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对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进行了定义: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中可知,构成交通事故需具备六要素:
1.车辆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条件,如果造成损害的各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未使用车辆,比如行人和行人相撞就不能叫做交通事故。
2.在道路上
道路是构成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交通事故,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所在的位置,而不是事故发生后车辆所在的位置,来判断是否在道路上。
3.在运动中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车辆必须是在运行过程中互撞或行人、固体物发生碰撞,才能成为交通事故。如果行人碰撞处于停止状态的车辆,乘车人从静止的车上跳下造成的伤害都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
4.发生事态
即发生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追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如果未发生上述事态,而是由于行人或旅客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5.有违章行为的人员
当事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这是依法追究其肇事责任、予以处罚的必要条件,即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而不是因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原因。
6.有损害结果
即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坏的后果,没有损害结果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又不是所有的有损害结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故意用车撞人制造车祸的就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而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以上六个要素和一定的违章行为可作为鉴别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依据。
3.1.2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很多种划分的方法。主要分类方法有:根据交通事故的对象分类;根据违反交通规则的对象分类;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
1.根据交通事故的对象来分,可分为车辆间事故、车辆对行人的事故、车辆对自行车的事故、车辆单独事故、车辆与固定物的碰撞事故以及铁路道口事故等。
(1)车辆间事故即车辆与车辆碰撞的事故,包括正面碰撞型、追赶碰撞型、侧面碰撞型以及接触性碰撞型等;
(2)车辆对行人的事故包括车辆在车行道、人行道轧死、撞伤行人的事故,也包括车辆闯出道路以外所发生的轧死、撞伤行人的事故;
(3)车辆对自行车的事故包括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行车道和自行车道轧死、撞伤骑自行车人的事故;
(4)车辆单独事故包括翻车事故以及坠入桥下或江河的事故;
(5)车辆与固定物的碰撞事故是指车辆与道路上作业结构物、路肩上的灯杆、交通标志杆、广告牌、建筑物以及路旁树木等相撞的事故;
(6)铁路道口事故是指车辆或行人在铁路道口被火车撞死、撞伤的事故。
2.根据违反交通规则的对象来分,可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以及其他方事故四种。(www.xing528.com)
(1)机动车事故是指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非机动车事故主要指自行车事故,是指骑自行车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3)行人事故是指由于行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的事故;
(4)其他方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事故。
3.根据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类和客观原因类。
(1)主观原因类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①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紊乱,发生事故。如酒后驾车、非驾驶员开车、超速行驶、争先抢行、故意不让、违章超车、违章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②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身体疲劳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瞭望不周、措施不及或措施不当,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③操作不当:是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如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刹车失误踩加速踏板和有的骑自行车人遇特殊情况不能停车而造成的事故。
(2)客观原因类是指由于道路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这类交通事故虽然没有因驾驶人员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所占比例高,但在某种情况下,它却常常是产生交通事故的诱因。
4.根据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造成的后果两个方面来进行分类,交通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含牲畜伤亡)损失折款1 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 000元至30 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 000元至60 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伤11人及其以上;
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车、
物损失折款60 000元以上的事故。
3.1.3 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具有以下五个主要特点:
1.阶段性
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变化过程是多因素(经济增长因素、道路条件因素、安全意识因素、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交通技术等)影响的过程。各种因素的影响及多种因素的联合作用使交通在时间上具有阶段特征,即事故的上升期—高峰期—下降期—波动期—平稳期,这对各国、各地区具有普遍性规律,不同的是各阶段的时间不同,峰值不同,水平不同。
2.因果性
事故的发生是由驾驶员、骑车者以及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车辆与道路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的缺陷等原因引起的,是某一或多个事故致因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3.偶然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有其必然性的一面,但就某一事故而言,其将在何时何地发生以及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则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4.潜伏性
交通事故的潜伏性是指事故尚未发生或尚未造成后果之前,似乎一切均处于“正常”和“平静”状态,但只要交通系统中的危险因素未被消除,交通事故都处于孕育阶段,只要触发条件成熟,事故便可发生。
5.危害性
交通事故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以及财物损失,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1.5%~2%。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则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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