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被告人梁世业伙同被告人樊其正密谋盗窃交通指示牌变卖牟利,两人窜至本市罗湖区红岭立交桥南转西匝道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将此处的三块道路交通导向标志牌拆下盗走。之后,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将上述导向牌作价30元变卖给罗湖区笋岗百合隆旧货市场一档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存在分歧。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74号
【案情】
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梁世业伙同被告人樊其正密谋盗窃交通指示牌变卖牟利,两人窜至本市罗湖区红岭立交桥南转西匝道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将此处的三块道路交通导向标志牌拆下盗走。当日中午,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将上述导向牌作价30元变卖给罗湖区笋岗百合隆旧货市场一档主。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世业、樊其正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深圳市交警局出具的证明,指示牌价格单,扣押、发还清单,个人信息,废品收购站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指示牌照片,抓获经过等;(2)证人罗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的供述;(4)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道路的导向标志,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两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梁世业盗取三块道路交通导向标志牌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车辆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被告人梁世业并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2)被告人梁世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并且盗窃金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梁世业没有犯罪前科,年纪尚小,在外没有找到工作迫于生计,盗窃了公共设施变卖触犯了刑法,经过这次事件后被告人梁世业已经有了深刻的教训。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世业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www.xing528.com)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被告人所盗取的三块道路交通导向标志牌价值人民币1890元。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盗取交通导向标志牌,情节恶劣,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樊其正、梁世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指控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不符,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其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梁世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行为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盗窃交通指示牌的行为,破坏了道路的导向标志,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重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盗窃交通指示牌的行为,虽然破坏了道路的导向标志,但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其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通过分析行为人的盗窃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进入红岭立交南转西匝道之前就有一个大型的交通指示牌,该指示牌显示:“直行是前往红岗路、玉平大道和水官高速,右转是进入泥岗路西行方向,该交通指示牌上也用线条标示出,前往泥岗路西行方向是需要九十度转弯的”,也就是说车辆在进入匝道之前就已经通过大型的指示牌知道前方道路是要进行弯道行驶的,而旁边的小型蓝色交通导向指示牌只是用箭头符号表明车辆朝箭头指向方向行驶进入匝道,对车辆仅起到一个辅助指引的作用;进入红岭立交南转西匝道后,道路右边是一个限速30公里/每小时的指示牌,该限速牌已经对车辆提出通过匝道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的要求,而低于30公里的时速的情况下,车辆是完全可以安全的通过匝道的。以上可以看出,被盗的三块交通导向指示牌在整个路段仅仅起到了一个指引作用,并非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因此,行为人盗窃交通指示牌的行为,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基于上述理由,其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从主观上看,本案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行为人梁世业伙同樊其正将盗窃来的交通指示牌作价30元变卖给罗湖区笋岗百合隆旧货市场一档主,就可以推知其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所盗赃物换来的赃款。从客观方面来看,两行为人的作案时间是在凌晨,足见其是秘密窃取。而且两名被告人的作案方法是用扳手将交通指示牌拆下,并不是利用破坏性手段来获取交通指示牌,也没有去破坏其他交通设施,这表明其行为仅仅是为秘密窃取交通指示牌并无他意。因此,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撰写人:赵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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