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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的新选择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历来注重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民族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同时民族教育依然存在严重问题。少数民族文化背景的双重性决定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双重性。同样,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也不可能脱离少数民族的文化基础,它也要受其制约并为其文化服务。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教育的双重性以及多元文化教育的理念均蕴涵了民族民办教育的可能性。此外,国家政策对民办教育尤其是民族民办教育的支持也是其发展的可能性之一。

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的新选择

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的可能选择——从理论及实践层面浅议民族民办教育的可能性

原伟霞

作者简介:原伟霞(1979- ),女,山东莱州人,浙江树人大学人文学院助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04级硕士研究生

民族教育由于其独特的发展特点在一个国家的民族发展史和教育发展史上占有非常突出的历史地位。我国历来注重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民族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同时民族教育依然存在严重问题。面对问题,各种解决建议纷至沓来,“教育社会化”的提法屡屡见诸文献之中。笔者结合相关文献,提出发展民办教育是促进民族教育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对民族地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并尝试从理论、实践、现状等几个层面的讨论提出民族民办教育发展的可能。

从理论层面来看,民族民办教育的可能性是由教育、民族教育、民族文化的特点共同决定的。文化是种族或民族间相区别的最基本的特点之一,文化的习得与传承,也就是文化濡化,其本质意义仍是人的学习与教育。文化的进步,都是人所创造的,尤其是学校的设立和教育的实施,其贡献最大。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相对数量虽然没有什么绝对优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少数民族教育中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少数民族教育除具有多民族性、发展的适应性、边远性、封闭性、自然地理环境险恶并多社区差异性、基础薄弱和起点的悬殊性、国际性、发展的艰难性等特殊性外,自然也无法避免少数民族教育的共性,即少数民族教育的双重性。简单说来,它包括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语言、师资队伍、教育体系、学生毕业流向等方面的双重性,其中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双重性是最基本的。第一重性,在教育的各个方面首先要考虑和适应本民族文化环境和本民族的发展需要;第二重性,在教育的各个方面还要兼顾以主体民族为主的各民族共同的大文化背景影响。二者在教育的许多方面具有共同性,但在内部根源、表现内容、地位作用等各方面存在矛盾对立的一面。而且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本身存在多种类型。所有这些差别取决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少数民族文化背景的双重性决定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双重性。教育人类学认为,教育是建立在人类文化活动的基础上,参与各种文化活动的,又必须接受文化的性质和水平制约,为其文化服务。同样,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也不可能脱离少数民族的文化基础,它也要受其制约并为其文化服务。民族传统文化具有自我认同性、文化的传承性和对外适应性三个显著特征。因此,本民族文化与大社会文化、本民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之间会存在冲突。民族学校如不能认真对冲突现象加以诊断和协调,使之减少到最低程度,则可能导致学校教育的失败。而我国民族教育历来存在重第二重性而轻第一重性的倾向。对于少数民族教育,我国从一开始就注意了防止“知识隔离”,由此却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过度教育”的后果。针对以上困境,国内开始借鉴西方的多元文化教育观念,即在多民族的各种文化共存的国家社会背景下,在维护整个国家的一体化、统一、团结的前提下,允许和保障各民族的文化共同平等发展以丰富整个国家的文化教育。国内学者据此提出了一个“多元一体教育”的理论构想。其理论构想形成的依据即: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无论是主体民族还是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传统文化。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民族自我文化传递和各民族间文化的相互交流,各民族在文化上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点,不仅主体民族文化吸收了各少数民族文化,而且各少数民族文化也打上了主体民族文化的烙印,形成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各种民族文化并存并共同组成代表某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共同文化群体”,即形成如费孝通教授所说的文化上的“多元一体格局”。根据多元文化教育的重要观点,学者们提出了多元文化教育的目标:改变学校环境,以创造一个尊重各个对社会进步有贡献的不同族群的环境;改变教材和教学方法,以使课程具有包容性和真实性;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帮助各种不同学习形态的学生学习;教授世界其他族群的价值观;聘请来自不同族群的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等等。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教育的双重性以及多元文化教育的理念均蕴涵了民族民办教育的可能性。

从实践层面来看,民族民办教育的传统、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为民族民办教育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中国自古以来即有在实践中发展民族民办教育的传统。中国古代即有民族私学教育。少数民族平民翻身无望、光大无门,激发了他们送子弟入学读书的欲望。于是推动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尤其是向平民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民族私学教育得到发展的极大动力。由于民族地区独特的环境特点,民族地区的教育往往采取私学或义学的方式,即自己办学或请人讲授,不纳入封建国家的教育机构或系统,纯属民间办学。自宋代起,民族地区也逐渐出现了各种名称的书院,主要是民办和民办官助两种形式。从民族地区兴办教育的情况看,元代以后,广西的许多地方大量出现了义学、社学等书院,连一些办学条件较差的羁縻州县也踊跃办学。民族私学教育的发展在文化知识的普及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也培养了一些民族知识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族地区文化落后的局面。由此形成了社会办学的民族教育的历史传统,成为民族教育发展的真正动力之一。如在朝鲜族聚居的吉林延边地区,随着近代文化的输入,教育问题也得到重视,从1906年起,相继建立了各类学校,到1930年,已有私立学校168所,在校学生11000人。[1]利用传统的某些因素可以更好地促进现代化。此外,国家政策对民办教育尤其是民族民办教育的支持也是其发展的可能性之一。新中国倡导尊重少数民族的办学形式和特点。1950年6月8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是民族的,要有民族的形式……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要注意各兄弟民族的特点和形式,兄弟民族之间也要互相学习彼此的长处,这样才能将科学的内容输送到各族人民中去,把教育办好。”[2]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指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采取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才能很好的和各民族实际情况接合起来”。1952年教育部在《关于接办私立中学和小学的计划》中强调:对少数民族团体或私人举办的学校中,小学可暂缓接办,其经费有困难者应予补助。在自愿的原则下,政府可予以接办,接办后须尊重少数民族学校的特点。1956年9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发出《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要求: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过去群众又有办学习惯或确实有条件实行民办的地区,可以适当地实行民办少数民族小学。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多层次、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教育。1992年4月,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办学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一事一训。1992年10月,《教委、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民族地区的办学形式,力求符合当地的实际需要,灵活变通,既要考虑学校的规模效益,又要适合当地自然环境和民族生产生活的特点,以便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上,认真抓好。要广泛深入宣传“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思想,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把群众发动起来支持教育。同年11月,《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多渠道集资发展民族教育。发展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要充分调动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家鼓励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群众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要适当以补助或对集资办学成绩突出的地方以奖励。国家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3]目前,以上的政策规定正得到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视,新疆《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2005年工作要点(摘要)》中即提出“深化教育改革,增强教育工作的创新活力”: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完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扶持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支持民营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公办学校与企业学校、民办学校和民营企业合作办学,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幼儿教育。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这些规定为民族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从我国目前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来看,传统观点认为由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存在更大的困难。这一观点一方面说明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事实,另一方面,这一观点本身正在接受补充和挑战。观点之一是民族地区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其区域经济发展与民族教育之间的关系有些是与其他地区相同的,但在许多方面都体现出了特殊性,对此应认真分析研究。其中一个建议就是修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教育规定的条款,促使民族教育资源尽快走向富裕。今后国家在对民族地区进行扶持的时候,应调整物质扶持与智力扶持的关系,甚至应将教育作为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另外,应从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教育的投入问题,即除了教育经费的投入外,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投向教育的资源。要想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现状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条可行之路就是造就适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的低流动性的优秀人力资源,并以其为龙头,吸引资金、技术等资源向民族地区流动,创立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的良性循环。观点之二认为民族民办教育缓慢的原因并非直接的经济发展因素,而是政策上的区别对待、相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一些领导观念转变不到位等社会因素。尽管面临多种困难,近年来,西部地区的民办教育还是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为西部地区的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在解决流动子女上学问题方面,民办中小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办教育的发展,缓解了西部地区因投入不足而造成的教育资源短缺,特别是基础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以我国面积最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民办教育在新疆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截至目前,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239所,在校学生35.47万人。[4]2006年,新疆将着手制定《自治区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教育领域都在此次的动员、支持之列。同时,还鼓励公办高等学校进行部分或整体体制改革的探索和试验;支持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与企业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院校,推动成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重组和整合。鼓励公办学校与企业学校、民办学校、民营企业联合办学。利用学龄人口下降后剩余的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机制的相关教育。民办学校及其学生、任课教师,将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学生、任课教师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此政策有助于少数民族教育实现办学主体多样化,确立起国家、社会团体、企业行业、个人和国外投资等多方办学的体制,形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会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本文从理论、实践、现状等层面阐述了民族民办教育的可能性。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固然面临着多重发展困难,普及尚需时日,但正如现代化学者列维所认为的,后来者也具备多方面的优势。后发优势为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了民族教育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同时,为了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族教育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也应走“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学为辅”的道路。这是因为,与其他普通教育相比,民族教育的办学经费更加不足,承受的办学压力更加沉重。而通过实行新的办学体制,一是可以引起社会和群众对民族教育的重视;二是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三是有效筹措办学经费;四是可以有效缓解民族地区教育需求对民族教育的压力;最后,社会力量办学,可以形成民族教育的竞争机制,对一般普通院校也是一个促进。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地方的落实,随着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重视、扶持和规划力度的增强,民族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望出现良好的发展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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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滕星,胡鞍钢.西部开发与教育发展博士论坛:40余位博士、教授、研究员对西部的思考与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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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雷学华.民族教育的历史传统.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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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姚显志.民族教育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理论与现实问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2):11-14

[13]王玉玲.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多样化构建.民族教育研究,2005(5):22- 28

(原载2006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族问题研究》2007年第1期全文转载)

【注释】

[1]滕星、王军:《20世纪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理论、政策与实践》,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901页。

[2]周恩来:《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出自“共和国文献网”,网址:http://share.jxlib.gov.cn:8088/datalib/2003/PRCDoc/DL/DL-181284。

[3]以上涉及相关文件内容均来自东方民族网“民族政策”部分,网址:http://www.e56.com.cn/minzu/nation_policy/nation_policy_main.asp.

[4]数据来自中国教育网,网址:http://www.chinaedunet.com/news/news/20047/types31/515355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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