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我们对于敢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总是给予崇高的敬意,因为他们的探索精神,给后人开创了一片天空。
杰里米·边沁,一位书斋学者,在罕见的程度上与世事俗务隔绝。他正是哲学、法学、伦理学领域的一位伟大探索者。他开创了功利主义法学,以全新的思维模式,浩瀚的作品,孕育了相当数量的思想家。以前传统认为无可置疑的无数观念面临着挑战,边沁冒天下之大不韪,首次以明确的语言不恭敬地谈论英国既有法律。他的见地和行动鼓舞了其他人。约翰·密尔称赞边沁是英国在学说和体系改革方面的奠基人,是一位伟大的破坏分子[52]。
即使那些没有读过边沁文字的人,他也会常常听说功利主义学说及其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这仅仅是他对于社会的激进评价的一个起始点,目标在于用一个客观的、可评估的标准来检验现存制度、惯例、信仰的有效性。他公开宣扬法律改革,对已经确立的政治教条,例如自然法和契约制度,他不断提出挑战。他是提出以功利主义检验民主政治的第一人。他对于许多其他多样性的话题也有诸多论述,例如,监狱改革,宗教信仰,贫穷救济,国际法,动物保护。几乎远远超前于他所处的时代,他甚至提倡普遍投票权和同性恋合法化。
到19世纪20年代,边沁在英国和世界上的很多其他地方已经成为一个广受尊敬的人物。他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19世纪的公共行政改革,他的著作至今仍是学术讨论的核心话题,尤其是有关社会政策、法律实证主义和福利经济。在伦敦大学学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研究中心和边沁课题组,他的著作依然在被深入研究。
这样一位天才,是怎样开创他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呢?在牛津大学求学期间,虽然没有合适的老师,但边沁如饥似渴地阅读了大量著作。其中洛克、休谟与爱尔维修等自由思想家的著作对他影响很大。爱尔维修的《论精神》一书中有一段话:“我们应当像研究其他各种科学一样来研究道德学,应当像建立一种实验物理学一样来建立一种道德学”。他读到时,感到了强烈的震撼,意识到他毕生所要从事的伟大事业正是要建立一种科学的道德学,并满怀信心地要成为科学道德学的“牛顿”。他写道:“爱尔维修对于道德世界,如同培根对于物理世界;道德世界已经有了它的培根,但它的牛顿尚未到来。”[53]休谟的《论文集》功利主义原理对他影响颇深。休谟提出,道德行为的特征就是产生幸福的倾向;但是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自己感到快乐的,所以,他们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而且以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后来边沁把这种理论发展成功利主义的道德体系。然而这种体系当时在他心中还没有具备明晰的形态。以后他在普里斯特利的《政府论》一书中读到了关于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幸福是一切行为的道德准则的论述,他认为这一准则正可成为他的科学道德学的指导原则[54]。
1765年,威廉· 布莱克斯通爵士出版了《英国法律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Law of England)第1卷,至1769年出版第4卷也就是最后一卷。这是布莱克斯通的最有名的作品,而且确实颇多优点。在《评论》当中,收集了组成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大量细节,通过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表达出来。每一条法律的目的和意义都得到仔细说明,各法条之间的关系也得到说明,同时书中对现行法律的极力赞美,使法律整体看来像是自动按照理性方向发展的一个完美成果。这本书的风格明白、庄重、流畅。曾经在牛津听过布莱克斯通讲座的边沁说:“在所有论法律的著名作家当中,他第一个用学者和绅士的语言教法学。”《英国法律评论》出版后名噪一时,被奉为圭臬。然而,边沁不能接受布莱克斯通关于英国法律已经尽善尽美的说法,他认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
1776年,边沁以匿名的方式发表了《政府片论》。这本书是边沁系统地有条理地把功利原则运用到政府理论上的第一次尝试,它采用“对《评论》的评论”的形式,对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中的一个理论做了一个详尽的批评。首先,边沁在序言当中,对《评论》就总的方面提出了批评,但是,他的作品主旨在于考察《评论》中离开本题而插入提出一种政府理论的少数几页。边沁认为,在这几页中,布莱克斯通对权威的本性和根据给了一个肤浅的概括,在其中,使用政治理论主要概念比惯常用法还要含混。边沁坚持每一陈述每个名词的精确意义。
在书中,他首次用尚不完善的功利观批判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自然法观点。他指出,国家决非起源于社会契约,而只能是人们服从习惯的产物,而人们的服从习惯则出于功利考虑的结果,希望有一个稳定而巩固的政府,以便保障他们的幸福和安全。他认为,人们一般不重视国家的起源问题,而多注重国家存在的目的就体现了功利。这是对每个人来说至关重要的事物。
他指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
在政体问题上,边沁否定了布莱克斯通对英国君主政体的称颂,认为这是一种暴君政体;他也不支持贵族政体,认为这是一种寡头政治;惟一可取的是民主政体,实行代议制。
这本书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坚定地诉诸事实和反对虚构的战斗;另一个是他所使用的标准——功利原则。这两个特征在他心里是联系着的:功利原则在一切争论中所立足的基础是事实。功利是事实,至少是“未来的事实,即关于一些未来可能发生事件的概然性。”
1789年,边沁终于发表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功利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提出和功利主义法学的兴起有着其独特而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十八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英国社会,不论在经济、政治,还是在思想领域,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和市场经济使得经济利益关系凸显,取代政治依附关系成为人与之间的主导性关系。经过启蒙运动和市场经济的洗礼,个人主义精神、自由平等观念和理性精神已在市民社会扎根,并日益成熟;同时,个人与他人的社会依赖性加强。然而,英国革命是一种建立在经验和传统基础之上的社会演变,既是深刻的,也是渐进式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的自然法理论虽在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但由于其过于反传统和不注重经验,在英国不能得到合理的运用。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适应这种形势,“第一次把思想的准确性引入了道德和政治哲学”[55]。变革中的英国社会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最适宜的氛围和条件。在政治层面上,一方面,19世纪40年代,工人运动在欧洲所有先进国家不断发展起来,阶级斗争日益激烈,使得18世纪盛行的以自然法、契约论、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为内容的政治法律思想不再适合资产阶级的需要;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为了给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扫清障碍,需要议会扩大选举,更需要以立法形式来反映这一切,保障资产阶段的利益,维护其经济发展的成果。在这种情况下,边沁提出了其以功利主义为原则的立法思想,大力倡导法律改革。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开始广为传播,这同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是完全一致的。
源远流长的功利传统,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提供了深厚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渊源。功利主义思想并非边沁的首创,而是古已有之。早在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鸩鲁,其快乐主义学说就提出人生的目的在于摆脱痛苦和寻求快乐,求乐避苦是人的本性,是人的最大利益。在他看来,幸福生活是天生的最高的善,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56]但直接对边沁产生影响的则是爱尔维修、休谟和贝卡利亚。17世纪的洛克、霍布斯和18世纪的休谟、爱尔维修等人,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功利主义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爱尔维修说:“肉体的感受性乃是人的惟一动力”,“快乐和痛苦永远是支配人的行动的惟一原则”。休谟认为有用性是道德的一个主要基础,是伦理学的出发点,并将产生幸福的倾向取名为功利,这给边沁以极大的启发。边沁曾经说,当他读到休谟《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中关于一切善德的基础蕴藏在功利之中的论述时,“顿时感到眼睛被擦亮了”[57]。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导言中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名言,被边沁当作终身工作的座右铭。贝卡利亚说:“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边沁正是从这里得到启发,提出细致而周详的关于快乐与痛苦的计算方法的[58]。但他们并未正式提出功利主义的理论框架,只能算是功利主义的萌芽,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渊源。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理论框架是在18世纪末由边沁所创立的,并最终由边沁和约翰·密尔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要素都深受经验论、情感论以及快乐主义伦理学思想的影响,是西方哲学和伦理学传统的沿袭,并且没有对17、18世纪的功利主义作出大的超越。因此罗素评价说:“边沁及其学派的哲学的全部纲领都是从洛克、哈特里和爱尔维修来的”[59]。约翰·密尔也指出功利主义并非边沁的首创,只有在论证的方法上边沁才是足可称道的。“他的哲学概念几乎没有什么新意。把任何概念归功于普遍的功利是道德的基础这个学说,会暗示对哲学史、整个文学和边沁自己著作的极大忽视。如同它自己所说得那样,他的观念来自爱尔维修。”[60]
虽说功利主义原理方面多是对前人理论的继承,但边沁的苦乐计算法确实是他的创新。密尔评价认为边沁的方法是一种细节的方法,即“把整体分割为部分,把抽象还原成具体,把种类和概括分为组成他们的个体,在打算解决每个问题以前把它分解成枝节。这个过程的创造性的准确意义被视为一个逻辑概念。”“把人类行为以这种细节方式——在整体被分解成部分以前决不要推论整体,在抽象被还原成现实前决不要推论抽象的实践——引入哲学,构成了边沁在哲学上的创新,使他成为哲学的道德和政治分枝的伟大改革者。”[61]
然而,使得边沁在英国和世界的其他地方广受尊敬的更重要原因,或许在于边沁对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改革产生的不小的影响。
边沁本人,以及在其理论的号召下汇聚的大批信徒,致力于把功利主义应用于立法等领域,从而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社会改革运动。以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为前提,边沁引申出的有关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思想,被人们统称为“边沁主义”。这种社会改革思想成为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30年代英国激进主义运动的理论基础。这些人以边沁为思想领袖,形成一个激进的社会团体,发起一次次的对既有制度的变革运动。他们被称为“功利主义者”,“边沁主义者”,也被称为“哲学激进主义者”。“功利主义团体便代表了一种英国哲学史无前例的现象——一套简明的学说受到共同遵从,被运用到各种不同领域,一帮热情的工作者为着同一的目标辛勤劳作,且由于共同崇拜他们的老师而团结在一起。”[62]
边沁主义的主张中蕴含着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激进要求,也体现着功利主义所推进的社会改革的要求。边沁的社会改革运动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功利主义被用来论证变革的合理性,同时也是变革的标准和依据。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制度是人们的现实苦乐、利益和需要的产物;制度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根本原则,凡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就应当予以变革。功利主义为哲学激进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主义者发动社会改革运动的最终推动力,也是其理论勇气和批判精神的源泉。
从这一观点出发,边沁主义对于英国社会进行了广泛的批判,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改革要求。边沁发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之后不久,曾经萌生了进入英国议会从政的强烈愿望。这个问题他特意和兰斯多恩勋爵(当时称为谢尔伯恩勋爵)商量过,并误以为兰斯多恩勋爵已经答应了提名他为选区代表进入议会。后来边沁发现对方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履行他想当然的允诺,便写了一封长达60页的信给兰斯多恩勋爵,表示不满。兰斯多恩勋爵委婉地回信答复他,说他没有做出允诺,而且也不知道边沁打算进入议会从政。后来,边沁就不再提起此事了。
西德默斯勋爵掌权时,曾来函向边沁征询法律改革方面的意见。边沁的回答是愿意帮助起草一部刑法,但这次通信并没有得出任何结果。当时的政局使大多数英国政治家对于大规模改良计划的反对态度变得更为强硬。
在边沁向英国政府提出的诸多计划当中,他付出最多心血的莫过于圆型监狱了。他在访问俄国时,从他弟弟塞缪尔督察劳工的方法中得出圆型监狱的方案。圆型监狱的设计图出自他的弟弟塞缪尔的精巧构思,在结构和管理的细节上,边沁作了许多改进。边沁原来打算把这种圆型监狱作为监狱,此外他认为类似的设计也可以适用于平民习艺所和其他公共机关。
圆型监狱由一个中央塔楼和四周环形的囚室组成,每个囚室有一前一后两扇窗户,一扇朝着中央塔楼,另一扇背对塔楼,作为通光之用。这样的设计使得处于中央塔楼里的监视者可以轻易地检看囚犯的一举一动,而囚犯也时时刻刻迫使自己循规蹈矩。于是,通过建筑的空间设计,圆型监狱就轻易地达到对整个监狱的监控。
用边沁的话说,圆型监狱的本质构成了监视人员位置的中心性。即是说,其本质是知识的非对称性:监视人员知道囚犯的一切,而囚犯对监视人员一无所知。监视人员的行为充满了神秘,是不可见的,因而也是不可预测的。而囚犯所做的一切都处在监视之中,从而使囚犯想象自己“一直处在监视之中”。在此,监视人员“明显的无所不在”是真正重要的。一旦相信监视人员的眼睛总在盯着他们,囚犯就不再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
在圆型监狱中,囚犯是“拘留、监禁、孤独、强迫劳动和命令”的对象;囚犯的行为依赖于他人的意志。把圆型监狱中的囚犯联合在一起的是管理人员的意图,他们让监视人员(监狱警卫、领班、医生、教师)的意志取代囚犯的错误的意志。在圆型监狱中,监视人员的意志界定、指导和监控了囚犯的行为。他们没有机会去实施他们自身的意志,因而他们的意志将由于缺乏使用而逐渐萎缩。
用来解释和推荐这种发明的文字在他已发表的著作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大的。正如前所提到的,这一计划在开始时很受欢迎,英国议会在1792年进行了讨论;1794年,按照边沁的设计图建立一座监狱的法案被批准成为法律;并且还购置了一块宽广的地基,打算在植物湾实施。后来因为乔治三世坚决反对而化为泡影。财政部为了补偿边沁为圆型监狱计划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给他一大笔补偿金,但这无法弥补他所感到的失望,也使他对英国政府体制的态度留下了阴影。据说计划不得不放弃时,他都不忍再看自己有关这一问题的文件。他说:“这就像是把关着魔鬼的抽屉打开,使整个屋子都充满了鬼气。”
边沁的改革倡议屡屡受挫,使得边沁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边沁前半生期间在政治上并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但是,他的圆型监狱计划告吹后,他对党派政客们有了新的看法(有几分是偏见),并对统治阶级抱不信任态度。虽然他出生于一个托利党成员的家庭中,成年后又与辉格党的一些成员交好,但在60岁以前,他从来不属于任何一个党派。边沁信奉凌驾于党派之上的博爱主义,他认为党派意味着激情,而他怀疑激情。边沁相信逻辑和理性的力量能够带来社会的充分变革,而理性是人类所普遍具有的,是没有党派的。然而这种信念在现实中处处碰壁,导致边沁从博爱主义转向哲学激进主义,并全力鼓吹改革。边沁赞成激进派,反对辉格党的议会政策,成了当时哲学激进派的精神领袖。
然而直到这时,边沁对于当时的政治似乎没有发生真正的影响。功利主义哲学作为一种政治宣传工具还不曾得到很大的成功。首先,它不能充分地影响旧有的政治党派;其次,它需要一个出版机关以及在议会中的代表人物。
1823年边沁出资兴办《威斯敏斯特评论》,这成为激进派的机关刊物。《威斯敏斯特评论》的编辑人员几乎全是边沁的信徒。约翰·鲍林(John Bowling)是政治部门的编辑,萨瑟恩是文学部门的编辑。詹姆斯·密尔以及约翰·密尔经常为此刊物撰稿。《威斯敏斯特评论》上的论文就成了向大众传播边沁学说的主要工具。
许多显要的政治家也渐渐变成了激进派在议会中的代言人。边沁曾和卡特赖特少校以及弗朗西斯·伯德特爵士通信,他们对边沁的理论深表佩服。边沁结交奥康内尔,此人是要求解放天主教徒的那派人的领袖。同时他还结交了布鲁厄姆,此人能言善辩,是积极的法律改革者,不遗余力地推动法律改革的事业。皮尔也在刑法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改革。
要确切指出在促成逐渐产生出来的变化中,这些哲学激进主义分子所起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是不可能的;许多别的影响也在同一个方向上作用。他们的力量并不是由于他们的人数众多,而是由于这个团体中许多成员的巨大才能,由于他们所倡导的政策更迎合了时代的需求。
由于边沁的助手迪蒙用的是法文,所以边沁在欧洲大陆的成名要早于其本国。边沁的思想理论在国外所得到的传播和赞赏比在国内的要多。俄国的官方人物,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自由主义者,以及南北美洲人士中都有他的朋友和仰慕者。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曾邀请边沁帮助改革俄国法典。边沁曾向巴伐利亚国王建议要帮他改革巴伐利亚法典。后来他给希腊的起义者写过信,谴责君主制度。他还为穆罕默德·阿里提供了宪法草案。边沁的寓所日益成为国际的自由主义和每种自由事业的中心,他热情支持从希腊到南美每一件关于自由的事情,永远愿意给予帮助并为其服务。对边沁来说,事无巨细都公正对待。人类的事情没有不重要的。他特别关注由于政治和宗教压迫“案件”而牺牲的小人物,因而国外的广大政治难民都转向了他,把他作为自由人类的先声,虽然他不能经常到处游历,可他的观点从来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他对于像遥远的俄国、非洲和美国各国的政治首领和领导者都负有巨大的责任感。
1789年(边沁发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之时),法国召开了最后一次三级会议。这是在波旁王朝面临全面危机的情况下召开的,当时法国人雄心万丈要建立一个制度完美的国家,各路英雄纷纷出谋献策。边沁也满怀希望地构思某些制度改革,能够在法国轰轰烈烈地实现。通过迪蒙,边沁的著作传播到法国。布里索亲自来拜见边沁,边沁以长辈俯就晚辈的神态接受了他的称颂。边沁还将自己几部著作的抄件送给这位法国的朋友。其中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论政治策略》,亦称《立法议会程序》。这本书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序言中已经说过要写的,它对法国来说应该极其有用,因为法国缺乏议会经验,使得政局更为混乱。可惜,它没有机会作为行动的手册来发挥作用。
不久,边沁还向法国国民议会提出建立圆型监狱和济贫院的计划,并表示愿意亲自帮助创办和管理而不取报酬。法国方面感谢他提供计划并愿意帮助实现,可是此事却一点后文也没有。
边沁反对暴力,他相信进步过程是通过理性和和平的说服力量而来的,例如通过议会。不久,法国的革命暴力统治就彻底粉碎了他的理想。在1793年10月,他写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表示应该彻底铲除雅各宾主义。
边沁非常欣赏1817年美利坚合众国议会改革计划,他认为美国是现存的惟一的“纯粹民主主义”国家。边沁曾赞叹道:“这里他们的生活是繁荣——是如此的繁荣啊!对于我们自己无敌的宪法来说这是什么样的耻辱,一种从来不能擦掉的耻辱!对于堕落的无事干的自治体而言,宪法是无效的!”
另外,如前所提到的,作为一位功利主义哲学的奠基人,边沁毕生的愿望就是为本国或外国设计一个在功利主义原则指导下法典化的体系来取代现有的法律,为此他积极向各国政府推荐自己。尤其是葡萄牙议会接受边沁的自荐,边沁开始他一生中最为雄心勃勃的创作。后来葡萄牙自由主义当政者的下台导致了计划的破产,但边沁始终也没有减弱为此目标奋斗的热情。
边沁主义者所发动的广泛的社会变革运动,其社会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著名的经济史学家熊彼特盛赞这一学派的卓有成效的活动说:“在那个时期,没有一个英国哲学思想的领袖是强大到能对哲学激进主义的能干的和有力的宣传加以抵制的。”[63]功利主义原理及立法改革,对英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一种观念上的先导作用。1832年议会通过《国会改革法案》,取消一些为保守势力所把持的有名无实的选区的议席;1846年,取得废除谷物法斗争的胜利,从而确立了自由贸易作为英国的国家政策,并且推动了从刑法改革到议会制度民主化改革、市政改革、济贫法改革等一系列的社会改革[64]。不过边沁有关法律改革和法典编纂的学说未能在其本土结出更大的成果,成文法典在英国最终没有盛行。这是因为英国是一个主要以判例法为法的渊源的国家,判例法在英国的地位超过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然而,边沁的学说在欧洲大陆被广泛接纳,成为盛极一时的欧陆法典编纂运动的理论渊源;此外边沁对《印度民法典》的贡献十分显著,其分析法学也促进了19世纪美国的法典编纂运动。
边沁主义推动了民众观念的巨大变革。边沁主义者在社会领域贯彻了理性的批判精神,实际上是对民众的国家观、社会观的启蒙,使人们摆脱蒙昧主义的束缚,走向理性主义的社会态度。公众不再迷信旧有法律和制度的权威,不再相信他们是神圣而永久不变的。约翰·密尔评价说,“边沁已经成为这个时代和这个国家公认的伟大探索者。通过思维模式的影响,他的作品孕育了相当数量的思想家,权威的枷锁被打碎。以前传统视为无可置疑的无数观念处在了防守的位置,被要求就自身做出解释。在边沁以前(不管细节之处会存在什么争议)谁敢以明确的语言不恭敬地谈论不列颠宪法或英国法律?他就敢。他的论证和榜样集合起来鼓励了其他人。”[65]边沁主张的法治社会中善良公民“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的态度,对于近代西方社会,在观念上都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当代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同辨识边沁著作与随后法律变革之间的具体因果联系相比,更重要的是认识到边沁的思想渗透弥漫在社会的普遍气氛中”[66]。罗巴克在1849年写道:“在对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论题的方式方面,边沁的著作引起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思想习惯焕然一新,整个政论界大都不知激励来自何处,却充满了新精神。”[67]哲学激进主义运动所倡导的对社会既有机体的变革精神,更新了人们对社会既有制度和法律体系的观念,不仅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扫清了种种封建的和保守势力的障碍,而且为当时和后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进行的各种制度整合和立法活动作了观念上的准备。
边沁的功利主义适应并推动了资本主义产业革命的发展过程。边沁理论引领的社会改革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的约一百年间,处于最活跃时期,正是西方产业革命时期。这是一个急速变革的时代,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日趋成熟,资产阶级要求经济上的自由发展,政治上的参与和法律上私有财产受到绝对保护。从本质上说,边沁主义的社会改革成果反映了激进主义,尤其是中等激进主义对保守主义的胜利。
总之,边沁主义的社会改革运动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力地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和政治秩序的建立,在英国和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声势和社会影响。
然而,一个再辉煌的理论也必然有兴衰之变化。以边沁为精神领袖的哲学激进主义运动持续了将近一个世纪,最终在1873年约翰·密尔去世后迅速衰落。从总体上讲,边沁主义的兴起是因为它的理论为正在走向鼎盛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提出了变革和发展的良方,从而适时而且有力地推动了那场巨大的社会运动,那么边沁主义的衰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在边沁主义理论中处于较边缘地位的社会平等和贫富分化等问题,超出了古典功利主义的作用限度和范围。工业革命发展的必然结果,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工业革命使得居民迅速分化,从资本的原始积累开始的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在产业革命后发展到极端。社会矛盾日益激烈,少数人的富有与大多数人的贫困和失业间的矛盾使得英国社会已经不同于边沁所处的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状况。小生产者破产,工人困苦失业、大规模经济危机、贫富差距拉大、工人与工业资本家对立等一系列社会问题。19世纪末期,各种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上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的重视,而在现实社会中激进主义运动已经逐渐为各种社会主义所引导的工人运动所替代。社会主义思潮,反映了人们强烈要求克服这些不利后果的努力,社会主义形形色色,但都主张采取一定的措施缓解极端对立的阶级矛盾和收入过度分化现象,即强调平等。
事实上,就其强调行为的道德价值与行为所带来的功利效果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也是一种功利主义。或者用罗素的话说,边沁及其学派的重要地位在于,“他们是英国激进主义的领袖,是无意之间为社会主义学说铺平道路的人”[68]。以理论渊源而论,早期的马克思,也是深受边沁影响的。边沁理论的出发点,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实际上内含着双重最大化的要求,即幸福总量的最大化和所涉及的人的数量的最大化,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现实中看,两者都可能无法同时实现。当这两者间发生矛盾时,边沁主义者优先选择了“最大幸福”作为追求的对象。反映了资本主义高速发展时期的社会需要,反映了大幅度提高效率、大量积累财富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者则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引申出不同于边沁的另一种选择,他将幸福普遍化,即享有幸福的人数最大化,即幸福、福利尽可能平等地分配,作为基本的追求。社会主义者认为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对于社会而言是生死攸关的大事情。
边沁的法律调节思想和引领的社会改革运动是如此影响巨大,以至于直到他去世之时,批评者一般把他看作一位立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而不是一位哲学家;在伦理思想的争论中,边沁并没有被当作具体的争论对象。但勿庸置疑,他是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同时明确地提出了那个著名的可以作为功利主义整个运动的伦理基础的功利原则。罗素一语中的地指出,边沁及其学派的“重要地位与其说是哲学上的,不如说是政治上的”[69]。对此,约翰·密尔指出边沁的贡献并不在于他提出了功利主义这一原理,“如果边沁只是继续休谟的研究,他会在哲学界默默无闻。因为在才华方面他远远不及休谟,并且在哪方面都不适合做一个出色的形而上学理论家。在他的理智特征中,我们一定不能期待深奥或艰深分析的能力。”[70]但是边沁无疑是伟大的,他拥有他的任何前辈都不曾有并且一点不逊色的其他天才。“通过把批评与批判之战和与虚伪及荒唐之争引入实际陋习的领域,边沁,即使他什么别的事也不干,也会在思想史中赢得重要的位置。他的战斗一直没有间断过。”[71]最后,密尔总结说,“他不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但它是哲学领域里一个伟大的改革家。他把哲学急需的某种东西引入了哲学,缺少它哲学就停滞不前了。他把对于科学概念必不可少的思维习惯和调查方式引入道德与政治。”“简言之,不是他的观念,而是他的方法构成了他所做一切的新颖和价值。”[72]
虽然说在哲学上,边沁的贡献与其说是理论上的创新者,不如说是一个将功利主义贯彻到法律和政治等领域的改革家。但是在法理学上,不能理所当然地得出类似的结论,因此忽视边沁的贡献。在这方面,边沁的主要成就表现在他对分析法学的贡献,以及对自然法学的批判。
一般认为,作为法律实证主义两翼之一的分析法学(另一翼是社会法学,亦称法律社会学),其源头可上溯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注释法学。哈特把分析法学概括为: (1)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2)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首先是值得研究的;(3)判决可以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中逻辑地归纳出来,而无需求助于社会的目的、政策或道德;(4)道德判决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证或证明来建立或捍卫;(5)实际上设定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保持分离[73]。这五条又可以总结为, “法律命令说”、“应然的法律和实然的法律的区分”以及“法律和道德的区分”三类[74]。以此来衡量,就近代西方而言,分析法学应以边沁和奥斯丁为滥觞。
首先,边沁明确区分了立法学和法理学。在《政府片论》中,边沁把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分为两类:解释者和评论者。解释者的任务是说明法律是什么;评论者的任务则是评述法律应当是怎样的[75]。而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中,边沁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前者确定法律是怎样的,后者确定法律应当怎样,从而分别对应了“法理学”和“立法学”。法理学分析和解释实在法,不管法律之上的价值;立法学则以功利主义为指导,作为评论法律和制定、修改法律的指导。边沁将法律首次划分为实然法和应然法,即区分“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这是分析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明显标志。
近代西方自然科学向人文科学渗透的结果,就是使得现代意义的社会科学具有了实证精神,并从传统的人文学科中分离出来,它们不再停留于纯粹形而上的思辩,而将重点转向社会实践。自从休谟提出实然(is)与应然(ought)的两分法,并认为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具有逻辑上的推导关系之后,西方大多数的思想家均加以认同[76]。边沁将这一理论运用于法律领域,提出法律的应然、实然二分法,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种区分突破了传统的法律理解模式,使二者之间保持适度距离,却又不是遥不可及,从而为改进现实的法律提供了很好的逻辑入口。
其次,边沁亦认为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他认为,“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俱系法律。”[77]而在《法律概要》中,边沁更是明确提出了“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命题[78]。法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而非意志本身;法律“命令”并非针对人的单一行为,而针对人的普遍行为。
“法律是宣示一国主权者所表达或者所采纳的意志的符号的集合,涉及到某一类人要遵守的行为,这些人在存有疑问的场合下要或者被假定要受制于主权者的权力。这种抑制把它的实现寄托于对某些事件的预期之中,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宣誓能够成为实现这种预期的手段,这种预期的前景应该成为那些举棋不定的人的动机。”(1970:1)[79]因此法律有四个要素: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创造物;要让这一创造物为一国公民和官员所知晓;法律规定某些行为过程,也就是命令要克制某些行为;法律以制裁的使用为后盾。
最后,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区分问题,边沁实际上是试图用一种客观的方法(即功利原理)将实然法与应然法联系起来,判断法律善或恶的功利原则仍然免不了介入法理学的范围。而边沁将功利原理运用理性和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其立场显然是评论性的。因此,在边沁身上,“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之间的分化,或者说法律形式化和伦理理性化之间的分化,尽管已经开始了,但二者之间依然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边沁对于法律外在形式的要求和分析,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范围。正是由于边沁提出了前两个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命题,从而被认为是分析法学的开山鼻祖。对此,萨拜因是这样评价的:“边沁的法律理论建立了分析法理学的观点,这是该主题在整个19世纪英、美律师中普遍知晓的几乎惟一的体系。这个学派通常都同约翰·奥斯丁的名字联系起来。但实际上奥斯丁只不过把边沁多卷的而并不总是非常容易读懂的作品中散见的系统思想归纳起来。”[80]由此可见,边沁对分析法学的贡献巨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生前功不成名不就的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真正奠基人。奥斯丁比边沁进一步严格区分了法律秩序和伦理秩序之间的界限,并视实在法为法理学的惟一研究对象,从而把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之间的紧张逐出法理学。
在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上,边沁从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坚决反对古典自然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指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都只是一种虚构,是根本不存在的。《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所谓“天赋人权”是虚幻的。现在的法律既不是来源于自然法,更不受自然法的指导。
边沁的权利概念是与“服务”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服务”概念是边沁在运用功利原理阐释权利和义务的一把钥匙。在这里,“服务”一词比日常语言中所用的含义要宽泛得多,指一种有助于增加他人快乐、消除或减少他人痛苦的行为。服务包括主动的、有意识的为他人提供的帮助,也包括被动的、无意识的为他人或社会所做的贡献,后者如罪犯接受惩罚就是为社会提供一种服务。在边沁看来,服务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人的福利关系密切,一个社会若没有各种各样的服务,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幸福更无从谈起。
因此,他主张对于那些对社会存在和社会福利关系重大的“服务”应由政府强制提供,而强制性的服务就构成了义务和权利的基础。边沁认为一个权利主要有三层含义:法律应提供的宣布该权力归属的服务;他人应向权利人提供的不干涉他行使该权利的消极服务;法律还应向权利人提供的保护他行使该权利时不受干涉的积极服务。权利正是在个人提供的服务和政府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上得以成立。义务也是基于个人和政府提供的这两类服务基础之上的:一是义务人应当对特定的人提供特定的服务;二是若义务人不提供这种服务,他将受到惩罚,而这种惩罚只不过是在义务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政府答应通过发动国家机器给受害方提供的有利于他的服务。因此,在边沁那里,权利、义务都是以政府和法律的强制力量为基础的。
总之,边沁专注于权利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把权利变成法律权利的同义语。在他的功利主义法学中,权利不是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的,权利从来就是法律的产物,有了法律的存在,才有权利的存在。功利主义法学天生就是自然法学的对立面。
在我国,对功利思想最早的引介,要数严复、梁启超二位先生。严复的重要译著《群己权界论》,其作者便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的得意门生约翰·密尔。稍晚的梁启超亦在《新民丛报》上刊载介绍边沁“乐利主义”的专文:《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当是时中西方文化正发生剧烈撞击,中国学者在思考国家的前途,寻求变革之道。功利主义思想恰是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的重要思潮,它为近世西方社会的变革提供了理论基石,就此而言,二位先生是颇具慧眼的,他们把握了西方社会发展的脉络。
【注释】
[1]在本文,杰里米·边沁有时简称为杰里米,塞缪尔·边沁简称为塞缪尔。单独提到的边沁,均是指杰里米·边沁。
[2]转引自[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页。
[3]费纳龙(1651~1715),法国散文作家,其小说《忒勒马科斯历险记》反映出作者谴责暴君穷兵黩武、为害人民的情绪。
[4][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
[5]“打扫奥奇国王的牛厩”,就是扫荡污秽的意思。
[6]转引自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3页。
[7]Potemkin,波特金,格里高利·亚历山德罗维奇(1739~1791),俄国军官及政治家,凯萨琳二世的情人。他帮她于1762年夺取俄国政权。
[8][英]约翰·雷:《亚当·斯密传》,陈应年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84页。
[9]植物湾是澳洲东南海岸的一个海湾,在今悉尼市附近。
[10][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11][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12]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1773~1836),国内亦有翻译为詹姆斯·穆勒。其子约翰·密尔(John Mill)。本文只有在存在上下文不会发生误解时单称密尔。(www.xing528.com)
[13][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4页。
[14]“Supply-New Species proposed”。
[15]“Outline of a New System of Logic”。
[16]英文为“Auto-Icon”,意思是以他自己的身体处理后作为肖像纪念,而不是由他人绘制的那种肖像。
[17]分为三卷,即第一卷:立法原理;第二卷:民法典原理;第三卷:刑法典原理。
[1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19][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0页。
[20]同上书,第56页。
[21][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5页。
[2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2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或参见另外一个版本的翻译:“功利原则指的是无论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要包括政府的每一种设施。”(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1~212页。)
[24][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2页。
[2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26][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6页。
[27][英]约翰·穆勒:《论边沁与柯勒律治》,余廷明译,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2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29]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载《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30]徐爱国:“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84页。
[3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6页。
[32]吴新耀:《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评析》,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8页。
[3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页。
[34][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6页。
[35]吴新耀:《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评析》,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9页。
[36]P.J.Keller,Utilitarianism and Distibutive Justice,Jeremy Bentham and the Civil Law,Oxfrod,1990.PP.87-88.
[37][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38]转引自[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39][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页。
[40]参见[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1页。
[41]中译本即[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2]同上书,第1页。
[43]同上书,第1~6页。
[44][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45]具体论述参见[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9页。
[46]本段引文皆来自[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27页。
[47][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48]同上书,第66~67页。
[49][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70页。
[50]同上书,第77~80页。
[51][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0~91页。
[52][英]约翰·穆勒:《论边沁与柯勒律治》,余廷明译,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53]转引自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3页。
[54]同上书。
[55][英]约翰·穆勒:《论边沁与柯勒律治》,余廷明译,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56]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03页。
[57][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9页。
[58]参见[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页。
[59][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27页。
[60][英]约翰·穆勒:《论边沁与柯勒律治》,余廷明译,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61]同上书,第54页,第60页。
[62][英]索利:《英国哲学史》,段德智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8页。
[63][美]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二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9页。
[64]牛京辉:《英国功利主义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65][英]约翰·穆勒:《论边沁与柯勒律治》,余廷明译,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66][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页。
[67]同上书。
[68][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27页。
[69][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27页。
[70][英]约翰·穆勒:《论边沁与柯勒律治》,余明廷译,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71]同上书,第51页。
[72]同上书,第53页。
[73]转引自徐爱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74]徐爱国:“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86页。
[75][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
[76]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30页。
[77][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9页。
[78]转引自徐爱国:“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87页。
[79]转引自[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80][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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