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政府失败及其防范——兼论中国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
王苏喜
(西安工业学院 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32)
摘 要: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问题都已显现。如何实现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均衡,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第一,完善市场机制;第二,健全法律体系;第三,构筑伦理经济。
关键词:市场经济 市场失灵 政府失败 制度基础 经济伦理
一、“市场失灵”及其根源
市场会失灵,自凯恩斯主义诞生以来,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界所共知的事实,无论是经济自由主义亦或国家干预主义,在这一点上已无多大的分歧。经济自由主义逐步由彻底的自由放任转向承认国家的适当干预;而国家干预主义则逐渐承认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注意把宏观政策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区别只在于,如何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或者说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均衡点究竟在哪里?
在中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初步建立,市场失灵的问题虽表现多多,且日趋严重,但由于改革的方向和侧重点是坚持市场化和完善市场机制,因此,关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讨论只是最近几年才被人们提及,还远未被人们广泛地重视。
何谓“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s)?萨缪尔森认为其“指价格体系的不完备性,它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表现为外部性、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一般认为,它是指由于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
什么会导致“市场失灵”?
首先,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不具备。市场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必须有平等的权利,即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通过增加或减少对商品或服务的供给和需求而显著地影响价格,也就是说,经济当事人不能有市场支配力。
(2)市场主体对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及交换方式等有充足的信息。
(3)市场主体有进出市场的自由,即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态势,自由进入或退出某一行业。
(4)任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都是通过交易加以衡量的,即经济活动中不存在一种价值无偿转让的“经济外部性”。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这些条件并不完全具备。竞争本身就可能产生垄断,从而使得某些经济单位具备市场支配力,可以阻止其他经济单位进入或退出某个行业。此外,经济的外部性随处可见,比如环境污染问题在当今经济中日益严重,但这并不能由市场交易解决。而相反,某些可以给他人带来好处的公共物品,则不能借助于市场得到相应的供给。同时,由于在市场活动中,人们并不具备完全的信息,从而形成“二手车市场”,导致“劣车驱逐良车”现象的发生。
其次,市场运行的结果不能令人满意。这表现在:
(1)市场的不稳定性。相应于市场需求的变化,经济单位相应地做出调整,但这种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震荡。也就是说,纯粹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容易造成市场混乱。
(2)结果的不平等。市场经济赋予人们竞争的自由,但由于人们竞争能力之间存在着差异,因而竞争的结果却未必能让人接受。最典型的情形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再次,市场行为不符合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要求。例如,社会颂扬利他主义,但这与经济行为是相违背的。尽管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一再声称“追逐私人利益将导致社会利益”,但这仍无法解决利己与利他在现象学上的矛盾。又例如,社会主义国家倡导集体主义,要求人们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统一起来,但市场经济显然是很难将其统一在一起的。
二、政府干预与“政府失败”
如何应对和防范“市场失灵”?面对1929~1933年全球性的经济大危机,凯恩斯开出了一剂药方:全面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此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沿着凯恩斯指引的方向一路狂奔,渐行渐远。
(1)对经济运行全面进行干预是其理论的基点。凯恩斯认为,失业和危机的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要扩大有效需求以实现充分就业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是不能胜任的,所以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节。
(2)财政政策是政府干预的重点。对付失业和经济衰退,凯恩斯主张应同时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双管齐下。但两相比较,凯恩斯似乎更偏好财政政策。
(3)举债支出是政府干预的主要操作手段。政府举债一般有两种用途:一是兴办投资项目;二是弥补其他预算项目的赤字。举债能提高有效需求,增加总就业量,从而达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市场均衡。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大体可概括为三类模式: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和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尽管各类模式国家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范围、力度、侧重点等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无疑是相同的,即各国都以凯恩斯主义为圭臬,相信国家干预。也就是说,企图用政府全面干预经济的办法对付“市场失灵”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不二法门。(www.xing528.com)
果如所愿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
(1)“市场失灵”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甚至比以往更糟,诸如失业、金融危机、分配不公、经济衰退等等。
(2)“政府失败”问题愈益严重。人们期望政府能够办好市场办不好的事,结果却发现政府不仅不能补救“市场失灵”,反而降低了社会福利,此即所谓“政府失败”。诸如公共政策失效、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内部性与政府扩张、寻租及腐败等等,甚至成为比“市场失灵”问题更难以解决的问题。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政府干预已将人们引向一个尴尬的两难境地:“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并存。我们落入凯恩斯主义者不自觉地设计出来的一个陷阱之中。
以中国近年来为刺激总需求所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为例,即可明白上述所言并非虚妄。90年代后半期,为对付通货紧缩,我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每年为此专发国债1500亿至1950亿不等,2003年又要发行1400亿。结果1998年至2002年,各年度政府的国内债务分别达到3228、3702、4153、4606、5000亿元,名义增长率分别为33.8%、14.7%、12.2%、10.9%、8.6%。其中一部分资金投入国债投资项目,再加上它的乘数效应,扩大了投资需求,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但是,截止目前,至少有以下几方面情况值得我们反思。首先,短期政策有可能长期化。从国外许多国家实行的财政政策看,它是一个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一般三五年就应当结束。然而,如果2003年消费需求的增长不见增速,社会投资不能替代国债投资,物价仍然低迷,信贷放款仍然相对萎缩,发行国债的政策就不可能退出,这就可能迫使我们把短期政策长期化。其次,依赖发行国债以扩大总需求的边际作用逐步下降。由于国债的增长率在逐年下降,如果今后的几年里不大规模增发国债,国债的增长可能会趋于零,只能维持经济的增长,而失去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再次,国债投资没有起到带动社会投资和增加长期就业的作用。常规的财政政策,其目的是通过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扩大需求,拉起物价水平后,社会投资进入,政府投资退出。而且,国债项目主要投资于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和能源、电力等基础工业,这些领域的特征是短期内可以增加就业,增加短期的投资和消费需求,长期来看,没有增加就业的持续性。
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可以看出,单纯依靠政府干预是难以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后市场化国家。因其至少面临着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干预的经验和手段不成熟这样两大难题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如何实现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均衡,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择其要者,有以下三方面:
(一)完善市场机制
始于1978年的中国改革开放,虽然其方向和侧重点是坚持市场化和完善市场机制,让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迄今为至,我国的市场机制仍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不平衡:首先是所有制分布上的不平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机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较强。而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其中的国有经济因为其受计划经济的束缚较多,因而市场机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较弱,尽管政府多年来强力介入,逼迫国有企业面向市场,但由于“制度惯性”的缘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由于就全国而言,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种格局必然导致市场机制难以在更大层面上发挥其作用。其次是产业分布上的不平衡,建国后我们用了很短的时间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国民经济体系,从而保证了计划经济机器的正常运转。改革开放后,由于存在着对“国计民生”的误读,因而国家仍牢牢地控制着一些行业,致使这些行业的改革滞后,市场机制难以良性作用。如石油石化、煤炭、电力、邮政、电信、铁路、民航等,至今其政府垄断的程度依然很高,市场机制进退两难。再次是地区分布上的不平衡,改革开放后,得益于政策、地理、历史等方面的优势,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唐等区域经济率先起飞,成为全国经济向好的主要增长极。但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经济增长乏力,社会发展滞后。尽管中央政府在90年代后期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2003年春又提出重振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但差距已很明显且将进一步拉大。究其根本原因,恐怕仍是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计划经济成熟,市场体系难以发育,市场机制运转不力所致。
因此,下一步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让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的工程。
(二)健全法律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之一就是法治。在这里,法治有两层含义: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前者意味着放松规制,后者则意味着引入规制。正是通过法治的这两个作用,才使得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法治经济。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立法,法律体系初步成型。但仍有几个薄弱环节:首先是执法、司法和守法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有失公正、法律意识淡泊的现象仍很普遍。其次是立法,长期以来,我们总认为法制就是对经济人行为的规制,因而在约束政府的立法方面,建树不多,从而使得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时常失范,这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和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然我国已不可逆转地走上市场化改革的道路,那就有必要一如既往地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建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
(三)构筑伦理经济
市场经济同样是伦理经济,正如笔者在一篇文章里指出的:“市场经济不仅是经济的,更是伦理的。”伦理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信用(契约)的普遍化,无信用即无经济,没有信用(契约)的普遍化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伦理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非人格化的经济形态。参与市场交易的人互相之间可能从来不认识,可能一次交易以后永远不再联系。在这样的交易方式下,如果市场不是建立在严密的伦理经济基础之上,这种非人格化的交易就很难进行。
市场经济是伦理经济这一命题的另一更为深层次的含义是,如果以人自身的“异化”为代价发展经济,不顾及市场经济活动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利益,那么市场经济制度、经济组织及其经济行为自身存在的道德性、公正性、合理性就值得质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难以为继。
构筑伦理经济的要务是加快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构筑一张庞大的、无处不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网络,使每一市场经济主体都成为这一无形之网的一个结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此促使信用(契约)关系的普遍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构筑又一基础平台。
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即实现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均衡,就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综上所述,达致这一宏伟目标有赖其制度基础的确立,而尽快完善市场机制、健全法律体系,构筑伦理经济则是其制度基础的主要内容和其制度基础能否确立的关键。
1.[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 经济学(第十六版)[M]萧琛等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 1999
2.[英]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 王亚楠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72
3.王苏喜 论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J]理论导刊 2002.6
4.王苏喜 经济伦理学及市场经济的伦理学意义[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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