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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分配:和谐社会新里程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分配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王满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因而,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已成为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重要而迫切的任务。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促进公平分配:和谐社会新里程

促进分配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

王满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举世瞩目,但也面临着社会公平问题的困扰,特别是社会分配的不公平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使和谐社会的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努力缓解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因而,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已成为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分配公平的基本诉求

分配问题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当前,应遵循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

第一,保障公民的权利公平。现代社会的公平首先意味着权利的公平,和谐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倡扬权利、保障权利公正的社会。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因此,必须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保证,这是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宗旨。而在非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应根据贡献比例的原则进行分配,谁的贡献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大的或较多的非基本权利。实现基本权利享用的公平,同时,尊重个人的劳动与创造,这才是社会公正的实质内涵。

第二,保障公民的机会公平。机会公平通常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生存发展的起点公平,即社会中的机会资源共享,凡是具有同样社会潜能的成员都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凡是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成就前景,凡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都应当拥有同等的机会。虽然,机会作为一种资源是相对有限的,无法充分满足社会成员对于机会的需要,但从总体上给予每个人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防止一部分人的机会被非法剥夺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是机会实现过程的公平。机会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源只有被公正地付诸特定的过程中,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资源和权利。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机会的均等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显得格外的重要。因此,必须排除一切因素的干扰,特别是非制度性障碍和个人特权,只有起点和过程都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的公正。

第三,保障社会的规则公平。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是一个富有规则而且遵循规则的社会,是一个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在追求着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所不同的是,有些人在规则的范围内实现利益,这符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有些人则在规则之外寻求利益的实现,这则严重地危害着社会的公正。因此,必须重构公平的社会规则体系,把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纳入规则之内,让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利益关系的处理,都有公正的规则来规限。

第四,实现分配公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这意味着,分配公平与非基本的权利分配一样,应坚持贡献和满足相称的原则,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当然,这种分配不仅包括物质财富的分配,也包括文化、名誉、社会地位等精神财富的分配,而后者更能够激发或抑制直接相关人的潜能的释放。分配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平机制的作用。因此,当前必须完善或重构社会公平的分配体制和机制,来满足和谐社会的诉求。(www.xing528.com)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公平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因此,我们既要大力强化权利公平这一基础,又必须紧紧抓住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并努力实现分配公平的目标。这里,需要关注的是,现实中人们通常以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正程度的直接依据,而利益分配则是人们感受社会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尺,所以,社会公正的实现最终必然集中体现在利益分配特别是财富的分配上。而且,权利、机会与规则作为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作社会分配的范畴。因此,分配公平在社会公平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特殊地位,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二、建立公平的分配机制,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一定程度的分配差距变化和扩大是正常的,但如果对之不加控制,任其无限度发展,则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随之而来的就是给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灾难。当然,必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财富的“蛋糕”做大。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正分配的调节机制,以不断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一,健全公平分配机制。社会分配机制包括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初次分配体现效率,二次分配体现公平,这是构建社会公平体系的基本规则。健全公平的分配机制,首先要把竞争主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作为初次分配制度的基本内容;而在二次分配中则要彰显“公平优先”的原则。为此,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借助于强有力的调控手段来实现社会的分配公平:其一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纳税,完善税种,广开税源;其二要加大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比例,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过大的问题;其三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拓展财政审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受损以及偷漏税;其四严厉打击非法收入,加大对非法收入的处罚力度。这里,特别要发挥司法审判这个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机制,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障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日益增长的收入体系中占有更大份额的要求,并对非法高收入者的敛财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遏制。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也是调节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但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比,社会保障事业明显滞后。现在,政府已有较为充足的财力来构筑容纳城市与乡村,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制。当前,必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尤为紧迫的是要在农村广泛地探索和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机制。这样,才能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三,建立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我国地域之间、阶层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个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分配不公,当然有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因素。但是,由于制度和政策设计的不公正,没能很好体现“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政原则,也为不公平的分配推波助澜。社会公平意味着主要社会制度的设计,必须能够实现把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主体,它有两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当分配什么样的义务;二是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当分配什么样的权利。然而,当前中国社会流动仍然受制于社会转型,还没有形成一个合理、公平、开放的社会流动模式。比如我国的户籍制度、城乡二元体制、行业垄断等都体现出制度安排的不公正,其结果必然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平。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必须按照“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给不同地区、城乡、行业和个人以共同的国民待遇,打破社会分配中的人为性制度障碍。

第四,严格限制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分配。当前公众普遍反映的不公,有一种现象需要特别注意,这就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分配”。这个问题,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它的危害极大。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由于政治权力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它若介入市场体系进行资源的争夺,必然会出现形形色色的“寻租”和腐败现象,从而严重腐蚀社会公平。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分配,不仅导致权力的腐败,而且必将销蚀政治肌体本身,成为党和政府合法性流失的致命因素。所以,当前要继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同时要构建严密的权力监督和运行机制,保障权力的廉洁性,严格限制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分配的“寻租”行为。

实现社会分配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完全可以坚信,党和政府已把科学、民主、法治作为治国理念,把公平正义作为最高的价值和原则,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由此,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社会,必将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中成为现实。(《山西日报》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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