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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经济:费孝通的保甲研究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把这两种体制分别称之为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新的行政体制叫做“保甲”。政府最近有意要恢复一种古老的行政体制。为了促进自治政府的行政职能,法律创造了新的地域性的群体。司令部命令省政府停止地方自治体系而代之以保甲制。在《法》与法令的冲突中,省政府服从中央政府,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把保甲制纳入自治体系中。若发生紧急情况,保甲制的自卫效能也并不能保证它是适合于行政瘤治的一种制度。

江村经济:费孝通的保甲研究

    前面已经讲到,这样的村子,是没有法定地位的。因为与这种功能性的地域性群体并行存在的有一个行政体制,它是强加于村的组织之上的。我把这两种体制分别称之为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它们两者之间不相符合。在本节我将描述这个法定的体制,并把与事实上的体制相比较,以观察它们的差异。

    新的行政体制叫做“保甲”。保甲是个旧词。政府最近有意要恢复一种古老的行政体制。这种体制是宋朝(公元960~1276年)的行政改革者建议的。这个古老的体制究竟实行到什么程度是另一个问题。但对这个村子来说,它完全是新的。村长解释说,新体制的实施准备,最近方告完成。它从来没有在人们的记忆中存在过。他说,镇长把村民都传唤去,告诉他们要按照县政府的规定来安排他们各户在行政组织中的地位,这件事已经完成了。为了要研究保甲制,必须从法令全书中找出它的意图,以及政府在保甲组织中所遵循的原则。

    1929年6月5日,根据孙中山先生地方自治的原则,南京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一个《县组织法》,按此法律每个县必须分为几个区,每区又分为20~50个乡(农村地区)或镇(城市地区)。农村地区,凡有100户以上的村子,划为一个乡;不到100户的村子,则和其他村子联合成为一个乡。城市地区,凡有100户以上的,可划为镇;如不足此数,则与附近村子合并建乡。乡则进一步分为闾(25户)及邻(5户)。这些单位都通过选出的领导人及地方自治会来实行自治。这些地方政府的职能在法律中已有规定,计有:人口普查及人口登记、土地调查、公益工作、教育自卫体育训练公共卫生水利灌溉、森林培植及保护、工商改良及保护、粮食储备及调节、垦牧渔猎保护及取缔、合作社组织、改革习俗、公众信仰、公共企业及财政控制等等。

    这些职能对地方社区来说不完全是新的。其中许多项早已由传统的、事实上的群体所实施。为了促进自治政府的行政职能,法律创造了新的地域性的群体。但实际上,它妨碍了事实上的群体的正常职能。因此,在1931年举行的第二次全国行政会议上,对各种单位的大小所作的刻板规定,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结果是由立法院提出了修正案。

    当此修正案尚在讨论阶段,另外一个影响到地方政府的体制却实施了。1932年8月,在华中的剿共司令部,发布了一个法令,规定在军事行动区(湖北、湖南及安徽)的人民要在保甲制之下,组织起统一的自卫单位。按此制度,每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成立此组织的意图,在法令中有所说明,即:“在遭到破坏的地区有效地组织民众,取得精确的人口统计以便增强地方自卫反共的力量,并使军队能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能。”此制度主要是为军事目的而实行的。除非人口登记做得十分精确,否则,在动荡的地区,很难防止共产党人和非共产党人混合在一起。为了反对共产党活跃的宣传活动,军队还实施了在同一个保甲之内,人与人互相担保的制度,使人们可以互相检查。

    1933年,共产党影响扩展,福建成为军事地区。福建省政府已开始根据1929年的《县组织法》组建地方自治体系。司令部命令省政府停止地方自治体系而代之以保甲制。在《法》与法令的冲突中,省政府服从中央政府,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把保甲制纳入自治体系中。1929年的《法》被1935年的一系列法律所代替。这两种体系在以下六点中得到了妥协:(1)由统一的保甲单位代替老单位闾和邻,并使区、乡、镇等单位保持同等的级别,换句话说,原来处于县和乡、镇之间的单位——区取消了;(2)在结束训政时期前,按照保甲制度,以间接选举代替直接选举;(3)在按保甲制编户的过程中,进行人口普查;(4)把保甲制的军训扩大为普遍的民众训练;(5)只在紧急情况下,才实行互相担保的制度;(6)保甲制担负自治的职能,但允许进行地方性的修改以适应具体情况。

    很明显,妥协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这就是这些特别的、有统一规模的自卫单位,在多大程度上能承担1929年的《法》所规定的一般的行政职能。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个法律与那个法令之间的法律性斗争,而在于事实上的地域群体早已行使的传统的职能,能否被这种专横地创造出来的保甲所接替。老的邻、闾单位,并不那么严格,但已被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那么这种更为严格的保甲制度,似乎更不大可能行得通。若发生紧急情况,保甲制的自卫效能也并不能保证它是适合于行政瘤治的一种制度。的确可以争辩说,在中国政治结合的过程中,用一个合理的和统一的结构来代替参差不齐的传统结构,看起来比较理想。但应当考虑到,这种替代是否必须,以及需要花多大的代价去实施它。由于我访问这个村子时,这个新制度实行了还不到一年。因此,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但以传统的结构为背景,对照这个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一些分析,显然有助于了解问题的全貌,至少会有助于在将来的行政政策中强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这个村所实施的并允许进行一些地方性修改的保甲制,并不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字。村中360户按地理位置被分编为四个保。从前面所示的本村详图中可看出,村中的房屋沿小河的两旁建造,并分为四个圩。在同一个圩里的户被合成一个保。按照它们所处的位置,从东往西,或由南往北数,大约每十户构成一个甲。这四个保和邻村的七个保合成一个乡,这个乡按本村名而被称为“开弦弓乡”。保和甲则分别冠以数字。村中的四个保是第八保至第十一保。另一个在法律与实践之间不相符合的事,是保持了旧法律中的区,它是县和乡之间的一个中间单位,它大致上和镇的腹地相当(第十四章第8节)。按照这个行政体制,这个村可称为:

  江苏(省)

    吴江(县)(www.xing528.com)

      震泽(区)

        开弦弓(乡)

           第八至十一(保)

    要剖析乡的本质,必须深入了解村与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同一个乡的村子之间,是否有特殊的联系?与这个行政单位相当的职能群体是什么?我将在后面讲到(第十四章第8节),这个地区中的村子,在经济方面是相互独立的。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的航船,充当村民到镇的市场上出售或购买的代理人。一个村子,不论它有多大,都不成为它邻村间的一个低级销售中心。换句话说,由于水运方便,并有了航船制度,因此作为销售区域中心的镇,完全有能力向所属的村庄进行商品的集散,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不需任何中间的停留。在这个地区内,有数十个村庄依赖这个镇,但它们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这些村子,做的是相同的工作,生产同样的产品,互相之间很少需要进行贸易往来。因此,乡作为销售区域与村庄之间的一个层次,是没有经济基础的。从亲属关系的观点看,情况也完全一样。虽然村与村之间的婚姻是很时行的,但并没有迹象说明,在同一个乡内的村庄,宁愿到乡外的村庄去找婚配对象的。    从语言的角度看,人们日常叫的“开弦弓”这个名字,在当地群众用语中是指这一个村庄而言。把邻村都说成是开弦弓的一部分,当地人听来可笑。他们的这种执拗并不是不合理的。这个称呼的改变对当地人来说含义很多。有人跟我说:“如果邻近村庄都算开弦弓的一部分,那么,原来属于开弦弓村人的湖泊,也要被邻近村庄的人分去了。当然,这是不能允许的。”

    目前,由于这个村庄的名声日增,蚕丝改良运动的经济功能及乡长的行政地位等因素,把开弦弓村周围的村子都吸引了过去。蚕丝改良运动和乡的首脑机关都在这个村里。我看到,不仅本乡的各村,而且外乡的人,也比过去更经常地来到这个村庄。他们前来订购蚕种,供给丝厂蚕茧,并解决村与村之间的争端。在前面的分析中所提到的姓周的乡长,并不是利用他的法定地位办事,而主要还是通过他个人的影响,即以蚕丝厂助理厂长的身份去办事的。同时,他也从不采取任何重要行动,除非他事先与各有关村庄的事实上的领导有过接触。

    当然,如果给以时间,并取得新的行政职能的内容,没有理由说新的行政单位永远是停留在纸面上的一纸空文。

    至于保这个单位,那就不同了。把村庄按小河为界而隔开的做法,不大可能成功。在此情况下,把小河假设为社会活动的一条分界线。但这种假设是不对的。正如已经说明的,船可以在水面上自由划动,造桥是为了把分割的土地联结起来。这些都是交通的工具而不是交通的障碍

    最后,我还要谈一谈甲。在职能性的群体中,我们已知有一种群体叫“乡邻”。它包括十户。但它不与甲相符。甲是一个固定的地段而乡邻是一串相互交搭、重叠的单位。在乡邻这个结构中,每户都是以自己为中心,把左右五家组合起来。甲是一种非常人为的分段,它是同人们实际的概念相矛盾的。

  然而,在将来再次调查时,来研究此问题是很有趣的,看一看有计划的社会变迁,从社会结构,包括群体形式、正式的行为准则、正统的思想体系等等开始,能进行到什么程度。在要求全国具有一致性的愿望之下,这种尝试显然会越来越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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