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是以保护人群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法律形式做出的限值规定以及实现这些限值所作的有关技术行为规范的规定,是卫生部门开展饮水卫生工作,监测和评价饮用水水质的法律依据。
一、制定标准的原则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的原则是: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此外,在选择指标和确定标准限量值时要考虑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
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必然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卫生部于1985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是我国第一部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规定了35项水质指标限值。1994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于2001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该规范适用范围为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规定了96项水质指标限值,其中常规指标34项,非常规指标62项,并增加了水源水质指标。2005年,由建设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该标准与1985年我国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检测项目由35项增加到93项,包括一些分量检测,总项目达101项。2006年年底,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B 5749—2006),于2007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水源水质、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提出卫生要求,对水质检测及水质检验方法作出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这与以往标准仅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不同。水质标准项目由1985年的35项增至106项,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水质标准项目共106项,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两类。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检出率比较高;非常规指标是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需要强调的是,在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做出评价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具有同等作用,即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都同等对待,均属于强制执行,非常规检验项目如超过限值也同样评价为不许可。
因一些非常规指标国内目前的检测手段还不能完全跟上,需要通过培训和逐级装备,所以有些指标将分段实施,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前言中明确指出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水质常规指标共42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4项、毒理学指标15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17项、放射性物质2项、消毒剂指标4项。非常规指标数64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项、毒理学指标59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3项。
四、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提出的基本要求为: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www.xing528.com)
(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6-6和表6-8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6-7要求。
(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部分水质指标可暂按照表6-9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6-6、表6-7和表6-8执行。
表6-6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注: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6-7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表6-8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6-9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9)当饮用水中含有表6-10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6-10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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