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东 王苏喜
(西安工业学院 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32)
摘 要: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农村问题,农村的问题主要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能否充分利用和开发,不仅关系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大计。本文从建立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入手,对建立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模式及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我国农村 土地金融 制度
建立土地金融制度是以土地为信用而获得资金融通的制度,属不动产金融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种金融制度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德国,目前在世界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较完整的土地金融体系。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土地的无偿分配的“福利政策”,土地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价值,因而也就不能成为商品,也就不能自由流通,有偿转让,土地金融问题的建立也就无人问津。但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出现规模经营,农户的融资要求逐渐强烈起来,建立土地金融制度才在我国理论界开始探讨。
一、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性
(一)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可以满足农村规模经济发展中中长期融资的需求
“九五”和2010年远景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我国农业发展战略目标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途径就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内容有三:一是土地数量的适度集中;二是在不增加土地数量的情况下,增加对同一块土地的资金、技术投入、加强管理、提高产出和效益;三是通过龙头企业的引导和组织,把生产、再生产诸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以利益为纽带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随着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农村在发展方面的资金需求与日俱增。但与现实反差的是,现阶段我国农村资金处于净流出的境况,据统计,仅仅通过财政渠道和金融渠道净流出的资金,1994年2378亿元,1995年1343亿元,1996年1238亿元,1997年1438亿元,1998年1248亿元。面对农村扩大规模经营后,资金需求巨增与资金缺乏的矛盾,政府财政因财力有限无法全面支持。农村的金融机构因农业的投资大、回收慢、监督复杂,也无力全面承担,一般只将货款限定于一年以内的短期信用,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如购买化肥、农药、种子所需求的资金。对于农业规模经营中的中长期贷款需求无人问津,这就在现实上造成农村农业规模经营的务虚化,农村的农田基本建设、土壤改良、“四荒地”开发利用等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全面有效启动。要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必须通过开展以土地为抵押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来解决。
(二)土地制度的建立可以完善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决策的农户行为必然带有很强的盲目性,易引起农业生产的大起大落和产业结构的失衡。而农业作为公共产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决定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完善对农户行为、农业产业结构、耕地的监管和调控体系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对农业的调控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调控,一种是经济调控。我国多采用政府的直接调控手段,但收效甚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利用经济调控手段时,也只是因短期信贷被限定在短期的农业投入和农产品流通范围内,不能对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起调控作用。因此,在这种状况下,通过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利用中长期贷款,对农业的中长期发展发挥调控作用,十分必要。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使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更为规范。土地并非劳动产品,它是人类生产的基础,而且具有有限性、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土地蕴藏着任何商品都不可比拟的使用价值,因此,人们要获取这一特殊使用价值,必须付出特殊的代价。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公有制”土地的片面理解,致使农村无偿廉价的土地成为一种福利产品因权而易,因人而固。现实中也屡屡出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多占土地少用土地,甚至多占土地不用土地的现象,因土地的无偿划拨制度,也给腐败的权力机构和人员提供了谋取利益的机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摒弃以往认为土地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价值的片面观点,建立起明码标价的土地价格制度,以此促进土地金融制度的发展,不仅可以使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得到有偿出让、转让、出租,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优势,另一方面也可减少隐型交易、无偿乱拨的腐败行为,对促进农村土地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十分有益。
二、建立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模式
(一)机构设置
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相互协调组建政策性土地银行,并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分行,作为土地金融市场的最高机构。其次,在各乡成立土地抵押信用社,在各县市设立土地抵押信用联社。土地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区别于现有的信用联社,主要担任以下职能:以发放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贷款形式,向农民投放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土地购买、开发、治理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利用土地金融机构掌握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调整和引导农民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资金来源(www.xing528.com)
土地银行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有资金,由国家财政、地方财政、集体经济、企业等共同出资,采取股份制形式筹集资金,国家要拥有控股权,保证国家对土地银行的主导地位,使土地银行真正成为政策性银行。二是发行土地债券,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由土地银行还本付息。三是土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临时性融资。
(三)贷款期限、利率
土地抵押贷款的期限分为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般为2~20年,最长不能超过农户土地使用权期限。贷款利率应采用固定利率,利率水平应略低于土地债券利率和同期工业企业贷款利率,其差额应由国家财政补贴。
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权界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的界定不完整,由此给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带来问题。一是在转让权的规定中,承包者不具有买卖承包土地的权利,无权将承包经营权出售。二是虽然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更为充分的转让权,允许转让、出租、入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但对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却不允许抵押,即承包地缺乏资产抵押功能,不利于培育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金融机制。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商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就使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土地流转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针对以上问题,要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就要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形式,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终极归属问题,明确农村集体的法人代表,并且要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使农户拥有比现在更完整的排他性土地占有权、开发权和收益权。
(二)建立健全与土地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
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下,对农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土地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土地的抵押、拍卖也是80年代才开始的,土地市场发育水平极低。相应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拍卖等的法律、法规也严重欠缺或根本没有,使土地金融的发展失去法律保障。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土地金融的法律体系,使土地金融从产生时起就在较健全的法律体系的规范下发展,保证土地金融发展的迅速、健康有序。这一法律体系应涉及到土地金融活动的全进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土地抵押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审定,土地价格的评估,土地抵押合同,协议的规定,公证,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的程序,土地金融机构的设立,管理权能的划分,土地债券的发行等。
1.陈建设,原玉廷 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研究 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0.6
2.王 琢,许 滨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
3.陈志安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4
4.陆立军 变革中的中国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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