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哲学
性哲学 philosophy of sex; sexual philosophy; sexosophy 对与性有关的观念形态进行研究的学科。性学的一个分支。从历史上来看,这是性学中最早的分支之一,因为在中国周秦时代的哲学家、在西方古希腊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哲学家都有关于性的哲学论述;然而,从现状上来看,虽然性哲学的领域和专门著作确实存在,但都还并不是一个体系和内容业已成熟的性学分支。在性哲学这一学科名称上,也未尽统一。例如1984年R. 贝克和F. 埃利斯顿合编《哲学和性》用的是“philosophy and sex”。1991年A. 索布尔编《性哲学:当代文选》用的是philosophy of sex。1994年V. 布洛和B. 布洛合编《人类性学百科全书》中所用的词条也是philosophy and sex,并没有用philosophy of sex或sexual philosophy。在1995年R. 弗兰科尔主编的《性学大全字典》中,以上几个词组都没有成为词条,而用了另外一个新词sexosophy(性哲学)。20世纪性学著述最丰富的美国性学家J. 莫尼教授提出:sexology(性学)处理的是有关性的科学证据,而sexosophy则处理有关性的信念和教条。sexosophy也可译为“性哲学”,都比philosophy of sex包含更广,即包括了不同个体的、不同人群的、不同文化的性信念和性教条,包括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时代的性观念和性教条。
性哲学问题,看来很抽象。正因其抽象,以致便无所不在,甚或相当具体。性哲学问题,如何回答,如何解决,非常直接地和许多性态度问题、性行为问题、性社会问题、性道德问题、性法律问题、性文化问题紧密相关。随着性哲学研究的深入,将会有更多的问题在更大的尺度上为人们所认识、所认同,必然会有助于现代性文明的建设,有助于增进社会和家庭的幸福。
就像哲学与伦理学(道德哲学)、美学(艺术哲学)等有从属关系一样,性哲学与性伦理学、性美学等也有从属关系。本条目将尽量不把性伦理学、性美学的内容包括在内,以突出更一般的性哲学问题。
“性”是否独立地存在 有关“性”的第一个哲学问题,是带有“本体论”性质的基本问题:“性”是不是一种单纯的、并不要和别的概念掺和在一起的独立存在?自古以来,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文化,多半实际上给予了一种否定的回答,而认为性只应和生殖连在一起,或者只应和爱情连在一起,或者只应和婚姻连在一起,或者和另外的什么玄学的东西连在一起,只为“性”而性,是低级的、堕落的、非法的,或反道德的,等等。近年来,一些性哲学研究家从不同的观点论证“性”是一种单纯的存在,例如,A. 戈德曼在1977年发表《单纯的性》一文,认为“性只不过是一个人想和另一个人的身体相接触并由此产生快感而已”。R. 范诺伊在1980年出版了一本书题为《性不伴有爱:一种哲学探讨》,主张性的本质只在于体验“性感受”。著名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J. -P. 萨特、美国性哲学研究者T. 内格尔(1969年)、R. 所罗门(1984年)等则将“性”的本质加以扩大,认为性的唯一或主要目标只是人际沟通交流的一种复杂形式,并不一定要有性交的存在,等等。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任何一种对“性”的本质的界说或定义是被一致接受的。
“性”是否应予肯定 概括起来说,不同个体、不同人群、不同民族、不同社会、不同宗教、不同时代、不同文化对于“性”的信念、态度和评价,可以区别为“性肯定观”和“性否定观”两种。
性肯定观以一种积极的、正面的观点来看待性欢乐、性亲密关系和性行为,将其看成是人类生活极其自然的一部分。性肯定观的核心在于承认性欢乐和对这种欢乐的追求,乃是一种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建设性力量,而不是破坏性的坏事。(www.xing528.com)
性否定观指一种社会的评价、文化的态度、宗教的传统,或一种个人的价值观念系统,把人类的性行为看成是需要加以限制和压抑的。性否定观基于一种信念,认为性冲动、性欲、性驱力,乃是一种危险的、有潜在破坏性的力量,需要加以压抑,加以升华,或以其他方法加以控制,以维护社会秩序。
由于客观上的复杂性,在一个民族、一个社区、一个社会、一种宗教、一个学派、一种文化,对于性的态度很少会百分之百全持否定观或肯定观,因而判断起来,也会遭到困难,必须多做具体分析,抓住主要的、本质的倾向。例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儒家来说,一向常被指斥为对“性”持保守、压抑和否定的态度。其实这种指斥是缺乏具体分析和充足论据的。就原初的儒家学说来看,即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人们可以看到的倒是一种性的肯定观。孔子的门生编成的《论语》中说:“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在这里,“不语”带有不同意、不支持的意思。孔子的亲近学生们只举出“怪”、“力”、“乱”、“神”4样东西是孔子不赞成的,其中并没有列举“色”(性)。孔子倒是直接了当地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论语·子罕》),承认人们普遍地喜欢“性”。在《礼记》中,更以肯定的态度直接指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把人们对性生活的追求和饮食一样加以并列,指出这两者乃是人类两个最大的自然欲望。《孟子》中“食色性也”这一论断,是广被引用的。虽然这话并非孟子、更非孔子,而是告子的话,但是孟子对告子的这句话,并没有反对,而是默认。进一步在《孟子》中还有“好色,人之所欲”(《孟子·万章上》),孟子还曾为齐宣王自称“好色”做有力辩护,说:“当是时也,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加上“男女居屋,人之大伦也”等许多关于婚姻、家庭的论述,可以说孔子和孟子所代表的儒家,把性看成是自然的正常欲望,应该说是一种很有力的性肯定观。
把儒家看成是“非性”的谬见,不仅见于中国,也见于海外。值得指出的是,四书的英译者J. 莱格在1894年译《论语》时,他竟有意将“食色性也”中的“色”字不译成“sex”,而译成“颜色”(color)。他的翻译影响很大,一直到现在还不断重印。可说是他把儒家经典四书变成只有“颜色”,没有性欲的“清教徒”著作,使人误以为儒家乃是“无性”的或“非性”的了。
诚然,南宋以来,主张“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以程颐、程颢和朱熹等为代表的“新儒学”或道学家,应该说是性否定观的鼓吹者。他们关于“存天理、灭人欲”的教条,自然是近千年来中国社会性压抑、性蒙昧的哲学根源。
性权利是否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政体、不同文化对于“人权”、“基本人权”所赋与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但是,“人权”和“基本人权”的概念本身是被全世界广泛接受与承认的。但是,“性权利”是不是“人权”或“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则有待确定,即便确定“性权利”应为“人权”,甚至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对于“性权利”中包括一些什么内容,又会有很大的争议。不同国家、不同政体、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但会有不同的回答,甚至有完全相反的看法。例如,“性权利”应该包括有“性自决权”,即自己决定自己的性指向与性行为的权利。现在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特别是一些地方立法)已逐步趋向“同性恋”作为一种性指向而不受歧视、不受惩罚。但是,更多的国家(包括在某些地方立法中承认同性恋者平等权利的西方国家),则对同性恋持反对以至惩处的态度。近几十年来,一些研究性权利的著作,甚至文件、纲领屡有出现,反映出人类已经开始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面对“性权利”作为“人权”或“基本人权”一部分这一重大而艰巨的课题。
(阮芳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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