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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越轨:婚前性行为的危害与防止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性越轨〕婚前性行为premarital sex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青少年男女对于性关系发生的耽心和顾虑大大减少。婚前性生活属非法同居,应该引起普遍重视。另外,这里要强调的是,避免非暴力性的婚前性行为的主动权掌握在女子手中,作为女性来讲,应该充分认识婚前性行为的危害,需要自尊、自重、自爱,要拒绝男方的越轨性要求,阻止婚前性行为的发生。

性越轨:婚前性行为的危害与防止

〔性越轨〕

婚前性行为 premarital sex  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生活体验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婚前性行为泛滥,未婚母亲和非婚生子女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只要男女两相愉悦,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或者在一起生活。基于传统性道德的约束,中国大多数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性行为却大量存在。

产生原因 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观因素有如下几种:①恋爱中双方过于亲昵,无法抑制性的冲动。②恋爱期间一方恐怕另一方变心,有意造成性关系的事实,以便达到与另一方结婚之目的。③青少年出于好奇心和性体验心理。④要求结婚,但不符合法定条件,便先同居而后登记。

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要社会原因有如下几种:①人性的解放,婚姻观念的改变,避孕用品的发展,使社会对婚前性行为较前宽容多了。青少年男女对于性关系发生的耽心和顾虑大大减少。②大众文化传播媒介过多渲染情爱,对青少年的性刺激大为增强。③性成熟期提前。性欲望的实现与婚龄到来之间有一个较长的等待期,使性生活提前成为可能。④社会的都市化,以及家庭在青少年进入社会的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降了。⑤性价值、性道德教育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对性行为的监督弱化了。

危害 ①破坏了传统道德,使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受到破坏。婚前性行为的发起者绝大多数是男性,而直接的受害者却是女性。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不仅受到社会舆论压力,且受到男性精神上的打击。在中国,很少有男性愿意娶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为伴侣。当男方知晓女方有这类问题时,恋爱关系常被立即中止,或使婚姻关系严重恶化。②影响了人际关系。在性行为上的松弛,往往造成对婚姻采取轻率态度,一些婚姻关系被“露水夫妻”所代替。即使结婚,以后也会隐藏危机。如有的因有婚前性行为,婚后夫妻间互相猜疑,怀疑对方另有外遇;也有的婚前有性行为,婚后恶习不改,另求新欢,造成家庭的破裂。③造成女方心理上的压力。女方常感受到各种压力和指责,产生自卑心理。如果与婚前发生性行为的男子结婚,可随着时间的流逝,女方的心理会逐渐平静;如果怀孕以后又被抛弃,对她的一生则可产生重大影响,心里留下一片永远抹不去的阴云和创伤。她可能对男性产生敌意,选择独身主义;或者改变自己的道德观价值观而“破罐子破摔”;或者以自杀逃避现实;或者仓促与他人结婚以遮丑。④给生育带来问题。有的因为多次流产,造成终身不育,即使今后生育也易于发生产科并发症。一些因为婚前性行为造成非婚所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⑤不能协调性关系。许多事实证明,婚前同居者并未在家庭生活中显示出优越性,婚前同居往往只有性关系,没有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并不稳定。同时,也会出现另一个极端的变化。原来恋爱双方相互平等,自由选择的关系被婚前性关系所破坏。男方认为女方再也离不开自己,故对其态度随便,任意支配。相反,女方则因委身于对方,害怕或担心男方变心,故对其一再迁就容忍,即使男方有较大缺点,也不得不将就成婚。有些人更是因怀孕而完婚,并非出于两人的真正爱情,婚后难免不发生悲剧。⑥婚前性行为不经过身体检查,很容易传染疾病,殃及双方及下一代的健康。⑦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给有些坏人以恋爱为名,而行玩弄女性之实以可乘之机。

避免措施 婚前性行为不为法律和道德所认可。婚前性生活属非法同居,应该引起普遍重视。要继续抓好婚姻法的宣传,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婚姻道德教育,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普遍懂法:只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才是合法婚姻,才能合法同居。对极少数漠视法律和道德而非法同居者,应予以必要的教育和适当的处理。另外,这里要强调的是,避免非暴力性的婚前性行为的主动权掌握在女子手中,作为女性来讲,应该充分认识婚前性行为的危害,需要自尊、自重、自爱,要拒绝男方的越轨性要求,阻止婚前性行为的发生。(www.xing528.com)

(雷贞武 何 玲)

非婚性行为  extramarital sexuality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非婚性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婚前性行为,即准备结婚的男女在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之前发生的性行为。这类非婚性行为引起的怀孕和其他消极后果,可能会给婚姻以及婚后的夫妻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造成女方怀孕后,往往会迫使尚未做好结婚准备的男女双双匆忙结婚,或者使那些不适宜结婚的男女草率结婚,从而降低婚姻的质量。另一类是婚外性行为,即有合法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性行为。婚外性行为主要有3种:①事实上的重婚。指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行为。②姘居行为。指有合法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但是并无使用夫妻名义的行为。③通奸行为。指有合法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隐蔽的性行为。通奸的男女双方,既不使用夫妻的名义,也不公开同居生活,而是保持一种隐蔽的性关系,以隐蔽的方式进行性行为,他们都不愿意别人发现这种性关系和性行为。实际上,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强奸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由有配偶的人实施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也属于婚外性行为。

产生原因 根据实际调查和研究,婚外性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下列几方面:①婚姻关系本身的缺陷。一些婚姻关系本身存在的缺陷,往往使婚姻一方或者双双寻求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和性行为,在与他人的性关系和性行为中得到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利用这种发生弥补婚姻关系的缺陷。例如,由于在缔结婚姻方面长期盛行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大量婚姻关系仍然是在男女双双缺乏了解的基础上缔结的,结婚之后夫妻双双的感情不融洽,婚姻生活不幸福。再如,由于缺乏正面的、科学的性教育,许多结婚的男女缺乏性知识和性生活技巧,造成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使双双陷入持久的苦恼之中。这样的夫妻就存在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心理基础,当他们遇到合适的外部条件时,就很容易和他人产生感情联系,发生婚外性行为。②性享乐的需要。一些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很大缺陷,他们也不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经过长期的夫妻生活之后,对夫妻性生活产生单调感,从而寻求婚外性行为和性刺激。也有的人是在偶然遇到特殊的生活情境或者机会时,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需要,迅速与他人建立密切的关系或感情联系,并且出于一时的冲动而发生婚外性行为。还有一些道德品质低下、极端自私自利的人,出于性享乐的卑劣动机,寻求一切机会玩弄异性,与多个有婚姻关系的人发生性关系和性行为。③在相互接触中产生新的爱慕感情的结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较多,结交新的异性朋友的机会也较多,因此,当因社会环境、生活条件和自己社会地位等的变化而结交新的异性朋友时,就有可能发生感情转移、移情别恋,导致婚外性行为。由于这些原因而发生的婚外性行为,往往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危机,甚至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不过,也有一些并不引起离婚等后果。

危害 主要表现如下:①有损社会安定。婚外性行为本身是违犯婚姻法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损害了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也对其子女的利益有损害,也是对社会风气的败坏。特别是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双方,一旦出现裂痕,在终止还是维持性关系上骑虎难下时,很容易引起伤害、凶杀等犯罪,影响到社会的安定。②破坏家庭生活。一个美满的家庭中,夫妻双方总是勤俭持家,共担家务,教育子女。而有婚外性生活者,长期或经常在外,有家不归,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冷淡。有婚外性生活的男性不得不从家庭中拿出一笔钱来维持婚外性生活的开销,如下餐馆、娱乐、旅游、赠送礼品等,这必然损害家庭的经济利益。婚外性生活尽管绝大部分是隐蔽的,但时间一长,也难免不会被妻子或丈夫发现,对家庭的破裂有着潜在的危机。③传染性传播疾病。性传播疾病包括各种性接触方式可能传播的疾病,现已确定有20多种。长期以来,性传播疾病流行的主要原因就是不严肃的婚外性关系。对于有婚外性行为的人,既然不遵守性关系的社会准则,就有可能被感染上性传播疾病,自己成为受害者,又可以传染给他人成为害人者。④引发男子性功能障碍。由于婚外性行为是在不习惯的条件下干的“勾当”,心里总是提心吊胆,生怕被人发现,有一种紧张、惶恐感。况且,有时是同自己并不太了解的人发生性关系,总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往往会发生阴茎勃起障碍或者性交中断,使头脑中留下这种失败的记忆。这种情况,常常可能成为男子性功能障碍的起因。

婚外性行为与法律 在历史上,特别是在私有制社会中,为了维护家族财产继承权和社会的稳定,婚外性行为往往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关系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的重要社会关系,缔结婚姻关系不仅仅是男女双双个人之间的事情,而且关系到对上祭祀祖先、对下传宗接代的重大问题,婚外性行为会搞乱家族血统,败坏门风,因而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同时,封建社会对妇女规定了“三从四德”的行为准则,坚持“万恶淫为首”的信条,妇女如果犯了“淫”的戒条,不但要受到惩罚,而且丈夫可以以此作为休妻的法定理由。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对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对婚外性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等有了更多的了解,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不像封建社会那样苛刻,而是有了一定程度的宽容。但是,婚外性行为仍然是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婚外性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1997年3月1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与婚外性行为有关的犯罪包括3种:①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七条)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八条)③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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