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描述了村中财产的实际传递过程之后,现在我们可以看一看法律条款。在制定1929年生效的新民法的时候,立法者是按照中国国民党的基本政策给男女以同等的继承权,以便促进男女平等的。这与旧民法和以上描述的传统做法有重要的区别。
在继承问题上,新旧民法的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过去,根据中国法律,一个女人,除去个别例外,是没有继承权的。例如,假定一个中国人在十五年以前去世,留下一个寡妇、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根据法律,全部遗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寡妇和女儿一概没有权利继承。如果死者没有子嗣,只有一个女儿,而他兄弟有一个儿子,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和寡妇仍然没有任何继承权,死者兄弟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一切财产均归于他。再如,即便死者没有兄弟或他的兄弟没有儿子,但只要死者有一个男性亲属活着,他是与死者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后裔,而且是属于小辈,这个男性亲属便有继承死者全部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所以,女儿只有在她的先父去世时既没有儿子、侄子也没有活着的男性亲属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寡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继承。
“但是现在,法律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民法中明确地承认女子的继承权。⑥假定上述男人现在死去,而不是十五年以前死去,他的财产便可平均分配给寡妇、儿子和女儿。如果他没有儿子只有女儿,母女可以共同继承遗产。父系侄子和其他男性亲属一概无权继承。”⑦
旧的立法原则规定严格沿着父系传嗣单系继承。只要一个人自己有一个儿子,就沿着这种惯例进行。他的女儿,出嫁后与丈夫住在一起并参加后者的经济单位。她没有赡养娘家父母的义务。在人们的思想里,女人没有继承娘家父母财产的权利是公平的。但在一个人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根据旧法律,他只能把财产留给他最近的亲属,别无其他选择。他可以领养一个儿子或一个女婿,但后者没有法定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习惯提供了折中的办法。在人们的眼里,剥夺一直赡养父母的人的继承权是不合理的。但正如以上所述,他们既然也承认最近亲属的潜在继承权,因此允许提出补偿的要求。(www.xing528.com)
新民法改变了单系继承的原则,因为这被认为是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但对传嗣原则,究竟作了多少改变,不很清楚。它承认女儿甚至出嫁后,仍像她兄弟一样是她父母的后嗣(第967条)。但必须是“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第1,000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第1,002条),除非她父母为她招赘。她的子女将“从父姓”(第1,059条),除另有安排协议外,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为住所(第1,060条)。作为后嗣,她有义务供养娘家的父母(第1,115条)。因此,每个家庭,夫妻必须住在一起,他们也同时有供养双方亲属的义务。
这些法律条款付诸实际社会实施时,将形成以双系亲属关系原则为基础的组织。布·马林诺斯基教授曾经指出:“单系继嗣是与亲子关系的性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与地位、权力、官职和财产从一代传给另一代有密切的关系。亲嗣规则中的单系秩序,对社会结合来说是最重要的。”⑧
所以研究这个法律制度的社会效果是有意义的。它为人类学家研究从单系亲属关系变为双系亲属关系的过程提供了一个实验的机会。但就这个村子而论,虽然新法律已颁布七年,我尚未发现有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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