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关系的表现形态
历史上民族间的相互关系主要以战与和的形态表现出来,自先秦到明清,这两种形态交替或并存,一直贯穿民族关系的始终。
(一)战争形态
1.民族掠夺战争。一个民族的崛起,从他们建立部落联盟的军事帝国起,“战争……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13]通过战争掠夺物资,是从氏族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的游牧或狩猎民族的一般历史特点,匈奴、鲜卑、柔然、突厥、回纥、契丹、女真、蒙古、满族等等,大体都经过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即把掠夺他民族的财富作为民族交往的经常方式和财富积累的重要手段。天聪七年(公元1633年),清太宗皇太极派使臣致语朝鲜国王说:“满洲、蒙古向以取资他国之物为生。”[14]说明他们以掠夺战争为生产手段。这种掠夺战争往往是全民族性质的战争,其民族成员不论处于怎样的地位,对被侵略民族来说,他们往往是战争的受益者。
2.民族复仇战争。这种战争多是原始血亲复仇的延伸。金统治蒙古时,曾处死过蒙古酋长。铁木真领导抗金及其后裔的全面伐金,从缘由上看有血亲复仇的因素,成吉思汗称帝后首先想到的是伐金,“朕出师有名矣。”[15]
3.民族征服战争。从公元1205年开始,蒙古曾对西夏进行过多次征服战争,初期以物资掠夺为主,1209年以后对西夏的战争性质开始发生质的变化,成为旨在兼并的民族征服战争,并且最终以1227年蒙古灭西夏而结束。
4.平定民族叛乱的战争。如清朝平定沙俄支持的噶尔丹叛乱及英国殖民者支持的张格尔叛乱的战争。
5.反抗民族压迫的民族起义。如明代陕北回民马守应领导的起义和清代西北回民起义等。
6.国内民族抵御外国异民族侵略的民族自卫战争。如明抗倭战争、清代黑龙江流域的满、蒙古、赫哲、达斡尔抗御沙俄的战争等。
7.国外民族的侵略战争。如鸦片战争中英、荷等殖民国家发动的对清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日本侵华战争等。
具有正义性质的民族战争在解决民族矛盾、促进统一、推动历史前进方面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毕竟战争付出的代价太大,最终遭受灾难的是各族各国的人民。因此,各族人民都希望能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民族及国家间的矛盾。一些封建统治者也曾想尽量避免战争。战与和往往成为朝廷议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或者因此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对立路线。李斯曾提出反对秦攻匈奴的主张,李斯谏曰:“不可。夫匈奴,无城郭之居,委积之守,迁徙鸟居,难得而制。轻兵深入,粮食必绝,运粮以行,重不及事。得其地,不足以为利,得其民,不可调而守也,胜必弃之,非民父母靡敝中国,甘心匈奴非完计也。”[16]然而秦始皇不听,派蒙恬将兵攻之,结果“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死者相望”[17],造成了秦王朝覆灭的危机。(www.xing528.com)
(二)和平形态
用和平的方式进行交往有利于缓解民族矛盾,促进民族间的了解,改善民族关系,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因此和平方式的交往也就成为历史上各族人民经过长期比较选择而经常大量地采用的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形态。
1.和亲。历史上的和亲主要表现为中原王朝的皇帝对于游牧君主以尚公主或降宗女、赐嫁妆的形式来完成的。也有游牧君主之间的和亲。汉、唐王朝和游牧民族君主的和亲在历史上产生的影响较大。汉高帝在亲身经验挞伐不成的教训之后,接受刘敬的主张,“使刘敬奉宗室女公主为单于阏氏,岁奉匈奴絮缯、酒米、食物各有数,约为昆弟,以和亲”[18]。汉代和亲无论从经济和政治上对促进汉匈社会的发展和民族关系的改善都起了重要作用。和亲的同时,一般都对游牧民族赠与大量嫁妆及每年的赏赐,既满足了游牧民族统治者对农业物资的需要,得到了经济利益,也避免了抄掠战争的发生。和亲对于中原王朝来说,也起到了安定社会、减少军需、促进经济文化交往的作用。清朝与蒙古的联姻更具有一种军政联盟的色彩,也是清王朝羁縻蒙古王公贵族的“政治和亲”。除宋明两朝外,几乎都有和亲的记载可查。据张正明先生考证,“从汉到清总计,共得和亲131起,其中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和亲80起,汉族同少数民族的和亲51起。”“在这131起和亲中,就效果而论,双方或多或少收到了预期效果的有82起。”“可以说和亲这种缓和民族矛盾的方法在多数场合下是行之有效的。”[19]就多数和亲来说,在不同程度上都有积极的历史作用,张正明先生把它概括为:①削弱民族偏见;②促进经济文化交流;③推动民族同化。
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民族上层的和亲必然引起各民族劳动人民间的联姻。虽然这种民间的联姻不具有政治特色,不能与和亲相提并论,但它的范围和规模远比和亲大得多,这就促进和加速了民族间的自然同化和融合。和亲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是一种和平相处的民族关系形态,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2.通贡。是一种由官方控制的民族间的经济贸易。来自异民族国家的使节或比较重要的商团,被中原王朝视为是贡使,他们所带来的物资被列为“贡品”。中原王朝所与之交换的物资,一般称为“赏赐”。通贡的物资,游牧民族有牛、马、橐驼及裘皮、玉石等,中原王朝有粮食、绸布、茶叶、瓷器、漆器等。通贡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各国各族间的礼节往来,互赠礼品,互贺节日,相互之间不存在政治的、经济的依附关系;一种是弱小民族对强大民族的进贡,争取经济上的“赏赐”和政治上的保护;还有一种是在强大民族武力威胁下,作为臣属国向宗主国的贡献,以承认自己被统治的地位。
3.互市。这是民族间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既有官方又有民间。马市、茶市以大宗牲畜、茶叶的贸易为主,宋代边境的“榷场”有粮食、绸布、盐、铁釜等物资的贸易。互市场所一般在边境地区开设,尤其在长城沿线布点较多。《宋史·食货志》中记载:“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而互市之制行焉。后汉通交易于乌桓、北单于、鲜卑。北魏立互市于南陲。隋唐通贸易于西北。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后唐亦然,而高丽、回鹘、黑水诸国,又各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简要地展现了宋以前中原王朝与边疆各族进行贸易互市的概貌。明代马市的规模较大,“永乐间,辽东设市三……嘉靖中,开马市于大同、陕西、宣镇,相继进行。隆庆五年,俺答上表称贡,总督王崇古市马七千余匹,为价九万六千有余。其价,辽东以米绢市,宣大、山西以银市易外,贡马者以钞币加赐之。”[20]互市不但促进了明蒙之间经济交流和满足生活需要,同时起到了缓和民族矛盾,保持边境地区和平的作用。明代从辽东到宁夏、甘肃沿边一线都有与蒙古交易的市场,这对于防止和遏制北元——蒙古及瓦剌的进攻,也有着重要意义。当时大同巡抚方逢时上疏曰:“八年来,九边生齿日繁,守备日固,田野日群,商贾日通,边民始如有生乐,北部输诚效贡,莫敢逾约。”[21]《明史》又载:“自宣、大至甘肃,不用兵者二十年。”[22]与明前期明蒙之间连年争战给长城内外蒙汉人民带来灾难形成鲜明对比,明后期特别是隆庆俺答封贡之后,北部沿边互市的开放,不仅使明蒙双方都取得了各自所需的政治、经济利益,而且保持了长城一线几十年的和平安定,给各族人民的正常生活和交往都带来了好处。互市贸易不失为改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联系的一种好的形式。
4.开明的民族政策。这里指的是统治民族对被统治民族处理民族关系的策略。所谓开明的民族政策,即是在封建社会民族不平等的前提下,有利于缓解民族矛盾、维护统一局面、改善民族关系的策略。这仍然是历史上处理民族关系的一种和平形态,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这种政策的实行,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如北魏孝文帝的改革。拓跋魏入主中原时,尚处于部落联盟向奴隶社会发展的落后阶段。北魏初年,鲜卑族统治者实行残酷的民族压迫,变汉族农户为奴隶和杂户,民族矛盾逐步激化,民族起义不断发生,对北魏统治者威胁很大。魏孝文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不得不缓和民族矛盾,适应封建化的趋势,实行向先进的汉族学习的民族政策,在统治民族中推行一系列汉化措施:改官制,禁胡服,断北语,改姓氏,定族性,民族矛盾得到了缓和,大大促进了统治民族的封建化。还有如契丹辽朝采取北面官、南面官制;元世祖忽必烈对漠北采取蒙古旧制、对汉地采取汉制等不同统治制度;等等。这种适应民族差异而实行的二元政治制度,也不同程度起到了缓和民族矛盾的作用。
另一种情况是统治民族的羁縻政策。一方面,边疆各民族承认对中央王朝的依附,接受中央王朝的册封和定期入贡;另一方面,中央王朝承认周边各族在政治上有一定的“自治”权,不直接干涉各族内政,各民族的地方官吏由本民族统治者担任。我国历史上大统一的中央王朝对边疆各族的统治,大都采取这种政策,如汉朝的“属国”、唐朝的“羁縻府州”。唐时利用突厥内部的分化,发兵进攻,东突厥降附后,将其部众安置在东起幽州、西至灵州的都督府、州内。在这些地区内保持其本民族的统治,任各族首领为都督和刺史,并准其世袭,传统的生产方式给予保留,使边疆民族得以安生养息。唐朝在周边设置的羁縻府、州、县达800多个。羁縻政策就其实质来讲,仍然是统治民族“怀柔”、“以夷制夷”、“分而制之”的一种权宜之计,仍具有民族压迫的性质,但却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既承认民族差异,又利于调解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一种最好选择,因而也应视为一种有进步意义的民族政策。
5.会盟。民族国家双方以缔结“和约”的办法来约束双方的行动。两个民族国家长期对峙,势均力敌,战争使双方都遭到很大损失,或迫于人民的压力,或迫于国力不支,为了积蓄力量而暂时签订盟约。如公元1004年北宋与辽签订的“澶渊之盟”,停止了战争,限制了契丹贵族对中原的掳掠,同时也迫使宋朝在白沟河北沿边陆续开放了雄州、霸州、安肃军、广信军等四处榷场,进行南北贸易,从而对北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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