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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索赔:残疾给付标准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已签发的有效保险单凡在条款中已载明伤残给付标准按各家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执行的,应按条款约定执行。另外原各家公司制订的是意外伤害的残疾给付标准,疾病引起的残疾也不宜参照使用。

人寿保险索赔:残疾给付标准及注意事项

评价残疾的标准很多,如公安部门、劳动部门、交通部门、军队都有自己的评残的标准。保险公司依据寿险的特点,也有自己的评残标准。保险监管部门为了监管的需要和在同一保险市场上有相应统一的标准,拟定了用于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残疾评价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下发的,2000年经保监会再次明确各保险公司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凡在此之后开办的条款或新承保的业务,均已按此标准执行。在此之前开办的部分寿险条款由于条款的约定执行的是各家自订的残疾给付标准,如最早的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年制定,198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根据寿险的特点,还会沿用至这些条款的责任终止。另外就是在寿险条款中承担的高度残疾给付责任,残疾给付按照条款指定的标准,比如寿险条款中对高残采取列举式的阐述,则应依据不同的条款按照列举的高残标准给付高残保险金。

一、残疾给付的标准可以归纳如下

(一)经保监会批准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二)尚在寿险条款中约定执行的各家公司的残疾给付标准。

(三)各个条款中明确的高残给付标准。

二、残疾给付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残疾保险金的收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www.xing528.com)

(二)应提供由寿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在医疗终结时间内彻底治愈的不予以伤残给付。

(四)在医疗终结时间结束后仍不能治愈的,留有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可按180天时的有效鉴定,对照给付标准给付人身伤残保险金。

(五)给付标准执行时间段:98版寿险条款和199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签单业务(含短期人身险)按保监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原已签发的有效保险单凡在条款中已载明伤残给付标准按各家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执行的,应按条款约定执行。

(六)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残疾程度分七级三十四项,与各家保险公司制订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相对应的部分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应按条款所约,依各自标准执行,以不互相参照为宜。另外原各家公司制订的是意外伤害的残疾给付标准,疾病引起的残疾也不宜参照使用。

(七)已由公安、劳动、交通、部队进行评残的,因保险公司与其评残标准不一样,宜以残疾诊断为依据,对照条款适用的残疾给付比例表进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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