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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思考与探索:当前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思想的思考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郭俭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必须要有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概括地说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便、调、稳”为基础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审判指导思想,不仅体现在思想上、观念上,更是体现在行动上。比如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配合。

法官的思考与探索:当前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思想的思考

郭 俭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必须要有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概括地说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便、调、稳”为基础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思想。

一、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把群众利益放心头

司法为民是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存在的政治基础。基层法院最直接、最广泛地接触群众,基层法院审判法官的思想、作风、行为是群众衡量人民法院是否真心实践司法为民宗旨、是否真心实践把群众的利益始终放在心头的承诺的标尺,乃至放大到我们的执政党是否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个风向标。司法为民作为一个口号是响亮的,但实践起来需要恒心和细心,“恒心”需要我们始终如一坚持实践司法为民的宗旨,社会的发展不断使司法为民的形式发生变化,但一切为人民群众着想的内容没有变;“细心”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要细微体察群众的种种不方便之处,诉讼对于一般群众来说是一项艰难的事,诉讼心理的畏怯、法律知识的困乏时时刻刻地在阻挠其实现正当的权利,因此我们要用心去发现他们的困难,给他们以适当的法律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司法公正是可实现的,并不遥遥不可及。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审判指导思想,不仅体现在思想上、观念上,更是体现在行动上。在教育全体法官树立司法为民审判指导思想的同时,从基层法院的实际出发,从基层人民群众需要出发,制订司法为民具体措施,从制度上规范诉讼便民利民措施,使便民措施和诉讼规范有机结合,不因便民而破坏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在积极落实最高法院二十三项司法为民举措的同时,结合基层工作特点,从便利群众诉讼、提高群众诉讼知识、提高诉讼效率出发制订了本院十二项司法为民措施。立案庭法官坚持工作日午间不休息接待当事人;建立诉讼引导窗口,当事人一进门就能得到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和解答;在派出法庭撤并后民庭法官在偏远乡镇定点定时接待群众来访;在立案大厅放置许多有关诉讼须知材料供当事人阅读;成立速裁组,该组审理案件平均天数只有18天,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这一系列措施构成了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大篇章。

二、注重民事调解,使人民内部矛盾有效化解

调解是中国社会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党开创人民司法事业以来,调解工作得到了蓬勃发展,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以调解方式得以解决,因而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特色的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但也有一个时期由于过于强调调解,使许多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司法效率低下,致使在前几年审判方式改革中,对民事调解产生一种怀疑的态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调解的内在功能和价值有了新的认识,法院对调解的重要性特别是依法调解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调解率提高的过程也是对调解作用发挥重新认识的过程,实践也证明了,矛盾趋激化案件基本上都是通过法院依法耐心工作而调解结案,从而消除了不稳定因素。(www.xing528.com)

根据“调审适度分工,以审前调解为主、随机调解为辅,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原则,积极构建调解新机制。比如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配合。从国家治理来说,对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是多样的,如当事人的和解、中间人的居中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和法院诉讼等,这是一个矛盾解决系统,从系统安排来说法院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最权威最后一道防线,而人民调解则是第一道防线,一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大对基层调解干部的培训,经常选派一些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深入基层以讲课、案例分析、观摩庭审等方式帮助调解干部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互动,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优势,为人民法院的送达、调查、调解和执行提供帮助,特别是吸纳人民调解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有利于对一些矛盾趋激化诉讼案件的调解,从而平息矛盾。再如建立审前调解制度。一方面对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在案件流程管理中设置审前调解环节,对一些申请财保的案件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财保裁定的同时,征求双方意见即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又如建立调解考核制度。鼓励和提倡多开展诉讼调解的同时,把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目标考核中,从而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审判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指导思想。通过民事审判,消除或减弱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从而减少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的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前两年的快速发展导致土地供应紧缺、贷款规模庞大、投资项目集中,从而聚集了许多深层次问题,今年上半年国家开始实施宏观调控后,这些问题和矛盾不断显现,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而这一切将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法院审判工作中来,特别是民事审判工作中来。从我们法院实际处理的情况来看,许多涉趋激化的案件基本集中在动拆迁案件、涉农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方面,对法院裁判不满而采取激烈行为或持续上访闹访的事件有所增加。维护大局稳定是法院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要通过精心调解、公正裁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因素、破坏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热点和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和对抗”。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这是新时期中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必须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大力加强和改进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积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及时妥善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而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罗干同志在一次重要批示中也指出:“对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绝不能麻木不仁,久拖而不去解决;绝不能司法不公,又不去纠正;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绝不能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使矛盾积聚,导致激化,发生极端事件”。基层法院、基层法官处在维稳工作的第一线,有什么样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就有什么样的维稳意识,通过学习干警的维稳意识进一步增强,集中表现在:一是服务大局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自觉运用审判职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制裁违法,化解矛盾,维护好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二是服务大局的敏锐性进一步增强,对有激化苗子的个案和群体性案件,特别是对每一件涉动拆迁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农业承包纠纷的案件,都作为化解矛盾工作的重点来抓,从而消除了许多潜在的矛盾。三是服务大局的主动性进一步提高,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前的主动服务,案件审理中的化解矛盾,案件审理后的延伸工作。在强化维稳意识的同时,我们注重机制建设,逐步建立了“专人专案、负责到底、全院配合、有效控制的”联动机制,从而为预防矛盾、化解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原载《上海审判实践》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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