的关节,称为跗庶关节,跖骨与趾骨之间形成的关节,称跖趾关节。凡是趾缺失超过跖趾关节的,称之为足趾全部丧失或完全丧失。

(1)两下肢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永久残缺(缺失)者,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2)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膝关节以下永久残缺(缺失)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3)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膝关节以下永久残缺(缺失)者,给付标准为25%以下。

(4)两下肢跗关节以上永久残缺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5)一下肢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永久残缺(缺失)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6)一下肢跗关节以上永久残缺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7)一足丧失足趾全部者,给付标准为20%。

(8)两足分别丧失足趾全部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9)一足丧失其中一趾的部分或全部者,给付标准为5%以下。

(10)一足除第一趾外,其余四趾缺失,给付标准为15%以下。

(11)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7.下肢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下肢损伤后功能障碍是指下肢在骨折、关节脱位、重要神经、重要血管及软组织损伤后,导致下肢行走等运动功能发生严重障碍。

下肢骨主要有:股骨、髌骨、胫腓骨以及足骨、跗、跖、趾骨。临床上常见的股骨骨折有股骨颈骨折,转子间骨折、股骨干骨折及股骨髁部骨折。

(1)股骨骨折致两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50%以下。

(2)股骨骨折致一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3)股骨骨折致髋,膝关节显著运动障碍,或完全强直的参见关节损伤的给付标准。

(4)髌骨骨折致两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50%以下;一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5)髌骨骨折致膝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或关节完全强直的参见关节损伤的给付标准。

(6)胫腓骨骨折致两下肢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7)胫腓骨骨折后遗膝关节或踝关节的功能障碍的参见关节损伤的给付标准。

(8)足部骨折致两下肢运动功能显著障碍,给付标准为50%以下。

(9)足部骨折致一下肢运动功能显著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0)足部骨折致踝关节或足部各小关节功能障碍的参见关节损伤骨折给付标准。

8.下肢关节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下肢关节包括髋、膝、踝三大关节及跖跗、跖趾、趾间三种小关节。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是指:A.髋关节的功能位为髋屈曲15-30度,外展0-5度。B.膝关节的功能位为屈曲5-15度。C.踝关节的功能位为足跖0-5度。

(1)两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2)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3)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4)一下肢三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5)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6)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7)两下肢各三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50%以下。

(8)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两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30%以下。

(9)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0)一下肢各三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1)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15%以下。

(12)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给付标准为10%以下。

(13)髋关节脱位致两下肢髋关节完全性强直挛缩畸形,给付标准为40%以下。

(14)髋关节脱位致一下肢髋关节完全性强直挛缩畸形,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5)髋关节脱位致两下肢髋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16)髋关节脱位致一下肢髋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10%以下。

(17)膝关节脱位致两下肢膝关节完全性强直畸形,给付标准为40%以下。

(18)膝关节脱位致一下肢膝关节完全性强直畸形,给付标准为20%。

(19)膝关节脱位致两下肢膝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0)关节脱位致一下肢膝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1)踝关节脱位致两下肢踝关节永久性强直、挛缩畸形,给付标准为40%以下。

(22)踝关节脱位致一下肢踝关节永久强直、挛缩畸形,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3)踝关节脱位致两下肢踝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4)踝关节脱位致一下肢踝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10%以下。

(25)足部骨关节脱位致两下肢行走功能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6)足部骨关节脱位致一下肢行走功能障碍,给付标准为10%以下。

9.下肢重要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

下肢重要神经是指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下肢重要神经损伤后,该神经所支配的肌肉麻痹,肌张力减低,反射消失,逐渐发生肌肉萎缩,从而使下肢运动功能完全或部分丧失。另外该神经所支配区的深浅感觉丧失。坐骨神经是人体中最粗大的神经,在高位完全损伤后,出现胫神经和腓总神经所支配的肌肉及坐骨神经所支配的大腿肌肉功能丧失,并有股后皮神经受损害的现象。

(1)两下肢坐骨神经臀部平面永久性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70%以下。

(2)一下肢坐骨神经臀部平面永久性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30%以下。

(3)两下肢坐骨神经股部平面永久性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50%以下。

(4)一下肢坐骨神经股部平面永久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20%以下。

(5)两下肢腓总神经永久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50%以下。

(6)一下肢腓总神经永久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20%以下。

(7)两下肢胫神经永久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10%以下。

(8)一下肢胫神经永久完全损伤,给付标准为5%以下。

10.下肢大、中血管损伤后功能障碍给付参考标准,下肢大、中血管是指股总动、静脉,股动、静脉,胫动、静脉及隐静脉。

(1)下肢大、中血管损伤致两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给付标准为50%以下。

(2)下肢大、中血管损伤致一下肢显著运动功能障碍,给付标准为20%以下。

(3)下肢坏死截肢的参见“下肢缺失”的给付标准。

第十二部分 泌尿生殖系统损伤残疾

泌尿生殖系统的器官损伤残疾,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后,致使泌尿生殖系统的某一器官组织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

泌尿系统的器官具有制造、输送和排泄尿液的功能,血液供应十分丰富,损伤后,主要病理是大出血和尿液外渗。出血凝块可以阻塞尿路,造成尿的输送和排泄发生障碍,影响肾功能。在临床上经常遇见的后遗障碍有:尿路疤痕性狭窄、肾盂狭窄、输尿管狭窄、尿道狭窄、尿瘘、尿毒症和肾性高血压等。常见的泌尿系统损伤有:肾损伤、输尿管损伤、膀胱损伤、尿道损伤;在临床上生殖系统器官的损伤常见有:阴茎损伤、睾丸损伤、阴囊撕脱伤、阴道及外阴损伤、子宫及附件损伤、子宫穿孔、子宫破裂、损伤后子宫切除、卵巢挫伤或挫碎、输卵管挫伤或断裂等。

1.泌尿系统器官损伤残疾

(1)肾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肾脏损伤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两大类,开放性肾损伤也称肾的穿透性损伤。以下所提到的肾损伤、除明确提到双侧的之外,均指的一侧肾损伤。

①持续的轻度肉眼血尿:肾脏损伤后,经过手术治疗和手术后的对症治疗,严重的肉眼血尿已基本控制住。但尚未治愈,尿的颜色呈淡红色,镜下有大量的红细胞。伤者呈贫血貌,如再经过手术探查和治疗仍不能恢复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②间歇性的轻度肉眼血尿:尿的颜色呈淡红色,时轻时重,呈不定期的间歇性发作,即使在间歇期,尿液无色的情况下,镜下仍可查到大量的红细胞、白细胞,给付标准为15%以下。

③持续的镜下血尿:肾损伤后,经过充分的手术治疗和对症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已完全消失,创口愈合,但尿化验始终不正常,尿中的红细胞和白细胞超过正常标准,给付标准为5%以下。

④间歇性镜下血尿:肾脏损伤后,经过充分的手术治疗和对症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已完全消失,但尿的化验时好时坏,呈间歇性反复发作,尿中的红细胞和白细胞超出正常标准,给付标准为3%以下。

⑤肾损伤后留有尿瘘:一侧肾脏外伤性尿瘘,给付标准为55%以下;如属孤立肾外伤性尿瘘伤残,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⑥肾脏损伤后创口长期不愈合,必须施行感染引流的,如发生在一侧肾脏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双侧的,给付标准为40%以下。

⑦肾脏损伤后持续性尿路感染,有典型的肾盂炎或肾盂肾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临床化验和尿细菌培养呈阳性,严重时可出现脓尿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⑧肾脏损伤后留有慢性尿路感染,有典型的慢性肾盂炎或慢性肾盂肾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临床化验和尿细菌培养支持诊断,呈反复性间歇性发作的,给付标准为15%以下。

⑨肾损伤后并发肾周围脓肿或脓肾,损伤后经过手术治疗和对症治疗,原发性创伤已基本治愈,但局灶性炎症比较显著,全身性反应也较明显,通过临床检查及辅助检查可以确诊为肾周围脓肿或脓肾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⑩肾积水:肾损伤的后期可以出现肾积水,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有关的临床辅助检查可以确诊。轻度的肾盂积水无其它并发症时,给付标准为20%以下;如合并有肾萎缩、肾性高血压、肾功能障碍的,可参考以下有关伤残内容进行给付,但总的原则是不可重复给付,应遵循以重残吸收轻残的原则,以最高标准为限。

肾脏损伤后行肾脏切除手术者,其给付标准有以下几种:

A.一侧肾损伤后切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B.一侧肾损伤切除,另一侧肾脏也有轻度损伤,并留有轻度肾功能不全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对于一侧肾外伤后切除,另一侧肾无外伤,但出现轻度肾功能不全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

C.一侧肾外伤性切除,另一侧肾也有严重的损伤,并出现严重的肾功能不全的,给付标准为100%以下;如果另一侧肾脏原来就有严重的疾病,当健康的一侧肾脏外伤后切除,出现严重的肾功能不全,给付标准为80%以下。

D.孤立肾损伤后切除,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2)肾损伤后高血压给付参考标准:

肾损伤后并发高血压,是由于肾脏损伤后导致肾脏缺血时,肾小球旁细胞分泌肾素增多所致。肾性高血压根据其病变发生的部位可分为两大类:肾实质病变和肾血管病变所引起的高血压。高血压分期标准:

一期:收缩压140-159mmHg 舒张压90-99mmHg

二期:收缩压160-179mmHg 舒张压100-109mmHg

三期:收缩压≥180mmHg 舒张压≥110mmHg

①病人肾脏损伤后出现高血压。舒张压超过110mmH以上,平时有头痛、头昏、疲劳、视力减退、心悸、胸闷,稍活动后呼吸短促、恶心、呕吐、肿胀等症状,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②肾脏损伤后所引起的高血压,达到二期高血压水平的,如合并出现下列一项者,给付标准为40%以下。

A.心电图、x线、超声心电图或CT检查,证实有左心室扩大。

B.眼底检见眼底动脉硬化达Ⅱ级以上。

C.血浆肌酐浓度轻度上升。

③肾损伤后所引起的肾性高血压,达到一期高血压水平的,给付标准为20%以下。

(3)肾损伤后并发肾功能衰竭给付参考标准:

肾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体内的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当肾脏发生严重损伤后,最容易并发肾功能衰竭,也是一种最为凶险的并发症。能引起肾功能衰竭的原因较多,在临床上可大体归纳为肾前性、肾中性、肾后性三种情况。

①对急性或慢性肾功能衰竭者,需定期透析方可维持生命,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②尿毒症期:有明显的尿毒症症状和体征、血尿素氮和血肌酐检查皆符合尿毒症标准,给付标准为100%以下。

③肾脏损伤后出现明显的肾功能衰竭症状和体征,处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小于50毫克/min,大于25毫克/min;血尿素氮大于25毫克/dl;血肌酐大于2.0毫克/dl;可有轻度乏力,食欲减退和不同程度的贫血等症状。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④肾脏外伤后出现肾功能轻度衰竭,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70一50毫升/min;血尿素氮大于20,小于25毫克/d1;血肌酐大于1.5小于2.O毫克/dl;肾功能损害明显,此种类型属肾功能不全代偿期。给付标准为60%以下。

(4)肾上腺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肾上腺左右各一个,位于肾脏的上端,在腹膜后间隙内,由于其解剖结构的特殊性,单独受伤的机会很少。由于体积小(5 ×3×1cm,约重3.5克),质地软,即使肾脏挤压伤或压碎,而肾上腺有时毫无损伤。肾上腺的代偿功能很强,即使切除一侧,另一侧也可以完全代偿其功能。有时两侧皆切除一半时,也可维持生命。但是,肾上腺可分泌多种激素,对维持生命正常活动至为重要,如果将两侧肾上腺切除,可引起死亡。

①两侧肾上腺全挫碎、挫灭或切除,以终生服用皮质激素来维持生命,给付标准为80%以下。

②一侧肾上腺挫灭或切除,另一侧严重损伤或部分切除,必须终生服药来维持生命的,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③一侧肾上腺挫灭或切除,给付标准为40%以下。

④一侧肾上腺严重挫伤,有时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不足的临床症状,服药后即可平稳。给付标准为10%以下。

(5)输尿管、膀胱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输尿管起自肾盂,终于膀胱,是一对细长的管道,左右各一,全长20一30厘米。由于输尿管的解剖位置处于腹膜后,位置较深,活动度也较大。前方腹腔,后方有髂腰肌,下方有骨盆保护,所以无论是开放性损伤还是闭合性损伤,单纯伤及输尿管而其它脏器不受伤的机会极少。据不完全统计,有85%的输尿管损伤合并有腹腔脏器损伤。

输尿管损伤后,很快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后期可留有功能障碍。例如:输尿管疤痕性狭窄、肾盂积水、肾萎缩、尿瘘、肾功能不全和感染等。

没有明确的指出是双侧的,即是指一侧输尿管。

①一侧输尿管断裂的,给付标准为30%以下;双侧输尿管断裂的,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②损伤后留有输尿管狭窄导致肾积水者,参照肾积水给付标准。

③损伤后留有输尿管狭窄导致肾积水、引起肾功能不全者,参照肾功能不全给付标准。

④留有尿外渗、尿瘘合并有局部严重感染和尿路感染时,有流脓、流血、流尿,给付标准为70%以下;留有尿外渗、尿瘘重度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留有尿外渗、尿瘘轻度的,给付标准为30%以下。

⑤对输尿管损伤严重无法进行吻合的,或输尿管严重狭窄作狭窄部切除,而后作肠管吻合手术,以肠管代输尿管的,给付标准为40%以下;合并有顽固尿路感染,反复发作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⑥凡是膀胱破裂后留有永久性尿瘘的(包括膀胱阴道瘘、膀胱肠瘘、膀胱体表瘘),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⑦如果膀胱损伤十分严重作大部分切除的,造成潴尿困难,小便次数明显增多的,给付标准为40%以下。

(6)尿道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尿道损伤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两大类。开放性尿道损伤大部分合并有会阴部的软组织损伤和阴囊损伤,有时也可伤及阴茎、肛门、直肠、阴道或阴唇。

在给付标准中提到的不完全性尿失禁,是指尿液不是随时随地的流出,而是指膀胱在充盈时、情绪激动时、深睡状态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发生尿失禁。

①尿道损伤致尿失禁:排尿不能主观意志控制,尿液随意从尿道流出,严重时可出现完全性尿失禁,给付标准为60%以下;如表现为不完全性尿失禁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②后尿道断裂致永久性尿瘘,包括尿道阴道瘘、尿道直肠瘘等,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③后尿道狭窄致排尿困难:一般性的排尿困难表现为排尿费力、排尿时间较长,但最终尚可排空小便,给付标准为20%以下;如严重排尿困难,尿呈细线状流出,给付标准为30%以下;如尿液呈滴状溢出,最后膀胱内有残留尿不能完全排出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④由于长期排尿困难,致膀胱残留尿长期多量积存,最后导致肾积水、肾萎缩、肾功能不全严重的,参考相应给付标准。

2.生殖系统损伤残疾

生殖系统包括男性生殖器和女性生殖器两大部分。男性生殖器包括阴茎、睾丸、付睾、阴囊和输精管等,女性生殖器包括阴道、子宫、输卵管和卵巢等。生殖器的主要功能是繁衍后代和分泌激素,当生殖器中的任何一个器官损伤后,都会对其功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1)男性生殖系统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阴茎是男性生殖系统中很重要的一个器官,因为裸露在外面,受伤的机会比较多。睾丸是生成精子和分泌男性激素的器官,位于阴囊内,左右各一个,睾丸外围包有坚韧的白膜。当外界的暴力作用于睾丸时,可以形成开放性和闭合性损伤。损伤的结局可出现睾丸萎缩或缺失,不能生精子而丧失生育能力。

输精管是睾丸分泌物的排泄管,是付睾的直接延续,左右各一根。当输精管发生挫裂伤、断裂等,可出现粘连,造成输精管闭锁不通的和断裂或缺失的,都可能因此而丧失生育能力。

①损伤后造成阴茎缺失的,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②阴茎损伤后造成性交能力和生育能力丧失的,例如阴茎折断、挫裂伤,严重挫伤、刺伤和切割剪创伤所造成的阳萎等,给付标准为60%以下。

③阴茎损伤后,留有疤痕性挛缩畸形,或者轻度阳萎,给付标准为30%以下。

④凡是睾丸损伤造成两侧皆缺失和严重萎缩或坏死的,丧失生育能力的,给付标准为60%以下;单侧缺失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2)女性生殖器官损伤残疾给付参考标准:

女性生殖器包括卵巢、输卵管、子宫、阴道和外阴等几个部分组成。如果盆腔深部的生殖器官能伤及的情况,多半会合并其它的组织器官损伤。

①卵巢损伤出现萎缩,功能丧失的,双侧者,给付标准为60%;单侧者,给付标准为20%以下。

②子宫损伤后全切除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

③阴道损伤后,出现严重狭窄。丧失性交和分娩功能的,给付标准为40%以下;

④阴道损伤后出现阴道直肠瘘,阴道膀胱瘘、阴道尿道瘘的,给付标准为50%以下。

第十三部分 其它损伤残疾

给付参考标准:

(1)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所致严重功能低下,给付标准为80%以下。

(2)脑垂体、肾上腺、甲状旁腺因外伤引起严重内分泌紊乱,造成相应器官功能中等程度障碍,经治疗不能恢复者,给付标准为70%以下。

(3)女性两侧乳腺完全缺损,给付标准为50%以下。

(4)女性两侧乳腺缺损1/2以下,给付标准为25%以下。

(5)女性一侧乳腺完全缺损,给付标准为25%以下。

(6)女性一侧乳腺缺损1/2以下,给付标准为15%以下。

(7)面瘢痕面积达全颜面,是指两耳前、上至发际、下至下颌骨边缘,给付标准为50%以下。

(8)颜面瘢痕面积占半颜面,给付标准为25%以下。

(9)颜面瘢痕面积占1/4颜面,给付标准为10%以下。

(10)颈、肢体裸露部瘢痕面积在10cm2以上,给付标准为10%以下。

案例7-1

某男,43岁,于1997年3月5日投保某保险公司“递增型终身年金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1998年5月11因车祸致左下肢膝关节以下毁损伤,住院治疗,行左下肢膝关节以下10公分截肢术。1998年7月10日提出残疾给付申请。

给付结论:根据“递增型终身年金保险”条款第八条第3款及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制订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百条规定,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残疾保险金,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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