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历史影响和贡献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孟德斯鸠作为一个思想大家,对近代法学的贡献之一在于,他系统地提出和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独立地进行法学研究。在孟德斯鸠以前,人们对法、法律、法律思想乃至法学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无数次考察和研究,然而,人们并没有研究这门学问应该如何进行的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对不同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第一部运用完整的法学比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巨著。这部著作的每一章都把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法从历史上、现实中进行反复的、交错的比较研究,在有的章节(如第29章第11节)题目就称为“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孟德斯鸠比较系统地阐发了他关于比较法学的理论。他认为,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所谓整体的研究,是指要结合各国情况,结合各国的整个法体系和部门法体系,从法的精神进行比较。只有完整地从法的精神进行比较才能看出: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同它所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等等。正是运用这些法学的比较方法,孟德斯鸠广泛研究了包括古希腊、罗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西班牙、印度、美洲各国和中国等各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包括各个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继承法等。《论法的精神》是运用法学的比较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小百科全书”。
孟德斯鸠主张研究法学运用历史的方法,也就是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在他的著述中大量采用了这一方法。《罗马盛衰原因论》就是运用历史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代表作。该书不仅描述罗马国家盛衰的历史,而且历史地考察罗马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盛衰的原因及其教训。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又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他在著者序言中提出适用法学的历史方法的原则是:“当我回顾古代,我便追寻它的精神之所在,以免把实际不同的情况当作相同,或者看不出外貌相似的情况间的差别。”“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者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46]
孟德斯鸠是自己时代的伟大之子,他站在时代的前列为自己国家的现代化转型、为自己所属的那个阶级利益、为人类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贡献了一生。他的一生是一个战士的一生,他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地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愚昧主义。他的一生又是一个学者的一生,他毕生孜孜不倦地探索了很多科学领域的课题,撰写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他是在社会科学思想史上揭开了新篇章的杰出思想家,他为新兴阶级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社会理论,在促使旧社会的死亡和新社会的产生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他和同时代的法国著名人物伏尔泰、卢梭、狄德罗等人一起,同属于那个革命时代的思想先驱。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离1789年法国大革命尚有近半个世纪,生活矛盾还没有积累到非爆炸不可的程度,孟德斯鸠的勾画充满了温和妥协色彩。作为一个出身于贵族家庭和新兴阶级在政治上的温和派的代表,他一方面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而另一方面主张同它进行妥协,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他一方面对宗教愚昧主义展开斗争,而另一方面并不是一个无神论者,而是一个自由神论者;在社会历史观方面也是如此,他比其他许多启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动力问题,但他并不是一些人们所期望的唯物主义者。这些对极端激进主义来说,不免感到遗憾,而对温和的渐进主义来说,这又不啻为他的明智所在。因此孟德斯鸠虽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尊崇,但在很多情况下,却又是个有争议的人物,对他的评价充满着保留的字眼。
对一种学说、一种思想,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眼光和不同的解释,这也是很正常的。孟德斯鸠去世后,他的思想在不同的人们中间很自然地引起了不同的反应和不同的对待。
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1729~1796)曾经为了追求“开明女皇”的荣誉,公开宣称自己是孟德斯鸠的崇拜者。她力图利用孟德斯鸠思想中的温和性和妥协性来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务。她特别赞赏孟德斯鸠关于幅员辽阔的国家似乎宜于建立封建专制制度的主张,同时也为了招揽民心而大谈特谈孟德斯鸠关于发展工商业、关于宽容异教和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等具有积极意义的启蒙思想。她还谈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这些原则,声称要使俄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
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思想,尤其是他的法治思想、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君主立宪思想,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谢林、黑格尔也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
康德接受了孟德斯鸠关于法治的思想和三权分立的主张。在《永久和平论》,他把国家看作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生活而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他把文明社会和法治等同起来,只有法治社会才是文明社会,只有严格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才能消除专制主义[47]。
孟德斯鸠的法治思想和三权分立思想也曾对青年时代的谢林产生过重大影响。谢林把新兴资产阶级倡导的法治思想当作是直接反抗封建专制主义的武器。他把法治的普遍实现看作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和保证。他说:“普遍的法治状态是自由的条件,因为如果没有普遍的法治状态,自由便没有任何保证。”[48]在他看来,法治国家就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
孟德斯鸠的思想对黑格尔的社会历史观点有着极大影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主张建立的君主权(单一)——行政权(特殊)——立法权(普遍)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就是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加工改造而成的。黑格尔也主张君主立宪,这也直接受到孟德斯鸠的影响。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赞扬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美妙的著作”。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和君主立宪的主张,对日本明治初期的启蒙思想家西周(1829~1897年)和明治时期的唯物主义者与无神论者中江兆民(1847~1917年)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被人们称为“日本近代哲学之父”的西周是西方哲学的最初的移植者和传播者,他曾把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思想介绍到日本,并要求它们为促进日本的“三宝”(健康、知识、富有)而服务。
俄国大诗人普希金把孟德斯鸠看作是机智而优秀的法国人民的最光荣的代表,是法兰西民族的骄傲,认为他的“每一行字都将成为后世的珍品”。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孟德斯鸠也给予高度评价,把他看作是一位反对中世纪经院哲学的英勇战士,是一位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是那些“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的“非常革命”、“伟大人物”之一。与此同时,他们也指出了孟德斯鸠的观点中的那种“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说:“孟德斯鸠不是把宗教的美德而是把政治的美德宣布为国家的最高品质。…… 《法国拿破仑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49]恩格斯也说:“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惟一尺度。”[50]
孟德斯鸠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孟德斯鸠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愚昧的批判,他的自然法理论以及他关于自由、平等、私有制的论断等等,曾经对法国唯物主义者狄德罗、霍尔罗赫、爱尔维修等人产生过重要影响。
爱尔维修接受了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但比他更前进了一步,对自然法理论的一些原则进行新的引申,并得出新的更为激进的结论。他不同意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而认为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的个性是他周围环境的产物,他说:“人们不是生来就是他们现在的那个样子,后来的样子是后来逐渐形成的。”这种形成人的个性的环境,首先就是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与孟德斯鸠那种强调地理环境作用的理论相比,爱尔维修的这个观点是相当激进的。因为以爱尔维修的这个原理会得出消灭封建专制制度这样的革命性结论。
也有一些人从孟德斯鸠学说中引申出一些歪曲利用的结论。如美国资产阶级社会学家亨廷顿(Huhtington.E 1876~1947)则从孟德斯鸠的气候环境学说的某些论断中得出种族主义、殖民主义的结论,认为居住在南方国家的人们没有能力发展文化,他们应该由北方民族的支配等等。想要论证美国这个“北方民族”是应该拥有支配权力的优秀民族。
孟德斯鸠的理论在实践上对世界性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他的理论曾经被欧美诸多革命家、政治家用作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尤其是他关于分权和法治的理论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过。
美国独立战争(1775年~1783年)前后,美国的资产阶级报刊就曾大量介绍孟德斯鸠的著作,特别介绍《论法的精神》。独立战争的领袖们还把其中的分权理论写入了宪法。汉密尔顿竭力宣扬美国“三权分立”的总统制。麦迪逊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为虐政。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会议主席由华盛顿担任),正是在被美国资产阶级奉为宪法理论“权威”的汉密尔顿领导下,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制定美国宪法的。
法国杰出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受到他的法治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巨大影响,在谈到制定宪法的原则时说道:“要使任何人不能同时兼任几种职务”,“要使权力分散”,“要使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彼此仔细分开”等等。他们主持制定1793年法国新宪法时,采用了孟德斯鸠关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此外,在1789年8月26日法国通过的《人权宣言》中,宣布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宣布私有财产作为人的权利是神圣的,显然是深受孟德斯鸠思想影响的典型例子。
孟德斯鸠的理论,对19世纪爆发的其他革命也都有着相当的影响,对中国近代革命运动也产生过很大影响。
孟德斯鸠及其思想很早就被一些具有先进思想的中国人和进步刊物介绍到中国,并在中国获得了广泛的传播。从时间上来讲,大约是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传入我国的。早期维新改良派人物马建忠曾经介绍过三权分立之制,他说这种制度使政事“纲举目张”,他对君主立宪制度尤为赞赏。
维新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康有为主张效法英国、日本三权鼎立之制,建立君主立宪制。谭嗣同也主张实行分权制。
严复是中国近代的启蒙思想家、维新派的重要理论家和著名的翻译家。他翻译了大量的西方社会科学著作,其中就有《论法的精神》(当时的译名叫《法意》)。他把君主立宪制看作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要采用西法,实行新法制,重要的一条就是实行三权分立之制。梁启超也积极介绍孟德斯鸠的学说。
孙中山先生在肯定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发现三权分立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即人民没有直接民权,容易出现议会专制。于是,他提出了五权分立和五权宪法的理论,就是在三权分立之外,另立考选权和监察权。
孟德斯鸠的著作,尤其是他的《论法的精神》是整个人类的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整个人类极其珍贵的文化遗产。孟德斯鸠的名字,将与他的不朽的著作一起,在人类文明史上永放光辉。
【注释】
[1][法]路易·戴格拉夫:《孟德斯鸠传》,许明龙、赵克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2]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刘明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页。
[3][法]路易·戴格拉夫:《孟德斯鸠传》,许明龙、赵克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4~45页;转引《波斯人信札》,第1页。
[4][英]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刘明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页。
[6]同上书,第1页。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5页。
[10]同上书,第280页。
[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www.xing528.com)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6页。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2页。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1页。
[15]同上书,第181~182页。
[16]同上书,第182页。
[17]同上书,第220页。
[1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2页。
[19]同上书。
[20]同上书,第183页。
[2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
[2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5~76页。
[2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6~77页。
[25]同上书,第192页。
[2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4页。
[27]同上书,第197页。
[2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8页。
[29]同上书,第199页。
[30]同上书,第211页。
[31]同上书,第77页。
[3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9页。
[33]同上书,第80页。
[34]同上书,第81页。
[35]同上书,第81页。
[3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3页。
[37]同上书,第82~83页。
[38]同上书,第85页。
[39]同上书,第189页。
[4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2页。
[41]同上书,第92~93页。
[4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0页。
[43]同上书,第190~191页。
[44]同上书,第191页。
[4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1页。
[4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7页。
[47]侯鸿勋:《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7页。
[48]同上书。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129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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