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男性身长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二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三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四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五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六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七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八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
第十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1.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2.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第十一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
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
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下列情形合格: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2.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第十七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
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十九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
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第二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
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13 ,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
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八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
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下列情形合格:1.先天性少数散在晶状体的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2.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3.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
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1.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2.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3.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颌的;
4.错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心理检测
第四十一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1.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2.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3.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4.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1.I得分大于30分;
2.N得分大于30分;
3.F得分大于28分;
4.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三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1.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3.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4.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第四十四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1.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
3.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六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1.白细胞总数4.0~10.0×109 /L(4000~10000/mm3);
2.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3.红细胞数,男性4.0~5.5×1012 /L(400~550万/mm3)、女性3.5~5.0×1012 /L(350~500万/mm3) ;
4.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 /L(10~30万/mm3);
5.血红蛋白,男性
第四十七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1.外观透明、淡黄色;
2.pH值为4.5~8.0;
3.尿比重为1.003~1.035;
4.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5.尿酮体阴性;
6.尿糖阴性;
7.胆红素阴性;
8.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9.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10.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八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1.外观正常;
2.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3.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四十九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一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二)公安部属普通高校招生身体条件
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体重。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2.视力、色觉。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文理不分的省份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3.身体状况。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或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4.体能要求。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7″1以内(含(7″1)
男子
3′55″以内(含3′55″)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8″6以内(含8″6)
女子
3′50″以内(含3′50″)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5.英烈子女保送要求公安英烈子女可享受保送公安院校资格。保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1)保送对象为全国公安系统革命烈士(生前系在职在编公安民警)或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公安英烈子女(直系血亲关系)。
2 (2)保送对象必须是高中毕业生(须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3)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院校包括公安部直属普通公安院校和省(区、市)公安机关所属普通公安院校。
(4)保送生推荐程序:公安英烈子女向英烈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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