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内民主的制度依据
根据党内文件的重要程度和规范层次,有关党内民主制度性规定的党内法规或文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党章》、一般条例、有关规定。《党章》是党的根本章程,是党内行为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或文件的根本依据。《党章》在序言中提出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多项民主权利,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一般条例是指党在某些基础性方面或某些工作领域制定的党的行为规范,一般称为“条例”,有关党内民主的条例包括:《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章》第四条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监督权,地方和基层组织的选举条例对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对落实集体领导和会议决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贯彻党内民主的重要党内法规,为领导干部产生方式民主化改革提供了直接的依据。条例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要坚持群众公认、竞争择优原则,规定了体现党内民主的民主推荐、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提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些内容都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试点改革提供了广阔空间。有关党内民主制度性规定的第三个层次是针对党章和一般条例中的某个环节或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的有关文件,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等。例如,2004年中央发布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等文件就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某个方面进行的详细具体的规定。
有关党内民主的制度规定为党内民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体制内资源。但是党内民主的发展不是任意的,不是没有制度边界的,或者说,党内民主发展是有限度的,有不可逾越或突破的界限和原则。客观科学地看待这些原则和界限,可以发现它们不是为了限制党内民主的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如果没有这些原则和界限,党内民主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最终丧失党内民主发展的机会和前景。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①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发展党内民主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而不能放弃或削弱党的领导,进行党内民主的试点改革必须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在党组织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②增进党的团结和统一原则,党是一个整体,发展党内民主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党内竞争必须维持在一定的限度,不能在党内形成派性,党内选举中的竞争是个人竞争,不搞多派或集团竞争,否则将导致党的分裂,危害党的团结和统一;(www.xing528.com)
③民主集中制原则,发展党内民主不能放弃民主集中制原则,否则将失去党的行动效率和削弱党的执政能力;
④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发展党内民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内法规,党内民主的试点改革要稳步有序的进行。
体现和贯彻党内民主的制度规定和党内民主的限度之间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党内民主的合法性资源犹如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空间和土壤,党内民主建设就是让党内民主在这块空间和土壤上逐渐成长起来。党内民主的制度规定不仅为党内民主提供了直接的依据,还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契机和生长点。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了群众公认原则,如何体现群众公认就是党内民主发展的生长点之一,四川省委组织部提出“把提名权交给群众”,就是落实群众公认原则的体现。民主推荐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重要环节,扩大参加民主推荐会的成员也是党内民主发展的生长点之一。在党内民主的制度空间里存在许多党内民主的生长点,寻求这些党内民主的生长点并进行拓展和创新,是推进党内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进行党内民主改革试点一方面要发掘体制内资源,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同时要在制度限度内有序进行,防止改革遭受不必要的阻碍和挫折,以免断送发展党内民主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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