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风俗
性风俗 sexual customs 不同时代、地域与民族相沿积久,由自然条件、社会环境、意识形态决定的,在性态度、性礼仪、婚配形式等方面的风尚与习俗。在汉语里,自然条件形成的习尚谓之“风”;社会条件形成的习尚称之“俗”。《汉书·地理志》曰:“凡民禀五常之性,而有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性风俗是性文化的重要内容。研究性风俗不仅可以横向地深入了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在性方面的风尚与习俗,从而达成理解、尊重与适应,有利于地域间、民族间的团结与沟通;而且可以通过性风俗起源与变迁的研究纵向地了解不同时期各地域、各民族的性文化演变,有助于人们对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深层次认识,科学地、有效地逐步改变有损于地域发展、民族发展与个体身心健康的陈规陋习,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形成与演变 任何一个性风俗的形成都经过由创意、仿效到习俗化的过程,可分为两种类型:自然形成与指令形成。
自然形成 指在创意与仿效后,未经官方(或群体首领)命令及舆论强化而自然而然逐渐形成并巩固了的性风俗。许多婚俗都属自然形成的性风俗,如在新娘陪嫁物中塞入枣、栗子等,用谐意“早立子”的吉祥词以祈福,逐渐地自然流行于民间。缠足的创意者虽然据说是南唐后主李煜,他让宠妃窅娘缠足而舞,宫女皆仿效,并由宫内传至宫外,由达官贵人传至庶民百姓,遂成缠足之风。但它的推广与延续并非出自官方指令,而完全由士大夫与文人的变态审美情趣使然,以至于历经宋、元、明、清,以及民国初期长达近千年。清代帝王曾几次禁而未止,所以缠足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性风俗。
指令形成 这种性风俗是由创意者施行,在民间沿袭一段时间,被官方(或群体首领)认可,而鼓励推行得以强化的。寡妇守节在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前,虽有人施行、仿效,但无论是皇族官绅,还是平民百姓,寡妇改嫁理属正常。程朱学派从理论到舆论为官方制订了“节”的规范,明清时代的朝廷更以立贞烈碑、赐祠祀鼓励“守节”,才使守节成为一种指令性的性风俗。
特征 性风俗与性道德、性法学等一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相对而言,性风俗具有更大的丰富性、生动性与更强的民族、地域的独特性。①稳定性。各类性风俗都相当稳定,如乱伦禁忌,自原始社会确立后,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以道德、法律的形式固定了。《国语·晋语》载:“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中国现代《婚姻法》中也明确做了规定。②丰富性。性风俗内容十分丰富,如性禁忌各式各样;婚姻形式五花八门,有试验婚、抢亲、交换婚、冥婚、偷婚等;婚俗习惯也千姿百态,如中国《仪礼》、《礼记》中便记载了汉族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生动性。性风俗生动活泼。如敦煌中的“媚术”记载就颇为生动。妻欲求夫爱,可将玉足在丈夫脐下挠痒,挑逗丈夫:“凡令夫爱,取赤痒足,出夫脐处下着,即爱妇”;而“男子欲令妇爱,取女发廾茎,烧成灰,以酒和成服之,验”。尚有许多更离奇的“媚术”,虽多不科学,但足见性风俗的生动活泼。④独特性。各地域、民族有其独特的性风俗。如抢婚这一遗俗,各族不同,显示出各族不同的性风俗。再如纳撒涅司人,男人看中某个女子,只要在其居室门口放一根木棍,便可与之交合。而阿拉伯的丈夫则可用石块甚至短刀处置不贞的妻子。⑤变迁性。同一地域、同一民族的性风俗也具有显著的变迁性。例如欧洲中世纪的骑士对妻子盛行使用贞操带,而现代欧洲则变得格外地性宽容、性开放。克尔特人的后裔在文艺复兴初期,仍流行着让客人们享受初夜权的习惯,现则绝迹。
种类 性风俗种类繁多,按其演变和性质各分为若干类。
按演变分类 可分为同一型和异化型两大类。①同一型。这是一类原本形态、性质与流传形态、性质保持不变的性风俗。如闹房起初便是“新婚之夕,于窗外窃听新妇言语及其动止,以为笑乐”(《汉书》),含有取闹、戏笑兼有性宣泄的成分,流传至今仍未改其原本形态、性质。再如生育禁忌,其起源于对孕妇与胎儿健康的维护,至今依然。②异化型。掠夺婚是婚姻的起源,《说文》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这种掠夺“匪寇,婚媾”(《易经·归妹》),是强行抢妻,故“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礼记·曾子问》)。但现存于少数民族中的“抢婚”,则只是一种带有欢庆与喜剧色彩的婚仪,性质与原始的“掠夺”完全不同。“初夜权”更是典型的异化型性风俗,其原始成因是因为愚昧地认为处女膜出血有伤害性,必由有魔力的僧侣、酋长破瓜,后来便成为头人或权势者占有女人童贞的“专利”。再如东南亚各国与中国到处可见的宝塔,是生殖器崇拜的产物,但现在,在寺庙或风景点所建的宝塔,便纯然是一种建筑装饰了。
按性质分类 性风俗形式多样,内涵庞杂,就其性质可分为8类:①神秘类。许多民族视生殖器为神物,加以膜拜。犹太人习惯把割礼割下的包皮祭上帝。古印度祭祀人对裸女的性器瞻仰膜拜,祭司要亲吻裸女的性器。墨西哥的农民把仿制性器官的木棒插于田间,作为神物。叙利亚设有“子宫节”。中国四川广元城门也设计为女阴状。摩梭人为祈子、祈女,都要去拜祭形似男子生殖器的石柱“久木鲁”。这类生殖崇拜以及性交崇拜,经血禁忌(认为经血具有“特殊魔力”),都带有神秘色彩。②愚昧类。神秘类的性风俗,对个体尚无残害性,有的还有利于个体健康(如合理的经血禁忌对女子健康有利),而愚昧类的性风俗则残害性较强,其中便有愚昧类的经血禁忌。如阿拉斯加托伦基的印第安人把来月经的少女监禁起来;温哥华岛的土人亦然;南非土人,甚至将行经的妇女置吊床上悬在屋顶下(见“月经禁忌”)。处女禁忌更多有愚昧色彩,这缘于有些民族对初次性交处女膜出血的恐怖,认为处女膜出血有毒。于是,俾路支人由母亲以剃刀破女儿的处女膜;北澳大利亚人用小杖捅破处女膜;印度人则用佛像的性器为处女“破瓜”。这种愚昧才导致“初夜权”的出现:为避免处女膜流血之“毒”,由有“魔法”的僧侣、酋长代行破瓜。③逸乐类。为制造欢快气氛以增强性乐趣的性风俗。如闹房、对歌、情人节、野合等皆属逸乐类性风俗。流行于海南的“换花节”(即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男女可持花涌向街头,向中意的异性交换手中之花)也是逸乐类的性风俗。④科学类。这类性风俗符合科学道理,有益于男女健康或能对男女性事做启蒙指导,如月经禁忌、生育性禁忌、合理的生产性禁忌以及所有的乱伦禁忌都是科学的。北方流行的“回门”(新娘婚后第三天回娘家)既有益于新妇的体力、肉体恢复,母辈又可对新妇做进一步性指导。古人制作的“压箱底”与“耳枕”,分别有性启蒙与性缓冲作用。⑤宣泄类。这是增强性欲,充分泄欲的性风俗,如流传民间的各类性媚药、性用具以及古代官办、民办的妓院,变相的娼妓制度,皆为宣泄类性风俗。⑥专制类。这是统治者为实行性垄断制定的性风俗,如纳妾制、验红、不准寡妇改嫁的“贞节”制,西欧中世纪的“贞操带”以及中国古代上流女性专用的“面首”等。⑦变态类。为满足变态性心理而逐渐形成的性风俗,如为满足同性恋者的“相公”,为满足封建士大夫的“缠足”,为满足游客性刺激的“人妖”,为满足帝王性专制的“太监”等。⑧宗教类。各种宗教性观念派生出的各类宗教性风俗。如佛教的僧、尼不婚制,基督教的斋戒日不可性交规定,道家的“采阴补阳”、“一夜御多女”说等等皆属此。
研究方法 性风俗的研究是综合的、全方位的,一般从以下5方面入手:①古籍占有。即对占有的史志、传奇、小说、文告等古籍资料进行分析研究。②实物分析。对各类性文物、性工艺美术(雕塑、绘画)、性工艺品做纵向、横向的比较分析。③传说探源。对民间不见经传,不见史志的口头传说,进行追踪探源研究,以理出某种性风俗的形成、演变或绝迹的过程。④实地考察。对个别民族、地域的独特性风俗,必须进行实地考察,以进行全面了解,深层次地分析。⑤综合研究。这是性学家最后的综合工作,在前4项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总结出一些性风俗的渊源、沿革、特色及社会意义。
研究现状 对性风俗的研究,世界各国的性学家、人类学家、民俗学家、社会学家都做了大量工作。如荷兰著名性学家高罗佩对中国古代的性文化,包括性风俗,做了深入的研究,写出了《中国古代房内考》与《秘戏图考》等专著,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B. K. 马林诺夫斯基对世界各地,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性风俗,做了深入的考察研究,写出了《美拉尼西亚西部和北部野蛮人的性生活》。中国著名的人类学家潘光旦写出了《中国家族问题》。民俗学家娄子匡则对“闹房”做了专题研究,写出《闹房风俗》。社会学家邓伟志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婚俗做了实地考察。1980年王承权出版了《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1986年严汝娴主编了《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1995年中国性学会正式成立,并组建了“性人文科学专业委员会”,内含性风俗的研究人员。
(汤 笑)
性崇拜 sex worship 对于生殖器、性交和生殖的尊崇和礼拜。产生于原始时代的一种性风俗。原始人的生活极为艰难,他们在与自然搏斗以求生存的劳动中,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甚至生命,才能获得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然而他们却很容易从性交中得到快乐和满足。当时他们不了解性欲从何而来,觉得阴茎的勃起和阴户的张弛都不受人的意志的控制,生殖器似乎是个独立于人体之外的怪物,于是就对生殖器产生崇拜。他们也还不了解性交与生育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对性交的任何限制。他们只是体会到了性冲动趋使下的一种紧张状态和伴随性交而产生的快感,以及性交结束时的一种放松和倦怠,于是他们也崇拜性交。他们更未解开生育之迷,认为这是神赋于女性的一种魔力,这样又形成了生殖崇拜。对于生殖器、性交和生殖的崇拜,构成了性崇拜的主要内容。
(樊民胜)
女性生殖器崇拜 female genitals worship 对女子生殖器官的尊崇和礼拜。人类社会的进化,经历过从母系制到父系制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对女性以及女性生殖器的崇拜是最先出现的一种生殖崇拜。中国学术界一般承认母系氏族社会存在过女性生殖器崇拜。早在30年代,卫聚贤已指出:“在新石器时代的彩陶上多有倒三角形的花纹,即是崇拜女子生殖器的象征。”倒三角形是女性长有阴毛的阴阜,也是从女性正面裸体唯一可以观察到的生殖器部位,因而被用来表示女性的生殖器。在世界其他文化中,用来表示女性生殖器的除倒三角形或底部有一裂缝的倒三角形外,还有橄榄形、椭圆形和棱形,这后三种其实都是女性阴门的象征。中国还有一个独特的女性生殖器的象征——鱼纹,在西安半坡等多处母系氏族社会遗址出土的陶器上,都绘有或刻有鱼纹。闻一多指出,中国人从上古起以鱼象征女性、配偶和情侣,他认为,鱼的这一象征意义起源于鱼的繁殖力最强,而且与原始人类的崇拜生殖、重视种族蕃衍直接相关。赵国华进一步指出,鱼纹实际是女性生殖器的象征:“因为鱼的轮廓,更准确地说是双鱼的轮廓与女阴的轮廓相似;从内涵来说,鱼腹多子,繁殖力极强。当时的人类还只知道女阴的生育功能,因此,这两方面的结合,使生活在渔猎社会的先民将鱼作为女性生殖器官的象征。”对鱼的崇拜并非是宗教意义上的图腾崇拜,而是对鱼的旺盛的繁殖力的崇拜。一方面古人观察到了鱼腹多子的现象;另一方面,从人类胚胎的发生、发育过程中有一个阶段很像鱼形,因此,古人可能产生人是鱼变的认识。初民渴望通过对鱼的崇拜,即对女性生殖器的崇拜,将鱼的旺盛的生殖能力转移给自身。可见,对女性生殖器的崇拜是与生殖崇拜紧密联系的。远古人类以鱼象征女性生殖器,并诞生了一种祭祀礼仪——鱼祭。
女性生殖器崇拜可找到许多印证。例如中国云南省剑川白族存在着女性生殖器崇拜,当地人将石宝山石窟中一块叫“阿央白”的三角形石头视为女阴的象征。“阿央白”受到白族妇女的顶礼膜拜。若有妇女多年不育,便以为自己的生殖器官堵塞不通,她们在祭拜“阿央白”时,便用铜钱在象征阴裂的石缝上用力划几次,祈望因此能疏通自己的生殖器,使自己受孕。
(樊民胜)
男性生殖器崇拜 male genitals worship 对男子生殖器官的尊崇和礼拜。也称为男根崇拜。生殖崇拜的一种。在所有的宗教中,最深刻、最使人敬畏的自然属性是生育和生殖能力。最早,人们把生育看做女性单独完成的,因此,最早的生殖崇拜必然是女性崇拜,原始人早期的雕刻都以女神为主就是证明。但后来人们注意到,如果男子不同女子性交,女子就不会生孩子。于是转而认为,男子才是创造生命的主宰。公元前450年,古希腊哲学家阿那克萨哥拉认为,万物的本源是种子。在一个物体中,有一类种子在数目和体积上占有优势,物体就表现为该种子的性质。胎儿完全是由父亲的种子形成的,母亲只为它的发育提供了一个场所,就像一个植物的种子植入大地可以生长一样。女神崇拜逐渐为男根崇拜所取代。
男性生殖器崇拜表现在文字中。中国自古就有祭祖的习俗,而“祖”字来源于“且”——男性生殖器的象形文字。在中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中,“且”就用来表示男性生殖器;在中国最早的诗歌《诗经·褰裳》中有“狂童之狂也且!”的诗句,台湾学者李敖认为,此句的标点应是“狂童之狂也,且!”“且”是表示男根之意。西安三店村汉代古墓曾出土过两枚铜制的“且”,是男性生殖器崇拜的证明。
男性生殖器崇拜还表现在艺术品、建筑物等其他方面。古希腊神话中的生殖之神普赖阿帕斯是爱神阿芙洛狄特和酒神狄奥尼索斯之子,他有一个大到不成比例的阴茎,形状也极为特别。同样的观念也出现在其他古代文化中。如埃及最著名的金字塔,也代表了男性生殖器崇拜,因为金字塔的形状是和男性阴毛的形状相同的,它与女性的阴毛有显著的区别。在印度的寺庙中,有一种叫“林伽”的供奉物,实际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征。林伽不仅被洒上香水、套上花环,还被制成纪念品出售。据公元2世纪希腊作家琉善记载,叙利亚有所香火极盛的庙宇,常年吸引成群的香客前去参拜,包括许多远在阿拉伯、菲尼基、小亚细亚、西西里、亚述等地的长途跋涉者。庙内除了豪华的陈设和奇异的供品外,最惹人注意的是两具伟岸绝伦的男性生殖器造型,上面刻着:“巴考士挺举伟器,崇敬他的岳母妹娜。”庙内还有许多带雄伟性器的男性小神像。宗教学者杜罗尔认为,后世的塔建筑,尤其是哥特式的教堂,是受了这两具男性生殖器造型的影响而发展出来的。类似男性生殖器造型的建筑在世界上许多地区都不难见到,如印度的佛塔,印地安人的图腾柱,中国的华表等,无不带有男根崇拜的象征意义。
(樊民胜)
性交崇拜 sexual intercourse worship 对性交行为尊崇和礼拜。性崇拜的一种。原始人强烈的享乐需要,也是他们的一种审美情感。最初的性交崇拜与生殖无关,当时原始人并不懂得性交与生育的必然联系,他们只是感到性交的快乐是他们在艰难生活中最容易得到的快乐和满足,因此产生了性交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乐趣和安慰的观念。
性交崇拜首先反映在原始人创造的文字、图画和符号等原始艺术作品上。如中国新疆发现的古代岩画中不仅有男女裸体形象,还有许多交媾图,边上画的虎、猴等动物,也无一例外地或勃起阳具,或作交媾状。在其他考古发现中也有类似的作品。
性交崇拜也在舞蹈这一形式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舞蹈是人们对世界看法的一种表现,原始舞蹈与性交有着相似性。舞蹈的节奏来源于性交的节奏;性交时产生的如痴如醉,近似癫狂的性高潮反应在舞蹈中也得到了相似的反映。世界上有很多原始舞蹈与配偶的选择密切相关,也带有性交前预备活动的意义。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原始舞蹈中就有不少是表现“性”主题的。在非洲撒哈拉沙漠的一些原始部落,有用舞蹈表现性生活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的风俗,还有一些舞蹈甚至在进行过程中实际完成性交。如著名的苏族野牛舞,男人们假扮成野牛的样子,表现出野牛在发情时的狂态。女祭司则高举公牛的生殖器,歌颂一阵以后,全体参加者就在一起公开地随意性交。
性交崇拜还反映在宗教仪式中。古巴比伦有一奇怪的风俗叫神庙节。该国女子都有义务到神庙去贡献贞操,与外国人性交用以表达对神的敬仰。在巴比伦城有一座巨塔,供奉着神与祭司性交的偶像。在佛教的一些教派中把性交作为一种仪式。如喇嘛教的“灌顶”仪式。道教中也有每逢朔望之夜,男女教徒在充满神秘的气氛里集体性交用以“释罪”的仪式。在印度北部的卡迦拉哈被称为神之城,那里有建于公元10世纪的大量神庙,神庙外面的墙上用许多色情雕塑作为装饰,表现了各种姿势、形态各异的性交,也有人兽交的场面。所有这些都是性交崇拜的遗迹。性交崇拜甚至在一些原始部落保留至今。
(樊民胜)
生殖崇拜 reproduction worship 对生殖的尊崇和敬仰。性崇拜的一种。也即母亲崇拜。最初人类还不了解女性为什么能够生育孩子,把生育看做女性单方面的作用而加以无限崇拜。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有关女神的传说和偶像比比皆是:中国历史上有女娲造人的神话。法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出土了许许多多的原始女性偶像。这些偶像的共同特点是,不注意面部的刻画,主要强调肥大的躯干,突出表现的是硕大的乳房、大肚子和生殖器,体现原始人对生殖的巨大热情。神话中的母亲都是处女。中国神话中的夏祖修己吞下神珠而生禹;商祖简狄吞玄鸟卵而生契;周祖姜嫄踩巨人脚印而生弃。《圣经》中的圣母玛丽亚也是一位处女母亲,在这一点上世界各民族有相似性。不仅在原始艺术作品中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女性的生育能力也达到了迷信的程度。像播种一类的农活就要求由女性来承担,而且还有某种神秘的仪式。如在东普鲁士,妇女要裸体到田里去播种;在芬兰,妇女们用月经套来装种子;日尔曼人的播种工作由已婚妇女,而且最好是孕妇担任;还有些地方,甚至把母乳直接倒入地里,以求丰收。
当人们发现了男性在生育中的作用以后,男性在生育和生产中的地位便日益得到加强。人们想到种子不再联想到女性,而是联想到男子。正是男性的播种,才使女性生育,也才能使土地丰收。据此认识又产生了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习俗。如在爪洼一带地方,当水稻孕穗开花的季节,农民总要带着自己的妻子到田间去看望,并且就在地头性交,目的是为了促进作物的长成。在印尼的安汶,当丁香园的收成可能不好的时候,男人们就在夜里裸体到丁香园给那些树授精,跟他们要使女人怀孕的做法相同。在中非的巴干达人强烈地相信性交与丰收之间的关系,如果他们的妻子不能怀孕的话,他们认为会影响他们果园的丰收而把她休了。相反,如果一对夫妻生了双胞胎,就表明他们的生殖力特别强,许多人因为想沾光而供给他们日常食粮。在孪生婴儿出生后不久,要举行特别的仪式,让妈妈在房屋附近的茂密草丛中仰卧,采下园内一朵大芭蕉花放在她两腿之间。然后请她丈夫过来用他的阴茎把花挑将出去。其目的在于将他们旺盛的生育力传给园内的果树。
生殖崇拜的观念,根植在原始人对自身种族繁衍的强烈关心。在原始时代,原始人面临恶劣自然环境的挑战,平均寿命低,婴儿死亡率高,必须以高生育率才能保持种族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崇拜生殖是必然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序言中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樊民胜)
高禖之祀 offer sacrifices to the god of birth 皇帝往高禖庙祭祀媒神、祈求多子的仪式。中国古代一种与生殖崇拜有关的祭祀。高禖有时也写作皋禖,皆为媒神之意。高禖之庙历代皆有,通常设于都城的南郊,西汉、晋、北齐、隋、唐等朝都是如此。闻一多认为《诗经·大雅·宫》所咏的禖宫即为高禖之庙。高禖之祀的仪式极为隆重。照《礼记·月令》的记载,是在仲春之月的“玄鸟至之日”(即燕子春暖后北返之日),由皇帝亲自率领后、妃、嫔御等前往高禖之庙,献上猪、牛、羊三牲(称为“太牢”)。这仪式的目的,是为了祈求多子,即《诗经·大雅·生民》中所说的“克禋克祀,以弗无子”。这种祈子仪式很可能是与仲春之会同时同地举行,甚至可能就是仲春之会中的一项内容。高禖之祀的仪式中,还有被认为“颇涉邪淫”的、可能是非常富于性刺激的舞蹈,称为“万舞”。
高禖之神究竟是谁,有5种不同说法,各自都有一定的文献依据:①殷始祖契之母简狄;②伏羲;③女娲;④祖先;⑤男性生殖器。其中③、⑤两种的理由相对比较充分。
(江晓原)
仲春之会 orgies of midspring 中国古代由官方召集的男女狂欢之会。《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之官的职责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这种青年男女可以歌舞狂欢、自由觅偶并且发生性爱的节日,是上古时期生殖崇拜的遗风,晚至春秋时代,各国仍有举行。在古代文献记载中,宋国的桑林、楚国的云梦等地,都是举行仲春之会的地点。《诗经》中的一些篇章,如《桑中》、《东门之杨》、《溱洧》等等,也都与仲春之会有关。
仲春之会中的青年男女,可以暂时超越在性爱方面的戒律和礼仪,自由地寻求爱侣,满足情欲(即所谓“奔者不禁”)。古代文献中关于殷人的始祖契、周人的始祖弃的身世神话,都说他们是因其母亲“神交而孕”才诞生的,神交又都发生在举行“高禖之祀”的日子里;而古代文献记载的时间、地点等资料和现代学者的研究结果都表明:“高禖之祀”与“仲春之会”极可能是同时同地举行的,因此契、弃的身世神话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仲春之会的情景和性质。使人类原始冲动中的多配偶倾向有所宣泄,正是仲春之会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都有起类似作用的狂欢集会。
仲春之会的男女狂欢还带有巫术性质。因为男女之间的性爱活动在古代被用来向上天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这一上古遗风也在后世保留了很长时间,汉代《春秋繁露》卷十六中讲到求雨之法,就要求“吏民夫妇皆偶处”;直到梁武帝大同五年(539),以七事求雨,其第六仍是“会男女”。
正因为仲春之会有上述这些重要功能,所以古人对此非常重视,要由官方来召集,无故不参加者还要受罚。这一上古遗俗的流风遗韵,至今仍可在中国境内一些少数民族的节日中窥见。
(江晓原)
性禁忌 sexual taboo 对性行为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讳。性文化的组成部分,性风俗的重要内容,属于人类初期即已出现的、较低级的社会性控制与性约束形式。南太平洋的汤加岛称之为“塔波”,有“神圣”与“不可接触”的含义。广义的性禁忌包括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性接触禁忌和性交禁忌,即包括性禁锢和性压抑;狭义的性禁忌只指原始的性交禁忌。性禁忌产生于性崇拜之后。性崇拜是原始人对大自然与自身神秘的崇尚与膜拜,而性禁忌的一些内容,则不自觉地符合了自然规律与社会道德,所以有的仍被现代性文明所接受。S. 弗洛伊德在其著作《图腾与禁忌》中指出,禁忌的心理缘由有二,一是被禁忌物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性,二是被禁忌事物的离奇、危险和邪恶性。法国的瑞纳·古根还认为,原始人把性快感视为最珍贵的,把最珍贵的礼物送给神灵,就可避免因性交所至的灾难。罗素在《婚姻革命》中则认为“嫉妒和疲劳是性禁忌的原因。如果产生了嫉妒,即使是很轻微的性行为,对我们也会成为一种厌恶的事,而那种引起性行为的欲望也会同样被人厌恶”。除了以上几种观点,还不能忽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用性禁忌实行性垄断这一事实。许多性禁忌,譬如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性接触禁忌,除了宗教的原因之外,多是权势者将原始的、朴素的性禁忌信条扩充并严酷化,使之成为对庶民百姓进行性剥夺的手段。性禁忌内容如下。
性意念禁忌 这是伴随宗教、旧礼教与性垄断而较晚出现于世界各地的性禁忌形式。佛教戒律中的“戒淫欲”就是禁止其信徒有性意念,僧、尼不得结婚则是力图尽绝性意念的规定。基督教的神父、修女也必须“清心寡欲”。手淫作为性意念的自慰行为,也遭到宗教的严禁。英国坎特伯雷主教西奥多编的《苦行赎罪手册》,规定男子手淫罚苦修40天,女子手淫苦修3年;仅有手淫意念而无行为者也要罚苦修40天。有的宗教甚至明文规定,信徒夜间遗精,要立即反省,念7遍圣诗赎罪,早起还要再念30遍悔罪。当然,这种反人性的性意念禁忌,常遭到事实的嘲弄。卜伽丘的《十日谈》与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集》都有绝妙的描述。
性部位禁忌 避免性器官及女性乳房、腰、臀甚至足部、颜面被异性看见的一种禁忌。原始人起初并无此禁忌,甚至还夸大地显示性器,进行性崇拜。后来遮掩性器,最早也只是为防止性器遭刺破、划破的保护措施。随着性羞涩、性文明的出现,才产生了衣着。私有制时代,女性成为男子的专用品,于是性部位严加遮掩以防他人见到。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女子的颈部也须以高领裹住。古罗马良家妇女不得穿凉鞋。文艺复兴时期的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临死都不肯脱袜接受临终涂油。阿拉伯一些国家的女子出于宗教禁忌,出门要戴面纱。中国元代有“节妇乳病不医,宁死”的记载。而小脚禁忌更为严厉。古人有小脚被人看见而自杀的记载。现代女性则仅保留了性器与胸乳的文明性禁忌。
性接触禁忌 禁止女子与婚外男子肢体甚至器物接触,是更晚出现的一种性禁忌。起于奴隶社会,盛行于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即是证明。男女小孩7岁便不可同桌吃饭。男女不仅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接触,而且有的地方规定男女不能在同一井里打水,衣服也不得挂在一起。未婚男女互不通姓名。中国布朗山寨的青年男女,不能坐在同一条板凳上。美洲的部分玛雅印第安人,男女青年不得随便交往。世界上类似这样陈腐、荒唐的性禁忌虽多被淘汰,但仍在极个别地方流行。
性交禁忌 由原始禁忌、宗教禁忌、习俗禁忌和封建禁忌组成。仅原始禁忌在狭义的性禁忌之列。宗教禁忌、习俗禁忌和封建禁忌相对于原始禁忌出现晚得多,仅有两三千年历史。①原始禁忌:原始禁忌是由于初民不确切地认识自然与自身,为强行适应自然,使性交从有害的无序状态发展到加以约束而在长期实践中做出的习俗规定,包括月经禁忌、乱伦禁忌、生产性禁忌、处女禁忌和生育性禁忌。②宗教禁忌:某些宗教把人生看做痛苦,把欲望视为灾害。有的宗教把“性”视做原罪,所以禁欲。如僧尼、神父、修女绝对不准性交。即使允许一般信徒性交,也要受到种种限制。犹太教规定妇女每月有十多天不准性交。某些地区的某些教义,规定夫妻性交都要穿上只把生殖器露出的厚而重的睡衣,且只能采取男上女下的姿势,若采用背后插入式,则被认为是兽行。要赎罪7年。夫妻不得在星期一、四、五、六和星期日性交,其余两天也要受种种限制。规定复活节前40天内、孩子出生前3个月和出生后两个月内,一律不得性交。种种的清规戒律成为一条条性压抑的枷锁。新几内亚的马努人是另一种信仰导致的性交禁忌:他们认为夫妻性交是下贱和有罪的举动,除非为了生育,绝不准许进行生育目的以外的性交。于是人们便拼命生育,使人口猛增导致贫困加剧,形成了恶性循环。③习俗禁忌:这是介乎原始禁忌与宗教禁忌之间的性交禁忌。中国自古对“性”从天忌、地忌到人忌,无时不忌。《礼记》载:“是有(三月)也,日夜分,雷乃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这就是说春日打雷不可行房事,除了打雷外,天昏地暗、骤雨暴风、日缺月蚀、山崩海啸、大寒大暑,皆不可性交。南北朝的《素女经》更有九殃之说:“夫合阴阳之时,必避九殃,九殃者,日中之子(中午十二时行房怀子),生则驱逆,一也;夜半之子,天地闭塞不暗则聋盲,二也;日蚀之子,体戚毁伤,三也;雷电之子,天怒兴威,必易服狂,四也;月蚀之子,与母俱凶,五也;霓霓之子,若作不详,六也;冬夏日至之子,生害父母,七也;弦望之子,必为乱兵风盲,八也……”白天、黑夜、冬至、夏至、初一、十五……皆成天忌之刻,且“五月十六,天地牝牡”(天公地母交合),父母忌日皆不可行房。到了唐朝,天忌更多,包括三元八节、诸神日一律不可行房事,加上清末民初又添上神忌日、四天女巡行日、天神降临人间日,天忌不可行房日竟达250天。④封建禁忌:中国旧礼教除极力推行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和性接触禁忌外,并以貌似文明的形式,倡导女人的贞节,最残酷地剥夺了历代千千万万个寡妇烈女的再婚与合理性交权利。程颐、朱熹等封建卫道士,一边自己以姬、妾形式堂而皇之地性宣泄,一边却要平民百姓“存天理、灭人欲”,是性交禁忌中施行的最伪善的欺人手段。(见守寡、贞操)
(汤 笑)
乱伦禁忌 incest taboo 禁止父母与子女、禁止同胞兄妹等近亲间性交的规定。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的性禁忌。乱伦禁忌从一开始便不自觉地遵循了优生原理与性文明准则。所以已成为现代人普遍自觉接受的性风俗。乱伦禁忌是经过了整个的原始群婚杂交阶段,才从漫长的实践中总结出现的。
起源 人类在蒙昧时期的初级阶段,最早觉察的是生产中性冲突的危害和对月经产生的神秘、恐怖,因而最先出现生产性禁忌和月经禁忌。乱伦禁忌有一个逐渐严格、完善的过程。原始社会初期以采集狩猎为生,青年一代承担出击迎敌、远征狩猎的任务,老一辈男女则守护家园,这种长幼两代的经常隔离很容易导致性交范围的限制,而逐渐形成了对长幼间性交的禁忌。主要的生产者,同一血亲民族的年青一代经常发生的性冲突乃至互相残杀的危害,使原始人又慢慢地看出同胞性交的弊端,于是对同辈血亲性交也加以限制,而将性交的对象指向了非血亲青年。获胜的民族、部落的男人,往往把性交对象集中到被征服民族、部落的女子,这既避免了本民族、部落男人间的性冲突,又满足了征服欲,强化了同胞性交禁忌。此外,同胞兄弟姊妹自幼生活在一起,相互间的性吸引力淡漠。至于对近亲交配,下一代残疾率高这一事实的领悟,大约经历的时间是漫长的,这却是现代人禁止近亲结婚的科学依据。至于后来又规定的禁止婶、侄,父、媳,婿、母,嫂、弟等非血亲异辈间性交,则纯属性道德规范了。
法规 乱伦禁忌历史悠久,遍及全球,是人类性文明发展的标志。中国很早就对乱伦的危害有所认识,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犹太人憎恶血亲相交,认为那会导致五谷不稔,发生饥馑。各地、各民族都有防止乱伦的风俗。苏门答腊某族规定:父女、母子不可单独在一起,兄弟不得与姊妹同席。东非的乌干达,女儿从性成熟到结婚,要处处躲避其父。新梅克伦堡的规定,兄妹之间不许亲手授受,说话时要相隔数步距离。新赫布里底群岛的一个小岛的男子长大,一律应离母搬出,且要回避姊妹,不准说姊妹名字。几乎所有北美土著和澳大利亚土著人,都实行异族通婚,严禁同族结婚。乱伦禁忌还包括非血亲长幼辈间禁止性交。乌干达的布干人,岳母不与女婿说话,非说话不可则要隔一道门或一堵墙。南美的西岛人,岳母与婿,公公与媳,都要回避。对违反乱伦禁忌者处罚很重,古墨西哥人对直系亲属结婚者处死。加罗林群岛把犯乱伦罪的男女,绑在火刑柱上活活烧死。中国各代都有乱伦禁忌的规定,刑律对乱伦量刑也重,自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唐律疏议》第二十六《杂律》定:“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即徒三年)。”对“同姓”又进一步明确,《唐律疏议·户婚》定:“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清光绪末,又将禁止同姓为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则更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民间将与亲生女性交,称为“猥灰”,与儿媳性交,叫做“扒灰”,不仅刑罚严酷,且为人不齿。当然,乱伦禁忌主要还是靠道德力量,使人们普遍对乱伦行为厌恶,有乱伦意念者会受到强烈的畏惧感、负疚感的折磨和道德、舆论、刑罚的威慑。但在西方某些国家有乱伦蔓延的倾向,这是性文明的倒退。
(汤 笑)
月经禁忌 menstruous taboo 在妇女月经期间禁止性交的性风俗。是人类最早出现的性禁忌之一。这种禁忌之所以最早出现,是因为它与血有关。原始社会初期,人类只知道经血也是血,也逐渐知道只有女子到一定年龄每月固定一次,流血数天却不生病。但对月经与生殖直接相关的原理,根本不知,所以感到极神秘,认为经血具有魔力。加之,原始人对血怀有复杂的心理,血既是生命的象征,又是恐怖的事物。人出生时有血,脉管里有血,血赋予生命,血是神圣的,所以古人后来结盟、祭祀及某些宗教仪式都使用血。这种对血的神般的崇尚,使原始人不敢轻易冒犯经血。另一方面,人受伤和战亡时要流血,血又是痛苦、死亡的象征,原始人又恐惧血,尤其把女性的经血看为是不洁、不祥的征兆,于妇女经期要极力回避。这种不敢冒犯和有意回避,便成为原始的月经禁忌。这种禁忌在后人的文字里也有不同反映,如中国的《礼记》便记有不可在月经来潮时性交的“月辰避夕”。当然,月经禁忌注入宗教色彩后便愈发严重了。旧约《圣经·利未记》规定:“人若与行经的妇人交媾,妇人虽行经也顺从他,这二人必在死中灭绝。”古代犹太人规定,女子月经来后12天内不准性交,否则处死;麦迪亚人、大夏人、波斯人也曾有月经期性交鞭挞或罚金的习俗。有些地区和有些民族的月经禁忌,发展为对行经女性的隔离与监禁。非洲刚果加蓬的土著人规定行经的女子脱离家族独居一室,不准见丈夫、父、伯、叔。布西门人认为男人见到行经的女子,即变为“饶舌者”而为人厌恶。斯凡希利人,在每个村镇都设有专门收容来初潮少女的小屋,对少女幽禁3个月。新不列颠人更甚,对初潮少女囚禁四五年而不见天日。加拿大一个地方的土著人,也相信男人被来月经的女人看见要生病。美国俄勒冈的谢利西人、沃拉沃拉人,也有女人经期居住专门房间的习俗。温哥华岛的土人把行经女囚禁起来,严防她见到火与太阳。天、火、太阳都是男子的象征,被来月经的女人看到,要毁坏。南非土人将行经女人放入吊床,悬于屋顶下。日本古代也用“别室”、“别家”、“别火屋”、专门隔离行经的妇女,以免男子与她们性交遭到灾害,可见古人对月经禁忌是多么严酷。现代科学认为月经期间由于子宫壁出血,容易感染,导致妇女病,所以文明人自觉在月经期避免性交,这与原始人的恐惧与迷信有本质的不同。
(汤 笑)
生产性禁忌 productive tatoo 在出征、战斗和大规模或危险性的劳动生产前和生产期间禁止性交的性风俗。一种很早出现的原始性禁忌。原始社会初期,女人就近采集,男人群体狩猎,常常与凶猛、巨大的野兽搏斗,或与其他民族、部落战斗,必须团结一致。为避免人心涣散,削弱自己的力量,就要防止男人间的矛盾冲突。原始人存在着男人争夺性伴的性冲突,这种冲突是激烈的,有时会造成内部格斗而严重影响集体的生产活动。在周口店挖掘的40具北京猿人化石中,就有很多颅骨被锋利的石制工具、棍棒击碎,在取出脑髓时,颅骨骨架被损。美国人类学家魏敦瑞认定:早期人类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同伙之间的自相残杀。争夺食物和性冲突是原始人自相残杀的主要原因。鉴于原始人看到这种性冲突的危害,便做出了性的生产禁忌:在重大生产活动前的准备阶段和整个生产活动中,在集体内禁止一切男女的性交活动。这种禁忌,开始是以尊长的名义在民族、部落内宣布,以后便成为世代相传约定成俗的严格规定。凡违反生产禁忌者,必受到严酷的惩罚,有的民族、部落,对违禁者用石块砸死,或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确保生产禁忌的办法是:每遇重大生产活动或集体征战前夕,成年男子必须与妇女儿童隔离,直到这种生产活动或征战结束,隔离才解除。中国《山海经·大荒东经》所记东方海外的司幽国就把男女分开。《山海经·海外西经》中也有女儿国、丈夫国的描述,这大约与原始社会为生产禁忌而行的男女隔离的传说有关。生产禁忌的出现,除了防止性冲突削弱战斗力外,对性交的恐怖也是一个原因。原始人认为性交伤身体、耗体力、易生病,所以生产劳动前禁止性交。太平洋中雅鲁岛上的人认为性交使男人的身体受到极大的损害,而不能再行劳动生产,且易生病早死。克里克印第安人在远征前3日便禁止性交,猎人、水手出发前尤其避免性交,马达加斯加猎人和某些印第安捕鲸人就如此规定。有的宗教还规定赶驴人每周只能性交一次。赶骆驼的人,每月准许性交一次,否则赶牲口出门不利。这固然与对性交的神秘感有关,但也不乏生产禁忌的成分。南太平洋的俾斯麦群岛中的新不列颠岛的男人,确信性交对他们有致死的危险。所以那里的男人成为性交的被动者,女人反而成为性交的进攻者。这种现象显然出于无知而错误地认为性交对生产与生命有危害。综合分析原始的生产禁忌,可以看出,它对维持原始人群婚制的秩序,确保生产劳动有一定积极意义。随着群婚制被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取代,特别是生产力和科学水平的提高,生产禁忌成为一种不必要的性约束了。
(汤 笑)
处女禁忌 maiden taboo 原始人由于恐血所产生的对处女性交的禁忌。是一种极为原始、愚昧的性禁忌。一方面是害怕与处女性交,一方面又要生殖繁衍,于是便出现了这种变通的禁忌方式。处女禁忌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事后消灾法”,即与处女性交后,次日将沾有处女膜破裂出血的衣物交给梵僧,挂于树上,念咒语,行“消祓式”,以此灭灾。第二种是“事前破瓜法”,处女在婚前由他人或自己用器物破瓜。俾路支人的女子成熟时,其母用剃刀替她划破处女膜。在柬埔寨,祭司用手指浸了酒为处女破瓜。有的阿拉伯人请老年妇女代为破瓜。堪察加的伊台敏少女,则由其母用手指捅破她的处女膜。北澳大利亚人用小木棍破瓜。新南威尔士土人以燧石碎片破处女膜。印度人曾有以佛像之性器破瓜的习俗,而古罗马人则用神像性器破瓜。处女禁忌的变通方法,如果是用新郎以外的男人代性交破瓜,那就是“初夜权”的性质。由于处女禁忌的原始与落后,除去极少部分地区的少数土著人还有存留的痕迹外,早已为性文明的发展所淘汰。有的地方仍有类似“处女禁忌”的“新婚禁忌”,即新婚第一夜不准性交,认为有鬼怪,如蒙古族曾有过此禁忌。过山瑶人新婚第一夜新郎与岳父睡,新娘与岳母同眠,以示依恋并加深长幼两辈的感情。青海湖畔藏族新婚第一夜有新郎“靠边站”的习俗,这似乎显示出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过渡的痕迹。
(汤 笑)
生育性禁忌 contraceptive taboo 禁止与妊娠妇女性交的性风俗。这种性禁忌的因由有二:一是原始社会里人类逐渐认识到只有确保孕妇健康,才能促进繁衍,故而规定孕妇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性交。二是分娩出血和大量难产死亡使原始人对分娩感到恐怖,于是分娩前后尽力回避,避免性交。但世界各地留传下来的生育禁忌有所不同。阿香提人、巴苏托人及北美洲的印第安人规定妇女自怀孕之日起至分娩整个期间不可性交。佛罗里达土人甚至规定女人生孩子两年之内都严禁性交。非洲许多部落规定妇女怀孕、哺乳期,男人不准与她接触。黄金海岸的女人在此期间要隐居在专门的房间内。东非斯瓦希里人以为怀孕7个月后再性交,孕妇定会难产。有的民族对违禁者处罚很重,如认为与怀孕三四个月的妇女性交,与杀人罪同样严重。由于古人对分娩的恐怖,也产生了对产妇临盆的禁忌,如新西兰的毛利人,产妇须离家去小河畔分娩,然后携婴儿入河沐浴。非洲的马拉韦人、瓦京布人、印第安人、塞尔维亚人、菩罗罗人及坦纳堡岛、提摩劳特岛,产妇须入海分娩。中国至今某些地方,女儿不准在娘家分娩。这类生育地点的禁忌,大约与原始人的分娩恐怖有关。在古时,亚洲、欧洲、非洲、澳洲、美洲等各大洲的一些人,还存在双胎禁忌,即对双胎的产妇和婴儿视为动物,极度厌恶。有的甚至戳死婴儿将产妇赶至森林,从此无人敢与之再行性交。究其因,是因为古人认为双胎是女子不守贞节与两个男人性交所致。
(汤 笑)
女性生殖器称谓 appellation of reproductive organ of the female 古称为“女阴”,普通叫“阴门”,又叫“阴户”、“阴宫”、“牝具”、“牝户”、“牝口”,简称“阴”、“牝”,雅称为“玉门”、“琼门”、“丹穴”、“丹田”、“神田”、“阴沟”、“坤户”、“中极”。俗谓之“缝”,猥语是“屄”。对女性生殖器的具体部位,也有各自称谓。唐代史料《大乐赋》注中曰“女人阴深一寸曰‘琴弦’,五寸曰‘谷实’”,《洞玄子》、《素女经》则把小阴唇称为“琴弦”。将阴道口谓之“谷实”。有的书把大阴唇叫做“辟雍”或“琼台”。把会阴部称“玉理”。阴蒂则代称为“金沟”。另有称小阴唇为“鸡冠”,阴道口为“菱齿”、“幽谷”者。内生殖器则一直被称为“子宫”。明代的《素女妙论》又把女性生殖器细分为8个部位:“女子阴中有八名,又名‘八谷’。一曰‘琴弦’,其深一寸;二曰‘菱齿’,其深二寸;三曰‘妥谿’,其深三寸;四曰‘玄珠’,其深四寸;五曰‘谷实’,其深五寸;六曰‘愈阙’,其深六寸;七曰‘昆户’,其深七寸;八曰‘北极’,其深八寸。”显然,这种描述不仅牵强,而且武断,不足取。
(汤 笑)
男性生殖器称谓 appellation of reproductive organ of the male 中国古时称“男阴”、“阴干”,为与女阴分别,后又多称之为“阳如”、“阳具”、“阳锋”、“男茎”、“男根”;文学用语称之为“玉茎”、“玉尘”、“尘柄”、“箫”,《金瓶梅词话》中称它为“那话儿”;俗称为“屌”、“鸡巴”、“把子”、“卵泡”、“球”等。医学称之为“阴茎”。阴茎头叫做“龟头”、“龙头”。包皮称为“蛹”。睾丸叫做“囊”(医学名词为“阴囊”、“肾囊”),俗名“卵子”、“蛋子儿”。
(汤 笑)
性交称谓 appellation of copulation 中国对性交称谓极多,比较古雅的说法是“房事”、“行房”、“阴阳之道”、“房内”、“房中”、“房室”、“人事”等;文学词语称性交为“云雨”、“巫山”、“巫阳”、“高唐”、“阳台”、“入巷”等;书面语谓之“交合”、“交媾”、“交欢”、“交会”、“交接”、“做爱”;口语为“干”、“弄”、“搞”、“办事儿”、“上床”、“上马”、“玩儿”,淫语是“射”、“操”、“肏”、“尻”等,现在又有人叫做“打炮”、“打洞”、“打豆腐”。而对性交的经典词语则是“御”,含“驾驭”、“统治”之意。
(汤 笑)
野合 illicit copulation 男女未经婚配或已经婚配而在室外交合。性交乃至婚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最早文字记载见于《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史记志疑》云:“古婚礼颇重,一礼未备,即谓之奔,谓之野合。”《史记探源》曰:“纥与颜氏女祷于尼丘野合而生孔子,于尼丘扫地为祭天之坛而祷之,遂感而生孔子,故曰野合。”古时认为野合是一种吉祥、美好而神圣的象征,故在墓砖、岩画、绘画、雕刻中常有“野合图”。野合之风沿袭甚久,《后汉书·鲜卑传》载:“此春季大会,洗乐水上,饮宴毕,然后婚配。”此处“婚配”即性交。少数民族野合之风更为多见:高山族“男女于山间弹口琴,歌唱相和,意投则野合”(《续台湾府志》卷十四);瑶族“踏歌而偶奔者,入宫岗,插柳避人”(《炎徼纪闻》卷四);苗族“男女婚娶不须媒妁,女年及笄,行歌于野,遇有年幼男子,互相唱和,彼此心悦则先行野合”(《苗疆闻见录》)。至今,某些地区、某些民族仍保留有野合风俗。国外野合风俗更盛,如美拉尼西亚索罗门群岛的年轻土著只准在林中而不得在村中性交;斐济岛、新喀里多尼亚岛、新几内亚的某些部落,印度的冈德人、乌托人部落,也规定夫妻应到森林中媾合。
(汤 笑)
杂婚 intermarriage 性行为随意、杂乱没有固定配偶的婚姻形式。在远古时期,没有任何规范性的婚姻制度,生活在一起的原始部落,是一个劳动、生活单位同时也是繁殖机构。群体内的杂乱性交是猿人繁殖后代的根本方式,部落内成年女子都是成年男子的“妻子”,反之成年男子也是所有成年女子的“丈夫”。因而在当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正常的。这种杂乱的性行为自然而然形成了杂婚。《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列子·汤问》:“男女杂遊,不媒不聘。”《管子·君臣》:“昔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无有夫妇配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这些都是原始社会两性生活的真实写照。中国古代有许多“圣人无父,感天而生”的神话传说,如女登与神龙接触而生炎帝,附室见大龟绕北斗而生黄帝等等,这些传说貌似荒诞,但反映了最初不知其父的杂婚状态。杂婚的形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其二是猿人尚未产生“亲戚兄弟夫妇男女”等伦理观念,对其产生的危害也无正确认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上出现了自然分工,不同年龄阶层的男女在婚姻关系上自然产生距离,伦理观念逐渐形成。特别是认识到杂婚的危害后,杂婚随之消失,并向血缘婚过渡。
(王 玲)
血缘婚 consanguineous marriage 同辈兄弟和姊妹之间相婚为基础的婚俗。在远古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中出现了自然分工,如老人照看小孩,青壮年外出采集或狩猎等等,这样自然地按年龄大小划分为不同集团。不同年龄集团之间的男女在婚姻关系上自然发生距离,逐步形成在同龄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从而出现了血缘婚。血缘婚只是排除了父女间、母子间不同辈分的男女杂婚关系,开创了新的婚姻史。而同辈男女之间则既是兄弟姐妹关系又是夫妻关系。血缘婚时期的原始部落,互为祖父、祖母辈的兄弟姐妹组成一个夫妻圈子;他们的儿女又组成另一个夫妻圈子;同样孙子、孙女们再组成第三个夫妻圈子。具体地说,这种婚姻的典型式样是:一群兄弟与一群姐妹之间互为共夫或共妻,子女自然为集群共有,子女则“知母不知父”。男人过着多妻生活,同样女人也过着多夫生活。关于血缘婚,中国古代文献里有诸多记载,如唐末李冗《独异志》记录的伏羲、女娲兄妹结为夫妻的传说,就是血缘婚的一个例子。由此可见,血缘婚是由久远而漫长的杂婚制迈向伙婚制的一个过渡,是伙婚的低级阶段。
(王 玲)
对偶婚 dual marriage 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对偶婚最初萌发于性关系形成的伴侣。女性达到性成熟后,即可与其他氏族的男性性交。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稳定的性伴,但性伴只有在女方家过夜权而无约束权,女人的性伴可以更换。同样,男性也有几个性伴,也可更换性伴。虽然对偶婚男、女的多个性伴中,有相对稳定的一个,但双方不成严格的固定关系,未形成个体所有制的家庭经济。这样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夫妻间仍无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的异性交媾。子女仍然属于母系的氏族,与本氏族成员关系亲密的原因是由经济上的联系造成的。对偶婚以族外群婚作为自己的母体,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类历史上都流行过。由于它是群体两性关系向个体两性关系的过渡形态,必须克服群婚的强大惰性,跨越群婚设置的重大障碍,因而历程显得漫长而曲折。它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直至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告终结。
(王 玲 汤 笑)
掠夺婚 plundered marriage 男子未得到女子及其亲属同意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又称劫夺婚、抢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制社会初期。《说文》言:“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结婚要在夜间进行,正是古代掠夺婚的真实写照,劫掠妇女选择在昏暗之时最合适,婚礼即由此而得。《礼记·曾子问》讲:“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想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礼记·郊特牲》上所说“婚礼不贺”及《易经》中《屯卦》、《贲卦》及《睽卦》屡见“匪寇婚媾”的话等都是掠夺婚的表示。所以近代梁启超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随着时代的发展,掠夺婚逐渐失去了本来意义,仅作为一种婚俗而流传下来。由此可见,从掠夺婚的形式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①通过战争手段掠夺妻妾。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过“师婚”记载,即是利用战争手段掠夺妻妾。②仗势夺人妻女。就是以统治制度赋予的权势,夺取他人的妻女。③仰仗财力夺人妻女。虽与买卖婚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本质区别,它以自身财力为基础,比通常的买卖婚具有更大的强制性、掠夺性和损人利己的特色,手段更为狡诈。④个人野蛮婚姻行为的劫婚。一些普通人因贪图他人妻女美色,因门第阻隔或纳不起聘礼时,乘机或被迫实施野蛮粗暴的劫婚。⑤作为婚仪的掠夺。实际上是一种婚仪,是恋爱成婚的一种形式。
(王 玲)
试婚 trial marriage 中国古时和现代许多国家实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婚姻缔结形式。中国唐时敦煌文献中有试婚的侧面记载。《优先婚前同居书》便足可说明这种风俗的存在。试婚期间男到女家,与未婚妻同床而眠,但只能背靠背,不能性交,可以认为是试验对方是否忠贞的办法,这与北美印地安人、阿富汗的某些部落、芬兰某些地区曾实行的“床昵”试验风俗颇为接近:未婚夫妻和衣同床,不得性交。而更多的试验则是婚前有性交的同居,如新西兰毛利人,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和埃塞俄比亚一些地方的人,菲律宾内鲁润岛上的伊戈罗人,尽管试婚时间与方式不尽相同,但允许试婚期间有性交关系。现流行于欧美的试婚,则为“性”的随意性提供了更大的方便,“试验夫妻”、“临时夫妻”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性风俗了。
(汤 笑)
媒妁婚 arranged marriage; arranged by a go-between 由父母之命、媒人之言而决定婚姻的聘娶婚制。从西周开始兴起。古代有“月老系红绳”之说,“月老”是司婚姻之神,也成了对媒人的美称。“媒人”就是男女婚姻的介绍人、牵线人。人类走出血缘婚,从氏族内群婚过渡到氏族外群婚时,出现了最早的“媒人”。《礼记·坊记》中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之说。在封建社会,媒妁婚成为社会婚姻的主流,故有“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婚”。媒婆成为一种社会职业,当与封建社会买卖婚姻串通一气时,媒妁婚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一首民歌中这样刻画媒婆:“三寸舌头一嘴油,男婚女嫁把我求,哄得狐狸团团转,哄得孔雀配斑鸠。”
(洪嘉禾)
实物婚 marriage paid by goods 以实物为彩礼的婚姻。最原始的“实物婚”很少考虑其经济价值,实物只是双方决意联姻的一种信物。古代狩猎时期,多以雁、玄缍(鹿皮)为聘。古人因雁是候鸟,不失时,不失信,以此示婚前互守信约,婚后永结伴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聘礼也随之变化,在畜牧时代多以家畜,如牛、羊、骆驼等为主,农业时期以布、帛和谷米为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则以货币为主。古人的聘礼,往往有美好的寓意:或取其吉祥,如羊、香草、鹿等;或象征和合,如胶、漆、合欢铃、凤凰等;或取物之优点,如雁、鱼等。在中国广东,民间聘礼常有莲子、石榴、桂花,是取其“连留贵子”之义。
(洪嘉禾)
服役婚 pre-marriage service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男子到女方家从事一定时期的服务性劳动生产,作为给女方父母报酬的婚配形式。从形式上看,它是一种短期的“倒插门”;但从实质上看,则与“倒插门”不同,其结果是丈夫履行劳役期后可以带着妻子离开,但对女方财产没有享有权和继承权。服役婚是通过男子服劳役补偿女子出嫁家中失去劳力的损失。在古代从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以后,从妻居为主的对偶婚逐步演变为以夫居为主的一夫一妻制。姑娘嫁到丈夫家后,女方的家里就失去了一个劳动力,家庭经济明显地受到损失,而这种损失在过去母系大家庭的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影响不大,因为一个劳动力,在几十个人的大家庭中是微不足道的,而转入一夫一妻的私有家庭经济,一个劳动力的失去对家庭收入就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这种服役实际等于男子向女家支付妻子的身价,是对女家失去一个女劳力的先期补偿。另外,服役婚兼有考察未来女婿的劳动态度和技能的性质。由于当时生产力低,男子的劳动技能对家庭起着决定的作用,如不合要求可取消当女婿的资格。由此可见,这种婚俗是在当时经济基础制约下形成的。
(王 玲)
买卖婚 paid marriage 视女子为权利客体,以财物作为价金购买妻妾,或者以结缔婚姻关系索取钱财的婚姻。古代氏族社会中议婚的一种形式。随着父权制的确立,掠夺成婚的方法比较冒险,被劫女子的家族每每寻机报复,结为婚姻的两族难于和平相处,买卖婚就应运而生。买卖婚的最初表现,传说伏羲制嫁娶之法规定“以俪皮为礼”,指用一对鹿皮换取女方同意,达到成婚的目的。古人以“妃”字称男子的配偶,“妃”字取义于帛匹;以“帑”字称妻子,“帑”字乃“金币所藏也”,说明买卖婚在当时相当普遍。买卖婚至周代演变成为聘娶婚,男子按照聘的方式娶妻,婚姻过程依“六礼”而行,“六礼”中“纳采”、“纳吉”、“纳征”三大项,是为议定娶妻的身价而设立的。《礼记·曲礼上》说:“非受币,不交不亲”,所以买卖婚与聘娶婚本质上一样,前者偏重于事实上的钱财,后者重视象征性的财物。买卖婚姻受经济条件支配,为经济利益服务,买来的妻子可任意卖掉或抛弃,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松散脆弱的局面;但它毕竟是从文明的政治经济制度中派生出来的,有利于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制经济和家长制政治,所以它仍是一种进步。在中国买卖婚姻延续了几千年时间,在奴隶制时代它是正统的习俗,随着奴隶制度日趋消亡,直接的买卖婚姻也逐渐遭到淘汰,代之应运而生的则是各种间接的、变相的买卖婚姻,特别是在农村,至今仍有某些地区存在着这种违法落后的婚姻形式。
(王 玲)
表亲婚 cousin marriage 双方父母是同一血统出生的兄弟姐妹的婚姻形式。又称姑舅表亲婚。血缘婚、亚血缘婚的遗俗。先以姑出嫁为代价,换娶姑所生女儿为媳妇的办法。它是交换婚的一种特殊形式。表亲婚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占有相当重要位置,尤其在边远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有存在。它对人类自身的繁衍、优生及后代子女的健康有极大的危害,是中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
(王 玲)
交换婚 exchanged marriage 当事人双方互换姊妹为妻或互换女儿为媳的包办婚姻形式。民间称为“小姑换嫂”,或“姐妹换妻”。这种婚姻关系的形式一般出于两种考虑,一是物质基础薄弱的两家成员出于经济考虑的结果;二是为了取得两家世代友好。一般说来须两家都有儿有女。交换方法有两种:一是同时交换,马上兑现;二是成人者先行一步,同时,为未成年的那一对预订婚约,待其成年之时择日完婚。中国古代,舅姑不仅指母亲的兄弟和爸爸的姐妹,而且还是夫妇之间对同伴父母的称呼。《尔雅·释亲》记载:“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由此可见,其姊妹因交换关系,进入妻的娘家,所以称丈夫的父母为舅姑。西周时,姬、姜两姓世代为婚。在南北朝刘宋时,孝武帝的姑嫁给王偃,有个儿子叫藻,女儿叫宪源;孝武帝娶宪源为皇后,藻又娶孝武帝的姊妹临川长公主,这也是一个世婚。到唐朝,因门第之隔,高门大姓交换婚姻者更常见,辽、金、元三朝世婚之例更显著。后来交换婚无论在富豪之家还是贫苦百姓都很常见。时至今日,中国较落后的地区,因家境贫困娶不起媳妇,就用交换婚的形式娶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种陋习必将随之消亡。
(王 玲)
转房婚 transferred marriage 兄死,嫂不能外嫁,弟可娶其嫂为妻;弟死,兄也可纳弟媳为妻,以及不同辈分间的转嫁方式。又称“收继婚”、“续婚”、“换亲”等。也可叫“寡妇内嫁制”。转房婚产生于对偶婚过渡到一夫一妻之后。它的形成有两个根源:其一,它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这种族内群婚、共夫共妻群婚的历史残存形式;其二,它是财产继承人转移的变异形式。买卖婚姻的出现,使女人成了丈夫财产的一部分,因而丈夫死后,丈夫的亲属有权转移她的婚姻关系。转房,即继承和维护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死者子女不致外流,又维持了原有两个家族间的和睦关系。转房婚曾普遍流传于世界各地。在中国,不但古代有,近代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还有存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婚俗也在不断地受到限制和禁止。
(王 玲)
入赘 marriage into bride's family 女子不出嫁,招男子进女家为婚的婚姻形式。又称“招郎上门”,即招女媚入赘,或称“招郎仔”、“从妻居”、“男嫁女”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母权制的遗风。在一些仍保留有母权制遗风的地区,仍奉行“仔大出家,女大招郎”习俗,以奉养父母,继承家业。上门后男子既可保留原姓名,也可以改姓换名,生下儿女可随母姓,也可随父姓,享有继承权。②贫穷男子以身为质。据《汉书·贾宣传》:“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这是因为贫穷,没有聘礼,无力娶妻而以身为质。入赘具有典质、出卖的性质。③为求继嗣或劳力而招郎上门。一些有女无子的人家,为不绝香火,便招女婿入赘,成为女方家族中的一员,此时女婿必从妻姓,生育的子女也要沿袭母姓。
如今实行男女平等,男方主动到妻家抚奉老人,照顾妻子,已与入赘有本质的区别。
(洪嘉禾)
招养夫婚 surrogate husband 妇女在丈夫在世时或死后再招养一丈夫,并且使后夫改从前夫的姓。旧时出现的一种一妻多夫的重婚变异形式。招养夫婚的原因:一是原夫的经济实力较差;二是原夫疾病缠身或死亡,无法行使丈夫的职能和义务。由以上两种原因,可另招一个养夫,扶养妻子儿女和家中老人、维持其家庭生活。被招养者也叫“帮夫”,帮助前夫料理家务,同时可获得性权利。招养夫与一妻多夫不同之处在于先前的子女属原夫一系,招养夫所生子女则属招养夫一系,倘若招夫婚后无子,则可将原夫的一个儿子过继给招夫立嗣。
招养夫这种婚姻形式古已有之,历经汉朝、明朝和清朝,历代法律均无明文规定,但在民间却很流行,对已婚女子遇到生活困难,另招一养夫的事,不予非议。在大男子主义统治社会的封建时代,招养夫婚实为奇特的婚姻关系,在这种家庭里,招养夫的地位是低下的。
(王 玲)
收继婚 succeeded marriage 父死子娶庶母、叔死侄娶婶母、兄死弟娶寡嫂、弟死兄娶弟媳的婚姻形式。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当时,人们认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且属于夫家所在的氏族。若夫死后其妻嫁往别处,就会随之失去财力和劳动力,收继婚则可将其约束于本氏族内,所以收继婚是一种财产继承的转移和变异形式。《左传》记载有秦、齐、楚、晋、郑、卫等国的收继婚现象。收继婚具有奴隶制粗野的特性,在流行此俗的时代或地区,既使是国君的女儿,也不能幸免。如汉朝时的王昭君,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呼韩邪死后,按匈奴婚俗,她须转嫁给庶子为妻。当时,汉朝法律已经明文禁止收继婚,但制约不了胡地。“昭君上书求归,成帝勒令从胡俗”。昭君无奈只好遵命。收继婚早在先秦时期便遭到人们指责,以后各朝均有法律规定废止此俗,终因统治者贪图私利和美色,屡禁不止。历史上隋炀帝在其父隋文帝病死当天,其庶母——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便被“太子烝焉”。唐太宗收继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唐高宗收继了唐太宗的才人武则天,封昭仪。宋以后,汉族地区收继婚逐渐消失,但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续到近世。
(王 玲)
烝 marry father's wives 儿子对于父亲的妻妾(生母除外)的收继婚。根据现有的文献记载,这种收继婚盛行于春秋时代前期。《左传》中记载了各国贵族实行“烝”的事例共5次;而这5次是由于涉及重要政治事件才得到记载的,学者们相信当时还有更多未见记载的同样事例。“烝”在春秋时代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正式婚姻,是得到各诸侯国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例如卫国的昭伯“烝”于宣姜,与她生了三子二女,后来二子先后成为卫国国君,二女则出嫁为宋国和秦国国君的夫人,身份丝毫不逊于正妻嫡出。“烝”以及类似的异辈收继婚(见报与因)在当时往往并非由当事人之间的性爱或情欲所致,而是根据政治需要而做出的安排,常常是典型的政治联姻。例如卫昭伯之“烝”于宣姜,本非昭伯自愿,而是在宣姜的娘家——齐国的强迫之下才进行的。
“烝”作为一种公开合法的婚姻制度,大致在春秋后期趋于消失。到了汉代,收纳父亲的妻妾已被视为“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的大恶之行。例如西汉时江都王刘建、燕康王刘嘉之子刘定国等王室成员之死,其罪名中都有这一款。但在汉族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这类异辈收继婚仍然流行了很长时期,《史记》、《汉书》、《晋书》、《隋书》等史籍中记载了许多这类事例。汉代朝廷上虽然将“烝”视为大恶,当涉及与周边民族的政治关系时却丝毫不反对变通,例如和亲的解忧公主在汉朝的指示下,与乌孙单于父子两代结了三次婚。汉代以后人们常用《礼记·曲礼》中“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一语来指斥“烝”的行为。但历代贵族仍不乏实行此事的实例,较著名的如隋炀帝之收纳宣华夫人、唐高宗之收纳武则天等。
(江晓原)
报与因 marry uncle's and forefathers' wives 侄儿对叔伯妻妾的收继婚称为“报”,孙辈对祖父辈妻妾的收继婚称为“因”。这类异辈收继婚(见烝)流行于春秋时代前期。在当时是公开进行的正式合法婚姻。《左传·宣公三年》载郑文公“报”其叔之妃陈妫事,《左传·文公十六年》载宋公子鲍“因”宋襄夫人事。“报”与“因”也经常是政治婚姻,而未必出于当事人之间的情爱。例如宋襄夫人已是老妇,她虽喜欢上了年轻俊美的公子鲍,公子鲍自然无意于此,但宋国人出于政治考虑却“奉公子鲍以因夫人”,最终宋襄夫人派人杀死了当时的宋国国君,再将公子鲍扶上了君位。至春秋后期,“报”、“因”以及“烝”这类异辈收继婚作为公开合法的婚姻制度已在汉族社会中消失,但在周边少数民族历史上,仍然留下了许多实行此类收继婚的记载。
(江晓原)
典妻婚 pawn wife 把妇女当做性工具或繁殖工具租典给他人使用的婚配变通形式。封建剥削制度下的产物,也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异体形式。由于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丈夫无力维持生计,将自己的妻子典当(出租)给他人;而对方则以一定的租金或财物租用他的妻子作临时夫妻,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典期的长短由双方议定,典金的多少则因时、因地、因人和典期而定。典婚的一般情况是把典妇寄养于典夫家,由典夫役使,供典夫泄欲,或给典夫生育子女;也有典夫到典妇房中与之同宿的情况。在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这种典妻婚对出典人来说,当然是为了获得钱财;对租典人来说,就是用付款的方法构成一种暂时性婚姻,以解决生活和生育后代的问题。典妻婚始于宋代,至元代时,此风颇盛,官方曾下令禁止,但并未禁绝。《元史·刑法志》记载:“诸以女子典雇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己典雇原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沿至明朝、清朝,虽对此也有禁止的条款,然而禁者自禁,这一陋习直至今日在某些地方仍有残余表现。
(王 玲)
童养婚 childhood betrothal 强迫童养媳与儿子成婚的封建婚姻形式。即有子之家,抱养别家女儿作为养女,待儿子和养女成年后让其成婚,俗称“圆房”,养女转为儿媳。童养婚在中国起源较早,周代即有类似的婚姻模式雏型。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写道:“周行媵制,嫡之行也,以侄娣从,侄娣不必皆系成年,荀非待年于父母之帮者,即与童养媳之性质相似。”《三国志》载:“沮国女,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后汉书》后纪:“建安八年,操进三宪节华为夫人,少时待年于园。”身为帝王之相的曹操也随波逐流,可见,此风起始于周朝,盛行于三国,至元代,童养婚之俗更盛。此风俗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童养婚是封建贫困经济的产物。它的产生,一般出自贫困之家,男方以减少将来聘金为目的,女方以免除抚养负担为愿望;有的则因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生了儿子后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作养女,长大后转养女为儿媳;二是尚未生子,先抱养或买进别家女子作养女,待生子后再将养女转为儿媳,俗称为“等郎大”;三是抱养他家男孩为子,待长大后招为女婿。童养婚具有极大的强制性,成婚双方的诸多因素均不考虑,给许多夫妻带来极大痛苦,特别是童养媳更受丈夫和公婆的双重支配,苦不堪言。随着社会的进步,童养媳之俗已被时代所淘汰。
(王 玲)
指腹婚 prenatal betrothal 由双方家长做主,为腹中胎儿预订婚约,成年后依约成婚。封建家长包办婚姻的极端形式。又称胎婚。《后汉书·贾复传》记载:汉光武帝刘秀对他的战将贾复说:“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妻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刘秀主动与贾复缔结指腹婚,以期巩固君臣之间的政治联盟。后来,这种婚姻形式受到世代通婚习俗的影响,一直延续至民国。司马光在《司马氏书仪》中指出:“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当这些稚儿幼女长大成人,社会环境和人事关系已发生了很大变迁,背约毁婚的事件不断发生,引发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司马光归纳出5种能使指腹婚失效而成为争讼的根源:“及其即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弃信负约,达狱致讼者多矣。”宋代以后,封建统治者对指腹婚也曾严令禁止,如明朝的“户令”说:“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有指腹割衫为亲者,并行禁止。”但是同时仍将指腹婚的女子列入“贞”、“烈”的表彰对象,要求“妇人从一而终”,若指腹婚一方违犯婚约,对方可告到官府,让官方做主,且一般能打赢官司。
(王 玲)
冥婚 marriage ceremony for dead persons 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均为死人或一方为死人而缔结的婚姻。源于古代人们对鬼神迷信、崇仰的遗风陋习。已死男女结亲的风俗在古代分为“嫁殇”和“迁葬”两种方式。《小知录》定嫁殇之仪说:“生非夫妇,而葬相从。”唐宋以后则普遍称此为“冥婚”。追朔历史,在周以前即有此种风俗。《周礼·地官·媒氏》,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之定律。按郑玄注:“迁葬谓生非夫妇,死即葬迁之,使相从也。”孔颖达疏云:“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由此可见,迁葬是在生时本来互无关系的男女,均未成婚而死,则由死者亲属为之结合,迁其骨骸而葬于同穴,使之在阴间成为夫妇;嫁殇是生时已有婚约,未成亲而死,由亲属为之完成婚礼。古时以20岁为成年,故凡年满19岁以下而死者谓之殇,因此夭殇之女与夭殇之男成婚称为“嫁殇”。(www.xing528.com)
活人与死人成婚的例子如望门婚,即女子到已死的男子家,抱着该男子的灵牌成亲,成婚后在夫家守寡并侍奉公婆,死后与夫合葬。这是封建社会极为残忍和愚昧的婚姻形式。
古代自周以前就有禁止冥婚的法令,然而这个风俗从先秦以来一直到今天仍有残余存在,但这种反映落后社会心理现象的冥婚风俗会随时代推移而逐渐为文明进步所取代。
(王 玲)
多夫制 polyandry 一个妻子可有多个丈夫的婚姻制度。这种婚俗可追溯到母系氏族公社的年代。一妻多夫家庭的组合可有三种情况:一是本家兄弟共娶一妻。二是由堂兄弟、姨兄弟共娶一妻。三是本来几个男子无亲无故,只是后来共有一个妻子才一起组成家庭。以第一种情况较为普遍。在多夫制的家庭中,妻子为一家之长,在家中起平衡作用。家中若有矛盾和发生问题,一切由妻子说了算,丈夫们都得听从。多夫制家庭的住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各丈夫都有自己卧室,妻子可随时进入任何一个丈夫的卧室。也有妻子独居一个卧室,丈夫到妻子处来同居时,必须把自己的纱龙挂在门外,其他丈夫就不会来打扰。
多夫制中的兄弟共妻来源于族内血缘亲,而朋友共妻则是族外群婚的遗风。当今世界有些地区仍保留多夫制,这大多是由于经济落后、交通封闭,而女性人数又大大少于男性人数的缘故。
(洪嘉禾)
多妻制 Polygyny 丈夫拥有两个以上妻子的婚姻制度。贯穿于中国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几千年。《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春秋、战国时,国君的妻妾由百余人增至数百、数千人,齐襄公则“九妃六嫔,陈妾数千”。周代甚至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的妻妾数目与同房顺序。诸侯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蔡邕《独断》)。大夫可一妻二妾。至于平民百姓,凡有钱势者,自然广为纳妾,娶一妻为正房,置侧房为妾,把妻妾视为私有财产和泄欲工具。多妻多子多福观念是权势者奉行多妻的心理因素。
其形成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①私有制发展与男权极度伸张,导致奴隶主、封建统治者特别是帝王妻妾数目的惊人膨胀。女子从统治地位跌为被奴役被玩弄的地位。②部落战争与女奴增加。人类出现剩余财产,伴之而来的是财产与奴隶的聚敛欲,频繁的部落争夺战的战败方妇女,自然成为战胜方男子的妻妾。“酋长妻数十,婢数百”(钱古训《百夷传》)。“百夷头目有妻可盈百,婢可数百,民间亦有数十妻妾者”(《元史类编》卷四十二《大理》)。③转房制与媵娣制的影响。转房制规定,丈夫早逝,其妻不得外嫁而只能转嫁给死者的胞兄弟、堂兄弟乃至死者的父、叔、伯。这样,原本只有一妻的接纳者,成为拥有多妻者(见烝、报与因、转房婚)。《北史·宕昌传》记有:父、子、伯叔、兄、弟死者,即以继母、世叔母及嫂、弟妹等为妻的文字。这实质上也是父权的伸延。媵娣制指一女出嫁,其姊妹皆跟随嫁给同一男子的制度。郑玄注《仪礼·士昏礼》曰:“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春秋时期媵娣风行,如秦伯即纳女五人,这当然也助长了多妻现象。这是带有族内血缘亲遗风的一夫多妻制。
(汤 笑)
媵 women as dowries 随嫁之人,大部分情况下是指女子。中国先秦时代贵族婚姻中特有的制度,后来不再实行。但是在先秦和汉代古籍中仍有许多有关记载。典型的记载见《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意指一国诸侯娶另一国诸侯之女为妻时,另外两国也各送一个女子来随嫁,称为“媵”;而此三女又各自带着侄、娣从嫁,所以是“一聘九女”。这里“侄”是新妇的侄女,“娣”是新妇之妹。送媵的通常是嫁女的同姓之国,但有时也有异姓之国送媵。所媵之女在夫家的地位,大致在正妻之下众妾之上;从嫁之侄、娣则为众妾。“媵”的制度在实行时也可能有所变通,例如《春秋公羊传·成公十年》记载,鲁伯姬出嫁宋共公时,因她大有贤慧之名,卫、晋、齐三国争相遣女来媵;其中齐即为异姓之国。
先秦贵族婚姻中,还常有相当数量的下级姬妾婢女随嫁,称为“媵侍”;随嫁人员中亦可包括男性奴仆,称为“媵臣”,这些都不在“一聘九女”之列。
(江晓原)
《见美人气倒图》(清代画)
图为一妇人见丈夫纳一新妾妬恼交加,致气闭昏倒。表现了婚姻陋俗的一个侧面
妾 concubine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男人的小老婆。即偏房、偏室。丈夫合法的性占有对象,属一夫多妻制的法律认可。妾比正妻的地位低贱(见图),比婢的地位高,既要服侍丈夫又要侍候正妻。所生子女称生母为姨娘而称正妻为大娘。古代女子也把“妾”作为自谦的一种称谓。《穀梁传·僖公九年》载:“毋以妾为妻”,足见古时对妻、妾地位悬殊的规定。“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妾与妻不同,《礼记·内则》载:“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即是说,娶妻必行婚仪,明媒正娶,纳妾则可以不拘礼数。妾有小妻、下妻、次妻、庶妻、旁妻、小妇、媻、如夫人、小夫人、侧室、偏房、小星、簉贱、属妇、逮妇、副室、副房、二相公娘、小家眷等称呼。宋朝之前,贵妾谓之“媵”,贱妾直称“妾”。纳妾并不成婚姻关系,这是因为:①纳妾不是“合二姓之好”,不承认妾的父母、兄弟姊妹与夫家的亲戚关系。②妾不可“事宗庙”,不能参加夫家祭祀。纳妾俗始于商,盛于春秋。历代权贵官宦纳妾成风,《宋书·颜师伯传》记:“师伯居权日久,妓妾声乐,尽天下之选。”《梁书·曹景宗传》载:“景宗好内,妓妾至数百,穷极锦绣。”《魏书·咸阳王拓跋禧传》说:“禧性骄奢,贪淫财色,姬妾数十,意尚未已。”《周书·李迁哲传》言及:“累世雄豪,性复华侈,能厚自奉养,妾媵至有数百,男女六十九人。”纳妾之风,直延至民国时期的军阀、达官。为人妾者,一旦失宠,常被转卖他人或沦为娼妓,命运悲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法定一夫一妻制,并将重婚罪列入刑法,纳妾制方绝。
(汤 笑)
六礼 six procedures from engagement to wedding 结婚须经的六道手续。古代婚姻仪式的流风遗俗。《礼记·昏义》上都有记载。其婚姻的六道程式如下。①纳采。或谓说媒。由媒人问明待字之女,并携礼物往述男方求婚之意,并由算命卜卦的术士出来合婚。后人又把“纳采”称为合婚。②问名。俗称“小定”、“大定”或换龙凤帖(即庚帖),近代即为“订婚”。双方不仅交换正式年庚,更详注里居、荣衔、三代家长姓名等,以取“门当户对”之意。③纳吉。即卜吉。向宗庙问卜于祖先。后来演变成男方送女方衣饰及小量财礼。④纳征古称“纳币”,又称“下财”、“聘礼”或“过大礼”。是男方依照论婚时议定的财帛、食品、衣服、布帛、首饰等物,如数在迎娶前数日,盛饰仪仗送到女家。女方收受礼品,必分赠亲朋诸友,以示新娘出嫁有期。⑤请期。又称“催妆”。当男方择定迎娶吉日,必照会女家,也称“报日子”。⑥亲迎。婚日新郎必须亲至女家以礼相迎新娘,以示对婚礼的重视。
(洪嘉禾)
吻 kiss 以唇舌对敬重者、亲爱者表示尊爱或亲昵的方式。性爱者双方之间常以吻宣泄性冲动。中国人尚无当众接吻的习惯,但接吻作为性前嬉的必要性行为,由来已久。《素女经》载:“临御女时,先令妇人放平安身,屈两脚;男入其间,衔其口,吮其舌。”“衔口吮舌”实为对“吻”的较早文字描述。东晋末译成汉语的《四分律藏·卷四十九》以“鸣”字最早描绘“吻”:“时有比丘尼在白衣家内住,见他夫主共妇鸣口,扪摸身体,捉捺乳。”唐僧义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十八也以“鸣”作吻:“问言少女何意毁离,女人便笑,时邬波难陀染心遂起,即便捉臂,偏抱女身,鸣咂其口,舍之而去。”唐代张文成的《游仙窟》以“两唇对口”写“吻”,而白行简在《天地阴阳交欢大乐赋》中则以“舌入其口”、“含朱唇之咤咤”、“含奶嗍舌”状写“吻”。《金瓶梅词话》对“吻”的描写更多。如第四回:“西门庆……用舌尖递送与妇人(潘金莲),两个相搂相抱,如蛇吐信子一般,鸣咂有声。”第二十一回:“潘金莲……被西门庆走向前,双头抱住,按在湖山畔,就口吐丁香,舌融甜唾,戏谑做一处。”第二十五回:“西门庆见无人,就搂过她(桂姐)来亲嘴。老婆先递舌头在他口里,两个咂做一处。”但在汉语、文字中,用“吻”字尚属晚近说法。
(汤 笑)
初夜权 right of the lord 新夫之外的人(1人或数人)首先和新妇性交或性接触的权力。一种极其野蛮与愚昧的性风俗。世界各地都曾出现过,中国只在个别民族、地域的性风俗史上有初夜权,现存于少数地区的,仅为其残留。若按行使初夜权的主体分类,可分为:①友善者。如巴雷阿利俄岛的土人新婚时,让友人按年龄依次与新娘接触、亲昵、性交,最后才轮到新郎。巴累河人仍沿袭此风俗。非洲利比亚人所有女人的初夜权归于来客。秘鲁僻地新妇须委身于亲戚或同村青年后,再与新郎交合,违者重罚。克尔特人后裔居住的西班牙、大不列颠群岛、意大利北部、德国南部及法国北部,一直到文艺复兴初期,仍流行着让客人们享受初夜权的习惯。这种初夜权的存在,很明显带有从伙婚向对偶婚过渡的痕迹,现多已绝迹。②父兄。马来半岛的奥兰格萨开人、密那哈萨人,新妇皆由其父先破其处女膜。曼达林格的巴特克斯人,甚至仍保留这个原始性风俗。此初夜权显然残存血缘婚的影子又兼有对处女膜破裂出血的畏惧。③贱民、异国人。菲律宾某地土人之间,专设司初夜权的公差,新喀里多亚尼处女婚前,要用很高的酬金,雇人破瓜。缅甸、马达加斯加的居民,曾有过委身外国人的习惯。古巴比伦女子要到维纳斯神殿中由异国人破瓜。亚美尼亚的基利绥纳斯的处女也须在神殿中与外来人性交后方可结婚。这类初夜权的形成,似与原始人对处女出血的“灾毒”恐怖有关;于是让贱民或外人代替新郎接受有可能发生的“灾毒”。④神权者。由医觋、祭司、僧侣、长老等带有神权色彩的人行使初夜权。如土耳其瑟瓦斯州专有觋觇巡回各地,为新妇破瓜。非洲摩洛哥柏柏族,新郎请祭司代行初夜权。美洲古巴卡立布族也曾流行着祭司、僧侣的初夜权。这种初夜权与原始人对神权者能消除、抵挡处女经血的“灾毒”的迷信有关。⑤权势者。这是最卑劣的初夜权类型,估计是最迟出现的一种初夜权。显而易见这是人类认识到获取新妇童贞的意义后才固定下来并蔓延开的。法国的布勒塔尼曾规定新妇的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玛利亚,第三夜献给地主,第四夜才轮到新郎。可见初夜权已明显不再是一种责任、义务,而成为至高的享受。当然第一、二夜仅是虚构。尼加拉瓜印第安人的新妇,必须在初夜让酋长与其性交。在俄国地主之间,这种初夜权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伐察古尔玛大臣的新妇,则要把初夜权供奉给王。伐伊达尔波哈人为示对王的忠诚,甚至将妻女供王使用一月。古罗马奥古斯王规定对其臣下妻女享有初夜权。古爱尔兰典籍载莪尔斯泰王规定:所有新婚妇,若不将第一夜供奉他,便不得结婚。加那利群岛上女人在未被她的主人占有之前也不可结婚。所以这种初夜权具有残暴性、强制性。有人认为这种初夜权,是古代奴隶制的一种残余,女奴向主人奉献其童贞是十分自然的。这种性风俗基本上已取消。
各种类型初夜权的形成、发展、衰败,是与人类的性文明史同步的,作为一种民族、地域的性文化,仍有不同形式的存留痕迹。这种1人或多人通过性行为达成的初夜权,与母亲为成年的女儿割破处女膜(俾路支人)或用手指扩充处女膜孔(堪察加的伊台敏人);用木棍(北澳大利亚人)或石片(新南威士人)捅破处女膜;用佛像的性器(印度)或神像的性器(古罗马)为新婚妇破瓜的做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有本质不同。
(汤 笑)
闹房 rowdy wedding party 宾客、亲族、邻里和陌生人向新婚夫妇取闹、戏笑的性风俗。中国古时谓之“谑亲”,今称“闹新房”。它不属婚礼范畴,古今中外各民族皆有此俗。中国自西汉以来,尚有“听房”的习俗,即在新婚之夜,宾客们尽乐而散,新婚夫妻将房门反锁后,听房者(多为儿童,也有青少年或成人)贴耳于门、窗,窃听新郎、新娘的语言、动静或从窗棂、门缝窥其行为的性风俗。《汉书》载:“新婚之夕,于窗外窃听新妇言语及其动止,以为笑乐。”听房的风俗在北方某些农村仍流行。这是成人、青少年借他人新婚,尽情欢乐,并通过窃听新婚人的房事,达到性宣泄的方式。但对儿童有不容忽视的性启蒙作用。但此俗有碍他人隐私,已随民房建筑的现代化而逐渐淡化,但闹房的风俗各地区各民族间仍很盛行。汉族闹房风习甚浓,主要取闹新娘。在新婚之时,不论男女老幼、长辈后生,均可向新娘调笑,是为“三天之内无大小”。纳西族闹房有摘花、烧火习俗。白族则摆桌唱歌,谓之“闹棚”。彝族闹房者脚上抹上锅灰、泥巴,依次让新娘为之洗净。闹房的形式带有从母系社会向男权社会转换中的抢夺婚的痕迹,参与抢婚的人,每人都可任意戏弄新娘。此外,原始社会认为新婚有魔鬼獠客,故应尽情逸乐,以驱鬼怪,这种观念也不失为闹房的起因。
(汤 笑)
验红 virginity examination 新婚时对新妇处女膜是否出血的检验。封建时代男子看重“处女贞”的反映。处女膜的形状大小和膜的厚薄因人而异,在第一次性交时,由于处女膜破裂可伴有疼痛或极少量出血。“验红”使“处女贞”在封建婚姻中成为女性价值的唯一尺度。旧时的“验红”,在新婚的次日晨,伴娘将新婚夫妇性交时擦用的白绸绢,以银盘托示众亲友。若白绢沾有血迹,表明新娘为贞洁女,众人便欢庆志贺。否则,新娘或被休掉,或被歧视失去应有的尊严。有的在“拜天地”之前,先行“验红”,新妇有“处女贞”,当即鸣鞭炮拜堂,若失去“处女贞”,则可能被逐。“验红”的结果,当然要通告女方娘家。新娘“落红”,次日男方派人送写有“闺门有训,淑女可钦”的大红喜帖向女家报喜,女家便兴高彩烈,四处炫耀。反之,女家会颜面扫地,无地自容。广东个别地方新娘新婚三日返娘家,“落红”可持婆家所赐烧猪向父母报喜;无烧猪的新娘,表明“验红”失利,女方须向男方退回聘礼,甚至被宣布退婚。中国极少地区,仍有“验红”的陋习。国外也有类似中国“验红”的形式。西班牙的吉卜赛人要对新娘行“验贞”仪式。非洲北部阿拉伯人居住的农村,新婚之夜,由一老妇用手指捅新妇阴门,出的血,须染红一块布方能被承认为处女。现代科学表明,少数妇女生来就没有处女膜,也有的妇女在处女膜破裂时可毫无意识,处女膜也可因剧烈运动而破裂,所以“验红”不仅在道德上陈腐落后,而且也被现代科学所否定。
(汤 笑)
经后种子 post menstruation coitus for pregnancy 认为在女子月经之后的几天内,最宜于性交怀孕的观念。这种观点在中国古代被普遍接受,各种房中术文献和中医古籍中可见到大量对这一观念的表述。典型的说法是:“月经方绝,金水才生,子宫正开,乃受精结胎之候,妙合太和之时。逢一日三日五日交会成男,生子必寿而贤明;二日四日六日交会者成女。过此佳期作为子宫闭而不受胎矣,施泻(指男子射出精液)无益也。”经后种子的观念恰与现代科学的结论相反。因为女子排卵一般在月经周期的中段,在这段日子里性交方能怀孕。而古代中国人认为宜于受孕的日子,却是现代“安全期避孕法”中认为受孕可能性最小的时段。经后种子的观念之所以并未在历史上妨碍中国人口的增殖,主要是由于性交还有娱悦性的功能,人们在经后6天之外的日子里毕竟也经常性交。
(江晓原)
杀首子 kill first baby 起于父系社会初期的父亲杀死妻、妾所生第一个孩子的风俗。在杂婚、血缘婚、伙婚与对偶婚中,女子可以与多个男人性交,很自然地存在着所生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现象,这种原始的婚配形式是母系社会的繁衍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由于体力等诸方面的优势,男子逐渐在氏族内居于统治地位而以父系社会代替了母系社会。私有制形成后,男子的财产继承开始被重视,于是认定自己血统子女成为男人关注的大事,这种单婚(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使女子(妻、妾)成为男人的附属品,男人对妻、妾的贞操开始严格要求。但由于单婚制的初期,伙婚、对偶婚的性交习俗尚未尽绝,女子在婚前可以与多个男人性交,所以女子多是孕后成婚,第一个孩子当然不一定是丈夫的血亲子女,为了选定本血缘子女的财产、门第继承权,丈夫便将妻、妾所生的第一个孩子杀掉,此即残酷的“杀首子”。杀首子是使妻妾蒙受极大痛苦与屈辱的风俗,远远比《史记》所载私生子后稷、《左传》所记私生子子文被弃于途残酷,但弃子与杀首子都反映了人类婚姻形式向单婚转化过程中伦理观的一种发展,也是强化私有制的一种手段。
(汤 笑)
清代贞节牌坊
贞操 virginity 要求女子婚前保持童贞,婚后从一而终的道德观。私有制出现以后,女子最多只能为一个男人性占有的道德要求,是社会尤其是男子对女子性专利的肯定。贞操观念是封建性道德中根深蒂固、反人性的陈腐观念,也是封建性文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贞操包括女子的婚前“贞洁”和婚后的“贞节”。贞洁是处女身份的维持,也即“童贞”;贞节是女子婚后“从一而终”的“守节”。中国对处女贞洁与寡妇贞节的重视由来已久。《史记·外戚世家第十九》云:“女不必贵种,要之贞好。”认为贞洁比出身门第更重要。所以,汉代皇帝的后妃,不乏平民出身的“贞女”。秦始皇宣扬贞节,到处巡视刻石作记。秦山刻石记:“男女礼顺,慎尊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碣石门刻石载:“男乐其畴,女修其业。”汉代更倡贞节,对贞妇诏赐玉帛,旌表贞节。唐《女论语》开卷写道:“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要求女子第一守节,第二清贞。宋代程颐,朱熹更把贞节观理论化,要人们“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当时贞烈传记不下万余。清代女教盛行。《贞烈篇》云:“忠臣不事二国,烈女不更二夫,故一与之醮,终身不移。男可重婚,女无再造。”康熙时的《女学》、《教女遗规》、乾隆时的《女学言行录》都极力宣扬寡妇守节(见守寡)和新妇的贞洁(见图)。中国汉代有极荒唐的检查处女的方法,即“守宫砂”将蜥蜴置器中以朱砂喂食,食满7斤即将其碾碎,点女人身上,若是处女,朱红不褪,若非处女,点之即失。《杂事秘章》、《张皇后外传》则是专门写检查处女技术的书。自汉代起即有处女验裸事,明代更盛。先看处女膜是否完好,再观肌肤之粗细,是否有疤痕缺陷。当然,选入宫庭,检查更严,须由“稳婆”详验。民间则委托女方的女性亲属、媒婆检验。这种对女子“节洁”的检查手段是对女性尊严的肆意践踏,早已为现代人所取缔。这种对新妇“唯贞洁论”的现象,外国也有。西班牙吉卜赛女人结婚要举行“验红”仪式。中非尼格罗、苏丹、努比亚居住的加拉族、索马里族,阿拉伯的个别民族,印度的一些土著将8~12岁处女的阴唇缝合起来,这个风俗,有的竟延至上世纪末。查克西亚人为10~12岁的处女身体缝上鹿皮(主要是护阴部)。堪察加的土人,把牢固的渔网、皮纽系到处女身上。这些被缝、被封、被网的处女,只有在结婚时才能由新郎拆开。这种强行维护童贞的手段是极残忍、愚昧的。当时,对于违禁而失贞的女子,处罚极重。波斯人曾流行逐走处女膜不完整的新妇之习俗。位于落基山脉东的印度男人用小刀削去不贞妻子的鼻子或用牙咬去鼻尖。尼亚斯岛的土人,发现女儿不贞,即将女儿活埋。古印度甚至规定绞死未婚而孕的少女。足见古今中外,封建私有制观念对“贞节”的苛求程度。
几千年来,贞节观残害了妇女的身心。中国直到辛亥革命后,才有人予以抨击。周作人最早在《新青年》杂志的第四卷第五号发表了译文《贞操论》,直接道出“贞操”的反人性与不道德。之后,《新青年》又先后相继发表了胡适的《贞操问题》、《我之贞操观》,对寡妇守节、烈妇殉夫、贞女献身等问题进行了透彻的分析。20世纪20年代,中国颁布了男女平等的纲领性宣言《妇女运动决议案》30年代初有了《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50年代才有正式的《婚姻法》,妇女的婚姻自主、离婚自由和寡妇再嫁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如今,贞操观已成为陈腐概念,但注重女子“贞洁”的“童贞癖”仍在一些人的概念中残留,仍属性文明发展中残留的封建观念,将被进一步清除。但是,在反对封建贞节观的同时,又应提倡女子的自尊自重和对性爱的专一,也应理解男女性爱中合理的排他性。
(汤 笑)
贞操带 virginity zone 专门用来防止女子性交的金属或橡皮带。流行于14世纪的意大利,因此别名为“佛罗伦萨带”。意大利、德国制造的贞操带,是用金属片精致雕制成的,考究的贞操带还嵌有金质装饰品。金属片紧护阴部,只留两个孔洞作排泄、排经用,前后紧勒于两腿之间,挂在腰间一个环上,设有特制钥匙才能打开的锁(图1)。另外一种贞操带是用弯曲象牙制成的,连接在用天鹅绒包住的铁箍护带上。由于当时贞操带流行于上层有产阶级,18世纪又成为欧洲上流社会已婚女子的时髦用品,所以做工考究。布雷多克在其专著《婚床》中报道,贞操带在欧洲流行了数百年,直到19世纪的西班牙还用贞操带,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个别地方还有人用来对付妻子。贞操带是中世纪宗教禁欲主义与男性占有欲的产物,有人认为防止女人被强奸也是贞操带创造的原因。这种用锁器禁锢女性性器的手段是极其野蛮、残忍的,常使被锁女子的阴部、腰臀溃烂、软组织病变,现基本上已经绝迹。欧洲许多博物馆都有各式贞操带陈列。19世纪中叶,有些医生把贞操带当做戒除女子手淫和限制女子过度性交的器械,且把金属贞操带改进为一种较为舒适合用的橡皮贞操带。但是尽管贞操带流行时间长,推行范围广,由于中世纪是性爱放纵的时代,作为对禁欲主义和性垄断的报复,当时出现各类型的“过渡钥匙”和“万能钥匙”,使贞操带成为一种通奸、纵欲的遮羞布,这是世界性文化史上具有讽刺意义的一页。受确保妻子“贞洁”的贞操带启示有人为维持少女的“贞洁”,又发明类似于贞操带的“贞洁带”,如俄国边疆的查克西亚的女孩成熟前,就被迫穿上用兽皮缝制或编织的固定护阴带,系于腰间,从背后缝死;有的则用银锁上锁,直到新婚之夜方可打开(见贞操)。这又是保护少女童贞的一种野蛮手段(图2)。随着性文明的发展,贞操带、贞洁带已基本消失。
(汤 笑)
图1 贞操带
图2 贞洁带
守寡 remaining in widowhood 死去丈夫的妇人(寡妇)不另嫁人。《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是时卓王孙有女文君,新寡。”先秦时代,寡妇改嫁,极其普遍。《诗经·小雅》有“不思旧姻,求尔新特”的诗句,可见当时寡妇再嫁,合乎时俗。虽然秦始皇出巡天下广作刻石,倡表贞节,汉帝也有赐贞妇顺女帛,以倡守寡者。隋文帝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国家也设“媒官”,专事鳏男寡女再婚事宜,并分给当事人土地房屋,以便安家。(见《管子·入国篇》)两汉皇后、公主皆可改嫁。唐代更为开明,《新唐书》载李唐公主更嫁者20余人,其中三嫁者4人。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前,无论是皇室、官宦,还是百姓,寡妇改嫁也属正常,而程颐、朱熹的理学兴起将儒学礼教、秦皇石刻、烈女节妇观竭力灌输至民间,加之宋王室推波助澜,用舆论道德倡导守寡,寡妇再嫁遂成为耻事。“妇人贞洁,从一而终也”(《易·恒》)。程颐更宣扬:“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他认为寡妇改嫁是失节,男子娶改嫁女,亦为失节。明代和清代,是程朱理学泛滥、毒害最重的朝代。明太祖洪武元年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正德年间又对守贞烈女立贞烈碑。帝王并督令巡官每年上报贞节烈女事例,大行表彰,“长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楔,照耀井闾”。此举煽动了女性的虚荣与家族荣耀欲望。节妇烈女竞相涌现。有夫亡陪死的,有未婚夫亡而终身守寡的,有守寡期间体肤或小脚被男人见投河的,有撞见男人生殖器或被男人调戏、侮辱自缢的。烈女碑林立,贞节牌坊四起,《明史》中仅节烈传记即不下万余。《清实录》记载,仅康熙五十五年皇帝就亲自褒奖“拒奸殒命”9名“烈女”。雍正年间,更是下诏各地,在偏僻山乡,贫寒之家,加意搜罗“贞节烈女”。同治之后,各地又兴办“贞节祠”,鼓动妇女守寡持节(见图)。族人尤其从己利出发,“以家有贞女烈妇为荣,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女有不愿,家人便诟骂辱之,甚至有鞭挞使从者”。寡妇再嫁低人一等,亲友鄙视,族人视为败坏门风。社会风气亦然,不守寡的女人不得走正门,要躲躲闪闪地行走,否则要被小孩讥笑唾弃。被封建礼教毒害至深的守寡者,如果其父母、兄弟、乡邻劝其改嫁,或豪强、富家逼迫再嫁;不仅坚决拒绝,且有的毁容,断指乃至自杀。“守寡”不仅剥夺了女性享受家庭温暖的愿望,损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和做人的尊严,而且压抑了无数年轻女性的正当性要求,是极其残酷的封建性风俗。《志异续编》载一年少守寡者的苦衷:“每于人静后,即熄灯火,以百钱散抛地上,一一俯身捡拾,一钱不得,终不就枕,及检齐后,神倦力乏,始就寝,则晏然矣。”极生动地描绘了一位守寡60年的女性压抑性欲的“诀窍”。但就是这残酷的“守寡”,在明清两代却成为天经地义的社会规范。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劝守寡女“守寡”的书文充塞民间,如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班昭的《女诫》,都强调:“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西晋裴氏所作《女史箴》主张:“妇德尚柔,含章贞洁,婉淑慎,正位居室。”唐代宋氏姊妹所编《女论语》开篇便言:“立身之洁,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明代有女教书数册,而清代则更繁多,尤以王柏臬著《女诫》、《女论语》、《内训》和《女范捷录》组成的《女四书》影响最大。直到辛亥革命后仁人志士才纷纷撰文揭露封建道德的虚伪与残忍,提倡寡妇改嫁(见贞操)。民国与苏区则制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婚姻法》,是妇女婚姻自主的法律依据。封建的“守寡”习俗,逐渐被取缔。
不仅中国,外国也曾有守寡的习俗。
(汤 笑)
烈女祠(清)
白虎与青龙 a woman and a man whose reproductive organs have no hair 阴毛阙如,谓无毛症。女性患无毛症,民间俗称“白虎”;男性患无毛症,民间俗称“青龙”。阴毛同汗毛、胡须一样,由于个体的差异存在着有与无,疏与密的不同。而阴毛的发生受性激素的制约。一般女子在11~12岁,男子在14~15岁时,随着卵巢和睾丸不断发育成熟,开始分泌性激素,以刺激阴毛毛囊细胞内的一种特殊蛋白质(受体)而开始生长阴毛。当阴毛受体不健全时,阴毛则稀少、柔软,若生长受体阙如,则呈现无毛症。一般女性无毛症大多是生理性,其体内没有重要病变,也不影响健康和生育。但亦有因疾病引起者,如产后大出血、休克等引起脑垂体的坏死或动脉血栓的形成,而出现垂体功能的减退。女性常发生毛发脱落,尤以阴毛、腋毛更为明显,眉毛亦可脱落。男性常见胡须稀少,阳痿等。但民间有认为“白虎”或“青龙”均为不祥之兆,有“患女克夫”,“患男克妻”的说法,这是一种荒谬和迷信的认识。
(张玉亮)
青龙 a woman whose reproductive organs have no hair 见白虎与青龙。
七出三不出 the seven principles for divorcing a man's wife 中国封建时期休弃妻子的7种理由和不准休妻的3种规定。在封建夫权时代,丈夫欲休妻子,无须征得女方同意,只须写一纸“休书”即可将妻子驱之于门外。为了言之有据,历代统治者为休妻制定了必备的7条理由,妻子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条,便可被丈夫休弃。“七出”规定如下:“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大戴礼记·本命》认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七去与七出是一样的。但无论是七去还是七出,其中的“多言”、“妒”等都具有随意性,所以,“七出”、“七去”不过是丈夫任意休妻的借口。为防止妻儿无着致成社会累赘,封建法规又定了不准休妻的“三不出”:“三不出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而后富贵。”《元典条》又规定犯奸之女不受“三不出”的保护,可见“三不出”把“性”看得多么重。对违反“七出三不出”的男人,汉魏时起即有律令,《唐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则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出而出之者杖一百;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明清时代的刑律中的规定与《唐律》同。所有封建立法皆不准女子离舍丈夫。《白虎通·嫁娶》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丈夫无恶不作,妻也不能离舍,若离舍,则受罚。《唐律》曰:“妻妾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明律》中规定:“若要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均足见封建刑律对女子的不公。明代大臣刘伯温反对把“恶疾”与“无子”列入“七出”,曾建议将“七出”收为“五出”,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未果。
(汤 笑)
功过格 table of merits and demerits 中国古代一种供人将自我道德反省作定量化记录的表格。功过格的形式创自宋儒,用来鞭策自我,行善去恶。后来被道教徒采纳,至元代起盛行于世。功过格除被收录于《道藏》之中,还有许多单行本。其中特别著名的是托名于唐代吕岩(吕洞宾)的《十戒功过格》和《警世功过格》。其中都有许多项目与“性”有关。兹举这两种功过格中的若干项为例:遇美色流连顾盼,一过。无故作淫邪想,五过。家藏春工册页一页,十过。对妇女作调笑语若有意者,二十过。嫖妓及男淫一次,五十过。堕胎,三百过。图谋娶寡妇尼姑为妻妾,五百过。造淫书艳曲淫画及刊刻印刷,一千过。这种将性戒律及道德规范作定量化处理的方法,在西方也古已有之,例如在7世纪时坎特伯雷主教圣狄奥多尔的《苦行赎罪手册》中,将奸淫处女、兽奸、自淫、乱伦、口交等数十种“恶行”和犯戒之举,分别与应该“苦修”的时间(少则数日,长至15年)一一对应起来,其用意与作用都与中国古代的功过格非常相似。
(江晓原)
性媚药 aphrodisiac 古时用以诱使异性迅速性就范或提高男女性欲的药物。亦即“春药”。多为无科学依据的欺世之术,但流传久远,内中也确有有助于性事者,且多见于药典、传志中。
起源 性媚药由来已久,早在秦汉之前,方家术士便以草木之实强身补体,益寿延年,提高性欲。《搜神记》、《神仙传》、《列仙全传》皆有记载,如:“张于声服五加皮酒,寿三百年,房室不绝。”“移门子服食五味子,春色艳丽如玉女。”“陵阳子仲服远志,生子二十七……”道士重房室术与益寿方,研石炼丹蔚然成风,这是性媚药最早出现的途径。经世代好事者的夸张、传播,使官家、富宅争相购服,跃跃欲试,偶有应验者,更加张扬,并成为取悦皇帝的贡礼。于是,历代帝王多成为性媚药的狂热服用者。汉成帝极宠赵飞燕、赵合德姊妹,终日荒淫无度,乃至体弱阳衰,遂求春药“慎恤胶”,本应只服一丸,因误服七丸,纵欲通宵而精绝气断。又《魏志·武帝记》载:北魏曹操“倡优在侧,常日以达夕”,并招募方士研究房中术,以大量宫女做试验。明朝的帝王崇尚春药,尤以嘉靖为最。有些性媚药,因性热燥,确有暂时激发性欲,促使阳举之表象,经帝王验用,官宦效仿,于是性媚药又由宫廷再扩至官府,散至民间,这便是性媚药产生与流传的原因。
种类 性媚药种类繁多,按其功能分为媚人类、壮阳回春类与补益女性类3种。
媚人类 这是自身服用后能对异性迅速激起性欲,并满足自己的性要求或让对方服用,使对方产生对自己的性渴望,以达自己性目的的药物。前者“媚于人”,而后者“使媚之”。魏、晋时流传,女人服用詹草或其果,可得男人的欢心。《博物志》记:“詹山帝女,化为詹草,其叶郁茂,其花黄,实如豆,服者媚于人。”《山海经》载:“媚之山,帝女死焉,其名曰‘女尸’,化为媚草,其叶胥成,其花黄,其实如菟丘,服之媚于人”。不仅草木,禽兽鱼虫亦有可入媚人药者,据载布谷鸟脑骨便有媚人功效,也有记雄鼠生殖器可媚人者,但均未可考。以上是自服而“媚人”的药。今人在异性酒、饮料或食物中所撒放的诸如“逍遥粉”、“美人梦”之类,多是些兴奋剂或含激素的药物,较之古时媚人药显然有效。但在性媚药中,媚人药是最少的。
壮阳回春类 男性用以增加性欲、增强性功能,提高性交频率、延长每次性交时间的春药。有史料、药典记载的有:①五石散。此名取自《神农经》。至两汉魏晋时,有术士以丹砂、雄黄、云母、石英、石钟乳5种矿石制成“五石散”。因服此药后,使人体内大热,需穿薄衣、喝冷水、吃冷食,故又称“寒食散”也叫“服食”、“服石”。张仲景初用五石散治伤寒。三国时,魏国尚书何晏服后觉有健身奇效,遂广为流传,竟成为壮肾春药。唐人孙思邈在《千金翼方》中除充分肯定了五石散有益精补中、除痿不足的作用外,兼有大毒,在《备急千金要方》中指出五石散“自皇甫士安以降,有进饵者,无不发背解体,而取颠覆,余自有认性以来,亲见朝野仕人遭者不一,所以宁食野葛,不服五石,明其大大猛毒,不可不慎也。”孙思邈把五石与毒草野葛并提,可见五石毒性之剧。②秋石。即以童男、童女的小便中提取的洁白结晶,名为“秋石”,又名回龙汤、轮回汤。明代陈嘉谟在《本草蒙筌》中云:“秋石,须秋月取童子溺,每缸入石膏末七钱,桑条搅,澄定,倾去清液;如此二三次,乃入秋露水一桶,搅澄,如此数次,滓秽涤净,咸味减除,以重纸铺灰上晒干,完全取起,轻清在上者为秋石。”要补虚的男人需服童女尿提取的秋石,要补虚的女人则服食童男尿提炼的秋石。作为中药的童便,确有治疗作用,但以秋石作为主要壮阳药,似有夸张。③石硫黄。唐时术士韦山甫所倡导的壮阳回春药。石硫黄为燥热矿石,偶有壮阳起兴之用,但长食硫黄,有损无益。唐文人韩愈即因食用含硫黄的“火灵库”而丧命。④阳起石。云母之根,以齐山山谷、琅牙、云山、阳起山所产为贵,又名“白石”、“石生”、“羊起石”⑤龙盐。宋时《士林纪实》记:“龙盐,士大夫共知之,龙方交有所遗(精),用盐渍之,服之治虚败,有益帏簿之事。”民初学者胡朴安言龙盐即紫稍花。⑥山獭骨。一种性欲极强的山獭的骨粉,有壮阳功能。宋人范成大在《桂海虞衡志》中言:“獭性淫毒,山中有此物,凡牝兽悉避去。獭无偶,抱木而枯。”与此种性媚药相近的是山獭鞭、狗鞭、海狗肾(古称“腽肭脐”)。明人谢肇训著《五杂俎》载:“山獭肾……能壮阳道,视比海狗肾,功力倍常也”,表明山獭的壮阳功力强于海狗肾。⑦胞衣。即胎盘,又称“人胞”、“衣胞”、“混元球”、“仙人衣”、“紫河车”。⑧颤声娇。一种以雄蚕娥、凤仙妒、五味子等几种药合成的壮阳药,《本草纲目》载:“雄蚕娥,气热性淫,主固精强阳,交接不倦。”⑨红铅丸。以少女月经为原料,加乳粉、辰砂、乳香、秋石等粉末制成的红色春药丸。《五杂俎》记“择十三四岁童女,美丽端正者……慎护起居,候其天癸将至,以罗帛盛之,或以金银为器,入磁盆内”,复加上述之药掺和,火炼成“红丸”。因内中丹砂有毒,故长服有害。《本草纲目》云:“愚人信之,吞咽秽滓,以为秘方,往往发出丹疹,殊可叹恶。”⑩其他为人参、枸杞、淫羊藿、菟丝子、鹿茸、巴戟天、蛇乐子、女贞子等药,皆有壮阳回春之效,而被沿用至今。
补益女性类 用以补益女子性功能,增强女子性欲,治疗女子阴冷等病的春药。多为外用,如以巴豆、蛇床子、桂枝、干姜、皂荚等辛温药物碾作粉末,以蜜炙或枣膏作成薏苡仁大小的丸药,可塞入女子前阴或阴道内,待女子性欲起,即可取出。有些增强男子性欲、增进男子性功能的壮阳回春类春药,对女子也有作用。《野荻编》便记载明宪宗与万贵妃合用性媚药的事。
现代人则多使用激素作为增强性欲,提高性功能的药物。
(汤 笑)
文身
文身 tattoo 用刺、针、刀等尖锐器物在皮肤上刻出花纹或符号,渗入颜色,使之保存终生而不褪落的风俗。古时称之为“雕题”、“黥肌”、“绣脚”、“绣面”、“刺墨”,又称“刺青”“扎青”。文身历史悠久而广泛,原始人即开始文身,中国一些少数民族,东南亚一带及大洋洲、中南美洲、非洲的许多原始民族至今仍保留文身的风俗。文身除了有避灾祈福目的和区分不同民族、部落、支系与身份、等级外,还是个体进入成年、可行婚配的标志以及增强性魅力的手段,因此,有的文身源于性风俗。文身的部位随民族不同而异,如黎族先文在面部,后遍及其他部位,傣族多文在胸、腹、背、四肢。腹部从小腹一直到腰的周围、胸部则在两乳之间及其上部。背部一般在正中位或遍及全背。上肢自腕以上至肩,下肢自膝以上至臀。黎族文身风俗源远流长,据《山海经》载,已有2000多年历史。过去黎族女子自十四五岁起便以文身强化其性别,增强其美貌,但此风俗已于五六十年代被禁绝。傣族文身历史悠久,《后汉书·南蛮传》记:“哀牢夷……皆刻画其身,像龙文。”傣族男人自十多岁起文身,初仅文手臂、大腿,随年龄增长再文其胸、背、腰。独龙族女性文身侧重于面部,故谓之“画脸”、“文面”。少女至十二三岁起文面,以象征成年。此外,布朗族、德昂族、基诺族、佤族、怒族、景颇族、彝族、珞巴族等民族,都曾有文身的遗迹,有的仍在沿袭流行。在中国和日本,还流行纯粹为增强女性性感的彩色文身(见图)。
(汤 笑)
情人节 Valentine's Day 欧美人由来已久的传统节日。定为每年的2月14日。也称为“圣·瓦伦丁节”,俗称“情人节”。相传公元3世纪时,古罗马有两个名字都叫圣·瓦伦丁的人,一个是主教,一个是牧师,他们都热恋自己的妻子。不幸这两位德高望重的人,又同时在公元270年2月14日殉道受难,而两人在殉难前所做的最后一件事,恰恰都是各自为自己的妻子写了表示对爱情坚贞不移的情书。后人为纪念这两位圣·瓦伦丁对爱的忠贞,便将2月14日这一天定为“圣·瓦伦丁节”,即“情人节”。不同时代,过情人节的习俗有所不同。其中从1837~1901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时期的情人节习俗最为独特:2月14日这一天,一对对情人,将一株生有两朵含苞待放花蕾的春枝移植在特制的盆内。花名的第一个字母必须与这对情人之一姓名的第一个字母吻合。几天后,如果这春枝上的双蕾怒放,交相辉映,便预示这对情人白首偕老;如果双蕾各分西东,相背吐蕊,这对情人终将劳燕分飞;如果花开得硕大、灿烂,表示以后子孙满堂,合家欢乐;倘若一花枯萎凋谢,情人中的一人有早夭之险。在白金汉郡还曾盛行在情人节之夜祈祷的风习:点燃一支蜡烛,插入两枚细针,从烛底插到烛心,默念自己的爱人的名字,祈祷相爱始终,待蜡烛燃至针尖,据说所爱之人便会及时叩扉而至。还有个情人节的习俗:在情人节前一周内,连续7夜,将左脚上的袜子脱下穿到右脚上,反复祝愿:“愿我的心爱人儿能进入今宵梦境。”据说,这时月下老就会抛下一根吉利的大红丝线。还有将袜子脱下绕在颈项祈爱的。
维多利亚时代之后,情人节风俗渐渐淡化,20世纪三四十年代,随着贺卡的盛行,情人节又复热火重燃。在有的国家内,情人节已有演变为女性向男人表达情谊的趋势,于是,3月14日又成为“还情节”,即男人向女子馈赠礼物以示“还情”。近20年,情人节在中国已越来越被重视而成为中国现代性风俗了。
(汤 笑)
割礼 khitān 广义的割礼指某些宗教与民族流行的在男女进入成人期前做的外生殖器割损仪式;狭义的割礼仅指对初生男婴举行的用石刀割损阴茎包皮的宗教仪式。据统计,全球1/7的人皆受割礼。有些地区则盛行女性割礼。
割礼的起源 从对古埃及的木乃伊、裸体画像、雕像、史籍资料研究得知,割礼可上溯到公元前2000余年。公元前1世纪的希腊地理学家史特拉伯认为,古埃及时代,不仅有男性割礼,也有女性割礼。在太古时代起,便有割礼的宗教仪式。据说,耶和华曾教示阿伯拉罕,所有男子,都要施行割礼。可以认为,割礼起于古埃及,传于犹太,而阿拉伯人在伊斯兰教出现前,便有了割礼的习俗。对于割礼的起因,有3种说法:①去势情结说。精神分析学派认为割礼是父亲为防止儿子奸母对儿子采取的早期防范——去势行为。最早可能将婴儿的阴茎全切除,随文化的发展,人口繁衍的急迫与亲情的增强,遂以割包皮作“去势”的象征,这是去势情结的表现。②“死后再生”说。此种观点认为,割礼是“戮婴”的象征,而“戮婴”可使婴儿死后再生,生命力更强,这可从澳洲人为割下的包皮实行埋葬式推测。③“成年仪式”说。这一派认为,割礼与成年文身、穿鼻饰环、拔齿(马来半岛及印度西南海岸的一些民族为青春期的青年男女拔去犬齿或门齿)、剃发的“成年的仪式”一样,可使接受割礼的男女,从形象上跨入成人行列,并有“血的圣约”的意义。
割礼形式 割礼分为男性割礼和女性割礼。①男性割礼。又有婴儿割礼和成年割礼两种。男性割礼多是把包皮割除,但澳洲某些种族则大部分做切开男性生殖器下部的简单手术。有的民族仅割断包皮系带。②女性割礼较复杂,简单者只是用石块、木棒、神象的阴茎、母亲的手指捅破处女膜,类同于因“处女禁忌”而对处女膜的处置;复杂者则将少女的全部阴蒂及部分或全部阴唇一并割下,以剥夺女子对性刺激的敏感性,是一种十分残忍而愚昧的风俗,但此风俗在南美洲一些地方及埃及仍有遗风
(汤 笑)
龙阳 male homosexual; gay 古时对男同性恋的专指词,即“龙阳之好”的简称。又代称“安陵之好”、“分桃”、“断袖”。“龙阳”典取《战国策·魏策·魏王与龙阳君共船而钓》:魏王的同性恋伴龙阳君与魏王一同钓鱼,钓得10多条鱼却哭起来,自言初喜第一条鱼,待钓得大鱼,便舍弃初钓上的小鱼,以此喻示“臣亦犹曩臣之前所得鱼也,臣亦将弃矣,臣安能无涕出乎?”果然诱使魏王下令不准任何人再推荐美人:“有敢言美人者族。”足见魏王对龙阳的恋情之深。同性恋又一代称为“分桃”。典取《韩非子·说难》:卫灵王与弥子瑕为同性恋伴,二人如胶似漆,曾有“分桃而食”的记载。旧时又称同性恋为“断袖”,典取《汉书·佞幸传》:汉哀帝对其同性恋伴董贤,宠爱至极。一日,哀帝与董贤共眠,董入睡后压住了皇袖,哀帝不忍惊醒于董,竟执剑“断袖而起”。中国自古对帝王同性恋的记载颇多,潘光旦根据《史记》、《汉书》中有关佞幸传略的记载,认为西汉十几个皇帝“几乎每一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的对象,或至少有同性恋倾向的嫌疑”。魏晋南北朝,“狎昵娈童”遍及到士大夫和普通百姓。至唐和五代,男色之风渐衰,而到宋代又起,且京都有男妓娼寮,宋徽宗为此曾下禁令。元代好男之风再衰,明代则是中国历史上盛行同性恋的王朝,当时朝廷禁止官僚狎妓女,因此,朝野上下以蓄纳男色为荣,从帝王大臣,富贾豪绅,到布衣百姓,囚徒戍卒,都有狎男者。正德帝曾选“年少俊秀四内臣”入宫,供为狎昵。熹宗朱由校更设“男院”,“征美妓于不夜宫,征召娈童(作为淫欲对象的美少年,也称嬖童)于长春院”,京师并兴起供官吏玩弄的伶人,是为“相公”(原指扮演旦角的男演员,后则成为男伶而兼同性恋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当时的官僚、贵族将他们充作妓女,对其进行缠足、束腰、缠胸等变性矫治,使男人女性化(见图)。清代仍有此风,士大夫狎戏子,百姓寻“相公堂子”,因而盛起“相公业”,有人专门收买优伶男童卖淫,官僚富豪竞相狎昵。直到民国,男风渐息,但同性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未绝迹,至今在中国仍有存在。
(张玉亮 汤 笑)
相公(男人女性化)
面首 noblewoman's gigolo 旧时专供有地位女子泄欲的强壮而姣美的男子。又称“男宠”、“男妾”、“情夫”。其意为“面取其貌美,首取其发美”。《资治通鉴·宋纪·太宗明皇帝上之上》载:“山阴公主,帝妹也,尝谓帝曰:‘妾与陛下男女虽殊,俱托体先帝,陛下六宫万数,而妾惟驸马一人,事太不均。’帝乃为公主置面首左右三十人,进爵郡长公主,秩同郡王。”这是正史中明确记载面首者。《旧唐书·外戚列传》云:“易之初以门荫,累迁为尚乘奉御,年二十余,白皙美姿容,善音律歌词。则天临朝,通天二年,太平公主荐易之弟昌宗入侍禁中,继而昌宗启天后曰:‘臣兄易之器用过臣,兼工合炼’,即令召见,甚悦,由是兄弟俱侍宫中,皆傅粉施朱,衣锦绣服,俱承辟阳之宠。”张易之、张昌宗兄弟即是武则天母女的面首。历代后宫,常由太监自外携进面首,供众宫女享受。达官贵人、富豪商贾的失宠妻妾,耐不得寂寞,也有出资供养面首的现象。面首的出现,是女性对男性社会中男子三房六妾的报复,是有钱势女性泄欲的渠道。
(张玉亮 汤 笑)
女冠风流 amorous taoist nuns 中国古代女道士的浪漫生活。关于女道士的种种风流韵事,从唐宋以来一直是文人笔下津津乐道的话题。一些现代学者甚至认为唐宋时代的许多女道士其实就是变相的高等妓女。有关女冠风流的记载和诗歌作品,从唐代开始盛行。在许多著名诗人如白居易、元稹、李商隐、赵嘏等人的诗集中,都有大量题赠和歌咏女道士的篇章。在这些诗篇中,女道士们常被描绘成聪明美丽而又风流多情的迷人女性,近于古代士大夫审美观念中的理想女性形象。不少女道士也确实高张艳帜,广交学士名流;她们自己也往往能诗,与名士们相互吟咏唱和。风流女冠当中非常著名的代表人物有鱼玄机和李冶(李季兰)。有些女道士还被召入宫廷,同样引出许多香艳的传说。此后关于女冠风流的传说与风气一直延续不绝,直到清代文献中仍有这类记载。
唐代皇室尊崇道教甚力,道教在唐代的繁荣使得女道士们通常都有较为丰厚的供养而无衣食之忧,因此她们常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诵道书、学习歌舞和作诗以增加自己的文化艺术修养;同时也有条件精心修饰容仪、讲求妆束并美化居住环境。女道士中的上层主要是自愿修道的公主和贵族女子,而唐代贵族女子的性观念又非常开放。再加上女冠们确实是古代中国社会中的“无主”女性群体——男性可以完全合法地将性兴趣指向她们并被接纳(在这一点上妓女也是如此)。以上三方面的原因,使得女道士们对于文士和官员来说具有极大的社交魅力。
(江晓原)
缠足 binding women's feet 女子自幼时双脚以帛紧裹,使不能正常成长而变形成为粽样小脚。又称“金莲”。是中国古代和近代独有的性文化习俗。缠足的起源,无确切资料可考,传说起于五代的南唐后主李煜。李煜的宠妃窅娘,纤丽善舞,足小可人。李为她筑起六尺高的“金莲花台”,饰以珍玉细带,令窅娘以白帛缠足,使纤小的双脚如新月状,着素袜于莲中翩翩起舞,飘飘欲仙,逸美异常。众宫女为取宠于后主,皆效仿,这便认作为缠足的起源。
缠足风的变迁 经唐至宋,缠足风蔓延。《辍耕录》记:“元丰以前极少缠足,宋末遂以大足为耻。”元代的缠足风益盛,女子缠足被视为端庄、珍贵之举。《琅环记》云:“吾闻圣人立女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明代缠足已发展为时髦风尚,姣女名妓无不以缠足为媚,男子也普遍追求女子的小脚。清代缠足风靡全国,从官宦、富豪到平民百姓;从城镇到穷乡僻壤,女子皆自幼缠足。顺治二年(1645)曾下诏禁止缠足。康熙元年(1662)再禁,仍不止。康熙七年,有人奏免禁令,缠足越加普遍,满族人也效仿。乾隆曾严禁旗人缠足,但乾隆之后,缠足风已至每家每户。女子缠足后不能下田、行走困难,越发不自由,故清代和民国的名士俞正燮、袁枚、李汝珍、康有为、黄遵宪、梁启超、谭嗣同等都极力反对缠足,李汝珍在其名著《镜花缘》中就假借林之洋入女儿国,写出男人被强迫缠足之苦。中国缠足的绝迹大约在20世纪40年代末。缠足旧时盛行北方,而于两广、福建、台湾以及海南影响较小。
危害性 缠足手段十分残忍:四五岁的女孩被迫穿上尖头鞋,限制脚的自然成长,6~8岁时又被迫用布条将4小趾裹向足心,层层紧缠,针缝密裹,昼夜不松。致使女童疼痛悲号,夜间尤甚。这就使足骨变形、移位成畸形(图1)。女子缠足后,行走不便,对女子的生活和劳作增加了困难。
图1 缠足使足骨骼严重变形
性心理缘由 在诸多的缠足原因中,病态审美观深入人心是主要的。这种审美观历经上千年,成为心理定势,人们便以为女性的脚越小越美,脚成了女性性魅力的主要标志(图2)。所以旧时提媒、相亲,首要条件不是容貌而是脚的大小。脚成为女性比胸乳、腰臀更神秘的性感部位,以至于春宫画有画出女阴、女乳的,却无画出赤裸小脚的。小脚成了取悦于男人的器物。正如李渔所写:“瘦软无形,越看越生怜惜,此用之在日者也;柔若无骨,愈来愈耐抚摩,此用之在夜者也。”在文人墨客的诱导下,“金莲”的诱惑力日增,于是封建士大夫不惜精力与笔墨地研究、描写、品评女人的小脚。在众多的著作中,最有名的是清代方绚的《香莲品藻》和民国时姚灵犀的《采菲录》。前者还特意将金莲划分为五式九品。千百年来,中国旧时男子恋小脚的因由,从性心理角度分析,除了病态审美心理外,还与男尊女卑的习惯势力有关。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和玩物,男人剥夺了女人的自由,于是,缠足成为对女性最好的行动约束和社交障碍。弱不禁风、纤柔摇摆正好满足了封建男士的性奴役、性虐待的变态心理,也成全了受旧礼教毒害的女性的性被虐和性臣服心理,甘心情愿地受男人摆弄;而品评、怜惜、赏玩女人的小脚,便成为封建士大夫的变态性趣味。值得一提的是,女性的脚本来是与乳房、口唇、阴蒂等性敏感区迥然不同的非性感带,但经过千百年世代的专注与崇尚,女子自身的特别敏感与男子的专意抚弄,居然也成为女性新的“性感区”。所以,男人赏玩、抚弄小脚,便成为旧时男女做爱前的特有“性前嬉”,这在古代文学的性描写中比比皆是,如《绿野仙踪》、《欢喜冤家》等。此外,有人研究认为,女子缠足后,因站立、行走重心不稳,两腿、胯间肌肉长期紧张,致使阴道紧缩,婚后始终如处女,可增强性交时男女的性快感。此说即使有解剖学上的依据,也绝不是缠足的缘由。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殊文化背景产生的病态性风俗。
(汤 笑)
图2 三寸金莲
太监 eunuch 古代在皇宫内侍奉皇帝及其亲属的被阉人(见图)。亦称宦官、寺人、阉人、阉官、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内监等。太监的起源尚无定论,据对甲骨文的分析,阉割一事已有4000年的历史。且东西方都有,几乎在同一时代出现。阉割方法,东西方也大致相似。古埃及的阉割术,须由僧侣执行:先以韧线扎住阴茎根部,即以剃刀将阴茎割除,以灰和热油止血,此法多感染,死亡率高。印度则以竹板夹住阴茎再行切除,防腐感染剂有所改进,死亡率降低。中国由专门设的“刀子匠”执行阉割手术,先用白绳或纱布紧紧绑住被阉人的下腹部及腰部,用热胡椒水在手术部位反复消毒,以利刃将阴茎与阴囊一并切除。然后以白蜡针形栓插入尿道,用浸过冷水的洁纸包扎伤口。手术成功率高,但恢复痊愈期需百天。待痊愈后,被阉人被带入王府学习宦官实务,方可经察验入宫。太监有自幼时便阉割的,谓之“通贞”。其言语、举止类同女孩,尤为嫔妃喜爱。他们在宫中不做粗重差使。中年后才行阉割的太监谓之“净”或“贞”。阉割后的“净”,其声渐变,其须渐脱,且由于内分泌失调,太监都有早衰现象,皮肤过早松弛,皱纹过早过多地出现。生理的反常往往导致心理异常,情绪不稳,脆弱而卑微,多疑而怪癖。
明代太监(彩塑)
中国春秋时代的诸侯已使用宦官,战国时赵国设有宦者令。秦汉的太监属少府,隋唐及宋代又设内侍省,由太监主管。明代太监权势极大,拥有出夜、监军、镇导、侦察臣民等权力,设十二监、四司、八局计二十四个机构,各有掌印太监提领,称二十四衙门,掌管整个宫庭的建设、礼仪、生活及婚丧嫁娶、祭祀迎宾等所有权力。清代的太监以总管太监、首领太监为首,隶属内务府。明朝另设记录皇帝与皇后、嫔妃性交时间的敬事房太监。敬事房太监必须在皇帝晚餐时将十多张、数十张写有妃子名字的名牌,置于银盘中跪着托上,由皇帝决定当夜宠幸的妃子。皇帝只须将宠爱妃子的名牌反过,太监便脱掉那个妃子的衣服,用羽毛制成的毛衣,将她裹住背到皇帝的寝宫。敬事房太监详细记录年、月、日,一到时间,太监即呼“时间到了”,皇帝无回声,再呼、三呼,便把妃子送回原地。由于太监多是皇帝及亲属的贴身侍奉人,其上层分子又多是帝王、帝后亲近的奴才,所以每能左右朝政,窃取较大的权力。东汉、唐、明等朝代都有过太监专政的历史。得势太监总想过常人的家庭生活,于是娶妻纳妾成为明代太监的时尚,多与宫中女官结为夫妻,称为“对食”或“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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