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2006年3月,被告人铁永玲指使员工莫小虎(另案处理)通过中介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百年健康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健康公司)虚假增资人民币750万元,同年3月9日中介人员将750万元转入验资账户取得验资证明后,即将验资款转走。被告人铁永玲作为100%的控股股东,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但通过上述虚假出资手段,骗取了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750万元的工商登记。
被告人铁永玲从2004年3月成立百年健康公司后,招聘了一批业务员、经理、总监等工作人员,以逐级高额提成8%~20%方式激励工作人员向社区中老年人等不特定对象推广其投资模式。百年健康公司工作人员先以给中老年人免费保健理疗为诱饵,吸引客户到其开办的店铺接受免费服务,然后向客户夸大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前景,许诺每月可以得到投资额1.6%~2%的分红,合同到期归还本金,诱使客户进行投资,并与客户徐元芝、赵钧琪、刘芳警等签订《合作协议书》或者《购销协议书》,收取30名客户的合作金或者购货合作金,共计人民币387.5万元。客户交来的款项直接交给被告人铁永玲、或交给百年健康公司财务后再转交给铁永玲、或直接汇进被告人铁永玲的个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上的账户。被告人铁永玲在收取客户资金后,将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员工工资和提成,以及维持公司运作等。经审计,百年健康公司至2006年12月,分红、工资、提成、租赁、办公、采购物料等开支为人民币4378666.41元,而实际营业收入仅为人民币474842.76元,根本无法维持运作。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在无法继续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铁永玲隐瞒了公司的虚假注册资本金情况,将百年健康空壳公司的股权分批转让给28名客户,使他们成为股东,以逃避还本付息的责任。一是被告人铁永玲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二是被告人铁永玲经营百年健康公司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分歧。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24号
【案情】
被告人:铁永玲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被告人铁永玲指使员工莫小虎(另案处理)通过中介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百年健康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健康公司)虚假增资人民币750万元,同年3月9日中介人员将750万元转入验资账户取得验资证明后,即将验资款转走。被告人铁永玲作为100%的控股股东,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但通过上述虚假出资手段,骗取了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750万元的工商登记。
被告人铁永玲从2004年3月成立百年健康公司后,招聘了一批业务员、经理、总监等工作人员,以逐级高额提成8%~20%方式激励工作人员向社区中老年人等不特定对象推广其投资模式。百年健康公司工作人员先以给中老年人免费保健理疗为诱饵,吸引客户到其开办的店铺接受免费服务,然后向客户夸大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前景,许诺每月可以得到投资额1.6%~2%的分红,合同到期归还本金,诱使客户进行投资,并与客户徐元芝、赵钧琪、刘芳警等签订《合作协议书》或者《购销协议书》,收取30名客户的合作金或者购货合作金,共计人民币387.5万元。客户交来的款项直接交给被告人铁永玲、或交给百年健康公司财务后再转交给铁永玲、或直接汇进被告人铁永玲的个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上(卡号如下:4367427200123581159、4367427200282404235、6227007201220003289、6227007201220050306)等的账户。被告人铁永玲在收取客户资金后,将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员工工资和提成,以及维持公司运作等。经审计,百年健康公司至2006年12月,分红、工资、提成、租赁、办公、采购物料等开支为人民币4378666.41元,而实际营业收入仅为人民币474842.76元,根本无法维持运作。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在无法继续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铁永玲隐瞒了公司的虚假注册资本金情况,将百年健康空壳公司的股权分批转让给28名客户,使他们成为股东,以逃避还本付息的责任。200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铁永玲抓获,次日因被告人怀孕取保候审。后被告人逃匿,200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再次在深圳市龙岗区世纪皇廷酒店将被告人铁永玲抓获。
为证明被告人铁永玲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免费理疗卡,合作协议书,购销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见证书,专用收据,百年健康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建设银行转账贷方凭证,百年健康公司、铁永玲账户开户资料及资金明细,华中富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资料及资金明细,华中富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百年健康公司经营明细账;(2)被告人铁永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徐某芝、鞠某冰、曾某权、李某光、王某云、赵某琪、陶某英、刘某警、慎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广东方达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铁永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225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铁永玲在法庭上否认控罪,辩称百年健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有这个资产,只是当时为了方便,找了中介帮忙,其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百年健康公司以店面销售产品,不存在上线、下线,且有其他专利、技术项目,不是非法经营。(www.xing528.com)
被告人铁永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广东方达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被告人铁永玲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其没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其通过总结公司借款的行为,不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没有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3)被告人铁永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百年健康公司收取公诉机关证据证明的300多万客户合作金时,铁永玲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也没有在公司分过红、提过成。百年健康公司的行为是否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应当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来严格认定,辩护人认为铁永玲的行为不构成传销或变相传销;(4)百年健康公司的大部分股东也作出了书面意见,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也可以反映本案的一些实际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铁永玲指使员工莫小虎(另案处理)通过中介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百年健康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健康公司)虚假增资人民币750万元,同年3月9日中介人员将750万元转入验资账户取得验资证明后,即将验资款转走。被告人铁永玲作为100%的控股股东,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但通过上述虚假出资手段,骗取了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750万元的工商登记。
被告人铁永玲从2004年3月成立百年健康公司后,招聘了一批业务员、经理、总监等工作人员,以逐级高额提成8%~20%方式激励工作人员向社区中老年人等不特定对象推销产品。百年健康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给中老年人提供免费保健理疗的模式,向客户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前景,吸引客户投资经营其产品,并许诺每月可以得到投资额1.6%~2%的分红,合同到期归还本金。之后分别与客户徐元芝、赵钧琪、刘芳警等签订《合作协议书》或者《购销协议书》,收取30名客户的合作金或者购货合作金,共计人民币387.5万元。客户交来的款项直接交给被告人铁永玲、或交给百年健康公司财务后再转交给铁永玲、或直接汇进被告人铁永玲的个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上(卡号如下:4367427200123581159、4367427200282404235、6227007201220003289、6227007201220050306等)的账户。被告人铁永玲在收取客户资金后,将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员工工资和提成,以及维持公司运作等。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永玲无视国家法律,通过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被告人铁永玲还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87.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铁永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铁永玲犯非法经营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铁永玲的辩护人关于铁永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铁永玲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且公司大部分股东请求给予铁永玲机会,以期能尽快恢复公司经营挽回损失,对铁永玲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铁永玲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被告人铁永玲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2)被告人铁永玲经营公司的行为如何定罪。
对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被告人铁永玲在法庭上辩称没有虚报注册资本,但是其也承认增加的注册资本是由莫小虎通过中介操作的,其并没有实际再出资。其在公安机关时还供述称当时找中介公司帮忙,是因为公司根本没有这个钱。而百年健康公司、铁永玲账户开户资料及资金明细、华中富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资料及资金明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也证明了百年健康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不具备相应资产,是通过中介代为出资,验资通过后即将资金转移。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百年健康公司在申报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用虚假出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增资登记。辩护人辩称铁永玲的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应予追诉”。百年健康公司虚假增资的行为符合刑法及上述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铁永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
对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铁永玲采用变相传销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查,百年健康公司有自己的一套员工提成方案,有固定的架构,其设定的业务提成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分配的一种模式,百年健康公司向投资者推荐产品、吸纳资金,但并没有将投资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也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者投资到百年健康公司是获取固定的回报,不与其是否发展下线关联。且百年健康公司在收取投资者的合作金后,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员工分红,而将大部分投入到公司日常开支和开发项目中去。综上,被告人铁永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百年健康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作协议》、《购销协议》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吸纳合作金,该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来看,百年健康公司虽然与30余名合作者签订了相关协议,但是从协议规定的内容来看,就是一个保证回报的到期还本付息的资金投资协议,所谓的“合作者”并不承担合作经营中的资金风险,该协议规定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面向社会吸收资金、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人铁永玲在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间虽然不是百年健康公司的股东,但是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公司一直是由其管理,在法庭上也称自2005年5月底之后负责公司日常工作,且部分投资者的合作金均是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直接汇入铁永玲的个人银行账号,百年健康公司提供的2005年12月制的利润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上均载明被告人铁永玲是百年健康公司的企业负责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铁永玲作为百年健康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撰写人:郑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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