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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与残疾给付的相关概念及人寿保险的索赔理赔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承担死亡责任和残疾比例给付责任。对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给付,首先应按意外伤害事故调查重点进行调查,明确事故确因意外伤害所致。(四)作为健康险主要责任之一,因手术或其它疾病造成的残疾给付定额或比例的残疾保险金。

残疾与残疾给付的相关概念及人寿保险的索赔理赔

残疾是指因伤害、疾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下固定症状和给身体带来的形态及功能上的改变,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的状态。具体说,一是因伤害或疾病造成了人体的改变,形成了固定症状,使人的身体形态和器官的功能上的改变与正常人体有差异;二是影响了人的生活和劳动能力。

残疾给付是指依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残疾时,由保险公司给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

残疾给付的要害,就是对残疾(后遗障碍)的评价。

在保险公司开办的众多险种中,残疾给付作为主险的情况很少,一般是作为附加险或各类保险的主要责任之一。

一、残疾给付的主要类型

残疾给付起源于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的比例给付,近年来用于寿险条款,责任范围依条款不同而有所延伸。

(一)作为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的主要责任之一,依残疾程度按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承担死亡责任和残疾比例给付责任。对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给付,首先应按意外伤害事故调查重点进行调查,明确事故确因意外伤害所致。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下列步骤判定意外伤害残疾的构成:

1.是否存在外来的致害物?

2.侵害的对象是不是被保险人的身体?

3.是否发生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4.伤害的发生是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5.伤害的发生是不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www.xing528.com)

6.被保险人是否由于疏忽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

7.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能否采取措施避免?

8.被保险人是否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9.被保险人是否为了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或集体财产。

(二)作为寿险的生存保障责任之一,如在寿险或两全险条款中按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因高度残疾免交未到期保险费,但对不够高度残疾标准的不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残疾失能险,依残疾程度判断被保险人因此对从事原工作的影响,按照残疾程度给付定额的按月或按年度给付的补偿津贴。

(四)作为健康险主要责任之一,因手术或其它疾病造成的残疾给付定额或比例的残疾保险金。

(五)附加残疾保险,承担因病高残或因意外伤害残疾的给付责任。

二、残疾给付的两项原则

(一)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确认为残疾后,还需要对残疾程度进行评价。对于残疾程度的评价,以机能障碍、能力低下和社会不利后果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般来说,人在受到外来伤害造成的身体异常或残疾,会因及时治疗,和逐步的恢复使病情缓解或功能恢复,甚至达到痊愈,器官功能不受影响,为准确的衡量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残疾程度,按治疗结束或180天时的残疾鉴定作为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依据。这里的180天是残疾鉴定的等待期,等待期的设置可以减少理赔纠纷,180天后即使身体恢复得更好或病情进一步恶化,都按180天时的残疾鉴定给付保险金,并可追溯至事故发生日。由于180天等待期已对本次保险事故作了一个了断,可以避免无限期的拖延,保障了客户的利益,也为保险公司的实务操作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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