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首饰拍卖
一、拍卖与首饰拍卖
(一)概念
拍卖也称竞买,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首饰拍卖并没有单独的定义,作为艺术品拍卖中的一个项目,可根据拍卖概念而延伸,首饰拍卖即以首饰作为竞价标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从首饰拍卖概念上,可以解读到如下信息。
(1)拍卖是一种买卖方式。
(2)价格形成方式是通过公开竞价。
(3)标的物是首饰。
(4)买受人是最高应价者。
(二)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有英格兰式拍卖(English Auction)、荷兰式拍卖(Dutch Auction)、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此外还有美式拍卖、密封递价最高价拍卖、密封递价次高价拍卖、开放出价双重拍卖、密封出价双重拍卖等拍卖方式。
英格兰式拍卖,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竞价者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响槌成交(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这是目前艺术品拍卖中最为常用的方式。
(三)现代拍卖业的经营范围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权利(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凭许可证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公物拍卖由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和资产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拍卖行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公物拍卖机构或从事公物拍卖活动。公物拍卖的范围如下。
(1)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2)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3)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4)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赃物。
(6)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四)拍卖基本原则和基本特点
首饰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拍卖基本特点
(1)价值的发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有许多商品按照传统的计价方式很难确定其真正价值,而拍卖这种交易方式能在特定时间召集特定买家,通过竞价的方式,为需转让的标的找到一个确定的价格。尤其是无形资产及稀缺、新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方式较之普通方式更具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拍卖交易方式是发现商品价格的一种重要途径,有利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
(2)优化资源配置。有的标的物是供不应求的,在拍卖交易过程中,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最后成交的买受人通常是具备最佳条件或最需要拍卖标的者,这就使拍卖标的得到最好的开发和利用,从而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3)拓展销售。拍卖标的涉及面广,在特殊商品方面,拍卖方式的功能也显得尤为突出。如文物艺术品、土地使用权、冠名权、各种经营权等,因为拍卖的进入,使得这些本来难以交易的商品找到了销售渠道,拍卖促进了这些特殊商品的流通,从而扩大了市场流通领域。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拍卖公告的发布,招商公开进行,使得拍卖信息能够完全公开地传到竞买人那里,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众多竞买人参与标的物的竞争。信息发布不仅成本低廉,而且传播速度快。在拍卖会上,拍品能够直接面对客户,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从而提高交易效率,而交易过程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使竞买人进退自如,不受约束,竞争风险小。拍卖也是现货交易,款到即付,信用风险小。
(五)拍卖的三个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拍卖不是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拍卖都是由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竞买,而倘若所有买主对拍卖物品均无竞买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意义。
(六)拍卖与普通买卖的区别
拍卖是特殊的买卖方式,它与普通买卖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竞争性强
这是由拍卖中包含的竞价因素所决定的。拍卖的竞争性主要表现在价格的竞争上。拍卖活动通常是一个竞价激烈的过程,许多买主相继出价,次数不限,互相展开竞争,致使拍卖标的的价格交替变化,始终处于动态之中。然而普通买卖方式却并非如此。
在普通买卖方式中,商业机构或卖方明码标价,或者平卖或者贱卖,允许顾客对商品价格做出接受性选择才成交,而不存在买主本身享有使价格变动的权利,即使允许讨价还价也十分有限,它主要是以买主是否愿意买为标志来完成商品的销售过程。尽管在商品质量较好、花色品种齐全、符合流行时尚等条件下,普通商业机构能够不同程度地吸引顾客购买,甚至出现抢购风潮,造成商品脱销,但这样的卖方只能在商品多、买主多的条件下,利用价格杠杆,使买主相互之间在购买时间上和购买数量上体现出来所谓竞争,即及早获得销售信息抢先购买和手持货币大量购买,最终使自己卖中求利。相比之下,拍卖机构利用拍卖手段,则是在商品少、买主多的条件下,令众多买主围绕其欲购的同一标的,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于价格上进行较量,它主要是以买主是否愿意竞争为标志来完成商品的销售过程。因此,拍卖机构并不完全在乎对同类拍卖品购买的早晚和购买数量的多寡,而其最关心的倒是买主对同一拍卖品最终能出多大的价钱。
2.透明度高
这是由拍卖中包含的公开因素所决定的。公开性是拍卖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拍卖自始至终都必须公开进行。这种公开性使拍卖成为一种透明度最高的买卖方式。
首先,拍卖公开是指拍卖前发布公告,然后由拍卖机构按照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公开组织拍卖活动,对任何人都不保密。相比之下,有些买卖属于私下交易,由买卖双方私下甚至秘密谈判成交,买卖过程排斥任何第三方参与或知情,故没有任何透明度。
其次,拍卖与普通买卖中的常规交易不同,如商品的零售或批发等。尽管后者一般在特定的市场公开进行,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而且卖方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促销扩大影响,但其具体交易过程却不会像拍卖那样具有广泛的高透明度,因为买卖双方并不处在拍卖场上那种特定的交易环境当中。
由此可见,透明度高是拍卖具有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而其他买卖方式往往缺乏透明度。
除了竞争性强和透明度高之外,拍卖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拍卖标的类型多、数量大、成交速度快、成交价格高等。
(七)拍卖专业常用术语
(1)拍卖人。指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特定物品、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竞买人。指参与竞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买受人。指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5)拍卖师。指拍卖会的主持人(拍卖师应持有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
(6)拍卖标的。指委托拍卖的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委托拍卖合同。指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8)委托佣金。指拍卖人在拍卖成交后向委托人收取的酬金。
(9)买受佣金。指拍卖人在拍卖成交后向买受人收取的酬金。
(10)拍卖预告。指拍卖人在拍卖公告之前发布的拍卖标的信息。
(11)拍卖公告。指拍卖人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拍卖会信息(新闻媒介通常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
(12)拍卖标的目录。指拍卖人制作的介绍拍卖标的的图文资料。
(13)拍卖规则。指拍卖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拍卖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14)竞买注意事项。指拍卖人告知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须知的事宜。
(15)标的瑕疵。指拍卖标的在品质或权利方面的缺陷。
(16)瑕疵不担保声明。指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做出的不保证拍卖标的是否存在瑕疵的声明。
(17)拍卖标的展示。指拍卖人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的公示。
(18)竞买登记。指拍卖人受理竞买申请的程序。
(19)竞买协议。指拍卖人与竞买人签订的拍卖会中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
(20)竞买保证金。指拍卖人要求竞买人于拍卖前交纳的信用担保款项。
(21)委托竞买。指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通常包括现场举牌竞价、电话委托竞价、网络竞价等)。
(22)保留价。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可以成交的最低价格。通常也称底价。
(23)估价。指拍卖人估算的拍卖标的交易价格。
(24)增价拍卖。指价格由低向高的竞价方式。
(25)减价拍卖。指价格由高向低的竞价方式。
(26)投标式拍卖。指竞买人将出价写在出价单上密封后,通过公开开封确定最高应价的拍卖方式。
(27)起拍价。指拍卖人确定的拍卖标的的竞价起始价格。
(28)竞价幅度。指拍卖师在拍卖中设定的价格增减数额。通常也称竞价阶梯。
(29)应价。指拍卖会中响应报价的价格表示。
(30)成交价。指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31)买受结算价。指买受人应支付的成交价、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
(32)委托结算价。指委托人按照委托拍卖合同应得到的交易款额。
(33)拍卖中止。指拍卖人因故暂停已经开始的拍卖程序。
(34)拍卖恢复。指拍卖中止事由消除后拍卖继续进行的程序。
(35)拍卖终止。指拍卖人完成或因故终结的拍卖程序。
(36)成交确认书。指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确认拍卖成交事实的书面凭证。
(37)拍卖笔录。指拍卖人记录拍卖会过程有关事项的书面凭证。
二、拍卖流程及实施细则
(一)拍卖标的征集
(1)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拍卖资质相符。
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拍卖标的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2)拍卖委托。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如下身份证明。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3)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代理单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委托拍卖合同的各项内容,对拍卖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并最终确定底价。对于有附件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留存。
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签章确认。
(3)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存。
(4)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最晚于拍卖预展两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
(5)拍卖标的保险。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代为安排保险,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无法投保的,双方另行约定拍卖标的保管责任。
(6)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a.鉴定与审核程序。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作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b.鉴定记录。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
(7)拍卖标的的保管应注意以下几点。
a.库房基本设施。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影像采集、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保管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标的,应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
b.拍卖标的存放。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依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
c.库房盘点管理。拍卖人应建立库房定期盘点制度,对库存拍卖标的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若有差异,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库房管理员岗位变更时,应按规定履行拍卖标的移交工作。
(8)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活动举办前,拍卖人应制作拍卖图录,以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拍卖图录的内容应符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于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于拍卖图录上特别标注。拍卖图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活动名称、预展以及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规则等相关各方应知悉的内容,委托竞投授权书文本、拍卖人联络方式等信息,拍卖标的基本情况以及特别说明。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及其生辰、年代、形式、质地、尺寸、参考价等内容。
全部拍卖标的应刊印于拍卖图录,并可根据需要配附图片,图片应尽可能准确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和品质。
(二)拍卖会的实施
1.申报与备案
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
2.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或者拍卖场次、拍卖标的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联系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3.日程安排与岗位设置
拍卖日程通常包括:新闻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预展、现场拍卖、财务结算、拍卖标的交付等各阶段的实施日期和期限。
拍卖会应设置现场指挥、客户接待、安全保卫、新闻报道、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主要岗位。
4.拍卖标的预展要求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以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预展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首饰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拍卖人可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图10-1)。
图10-1 某拍卖预展现场
5.竞买人登记(www.xing528.com)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竞买协议文本的内容包括:竞买人和拍卖人的基本情况、竞买牌号、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拍卖规则。
拍卖人发放的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
6.代为竞买和委托竞投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为竞投的,竞买人应采用委托竞投授权书的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图10-2)。
图10-2 某拍卖现场电话竞拍
(三)拍卖现场(图10-3)
1.会场要求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状况和竞买号牌的发放数量合理布置拍卖会场。
拍卖人可在拍卖会场设置投影系统和影像采集系统,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竞投席。
拍卖人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图10-3 某拍卖现场
2.拍卖主持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师原则上应按照拍卖图录中的拍卖标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3.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成交确认书。
4.拍卖笔录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5.买受人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办理结算事宜。
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6.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持拍卖标的提取凭证办理提取手续。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后,拍卖人应当场收回拍卖标的提取凭证。
买受人委托他人提取拍卖标的时,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拍卖标的提取凭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7.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8.拍卖标的退还
拍卖标的未上拍或者未成交,拍卖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凭证办理退还手续,领取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事宜时,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单位、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四)拍卖档案的管理
1.档案资料的内容
(1)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以及其他资料、证照复印件等,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交付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2)拍卖公告,包括报纸以及广播、电视的公告刊登证明。
(3)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图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鉴定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4)预展以及拍卖现场的影像、文字资料。
(5)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协议、竞买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竞买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拍卖规则、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7)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委托竞投授权书。
(8)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2.档案资料的管理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的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
拍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方便查阅。每个拍卖档案均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3.档案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可采取以下解决途径。
(1)各方进一步协商和解。
(2)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3)协商和解、调解不成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解决。
(4)各方达成协议,向国家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拍卖相关法律文件
拍卖也称竞买,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具有购买对象集中、购买过程简捷、价格合适、公开性强、法律约束力显著等特点。
现代中国艺术品拍卖的概念和拍卖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和《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2010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是中国拍卖业的第一部行业标准)共同指导。
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中突出问题,我国于2011年6月制定发布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该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四、首饰拍卖的对象
(一)首饰拍卖的主要品种
亚洲首饰拍卖的主要品种分为两大类:珠宝和玉器。由于金银器物多作为艺术品和古董进行拍卖,在此就不再赘述。
1.珠宝类
1)钻石
钻石是世界公认的宝石之王,为自然界中最坚硬的宝石。它是权力、地位和尊贵的象征。钻石(包括彩钻在内)拍卖在珠宝拍卖中占最重要地位。
2)红宝石
红宝石质地坚硬,仅在金刚石之下,俗称“鸽血红”的红宝石,最受人们的珍爱。它象征着爱情的美好、永恒和坚贞。红宝石拍卖在珠宝拍卖中占一定比例。
3)蓝宝石
蓝宝石以其晶莹剔透的美丽,被蒙上一种神秘的色彩,被人们视为吉祥物。蓝宝石拍卖在珠宝拍卖中占一定比例。
4)祖母绿
祖母绿被称为绿宝石之王,自古就是珍贵宝石之一。虽在亚洲拍卖市场中占的比重不多,但在欧美国家的拍卖之中却占了不少的比重。
5)其他
碧玺(图10-4)、猫眼石(金绿宝石)、海蓝宝石、坦桑石、珍珠等一般作为配石进行拍卖。当然这些宝石的精品偶尔也会作为主石出现在拍卖之中。而珊瑚、水晶、青金石、欧珀等,多作为主石或者拍卖的主体出现在拍卖之中。
图10-4 18K金碧玺镶钻石项链
(老凤祥提供)
2.玉器类
1)翡翠
翡翠产自缅甸,其颜色丰富,深受亚洲人的喜爱。其拍卖种类丰富,主要包括手镯、挂件、戒面、珠串、摆件。清朝以来中国人对翡翠的钟爱从未消减,因此翡翠成为国内玉器拍卖市场上的主角,其成交价屡创拍卖市场的成交记录新高。
2)白玉
自古以来,白玉作为中国特色玉石,在文化上有其独特的内涵,因此在国内拍卖市场上也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品种上主要有玉牌、手把件、手镯、摆件等。
(二)首饰拍卖的选送原则
1.稀缺性
但凡拍卖的珠宝玉器无不是万里挑一的精品。因其具有稀缺性,才能在拍卖中拍出高的价格。所以挑选拍卖首饰必须从其稀缺性出发,取优去杂。
2.艺术性
珠宝饰品除了有其本生价值之外还附有艺术价值,一枚镶嵌精美、工艺优良的镶嵌制品往往要比裸石的价格高出不少。而玉石更是有“三分料七分工”的说法,设计巧妙、雕刻精良的翡翠和白玉才能得到买家的青睐。
3.历史性
从拍卖的角度来看,有一定历史的物件一般都能拍出很好的价格,因为其年代成为拍品的附加价值。这特别体现在金银首饰拍品上,其历史性与成交价格挂钩。
4.名人名师
名人名师指两个方面:其一是指珠宝玉器饰品制作出自名家之手,因此其工艺和质量能得到保证;其二是指由名人佩戴或是拥有。这两点都是名人效应的体现。
5.地域性
地域性指的是社会大环境对珠宝玉器的认同和喜好。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欧美国家的拍卖会上多见祖母绿、金绿宝石等宝石,翡翠、白玉等比较罕见,而在国内,翡翠经常在拍卖会上唱主角,祖母绿等却鲜有所闻。
(三)首饰拍卖的估价依据
首饰拍卖的估价依据,有两种基本方式:指导性估价和策略性估价。
1.指导性估价
指导性估价是根据同类首饰品以往成交价格的平均数而设定。通常在拍卖品图录上展示。
如某件翡翠手镯,其图示上的标价为1200万~1600万,其中1200万为低估价,1600万为高估价。这个估价区间根据以往成交记录而设定。拍卖实践提供的资料表明,约有一半的拍品在高低估价区间内成交。
一般而言,流通性差的首饰品适合于指导性估价。
2.策略性估价
策略性估价是在指导性估价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最经典的估价模式,即“低估高卖”方式。
拍卖行采用低估价方式,以吸引尽可能多的竞标人,再通过竞价机制形成高价成交。参与人越多,竞价气氛越热烈,形成高价成交的可能性越大。
一般流通性强、传承出处好的首饰品适合于策略性估价。
(四)首饰拍卖过程中注意要点
(1)首饰拍卖标的物的选择。拍品越是精品,越容易拍出高的价值,也越容易吸引买家参与,从而提高拍卖会的水平和规格。对于普通拍品,则应注意真假和对其描述的正确性。
(2)在拍卖图录的制作上,要尽可能地做到还原拍品真实面貌。对拍品要做到如实描述(特别是有关数据和出处)。
(3)作为首饰拍卖师,除了要做到从品质、价位等多方面了解拍品之外,更要熟悉拍品市场,在拍卖时做到有的放矢,尽可能地拍出合理的价格。对于精品,则更应注重拍卖技巧,从而拍出一个体现其价值的价格。
五、首饰拍卖案例
案例1
在法国巴黎的一家拍卖行的拍卖会上,有一件拍品是拿破仑的订婚戒。戒指是由钻石和蓝宝石镶嵌在一起的,估价在1万~1.5万欧元。在拍卖中经过几十轮的竞价最终以71万欧元落槌。
这是一个成功的珠宝拍卖典型。其本身钻石和蓝宝石的价格远低于成交价。但是由于这件拍品是拿破仑送给其爱妻约瑟芬的定情戒,所以,它除了有本身价值和艺术价值之外,更有了历史价值,并体现出了稀缺性及名人效应。拍卖方还为它取了一个恰当的名字“我和你”,更体现了它的完整性(图10-5)。
图10-5 “我和你”戒指
案例2
在香港某拍卖公司的一次珠宝首饰拍卖会上,有一件罕见的天然翡翠珠链。这串翡翠产自缅甸十大名坑之一的会卡地区,属于老坑种,这条珠链由23颗直径在17.35~20.71mm之间的翡翠珠组成,珠粒鲜绿透明、质地细腻、形状饱满(图10-6)。
图10-6 翡翠项链
在这次的拍卖会上终以一亿零六百元港币成交,创下翡翠单件拍卖成交记录。能创下这个记录,与拍卖公司在挑选时精挑细选、精中取精是分不开的。在宣传上,该公司展开了规模浩大的各地巡展,并在各大媒体上也大力宣传,同时积极联系潜在卖家,从而创下了这样一个拍卖记录。
思考题
1.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师的名词解释。
2.首饰拍卖的估价依据是什么?
3.解释首饰拍卖概念的内涵。
4.介绍亚洲地区首饰拍卖的主要品种。
5.简述首饰拍卖的选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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