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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表演案:胡国进、潘桂林被组织调查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胡国进、潘桂林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胡国进、潘桂林组织他人在娱乐性营业场所内公开进行淫秽表演,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不应从轻处罚亦不适用缓刑。其行为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共犯的特征。

淫秽表演案:胡国进、潘桂林被组织调查

李菁

【提示】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通过剖析本案例,我们可以对该罪的犯罪构成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同时,该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被告人人权的关注。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国进。

被告人:潘桂林。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桂林系上海豪欣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国进系在该俱乐部内负责联系演出事宜的经纪人。2000年初,被告人潘桂林因俱乐部生意清淡,经与被告人胡国进商量,决定由胡国进联系“艳星”在俱乐部舞厅作“艳舞”表演以招徕顾客。自2000年3月起上海豪欣俱乐部每周有一至二次“艳舞”表演,每位观众收费人民币25元。200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胡国进安排“艳星”伍海莉(已另处)在该俱乐部舞厅进行表演,在场观众达六十余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海豪欣俱乐部当晚的营业款、《司仪道白》磁带1盘、《艳舞销魂》VCD1张亦被扣押。经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鉴定,当晚伍海莉的演出系淫秽表演。

另查明:被告人潘桂林患有需定期随访的恶性肿瘤疾病。

检察院指控:2000年初,被告人潘桂林为达到吸引观众、招揽生意的目的,经与被告人胡国进谋划,决定在上海豪欣俱乐部进行“艳舞”表演。同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胡国进安排伍海莉在豪欣俱乐部舞厅进行表演,台下观众近百余人。经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鉴定,该表演属淫秽表演。被告人胡国进、潘桂林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与罪名均无异议。

二被告人各自委托的辩护人都提出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潘桂林委托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潘桂林身患重病且正是为还债治病而犯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人对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未表示异议。(www.xing528.com)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进、潘桂林组织他人进行淫秽性演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国进、潘桂林组织他人在娱乐性营业场所内公开进行淫秽表演,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不应从轻处罚亦不适用缓刑。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国进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潘桂林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没收被告人潘桂林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移送在案的VCD碟片1张、磁带1盘予以没收。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考虑到潘桂林确实患有需定期随访的恶性肿瘤疾病,不宜收监执行,法院依法作出了将潘桂林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评析】

1.关于定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所谓淫秽表演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以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欣赏价值的演出。所谓组织淫秽表演,是指行为人通过策划、指挥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活动。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举办含有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观众身心健康内容的演出活动。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当前一些娱乐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或演出经纪人为了攫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置法律道德不顾,在各种名目的掩盖下或明或暗地组织着这类表演,以吸引社会上一些有不健康思想的观众来“休闲消费”,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在本案中,被告人胡国进作为个体演出经纪人,理当介绍一些艺品双馨的演员演出一些有一定的艺术性、观赏性的文艺节目,以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然而他却为了追求金钱利润,具体实施了为俱乐部舞厅策划表演淫秽歌舞节目、联系“艳星”并支付“艳星”报酬等行为,其行为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被告人潘桂林作为豪欣俱乐部法定代表人,为使生意兴隆请胡国进安排歌舞表演,为了进一步招徕顾客,与胡国进商量,听从胡国进的建议并全权交由胡国进来安排“艳星”表演,当看完演出知道演出内容后并没有加以制止或提出反对意见,反而为了招徕顾客一直听任“艳星”在俱乐部内演出并坐享其利直至案发。其行为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共犯的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了招揽生意,有的是为了满足特殊观众的要求以获取某种不正当利益等。尽管动机多种多样,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本案被告人潘桂林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明知这种表演是管理部门禁止的,为了招揽生意,抱着侥幸心理,由胡国进四处联系“艳星”来俱乐部演出。被告人胡国进是走南闯北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当潘桂林提出生意太清淡时,他主动出谋划策,后又利用在娱乐圈中的关系网络,从各地请来所谓“艳星”跳“艳舞”。二被告人为吸引顾客、招徕生意,共同商量,在明知“艳舞”表演有害社会风气,为管理部门所禁止的情况下,由胡国进联系“艳星”安排演出,潘桂林提供场所支付包场费,公开在营业性娱乐场所内组织淫秽表演,因此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

2.关于量刑。本案作案地点系公开对外营业的娱乐场所的舞厅,案发当晚现场观众不少于五六十人,还不包括各包房内的顾客也随时可免费进去观看,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再从二被告人的犯罪心理状态看,二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积极策划,多方联系所谓“艳星”来表演,其腐化社会风气的犯罪恶意是明显的,事实上也造成了这样的影响,故依法不应从轻处罚,亦不适用缓刑。对潘桂林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潘桂林患有恶性肿瘤,经指定医院证明确需定期随访,不宜收监,对其监外执行有利于开展治疗,尽快恢复身体健康,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工作中对人权的关注和保护。

判决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0)金刑初字第184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严志高;代理审判员:李菁;人民陪审员:马建国。

(本文原载《2001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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