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品及其价值构成
蔡晓辉 颉乃琴
(西安工业学院 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32)
摘 要:文章将服务行业分为生产性服务、流通性服务、纯粹性服务三大类,并对其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进行了讨论。探讨了服务商品的价值构成及其补偿,得出了即使服务是商品,国民收入仍是由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创造的结论。
关键词:服务商品 生产性服务 流通性服务 纯粹性服务
关于服务性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服务是否是商品的问题,各种刊物发表了许多文章进行探讨。认为服务也是商品,似乎已成为一种共识。对于只承认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创造价值,有形的劳动产品才能成为商品的传统观念而言,将服务看做无形商品,承认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劳动同样也创造价值,从而使许多原来现实中无法解释的问题得以阐释,这无疑是一种理论突破,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们认为现在的理论探讨也有缺陷,即将所有的服务劳动都看做商品过于笼统,并且缺乏对服务商品价值构成及其补偿的研究。以下,我们想就这两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意见。
一、关于服务的分类及其性质
服务名目繁多,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生产性服务
这类服务的特征是直接或间接地生产产品,用提供产品的方式提供服务。直接生产产品的如餐饮、裁缝等,他们直接用自己制作的菜肴、饭食、食物等劳动产品为人们提供生活服务。间接提供产品的如修理。仓储等,虽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却用他们的劳动增加了原有产品的使用数量或使用寿命,等于增加了产品数量。生产性服务只不过是人们在观念上将其看做服务行业(如饮食服务行业),其实本来就属于物质生产部门或生产在流通领域的延续。在这些行业就业的劳动者原本就是物质资料生产者,他们的劳动过程并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生产物质商品。
(二)流通性服务
这类服务的特点是不生产产品、只是使产品的产权发生变化,是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纽带。流通性服务是双向的,既为生产者提供服务,又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他们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物质生产部门必须在其生产的商品价值中予以补偿。虽然他们的劳动只能实现原有商品的价值,并不增加原有商品的价值,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这个价值不是叠加到物质商品的价值中,而是形成无形的服务商品的价值。物质生产部门与商业部门的等价交换关系,便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服务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又何必等价交换,也就没有必要将产业利润让渡一部分给商业,以形成商业利润了,以至于从产业利润中予以补偿呢?至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却是无偿的。“顾客是上帝”,不仅销售服务要热情周到,往往还要有配套的售后服务。这种不讲等价交换的无偿服务自然不是商品。(www.xing528.com)
(三)纯粹性服务
这类服务的特点是与有形的物质商品无关,仅是用自己的行为去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即提供无形的服务商品。纯粹性服务有些是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如洗浴、理发、医疗等,有些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如文学、艺术、体育等,有些二者兼而有之,如导游、教育等。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价值必须有一个有形的使用价值作为物质载体。而服务性劳动只有行为过程,不生产物质载体,从而他们的劳动不能凝聚为价值,所以也就不是商品。这种看法不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使许多问题无法解释。如服务既然不是商品,消费者为什么要同它等价交换,遵循商品经济的法则?将W—G—W写作“有形商品—货币—无形服务”时,货币还是执行流通手段即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吗?如果是,何以一端的媒介物不是商品呢?而且在实践中这种看法也是十分有害的。由于认为服务不是商品,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只统计国民收入而不统计国民生产总值。忽视第三产业的劳动价值,这至少是造成我国第三产业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纯粹性服务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是不会有人怀疑的,之所以长期被拒之于商品门外,问题出在它的使用价值缺乏一定的物质形态,不符合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的传统观念。马克思将劳动产品理解为劳动生产的物质产品无可厚非,他所处的历史年代恰是资本主义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人类社会进入大机器生产的“工业时期”,第三产业还未能进入人们的视野。其实,只要将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外延予以拓展,即劳动产品不仅包括物质产品,还包括服务产品,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使用价值是否能够成为价值的载体,关键在于它是否用于交换并且是劳动创造的,完全不必拘泥于它是物质形态的,还是行为方式的。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是在人类社会已进入“后工业时期”的今天,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依然是那样独到精辟,只不过应赋于更新的涵义。
二、服务商品的价值构成及其补偿
生产性服务提供的是产品服务,这些产品本来就是传统意义的商品,其价值构成与补偿无须赘言。流通性服务虽然为生产部门提供了服务商品,但其价值是如何从物质生产部门的利润中获得补偿的,《资本论》已有详尽论证,也用不着讨论。问题的焦点是纯粹性服务的价值构成及其补偿。
马克思曾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而言,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认为服务的价值“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这段话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深思。第一,马克思是否认为服务是商品?很显然,马克思并不认为服务是商品,只是说提供服务的生产者自认为如此而已。第二,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究竟指什么?我们认为应包括维持这些服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再生产提供服务产品的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两部分。对此,蒋学模先生曾谈过自己的理解,认为提供服务的劳动者必须有吃有穿,不断地再生产出他的劳动力才能不断地提供服务产品。因此,维持服务者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那些商品的价值,就决定了他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价值。举例说,假如一个理发师维持一天生活所需的商品价值为100小时社会劳动,他每天能为10位顾客提供理发服务。那么撇开理发服务中头油,肥皂等物质消耗不算,就理发师服务中纯粹的劳动力耗费来说,每次理发的价值就等于10小时的社会劳动。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任何商品的价值都不可能不包括商品生产时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蒋学模先生将不该撇开的因素撇掉了。
然而,商品的价值应由C+V+M三部分构成,即使将维持服务所必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计算在内,维持服务所必须的商品的价值在服务商品中也只能表现为C+V两部分,仍是不完整的。问题的症结在于马克思根本不认为服务是商品,因此对服务产品价值构成的看法是存在严重疏漏的。其实,只要看问题的角度一经调整,认为服务是商品,生产服务的劳动也创造价值,问题就会变得简单明了起来。服务产品价值也由C+V+M三部分构成。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分作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在全部劳动时间内,用他们的具体劳动转移了生产资料价值,形成了服务产品的价值C,用他们的抽象劳动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形成了服务产品的价值V,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形成服务产品的价值M。
就像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一样,服务产品的价值又该从何处获得补偿呢?撇开生产服务不谈。生活服务的补偿来源显然是物质生产部门的V+M中用于购买生活服务的部分。工人的实际工资就是他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与生活服务的数量。其中用于购买生活服务的部分是服务产品价值补偿的主要来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存在资本家用于购买生活服务的部分)。弄清楚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即我们既然认为服务是商品,服务劳动也创造价值,但基于服务产品的价值补偿来源于物质生产部门,也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包括在物质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商品价值之中,服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就整个社会而言并不表现为物质产品价值之外的新增量。所以,国民收入仍然是由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创造的。简言之,服务就个体而言是商品,就社会而言则是不增加商品总价值的准商品。
1.马克思 剩余价值理论 马恩全集 第26卷第一分册
2.蒋学模 政治经济学教材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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