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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与死亡的刑法因果关系及区分方向分析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分歧。被告人许继和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卓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虐待行为与死亡的刑法因果关系及区分方向分析

【要点提示】

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是夫妻关系,女儿许某某于1998年2月21日在广东省普宁市出生。自小将许某某寄养在普宁亲戚家;许某某6岁时被许继和、张卓茸接到深圳共同生活。许某某在与二被告人共同生活期间,二被告人经常使用衣架、拖鞋等物不分轻重、不分部位对许某某进行殴打。2008年12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在家中的洗手间被开水烫伤脸部、胸部、腹部、大腿等部位,许继和、张卓茸未将女儿许某某送往医院救治,之后,许某某病卧在床一直未进食。12月17日早上,二被告人发现女儿许某某在床上无法呼吸后才拨打120救护车将女儿送往医院。2008年12月17日12时,许某某因全身多处损伤后创面感染,造成双肺肺炎、肺出血及肺水肿,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分歧。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刑一初字第962号

【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是夫妻关系,女儿许某某于1998年2月21日在广东省普宁市出生。自小将许某某寄养在普宁亲戚家;许某某6岁时被许继和、张卓茸接到深圳共同生活。许某某在与二被告人共同生活期间,二被告人经常使用衣架、拖鞋等物不分轻重、不分部位对许某某进行殴打。2008年12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在家中的洗手间被开水烫伤脸部、胸部、腹部、大腿等部位,许继和、张卓茸未将女儿许某某送往医院救治,之后,许某某病卧在床一直未进食。12月17日早上,二被告人发现女儿许某某在床上无法呼吸后才拨打120叫救护车将女儿送往医院。2008年12月17日12时,许某某因全身多处损伤后创面感染,造成双肺肺炎、肺出血及肺水肿,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衣架、拖鞋、身份资料、出警经过;(2)证人许某聪、曾某某、许某炎、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的供述;(4)DNA鉴定结论及伤情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构成虐待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许继和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继和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其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2)被告人许继和打骂被害人的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许继和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小。并向法庭提交被告人许继和所在单位及其亲属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许继和从轻处罚。(www.xing528.com)

被告人张卓茸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卓茸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其是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被告人张卓茸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张卓茸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是夫妻关系,女儿许某某于1998年2月21日在广东省普宁县出生。二被告人迷信和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自小将许某某寄养在普宁亲戚家;许某某6岁时被许继和、张卓茸接到深圳共同生活。许某某在与二被告人共同生活期间,二被告人经常使用衣架、拖鞋等物不分轻重、不分部位对许某某进行殴打。2008年12月初,因怀疑女儿弄坏奶奶上洗手间用的椅架和发现女儿在家里阳台大小便,许继和、张卓茸轮流用衣架、电线、拖鞋、皮鞋等物对许某某进行暴打。同年12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在家中的洗手间被开水烫伤脸部、胸部、腹部、大腿等部位,许继和、张卓茸未将女儿许某某送往医院救治,之后,许某某病卧在床一直未进食。2008年12月16日晚上,张卓茸发现女儿许某某呼吸急促后也未予理会。12月17日早上,二被告人发现女儿许某某在床上无法呼吸后才拨打120叫救护车将女儿送往医院,2008年12月17日12时,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因全身多处损伤后创面感染,造成双肺肺炎、肺出血及肺水肿,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被告人许继和就业于深圳市黛柔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另有一婚生子女许瀚某,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现就读于深圳市罗湖区凤光小学。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共同长期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使未成年的女儿死亡,均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卓茸是虐待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被告人许继和对张卓茸的虐待行为听之任之,偶尔打骂被害人,白天在外工作,平时对被害人许某某的管教主要由没有工作的被告人张卓茸进行,许继和对被害人的虐待情节要轻于张卓茸,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继和主观恶性较浅,一贯表现尚好,并且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家中尚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而本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被告人许继和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卓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卓茸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许继和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主观上是否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2)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的虐待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对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对二被告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是因过于自信没有预见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许继和、张卓茸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许某某到深圳后二人经常对其殴打的事实予以供认;另有证人许继某的证言予以印证,还有被害人生前就读学校的老师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在校期间身上被打的多处伤痕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虽然二被告人辩解是出于教育的目的,但是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许某某身体多部位有多处淤血、伤痕、疤痕,证实二被告人对许某某进行过长期、多次、严重殴打,已经大大超过了家长教育子女过程中打骂孩子出手过重的程度。另,根据被害人许某某验尸鉴定报告,许某某心肌细胞及肝细胞空泡样改变,该鉴定结论说明许某某生前缺乏食物营养,被许继和、张卓茸二被告人长期饥饿虐待。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长期虐待被害人许某某,且情节恶劣。

对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对于被害人许某某死亡是否属于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虐待造成的结果。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在被害人许某某被烫伤之后,两被告人只是在家中为被害人许某某涂抹烫伤药膏进行救治(验尸报告表明,被害人许某某双侧腘窝部损伤边缘黏附有少量白色粉末状物),而未送医院进行及时有效救治,造成许某某创面感染,导致双肺肺炎、肺出血及肺水肿,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对于被害人许某某未被送医院进行及时有效救治的原因,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供述是认为被害人许某某伤情不是十分严重。但结合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的其他供述(供述许某某死亡之前已经连续几日未进食),二人的文化程度(许继和为大专、张卓茸为初中),及被害人许某某生前长期受二被告人虐待的恶劣情节等事实情况,足以认定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未将许某某及时送医院及时救治并非是由于缺乏医学常识,不能认识到许某某病情严重程度,而是基于二人长期虐待许某某的主观故意,继续对许某某的伤情、病情不管不顾,拖延对许某某的治疗,是之前殴打、饥饿许某某等虐待行为的继续。被害人许某某在被烫伤至死亡的这六天时间内,已不能正常起居、进食,病情日愈严重。被害人系年仅十岁的孩童,两被告人系被害人的父母,应尽监护人的职责、义务,两被告人仍拒不送医院治疗,即被害人许某某的死亡与两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

(撰写人:王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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