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阿里巴巴的B2B模式
阿里巴巴集团的成功,关键在于其交易模式。那么,其交易模式是否会受到挑战?哪些公司会对阿里巴巴集团构成竞争?这些竞争主要来自于哪些方面呢?
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正式登陆港交所,股价首日疯涨192.59%,成为当时上市首日最赚钱的新股。随后,每次在报纸杂志上看见“阿里巴巴”四个字,前面总是会冠以“最大市值互联网公司”、“香港新股王”等美称,而阿里巴巴股价在同年12月初达到41.8港元,市值超过2100亿港元。
有趣的是,阿里巴巴的保荐人个个都很“大公无私”。2007年12月6日,即阿里巴巴上市“满月”,IPO两大保荐人德意志银行和高盛在同一天发布看空阿里巴巴的研究报告,分别给出“沽售”和“卖出”的初始评级,目标价分别为26.70港元和30港元,而前一天阿里巴巴收盘价为37.20港元。受两大保荐人同时唱空的打击,阿里巴巴在12月6日当天暴跌12%。
2008年3月18日,阿里巴巴(HK1688)发布了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经审核全年年度业绩。财报显示,阿里巴巴2007年度总营收入为人民币21.62亿元,比2006年增长59%;净利润为9.67亿元人民币,比2006年增长340%。
根据阿里巴巴的年报数据,国际交易市场的营业收入由2006年的9.919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07年的15.477亿元人民币,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71.6%,这一增长主要来自于“中国供应商”会员数目以及增值服务销售额的增加。由于阿里巴巴进一步的地域拓展,“中国供应商”的付费会员由2006年年底的18682名增加至2007年年底的27384名;而阿里巴巴的国际诚信通付费会员由2006年年底的10843名增加至2007年年底的12152名。本年度阿里巴巴调整了关键词收费服务的价格结构,也开始向客户推销阿里软件的解决方案,该协同销售为营业收入的增长带来了贡献。中国交易市场的营业收入由2006年的3.720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07年的6.151亿元人民币,占全年总收入的28.4%,此项增长反映了客户基础及会员平均消费的增加。于2007年底,阿里巴巴的中国交易市场拥有266009名“中国诚信通”会员,较2006年年底净增76436名。另外,阿里巴巴于2007年新开发了例如黄金展位及品牌推广展位的增值服务,受到客户广泛欢迎。
阿里巴巴首席执行官卫哲在财报记者会上透露,阿里巴巴2008年将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三个方面,即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全球化和阿里巴巴生态链。他表示,阿里巴巴认为2008年全球贸易形势将表现为两个现象:内贸由于内需增长的拉动而快速发展;国际贸易将在动荡中追求风险化分散。正因为此,他表示,阿里巴巴将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推出多款新产品,打造全新的基础设施;在国际化方面,由于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电子商务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工具、一个非常好的平台,阿里巴巴将加速拓展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市场;此外,2008年,阿里巴巴将采取更开放的态度,除了与阿里软件、支付宝等集团内部兄弟公司继续保持合作外,还将使更多的合作伙伴加入阿里巴巴生态链。为了实现这上述三个目标,阿里巴巴将通过四个方式来实现:第一,积极发展新用户、付费会员;第二,开发新产品;第三,要打造新的销售团队,2007年,阿里巴巴的员工增加了2000人,2008年将再增加同样的数量,而其中的70%~ 75%将成为阿里巴巴的直销和电话销售员工;第四,阿里巴巴将新拓展多种渠道。
然而,阿里巴巴的高速成长并没有带来股票市场的正面反应。在港股市场整体走弱的情况下,被保荐人唱空的阿里巴巴也开始褪去新股王的光环。2008年3月18日,惨跌4个月的阿里巴巴盘中跌破13.50港元的发行价,新股王阿里巴巴开始被戏称为“港股版中石油”。至2008年7月,阿里巴巴市值486亿港元,8个月的时间,1600多亿市值被蒸发。
对阿里巴巴施以冷眼的不只是高盛,7月7日,里昂证券也将阿里巴巴的目标价调低至12港元。该行表示,虽然阿里巴巴的股价已经显著回调,但是以2009年预测市盈率计算仍有28倍(该行预计阿里巴巴2009年盈利41.01亿元),所以维持对该股“跑输大势”的评级。[1]
如果说高盛的唱空是舆论压力,那么阿里巴巴公司高管的套现行为则对投资者产生心理压力。港交所披露的交易资料显示,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彭翼捷于2008年6月24日至30日期间,先后三次以10.833~10.933港元的价格共减持25万股阿里巴巴,回笼资金270.88万港元。其中,6月30日,彭翼捷一次性减持24万股套现约260万港元。资料显示,目前彭翼捷仍持有阿里巴巴240万股,按照昨日收盘价计算,其持股市值约2311.2万港元。彭翼捷也成为2008年5月初员工持股解禁后第一位卖股套现的高管。阿里巴巴的员工持股分别于2008年5月和11月解禁,摩根斯坦利预计,这将令公司自由流通股数增加50%。员工解禁股的抛售压力或成为阿里巴巴股价的一大阻碍。
二、如何评估B2B商业模式
1. B2B模式的成功要点
美林认为,B2B模式的成功要点在于:①采用先进的专业管理。②先入优势。③参与分销和物流。④保持中立地位。⑤上市融资(如果需要)。
美林报告认为,每个产业部门都不一样,因此,每个市场造市者必须审慎行事。而成功者给我们的一些启示就是他们都基本上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1)要有足够多的买方和卖方。如果市场供需双方不足够大,那么,市场就会变得十分狭小,即使造市者能够成功启动市场,也会造成市场缺乏容量,没有开发潜力,很快失去了拓展的意义。好比淘金、采油,储量不够大就没有开采价值一样。
(2)要保证市场具有流动性。假设市场供给和需求都较大,但是如果买卖双方成交不活跃,市场没有足够的流动量,那么,顶多是“有场无市”,商业模式只是一个空壳罢了。类似的失败例子很多,比如国外的boo.com。
(3)市场可以对买方和卖方进行细分。进行细分的目的在于,中间商可以通过增值服务满足细分市场客户的需求。
(4)没有进行电子商务之前,市场运作效率较低。比如,卖方和买方十分分散,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沟通比较复杂;存在着大量的不对称信息。
我们认为应当补充一点,就是对从事B2B物品的选择。一般而言,易于成功的B2B模式,所经营的物品应该是比较容易仓储的。比如E-steel经营的钢、Aluminum经营的铝等都符合这一要求。另外我们发现,易于从事期货交易的品种都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我们大胆断言:未来要取得成功的B2B模式,必定是经营那些可以开展期货交易的品种的网站。
2.交易导向的B2B模式如何获利
图3-1 B2B的价值创造
资料来源:Steven Kaplan,Mohanbir Sawhney:B2B E-C.
那么,电子商务是如何创造价值的呢?它们创造价值的途径包括:聚集和配对(见图3-1、图3-2)。通过大量的买卖双方的聚集交流,实现了ONE-STOP SHOPPING,降低了交易成本。进入另外一个买方,只有利于卖方,而对其他买方不利。反之亦然。
图3-2 B2B的机制与中心偏离
资料来源:Steven Kaplan,Mohanbir Sawhney:B2B E-C.
双向聚集具体的特点:
●基于目录价格进行协商
●通过聚集买卖双方获得利益
●需要保持中立身份
●需要双边参与
●对于系统购买较为理想
●对于有双边细分市场也较为理想
销售商聚集和购买者聚集的特点:
●基于目录价格进行协商
●通过集中需求或者供给使买方或者卖方获得利益
●在集中需求或者供给时,由于他们代表买方或者卖方可能出现偏离
●对于系统购买较为理想
●对于存在大的(或者小的)购买者或者销售商的市场,较为理想
动态造市商的特点:
●基于动态市场价格进行协商
●通过聚集买卖双方获得利益
●通过改进配对机制和流动性使买卖双方获利
●需要保持中立身份
●需要双边参与
●对于现货购买较为理想
●对于有双边细分市场也较为理想
前向拍卖和反向拍卖的特点:
●基于动态价格进行协商
●通过集中需求或者供给使买方或者卖方获得利益
●在配对需求或者供给时,由于他们代表买方或者卖方可能出现偏离
●对于现货购买较为理想
●对于有单边细分市场,较为理想
按照3/70法则,在每个细分技术市场中,三个公司通常要占70%的市场份额。因此,每个商家都会争取进入“三甲”之列,否则就无法生存(见表3-1、表3-2)。
表3-1 B2B电子商务中的价值增值比例
表3-2 垂直B2B电子商务市场
资料来源:Figure-Morgan Stanley DeanWitter Internet Research.Format-Ventro.2000.
3.阿里巴巴B2B平台模式如何盈利
如前所述,阿里巴巴的盈利来源于中国供应商会员和诚信通付费会员。根据阿里巴巴的年报数据,国际交易市场的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来自于“中国供应商”会员数目以及增值服务销售额的增加。由于阿里巴巴进一步的地域拓展,“中国供应商”的付费会员由2006年年底的18682名增加至2007年年底的27384名;而阿里巴巴的国际诚信通付费会员由2006年年底的10843名增加至2007年年底的12152名,同期,阿里巴巴的中国交易市场拥有266009名“中国诚信通”会员,较2006年年底净增76436名。
(1)现有的中国电子商务环境能否吸引更多的会员。艾瑞市场咨询(iResearch)最新的研究成果显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占主流,网站功能单一、交易手段不完善,以及地区和行业发展不平衡是影响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利因素。但中国互联网环境的大幅改善,中小企业数量的持续增长和政府政策法规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的飞速发展。而互联网整体发展水平和企业对B2B的认知水平是B2B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阻力,网上支付、CA认证、物流配送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比例远低于前两项,比例分别为38%、31%、31%和25%(见图3-3)。
图3-3 影响B2B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资料来源:《计算机世界》,2005年6月。
(2)阿里巴巴B2B能否开发更多的功能和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艾瑞市场咨询根据资料整理显示,供求信息服务是国内B2B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最为普遍的功能,94%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供求信息发布;实现交易平台的比例为75%;实现投标招标、竞买竞卖的比例各为50%;有44%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在线支付。现在的阿里巴巴已经意识到必须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来满足会员交易的需求,否则,单纯的信息平台仍然无法满足B2B交易的需求。同时,这些增值服务也将为阿里巴巴开拓新的利润源泉,避免单靠会员的收入维持业绩增长。
图3-4 B2B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主要功能
资料来源:《计算机世界》,2005年6月。
(3)阿里巴巴能否继续领跑B2B模式。如前所述,笔者参照波士顿咨询公司矩阵分析方法,对我国B2B模式进行矩阵分析如图3-5所示。
图3-5 中国电子商务B2B矩阵分析
处于狗类的B2B模式,不仅用户规模不足,而且平台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因此,这类模式处于淘汰的境地。
处于金牛类的B2B综合平台模式,阿里巴巴、环球资源和慧聪处于领先地位。
过去它们以信息服务为主,今后将向未来明星类过渡,即进一步关注业务流程深化,从单一的信息服务入手,强化业务沟通与洽谈、协助交易完成与支付、提供物流等配套服务等。
处于问题类的行业垂直模式,它们的特点在于关注行业业务,不单纯提供信息服务,试图完善整个业务流程。代表者如中国化工网、我的钢铁和全球五金网。有些行业网站开始整合全国的产业链,提供全方位的一揽子商务解决方案。
处于未来明星类的模式,必然是有大量的用户规模聚集,同时提供深度服务。这是中国目前B2B模式的未来竞争焦点。
三、行业网站能否挑战阿里巴巴模式
1.行业网站的优势在于产业信息聚集
如何在网络信息海洋中一下子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行业、产品乃至贸易伙伴,成为电子商务B2B关注的一个焦点。而行业网站试图通过产业聚集来实现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
产业聚集的定义从1920年韦伯《聚集经济》的理论到20世纪50年代的学者Eric Dahmen提出的Industrial Development Blocks的观念来研究产业成长与演进历程,其解释主体多为企业,来凸显产业聚集的概念。到了20世纪70年代,产业聚集所讨论的则在于厂商、产业间的衍生网络关系,透过地理上的接近性进行策略合作,分享资源与利益(Dicken,P.,2003)。[2]表3-3为诸多学者提出的产业聚集的定义。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产业群聚着重地理上的集中,整个产业或个别厂商可经由资源的共享,增强整体市场竞争力,而Nadvi,K.,Schmitz,H. (1999)[3]则特别着重“聚集”可帮助小企业远离市场压倒性占有与竞争,但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Sternberg,R.(1996)分析了排除政府力量影响的高科技区域,以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美国硅谷等七大高科技区域分析高科技地区发生的原因以反驳某些著名的“科技发展为基础地区成长”的理论。[4]总之,所谓产业聚集,就是在同一地区集中大批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且这些地区的产品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都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5]
表3-3 产业聚集的定义
资料来源:Porter M. E.(1990)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New York:Free Press,Macmillan. Carlsson,B. and Stankiewicz,R.(1995)“On the Nature,Function and Composition of Technological System”,in Technological System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the Case of Factory Automati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郑恩仁:《高科技产业群聚现象与共生关系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企研所1996年。
显然,在具有产业聚集地区形成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业平台,比如在浙江地区,更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有利于降低成本;这些企业之间可以实行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上下游之间可以较好地协作,形成整个产业的配套能力;同时,在整个产业发展下,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包括物流配送、金融服务、人才市场等)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些将进一步促成低成本的竞争优势的形成。
科斯提出交易费用的概念[6]之后,有些学者把交易费用的外延进行了延伸。阿罗(Arrow,1960)提出:“交易费用是经济系统的运作成本。”张五常(1987)认为,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合约的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简言之,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7]
根据前人的研究,我们可以把交易费用大致归纳为:
(1)市场交易成本,包括:①发现交易对象和发现价格的成本。②交易谈判与讨价还价的成本。③起草、监督与执行交易合同的成本。
(2)保证市场持续交易的费用,即市场作为一种组织和制度的自身维持费用,包括市场的建设投资、维护市场设施的投入、管理费用等。
(3)使交易得以发生的费用,即界定产权的费用以及转让产权的费用。
当然,对于交易费用的争论非常多。比如,科斯同意威廉姆森在抱怨学界普遍对科斯的论文“引用多而理解少”时指出的两个问题:①科斯没有把交易费用概念定义成可以操作的概念,从而后来者在应用此概念时不得不另循他途,例如使用“契约”和“权利”等有法律和操作规范的,对应于可度量事物的概念。②科斯没有说明到底是哪些力量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大小和交易制度的方式。
从上述分析来看,行业B2B模式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交易的相对集中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尤其是搜索费用、同行之间讨价还价费用、成交费用等。同时,市场交易聚集,交易活跃,行业网站运营者才有可能保证市场持续经营,网络的买卖经营户才愿意上网交易,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行业网站经营者与网络买卖者之间的利益在这里是相对统一的。
2.美国行业网站的状况
从美国的发展历程来看,美国各行业加入B2B起飞阶段时间如表3-4、表3-5所示。
图3-6 参与者与购买类型矩阵
表3-4 美国行业B2B进入状况
资料来源:PriceWater House Coopers,2000。
表3-5 行业及其代表的模式
续表
资料来源:摩根斯坦利添惠,互联网报告,2000年。
当然,美国的行业网站由于存在着众多问题,正如Gartner的高级研究分析师Gale Daikoku所言,建立这种行业电子交易市场的过程非常缓慢,需要脚踏实地地去做。因为建立这种交易市场的公司本来就进行着一种非常复杂的商业行为,并且准备将这种商业行为转移到互联网上。但AMR研究公司也举出了反例。化工行业的电子交易市场CheMatch.com 2000年的成交额达到了10亿美元,是所有行业中最成功的典范。而Altra Energy技术公司也被认为是实现了盈利、可自给自足并且快速增长的在线交易市场,该交易市场的月营业额也已经突破了10亿美元。
3.我国的行业网站发展状况
2007年,我国企业化运营的B2B行业电子商务网站总数超过4500家,其中具备盈利能力的约2300家,总服务收入约147亿元,从业人数超过19万人。[8]
尤其是,行业网站的使用率远比综合网站要高。企业普遍使用搜索引擎(71.98%)、企业自己的网站63.71%以及利用论坛(57.06%);在B2B电子商务网站方面,45.97%的企业使用行业网站,超过综合网站使用率(见表3-6)。
表3-6 企业做电子商务的主要渠道
资料来源:《电子商务世界》杂志,亿邦动力网:《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调查报告(2007~ 2008)》,2008年3月。
虽然B2B行业网站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但调查中却发现网站运营商的地理位置依旧具有区域集中倾向。浙江省的行业网站占到整个调查总体的四成,而来自上海、江苏、浙江的网站企业同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更有着明显的数量上的优势,约占被调查样本的65%,与2006年(约占50%)相比,长三角及周边地区行业网站在全国所占比重持续攀高。
目前,各类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会员费、广告费、竞价排名费用、信息化技术服务费用、代理产品销售收入、交易佣金费、展览或活动收入等。调查显示,广告费(83.93%)和会员费(76.79%)依旧是各类网站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见图3-7)。
图3-7 行业网站主要收入渠道
资料来源:《电子商务世界》杂志,亿邦动力网:《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调查报告(2007~ 2008)》,2008年3月。
但是,对比2006年我们发现,部分网站已经开始探索实现交易佣金、代理产品销售等服务收入。
行业网站提供的功能和服务可以总结为信息内容服务、交易匹配服务、交易执行服务、技术类服务、增值服务五大类,详细情况如图3-8所示。
4.网盛生意宝的行业模式
网盛生意宝是国内行业网站的标杆,对行业网站有着特殊的榜样作用和号召力。网盛生意宝是国内行业电子商务的领头羊,于1997年12月底由其创始人孙德良先生以2万元启动资金创建。网盛生意宝在迄今十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开发运营了中国化工网、中国纺织网、医药网等一批国内知名的行业网站,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行业网站运营商,并于2006年12月在深圳成功上市,是目前国内A股市场唯一一家纯互联网概念的上市公司。[9]
网盛科技在创立初期一直以盈亏平衡作为生存关键,以“会员+广告”的简单商业模式获得资源和现金流。对孙德良而言,“会员+广告”肯定不是公司的未来。这一点从网盛正在试图通过纵向和横向的双管齐下来诠释自身的未来业务发展策略上不难看出。一方面,在纵向深化上,增加会员黏性的唯一手段在于把服务做纵向深化。一个垂直的B2B网站的商业特点决定了其必然要满足用户和会员的“一站式”商务需求,要求不仅涉及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更深入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服务当中去。[10]
图3-8 行业网站提供和涵盖的主要功能
资料来源:《电子商务世界》杂志,亿邦动力网:《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调查报告(2007~ 2008)》,2008年3月。
另一方面,网盛科技更名,这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是网盛稳步推进发展战略的一部分。[11]网盛科技这一更名举措透露出一个很强大的“信号”,即网盛进一步表明了推进“小门户+联盟”模式的信心和决心,并且这一模式作为网盛的产业发展战略得到了更高层次的确立。
网盛科技的董事长孙德良2007年5月13日在上海宣布,将斥资5000万元打造“联盟网站——生意宝”(www.toocle.cn)。这是网盛科技自“生意宝”上线以来,首次公布项目投资计划,标志着“生意宝”已从一个B2B模式的“概念”落地变为“实体”。“生意宝”开创了“小门户+联盟”的电子商务模式,成为凝聚并引导行业网站发展的新阵地,其目标是要在全国专业网站中精选100家合作伙伴,共同打造100个类似中国化工网一样的行业龙头网站。[12]
当然,对于网盛的战略转型,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数字中国董事长吴军坦言,“这更像是一次资本市场上‘解套’的权宜之计,对于目前的网盛科技来说,不推出是等死,但推出就有可能是找死。”“‘生意宝’就是一次裸泳,一旦退潮后,也就一丝不挂了。”[13]网盛科技相关财报显示,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减少1.48%,每股收益0.47元,同比减少26.56%。事实上,网盛科技主营业务的增长高峰是在2004年,而2006年已经进入缓慢下滑和负增长的阶段了,由于化工系网站的特殊性,实际会员数增长缓慢,潜在会员则更少,易观国际称网盛科技不能实现短期快速成长,发展空间十分有限,以上数据有力地支持了反对者的判断。全球五金网CEO余德光认为,一旦牵扯到利益分享,合作就会出现各种分歧,业务重合势必会遇到网站之间争夺资源的困扰。[14]
对于网盛生意宝与阿里巴巴的模式之争,我们不愿意过早给出定论,我们希望更多模式公平竞争,百花齐放。然而,2007年7月出现了关于马云放言“不能让网盛在我的眼皮底下蹦跶,干掉它!”的传闻。2007年7月9日晚18:24,阿里巴巴公司向网盛科技发出一传真函,在此函中公司明确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马云先生从未发表过“不能让网盛在我的眼皮底下蹦跶,干掉它!”的类似言论;二是希望网盛科技孙德良董事长不要听信这个言论,能与阿里巴巴共同向媒体澄清事实,并希望网盛科技对此事给予答复。网盛科技特向马云先生致意如下:①网盛科技对贵公司处理此事的积极态度表示赞赏,对贵公司的诚意表示感谢和欢迎。网盛科技作为首个在国内A股上市的互联网企业,时刻不忘公众赋予的社会责任与使命,网盛科技深知发展好企业自身是根本,无意深入讨论任何不必要的纠纷或误会。②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良好,尤其是近年来行业电子商务成长迅速,为B2B领域带来了新的机遇与视野。网盛科技希望能同贵公司一道珍惜和维护目前的产业环境,秉承浙商精神,倡导务实、诚信与适度竞争,共同营造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在产业共赢中赢得公司自身的发展。
然而,到2008年8月双方争论演变成一场更大范围的口水战。马云及阿里巴巴频遭抨击。通过百度搜索,就可看到《消失的浙商,开始反思并以阿里巴巴和马云为耻辱》、《阿里巴巴的冬天比其他模式互联网企业更寒冷》等猛烈攻击的网文。引起业界关注的是,这些文章的出处均来自“中国B2B研究中心”及“生意社”。要知道,此两网站均归与阿里巴巴同在杭州的“网盛”旗下。[15]笔者对阿里巴巴与网盛都调研多次,无法判断它们之间的恩怨。中国电子商务环境已经非常脆弱了,无法经受得起更多折腾。笔者对《中国经济时报》表示,“竞合是永远的主题。双方应防止无谓的口水战”。
5.来自沱沱网模式的挑战
沱沱网(www.tootoo.com)是九城集团(NASDAQ:NINE)全力打造的国际贸易B2B搜索和增值服务门户。沱沱网以“全面质量采购”(Total Quality Sourcing)理念为核心构建“中国出口企业质量与能力评价体系”,能够多角度展现供应商在全程供应链中的各关键性环节信息,为海外买家提供全方位的企业资讯和数据垂直搜索。沱沱网作为买家寻找、分析、评价和选择优质供应商的入口和门户,帮助海外买家降低甄别难度、规避采购风险,更加快速、精准地筛选优质的供应商,得到海外买家的广泛认同。
沱沱网王双认为,在跨国采购长长的贸易链上,商业信用在商机、生产、物流、通关、结算五大环节中将至少涉及三类“信用”,不同的信用要通过不同的机制和规则评估和界定。这三类“信用”分别为:与海外营销有关的——市场信用;与生产制造和售后服务有关的——产品质量信用和与通关及物流有关的——供应链质量信用;与支付结算有关的——金融信用。其中,“质量信用”占据了生产制造、通关、物流三个重要环节。采购商在采购行为中首先考虑的是“质量信用”,然后才是“金融信用”等其他信用。目前,我们互联网上还没有能够完美解决企业质量信用的问题,才造成了海外买家面对海量供应商信息而无所适从。因此,与之对应的B2B电子商务应该从空洞和朴素的“诚信”进入到务实和专业的“质量”阶段。[16]
沱沱网的服务模式被称为VV模式(Vertical Search+ Value Added Services)。搜索服务(Vertical Search)是为买家和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入口和门户,增值服务(Value Added Services)是为满足企业客户网络营销深层次需求而为其提供的更具特色和深度的服务。九城集团与托马斯工业网络公司合作,为中国企业量身定制的“美贸通”网络营销解决方案,专门帮助中国企业开拓北美市场。
沱沱网质量搜索范围覆盖整个互联网,为采购商在质量信用上提供了完整的解决方案:第一,通过CQS贸易记录,即“中国优质供应商”(China Quality Supplier),展示企业的质量。供应商的贸易记录体现它的经验,经验体现其能力,能力则证明了该企业的质量。第二,沱沱网是B2B垂直搜索网站,作为增值服务,沱沱网为采购商提供了TQS(Total Quality Sourcing)搜索评估、筛选供应商质量的工具,帮助采购商从产能和设备能力、设计及工艺能力、生产运作及交付能力、通关及物流、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准确筛选所需要的供应商,这将大大降低采购商的筛选成本。第三,在获得企业授权后,采购商可在沱沱网上在线视频观看供应商现场生产状况以及产品质量控制过程,查询相关质量检测和控制数据。
四、阿里巴巴的隐忧
我们的研究是批判性地反思阿里巴巴模式的隐忧,揭示阿里巴巴发展过程中的潜在问题、走过的个别弯路,抑或目前的最大掣肘,试图剖析那些影响阿里巴巴进一步发展的因素。阿里巴巴的成功无疑是众人瞩目的,然而,我们这里将揭示的是阿里巴巴的隐忧,那些有可能影响阿里巴巴未来发展的问题,甚至是导致阿里巴巴崩溃的环节。
1.阿里巴巴股权结构的隐患
从香港上市的阿里巴巴股权结构来看,雅虎和软银分别是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从股权比例构成看,雅虎持有集团公司39%的股权,集团公司占网络公司83%的股权,雅虎间接持股32.37%,认购1.2%,共持股33.57%;软银持有集团公司29.3%的股权,通过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4.32%;两家合计57.89%。雅虎、软银通过阿里巴巴上市可直接获利数十亿美元,所以,雅虎和软银是更大的赢家。
那么,阿里巴巴是中国的企业吗?阿里巴巴IPO的成功,确实牵动了业内和国人的神经。在国际资本、媒体、业界和公众对于中国互联网概念的激情热捧的背后,理性驱使我们自问:阿里巴巴是中国的企业吗?从阿里巴巴集团注册地看是开曼群岛,在法律上属于纯外资企业。从股权构成比例看,美国雅虎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3.57%;日本软银持股24.31%,是第二大股东,两家合计持有将近60%的股份。中国公民作为创业者和管理层共持股12.79%,加上公司所有员工的股权大概共26.31%。这样,在所有权上,阿里巴巴的确也不是中国的企业,只是由中国公民创办的在国内经营的外资企业。因此,当微软举牌收购雅虎时,我们最关注的是阿里巴巴有可能受到潜在控制权的问题。
进一步的问题是阿里巴巴为什么会选择开曼群岛注册而不是在国内注册呢?这恐怕与我们早期的外资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对外资的优惠就是对内资的歧视)有关。创业者创业的目的一是创业,二是发展、盈利。企业家利用内外资政策差异合法降低创业成本或经营成本(或者规避歧视)似乎也无可厚非。留给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怎样对公民创业者予以留在国内而不是相反?什么样的激励政策是有利于国内创业的政策?国内公民创办的企业为什么外资成为第一大股东而不是国内机构或国内公民?从阿里巴巴的发展历程看,国内创业者缺乏的并不是创新能力,而是创业资本,而国内金融系统的缺陷就在于恰恰不能给予创业者以资金支持。我们只能归结为国内金融业发展滞后,风险投资起步较晚,国内缺乏对创业者扶持的环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观政策环境下,我们如何在相关制度、产业政策、融资规则及具体实施细则上去落实,营造出有利于具有创新能力、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的创新环境?可能需要相关专家、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2.对马云的过度崇拜
可以说,马云本人具有超强的演说能力,阿里巴巴人员存在着对马云的崇拜倾向,这是一个企业存在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其实,笔者也崇拜马云,但是一旦这种崇拜超过了一个限度,形成了过度崇拜,那么就有点问题征兆了。
我们试图提出一些假想问题:
离开了马云的阿里巴巴,会是什么样子?
马云何时退休?会像宏碁电脑的施振荣在60岁全身而退吗?会像微软的盖茨专心于自己的研究或者自己的基金会吗?(www.xing528.com)
我们当然希望阿里巴巴是依靠组织在运行,而不是靠一个马云的力量在推动。
马云是我们一直以来欣赏的创业者,但是,谁来制约马云不妥的言谈行为呢?
马云声称“阿里巴巴现在的最大竞争对手不是eBay,而是沃尔玛”。此言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据此认定“沃尔玛的采购与销售链条其实完全可以放在网上”却显得幼稚可笑。马云的同事甚至认为,“沃尔玛之所以强大是因为背后有无数供应商的支持,如果有一天这些供应商不存在了,那沃尔玛也就不存在了”。笔者想,无知者无畏,这些言论的确可以吸引眼球,但是,对于专业人士而言,这些论断过于武断。要取胜沃尔玛,必须做到“知己知彼”。沃尔玛领先于竞争对手,在于对零售信息系统进行了非常积极的投资:最早使用计算机跟踪存货(1969年),最早使用条形码(1980年),最早采用EDI(1985年),最早使用无线扫描枪(1988年)。这些投资都使得沃尔玛可以显著降低成本,大幅提高资本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1987年,沃尔玛的市场份额为9%,但它以人均实际销售额为衡量指标的生产率比竞争对手高出了40%。沃尔玛的许多创新,不论大小,如今均已成为行业标准。
另外,沃尔玛通过自己的卫星,早在1983年就建立了企业内部网络。目前,沃尔玛总部可以在数分钟之内对全球4000多家分店每种商品的库存、上架量和销售量全部盘点一遍。令人震撼的效率!然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从而做到及时准确的信息反馈和市场决策,只是沃尔玛企业专网功能的一部分。其实,主要的是通过企业内部高质的网络环境,沃尔玛可以实现对企业的网络化管理,进而推动信息化的进程。2001年,沃尔玛网站改进搜索引擎后,消费者能够很容易地找到50万种商品中的任何一种。2003年6月,沃尔玛首席信息官琳达·迪尔曼宣布投资1750亿美元推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的应用,目标是把该技术推广到国际市场上,让所有的供应商必须装备相关设备。更值得关注的是,沃尔玛一直在终端市场进行拓展和提供服务,正如沃尔玛的创始人山姆·沃尔顿所言:“卓越的顾客服务是我们区别于所有其他公司的特色所在。向顾客提供他们需要的东西——并且再多一点服务,让他们知道你重视他们。”不知道阿里巴巴诸位对竞争对手沃尔玛的做法有何感想?
也许,正因为阿里巴巴当时不是上市公司,马云可以忘乎所以。总之,阿里巴巴不是第一个试图打败沃尔玛的企业,这种“理想目标”可以建立,但是,实现它绝非一年半载可成。
3.阿里巴巴快速扩张中的协同力问题
阿里巴巴在1999年开创了B2B的交易平台,2003年通过淘宝网渗透C2C,进而2004年推出B2C,随后推出第三方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2005年与雅虎迷雾般的并购、抢占一个新的制高点,2007年先后推出阿里软件、取得香港成功上市、发布阿里妈妈。2008年,与英特尔合作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商用电脑,尤其是从2008年6月1日起,中国雅虎和口碑网开始整合,合并成立雅虎口碑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总部设于北京,口碑网作为雅虎口碑的商务运营部仍在杭州运营,原中国雅虎总裁金建杭出任雅虎口碑公司总裁,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是基于生活服务的电子商务、社区和通信等业务。
然而,不可否认,阿里巴巴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众多问题:
各个分支机构之间如何协同合作?都在做软件开发,如何共享知识?都在做市场开发与客户服务,如何共享客户资源,避免重复投入?
人员突破万人之后,组织结构面临不断扩大,阿里巴巴组织的官僚化倾向也在逐步形成,如何避免最高战略层被日常事务缠身?如何避免高层领导对新生事物的熟视无睹,导致决策的滞后?
特别是,如何保持机构庞大之后,阿里巴巴的文化不被新进人员稀释掉,或者被外来文化同化掉。也许,这种隐忧是阿里巴巴最为致命的毒瘤。
4.阿里巴巴治理结构的硬伤
正如我们在第一章所述,IPO本身对公司发展既有好处也有风险。通过IPO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增加流通性,树立品牌知名度,回报个人和风险资金;但也存在费用高,管理层压力增大,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对于创业者,保持公司发展战略、方向的控制权至关重要,其方式一般是占有公司较大的股权比例或者通过契约安排,但主要是通过占有较大的股权比例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从上面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看,管理层的股权比例较小,阿里巴巴管理层选择的是股东协议安排来保证管理层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的控制权。从管理层的角度看,阿里巴巴IPO的时机似乎并不成熟。那么,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上市真正的推动力是什么?
马云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说:“我们不缺钱,上市一定不为钱。”马云的意思很明显不是为了融资而融资。这样理解的话,就是对外界阿里巴巴上市融资的观点否定。从风险资本的角度考量,风险资本投资高科技企业追求高额回报,IPO是回报风险资本的较好途径。阿里巴巴经过孵化、起飞已经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风险资本需要获利退出。但在阿里巴巴与雅虎的联姻过程中,大部分风险资本已经退出,现在只有雅虎和软银两大股东;雅虎是战略合并后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前期进入的风险资本目前只有软银,软银在此次IPO中并没有大量抛售股权。如此看来,回报风险资本的观点似乎也很难成立。
可以推测,阿里巴巴也许已经有自己的国际化发展战略,IPO也许是阿里巴巴国际化战略的第一步。至于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后,阿里巴巴高管能否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在参与国际资本运作以及国际资本运作后而不至于失去公司控制权,沦为职业经理人,也许是上市后阿里巴巴高管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马云既担任集团董事长,又担任首席执行官,这种安排本身就不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我们曾经向阿里巴巴的“组织部”反映和交流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他人能否逐步扮演首席执行官的角色呢?我们注意到,马云近来越来越多地只打董事长一个头衔了。
客观地讲,我国资本市场的最大特点在于:“新兴加转轨”,要实现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们需要在短时间内跨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走过的上百年的历程,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承载着经济转轨的重任。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诚如中国证监会原某领导认为:“资本市场不能承受之重”。阿里巴巴上市也无法仅仅通过上市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数国内上市公司关注外部关系大于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
曾几时,我们以为公司上市之后,公司治理结构就可以完善到位,然而,尽管最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有所提高,但是,某些上市公司忙于跑政府部门、投资机构,而疏于对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整体公司治理水平仍然有持提升,尤其是要解决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问题,防止内部人控制,落实“新三会”的职责,避免走过场的现象。
阿里巴巴也不例外,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要做长期打算,阿里巴巴集团为此仍然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积累大量的专业人才。诚如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所言,“IPO后阿里巴巴最大的挑战不是来自对手,而是来自人才,我们要问自己,人才能不能使我们达到全球目标。”
5.阿里巴巴面临的诸多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
比如,支付宝的牌照问题。《第三方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迟迟没有推出,如何应对,不得而知。
比如,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配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曾经针对此问题做了专门的研讨会,获得了较好的反馈。
笔者认为:第一,网上是否征收税收以及如何征收税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不要急于做出结论。笔者注意到最近有些案件的处理,有些意外。上海首例网上交易偷税案的判决对网络交易税收有什么意义呢?其积极意义在于,促使国内有关部门更加关注网上交易税收这个问题;其消极意义在于对于众多网商而言,有相当的“威慑”,有可能导致某些地方某些网商的消极抵触。任何武断的判定对于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都是不利的。尤其是,电子商务在目前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处于探索的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一定要培育和爱护,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导致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数字鸿沟有可能加剧。
第二,美国从1996年就开始研究如何应对互联网交易所带来的征税问题。1998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就签署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电子商务,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以免限制其发展。这一法案不断连续推迟执行,但目前美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政策仍旧是免税。当然,各州之间对税收的看法也不尽相同。1998 年5月,WTO的132个成员国部长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互联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一年免征关税,但是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网上订购产品但采用传统方式通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同时,WTO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还提出三点建议,给各个会员国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①必须在不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对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不应有差别对待。②对电子商务的征稽系统应该简单透明,程序容易执行,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③与现有规则兼容,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付费系统,合作制定新标准。此外,由IBM、太阳电子公司和美国联机公司等代表组成的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委员会于1998年4月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该委员会认为,税收政策应力求符合以下标准:①中性原则,采用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的各类交易,均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②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③减轻管理和奉行政策所带来的负担,从而减少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
我国达成的共识是在中国网上交易应当收税,但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应该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B2B和B2C类型的网站由于有明确的收税主体,对其进行征税的争议并不大,争议还是集中在C2C类型的网站上。大多数专家认为,对C2C网站应该延缓征税。其实,国家“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要求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税收问题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正在组织人员对此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我们也希望业内外有更多的有志之士以务实求真的态度参与进来。电子商务的未来在于你、我、他的共同培育与支持!
第三,网上交易挑战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包括属地原则、征管方法与手段,现在的争议包括:如何定义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该征收哪几种税?税收的起征点或者标准怎么定?以及利用什么样的手段来实现对每个交易主体的税收监控?通过什么渠道来真正收到税?等等。尤其是,目前的网上交易挑战税收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即网上交易与网下交易的公平、征收网上税收的有效率。比如说,征收网上个人交易税的收益必须大于征收的投入成本,否则这样的税收政策得不偿失、适得其反。在个人网上交易方面,还存在着如何界定是C2C还是B2C,是小B还是大C,以及交易的产品是传统有形的产品,还是数字化产品甚至数字化服务。如果交易的是数字化产品,那么对税收征管而言,是十分棘手的。
为了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大多数国家不赞成增加新的税种,为了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要处理好平衡收税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此,我们赞成:把电子商务看做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
再比如,2008年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规定,从8月1日起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网上公开企业注册真实信息。7月8日,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工商局目前已初步具备搜查网上无照黑店的技术,将发现一起、关闭一起”。笔者认为,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地方曾经实行过,最后都不了了之,所以此意见要慎行,不要误伤。一定要注意下面三点:①一定找准监管的着力点,现在的目的主要是避免和打击网上诈骗,所以,工商监管的对象要精准,要避免“误伤”。②要注意怎样界定网上店铺的营利性,有的是非营利的。③网上行政监管的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怎样跟踪、查处不合规定的商户,所花费的成本和投入的精力大大地增大了。[17]总之,正规的店铺不惧怕监管。管理政策出台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打乱交易秩序,买卖和监管三方都要一起努力。同时,此意见目前存在十大“疑点”:①是否能够推广到全国?②是否要等细则再细化后再推行?③选择奥运期间,真是火上浇油,能否后退?④如何执行——技术是否完备,人力是否充足,理解是否透彻?⑤是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⑥营利性如何界定?⑦在京的网店是否像当年基金一样孔雀东南飞,逃避监管呢?⑧监管的目的是降低了交易费用还是提高了交易费用?⑨C2C平台的管理是否要跟进?⑩税收是否要跟进?[18]
总之,这是一个尝试的时代,阿里巴巴走在前面,必然也会受到各种新规章可能制约的不确定,如何降低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是今天乃至明天阿里巴巴高层必须考虑的。
附录1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2008〕86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秩序,打击网上违法行为,促进网络诚信体系建设。为此,本市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高对网上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街道、社区工作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经营者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网上经营活动。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自身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条例》的有关内容和互联网知识,提高监管能力,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规定,强化网上经营主体准入意识
《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含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重新登记注册或不登记注册。
1.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
2.已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3.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1.除上述(一)所列情形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2.原已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专项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专项许可,并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其登记注册按照《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2007〕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站主页公开其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的相应许可或者备案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其主体资格信息,以利于加强自律,便于消费者查询识别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2008年底前,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指向其信息公示子页面,所公示的主体资格信息必须真实。主体资格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公示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营业执照上的主要登记事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全称、注册号、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网站相关信息,包括其商务网站、网上商店、宣传网页的名称、域名、IP地址和网站(店)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与义务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主要依托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网络黄页以及其提供的网站主机托管、虚拟空间租赁、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因此,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对维护网上经营秩序、保障网上交易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与义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对签订服务合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进行核查,并留存加盖被服务者公章的复印件。保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二)建立电子交易记录,记载交易成交情况,并将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两年。
(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提供链接技术支持。
(四)配合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调查取证和执法工作。
(五)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维护网上经营秩序,发现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经营,应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五、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网上经营秩序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管理目标和任务,本着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重点,依法履职。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准入管理,依法审批专项许可,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网上经营秩序。
(一)采取措施,依法规范网上经营行为。目前,网上经营活动已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网上经营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网上经营的特点,提高技术手段的应用水平,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规范网上经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电子商务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履行登记注册或备案手续,加强自律,依法经营,规范促销,自觉维护网上经营秩序。开发建设并有效运用电子商务监控系统对辖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
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6.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7.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行为。
8.侵犯他人对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
9.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使用虚假电子邮件地址在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等方面误导其他交易人行为。
10.发布虚假商业信息或在发布的商业信息中含有诽谤等内容;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行为。
11.网上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1.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取得专项许可和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须取得专项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查处。
2.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上公开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3.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未履行核查经营者身份信息义务,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4.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消费权益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2
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对比
一、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简析
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目前各国提倡保持“零关税”的环境,但并不等于各国赞成“零税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而且,现在的电子商务税收范围既包括那些数字化产品(软件、歌曲等)和服务,也包括那些在国内被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情况变得比以往复杂。目前,电子商务中征收的主要是消费税,所以下面主要讨论其具体情况。
消费税通常包括增值税、销售税和流转税。根据产品和服务的不同,买卖者位置不同,消费者的身份不同,消费税是不同的。在电子商务中,国外网上销售者的数量有增长的趋势。Goolsbee(1999)认为,在美国,那些居住在高销售税地区的消费者比那些在低销售税地区的更喜欢在网上购物和消费。而且,各国间电子商务税收的不同在逐渐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由国内慢慢转向国外的网上商家。[19]
目前,美国和欧盟在对待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观点有些不同。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要了解美国在电子商务上的税收政策,就需要了解美国的税收来源。美国政府的绝大部分税收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的收入税,而来源于国内商品和劳务的税收收入只占较小的份额,所以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对美国的税收影响并不是很大。美国作为电子数字产品的最大出口国,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美国企业可以越过“关税壁垒”,占领他国的市场。
欧盟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检查和管理措施,在免征关税问题上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欧盟国家政府财政中很大一部分收入来源于国内商品和服务的税收,而且增值税占到整个国内商品和服务的税收的一半左右。所以欧盟非常关注消费税,特别是增值税的发展,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
在欧盟增值税的立法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也提出了很多建议,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1998年在加拿大的渥太华先后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前一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第一,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第二,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第三,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第四,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第五,国际合作至关重要;第六,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二、各利益国、联盟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
1.美国
美国一直都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立法倾向。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提出为鼓励因特网这一新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应遵照一种“中立的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应用因特网发展商业,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的免税期将延迟到2001年10月,在此之前既不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种,也不对其征收现行的税种。而美国众议院于2000年5月10日通过了由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ACEC)提出的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五年的方案。
但随着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线支付越来越多的钱,美国政府的免税政策因此而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己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因为他们认为,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为主,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更快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异议,提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他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电子商务不征税的时间适当延期,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
2.欧盟
欧盟认为,美国根据其《互联网免税法案》等法规,对诸如游戏、音乐等通过网上销售的产品或其他通过电子形式发送到消费者电脑的服务均不征税,进而使美国公司在数字化产品销售和网上服务领域中占据了大量份额,并且凭借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轻易打入欧盟市场。而欧盟企业在欧盟成员国销售这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时,则需缴纳增值税,这就使欧盟消费者转向美国电子商务公司购买更便宜的同类商品,从而影响了欧盟企业的发展,也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造成了不公平局面。为此,欧盟企业一直在游说相关机构改变这种不公平竞争状况,欧盟委员会也在不断完善、修订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维护欧盟国家的权益。
1997年,欧盟发布“增值税第六指令”及其修改建议。指令明确了通过因特网销售数字化产品、提供网上服务属于电信服务的范畴,指令规定:“非欧盟的电信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其服务被使用的每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后因美国的压力,改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注册即可)。”指令还指出:“增值税是消费型税收,商品和劳务将在终点被消费,因此该税由消费地所在国按其税率征收,税收收入也属于该国。”以上规定,为欧盟将数字化产品销售视为提供劳务并在消费地征税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1998年6月,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且认为,应保护电子商务税收具有确定性、简便性和税收中性,以避免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具体税收原则主要包括:不开征新税、保持税收中性、推行无纸化记账以及增值税报表的电子化填写。这正是欧盟对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的基础。2000年6月7日,欧盟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并于2000年6月14日进一步提出:在2000年内出台旨在消除电子商务的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并制定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增值税发票法令。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措施的研究与制定正在迈入实质性阶段。
三、彤彤屋事件及其对阿里巴巴的影响
1.彤彤屋事件的始末
2001年前后,上海人张黎和丈夫合开了一家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做礼品生意,张黎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6月,初为人母的张黎开始在网上购买婴儿用品,她惊讶地发现,婴儿用品在网上卖得很红火。于是,她也开始在网上销售奶粉和尿片,并用该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后来,张黎的生意日渐兴旺,在累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她又用公司的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彤彤屋”。仅半年时间,“彤彤屋”生意越做越大,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
由于之前有网上购物经验,张黎了解到网上交易几乎都不开发票。在和其他卖家交流之中,她也掌握了一套逃税方法,比如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等。“网上所有的人都是这样交易。”张黎在庭审时说。但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了。
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人民币11万余元。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张黎的公司——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以偷税罪判处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
2.从网络交易看税收问题
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拨浪潮,各电子商务网站纷纷推出C2C电子商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目前已有2亿网民,其中37.8%的网民在最近一年中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未来一年计划网上购物的比例将达到58%。目前,中国在线交易市场保守估计在400亿元左右,其中C2C(个人对个人)的交易额已达150亿元,规模已超过沃尔玛在中国的销售额。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把“店”开到网上去,既节约了开实体店需要支付的各种成本,而且也不用缴税。这种交易中的节税到底是合理避税还是非法逃税呢?
非法逃税也称偷税(Tax Evasion),一般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中国税法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避税(Tax Avoidance)一般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诈性,而合理避税既可以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来避开税收征管环节,也可以是通过合理的筹划,降低适用税率或者延迟纳税时间来获取纳税收益。
如果店主开的是实体店铺,除了有店铺的租金,还会有大量的税费支出,如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此外,还有与各种机构打交道的“隐性”成本。比较起来,网上开店简单得多:申请一个卖家账户、进货、拍照、上传商品信息、缴纳商品登录费、查看买家的留言或邮件、用邮件或电话确认交易、收款、发货、缴纳交易服务费。但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税收的角色。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不管交易是通过什么形式实现的,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应当缴税。如果是生产经营型企业,即使是在网上交易,也应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只是简单买进卖出的店,也要缴纳4%的税。很显然,网上交易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有关媒体报道说,按照几大主要拍卖网站的成交额估算,全国仅C2C交易“逃”掉的税收总金额就近1亿元。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多通过互联网谈判、签约,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因此,网上交易也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则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但是,由于网上交易通过各种新兴的网络支付手段来实现货款的支付,交易信息传递具有“瞬时性”,这为税控带来了困难。尽管对于网上交易是否应当收税还有很多争论,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交易纳税都是天经地义的,关键是实施的难度很大。对于实体店铺来说,收税很容易办到,但是对网上交易进行收税无疑会有难度,如果C2C都要注册的话,工商部门的工作量会很大。但如果只对B2C或B2B收税,又会有很多B2C混入C2C中,很难区别。
也许从技术上以及现实性(如小额的C2C交易很多是个人的旧物品再出售,可以实现废旧物品的价值)来考虑,目前还不适合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网上交易征税是必然的。这就需要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还在于应当在法律中明确一些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平台的商家有义务将其掌握的有关网上交易和支付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审查,从而使税务机关有据可查。
“彤彤屋”事件已经完结,但引出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却有不少,其中最为主要的有三点:第一,网上交易是否应该收税?有哪些法律规范措施?第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网上交易税收状况如何?第三,电子商务企业对网上税收有哪些帮助措施?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产业有一定的税收政策倾斜?
下面我们逐一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有借鉴意义的观点与结论。
其一,网上交易是否应该收税?有哪些法律规范措施?
早在2005年我国就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办意见,2006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由法制办组织,国务院信息办、商务部等部门负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研究提出对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的建议,推动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
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做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记法规中,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按照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也需要缴税。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小店和网站,也应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才是合法的。
所以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网上商铺,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按规定,个体商户的增值税税率为4%,而不同的经营范围则有不同的起征点。不管是网上开店还是网下开店,道理都是相同的,只是大家凭借的平台不一样而已。如果网下需要执照,那么网上同样也需要;如果网下需要纳税,那么网上同样也需要。如果网上开店不用执照或缴税,那么对网下开店的商户是一种变相的增税,出现了不公平,也让网上开店的商户获得了套利的机会。
其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网上交易税收状况如何?
如前所述,在一般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交易程序就是先申请卖家账户、进货、拍照、上传商品信息、缴纳商品登录费,然后回复买家留言、邮件确认交易,最后收款、发货和缴纳交易服务费。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缴纳税款的环节。
按照相关规定,网上交易的C2C模式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150~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5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
但现实的情况与规定并不一致,目前绝大多数的网上交易商家都是不支付任何税费的。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的空缺和硬软件不足以实施监督而造成的:一方面国家没有出台明确的相关纳税法规,网上交易纳税只能依靠自觉;另一方面技术上的复杂性使得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C2C的有效监管变得难度很大,比如机器地址动态性、交易主体和行为的具体界定、税收管辖权认定、商品来源地确认等。
其三,电子商务企业对网上税收有哪些帮助措施?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产业有一定的税收政策倾斜?
电子商务企业对网上交易税收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通过已建立起来的诚信体系对会员进行监督。目前,阿里巴巴已初步建成了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可以通过该体系,对那些不按照规定缴纳税费的企业和会员进行曝光,这些企业由于担心诚信指数下降而影响交易量,而不敢轻易的逃避税费。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的税收监控新功能,配合税务部门征税。例如,淘宝要求所有企业卖家的支付宝账户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登记的银行账号进行唯一绑定,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监控该账号的金额往来了解企业卖家的网络交易情况,从而可有效地对企业卖家的线上交易进行征税。
电子商务在我国虽然发展比较迅猛,但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与传统贸易量和总人口数相比仍是一个小数目。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对电子商务采取了鼓励和政策扶持的方针,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还需要各方面大力扶持。所以,能否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是目前相关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给予优惠政策并不代表电子商务产业就应该不收税,而是说在某阶段某些类型的网上交易中给予免税或少税政策,“放水养鱼”的目的是为了捕获更大的鱼,只有产业规模大了,才能带来更多的效益。同时,应该研究网上交易税费收取模式,企业网上交易的税费是否应该和消费者的税费一样,在税费收取时间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都是值得去研究的问题。一般而言,采取区别定价、区别收取的方式更有利于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晓春:《税收征管如何适应电子商务》,《涉外税务》2000年第7期,第55~57页。
2.杨慧芳:《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及我国的反避税措施》,《改革与战略》2004年第12期,第12~13页。
3.姚七栋:《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七大瓶颈问题》,《企业论坛》2006年第9期,第34~37页。
【注释】
[1]里昂证券在报告中表示,来自宏观经济层面的挑战,例如工资及成本上升、信贷收紧、人民币升值及出口放缓等因素,将对阿里巴巴Gold Supplier会员的续会及新签会员的影响超过该行预期。另外,阿里巴巴2008年一季度重整销售队伍的时机较差,故将二季度Gold Supplier会员净增长预期由2300名下调至1200名,全年则由1.05万名下调至7700名。高盛估计,Gold Supplier会员费占阿里巴巴总收入一半以上。该行还将阿里巴巴2008~2010年的每股盈利预期下调3%、12%及13%,分别至0.33港元、0.45港元及0.64港元。
[2]Dicken,P.(2003)Global Shift,New York:The Guilford Press.
[3]Nadvi,K.,Schmitz,H.(1999)Clustering and Industrialization:Introduction,World Development,27(9):1503-1514.
[4]Hall,P.,Markusen,A.(1984)Silicon Landscape,Allen& Unwin,Boston. Saxenian,A.,Hsu,J. Y.(2001)The Silicon Valley-Hsinchu Connection:Technical Communities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Industrial and Corporate Change,10(4):893-920.
[5]金春丽、张舵:《产业聚集水平已成为区域核心竞争力重要砝码》,《中国信息报》2005年1月13日。
[6]张五常认为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一词出自科斯1937年的文章,显然有误导的成分。1981年,张五常写好了文稿,寄给科斯,指出交易费用应该改称为制度费用(Institutional Costs)。科斯是同意的。但当时“交易费用”一词在行内早已家喻户晓,懂的、不懂的皆朗朗上口,更改是不能的了。
[7]张五常的观点集中在:《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印书馆,2000年。
[8]资料来源:《电子商务世界》杂志,亿邦动力网:《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调查报告(2007~ 2008)》,2008年3月。
[9]详细资料见:http://china.toocle.com/popup/20080307。
[10]张伟:《网盛科技携手红鼎进军行业网站》,《上海证券报》2007年5月11日。
[11]柴燕菲:《网盛科技启动更名程序》,中国新闻网,2008年2月14日。
[12]该计划将分三个阶段:第一,网盛科技精选合作对象,主要是各个行业内一线的龙头网站,以及虽处在二线但成长性较好的网站。第二,网盛科技给合作伙伴提供完整的技术平台、宣传和品牌推广、运营经验输出。第三,整合后的新网站进入运营。其中,网盛科技并不扮演“收购”的角色,而只是以输出技术、品牌和运营经验的方式进行参股,且参股份额不超过20%。
[13]李晓丽:《生意宝就是一次裸泳》,《国际商报》2007年7月29日。
[14]参见罗添:《网盛成深市第一高价股业界称其高价下暗藏危机》,《北京商报》2007年7月18日。
[15]赵明:《“电子商务之都”被质疑网盛被指是幕后推手》,《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8月15日。
[16]沱沱网董事局主席王双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荆林波博士的对话,中华网,2007年12月3日。
[17]荆林波:《网店新规要慎行》,新浪网,2008年7月16日。
[18]荆林波:《网店新规十大疑点》,中国价值网,2008年7月30日。
[19]虽然目前一些规则上、文化和语言上的障碍也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趋势,但各国也在考虑各种办法克服这些障碍,如美国的一些供应商就考虑通过收购欧洲当地的企业来克服地域、文化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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