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费用与中央政府主导的制度壁垒
(一)中央政府的性质
西方古典经济学通常将政府视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是提供整个社会福利水平而存在的。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央政府垄断了全部国家资源,掌握了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的全部大权。中央政府通过指令式计划直接组织社会生产活动,地方政府仅仅充当了执行人的角色,不具有话语权。由此可见,在那个年代,我国中央政府充当了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交易费用的分析
1.资产专用性
较强的资产专用性是电力行业在相当长时间内维持自然垄断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力设施需要巨额投资,相关设备一旦投入就难以转到其他用途,形成较大的沉淀成本。所以,稳定的契约关系对市场各方都非常重要,否则,交易一方一旦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终止合约履行,作为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为降低投资风险,减少交易费用,促进电力建设,由国家对电力行业实行纵向一体化的国家垄断经营,严格控制企业进入的政策适合当时电力的发展要求。
2.有限理性
在中央政府主导的制度壁垒下,政府的有限理性是导致高额交易费用产生的主要原因。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分析是建立在其对人性假设的基础上,其基本假设之一就是:现实中的人是“契约人”,并不是古典经济学中研究的“经济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特征的。在威廉姆森对人性分析的假设下,政府是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因为人的有限理性,所以政府实际上是作为有限理性个体的集合,其认知能力同样是有限的,同样会受到环境和信息的制约。因此,中央政府的决策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有限理性倾向,在具体的产业管制行为中,会受特定时期的特定有限理性约束,以及不同时期的不同偏好影响。
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电力是自然垄断产业,这是早期各国都对电力行业采取国有化经营的办法,并对行业准入进行管制的理论基础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也难以与政府进行博弈,企业进入将面临着难以付出的高昂的交易成本。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电力行业低效率生产的不断出现,许多国家开始采取放松管制的政策,逐渐把竞争引入电力行业。通过电力行业政府管制的变革,我们发现,准确掌握行业的具体属性是政府能够采取恰当的管制措施的前提。但是掌握行业属性不仅需要政府具备强大的认知能力和信息量,同时也会受到不同价值观的影响。
世界各国对于电力行业基本属性的认识并没有存在显著差别,但对相同信息的使用和处理会受到不同价值观以及政府偏好的影响,因此,不可能做到完全中立的理性选择。具体到我国来说,作为中央政府,当时的意识形态严重地影响政府的价值观,这更加深了政府决策的有限理性,突出地表现在其他各国是禁止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而我国是从根本上消灭民营经济。
3.机会主义行为
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存在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也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在政府层级的委托代理链条上,中央政府同样具有代理人角色,是受全国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但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不对称的。全国人民作为委托人,实际上意味着委托主体的缺失。中央政府作为代理人,掌握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没有任何个人和机构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我国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电力行业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使得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很容易被既得利益集团所俘获,做出有利于在位企业的决策,提高潜在进入者的交易成本,从而阻碍民营经济的进入。
二、交易费用与地方政府主导的制度壁垒
(一)地方政府的性质
关于政府具有双重利益的特殊属性,公共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者,而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政府是自利的,是财政收入最大化的追求者。研究我国地方政府的性质,还需要考虑中国特有的国情,必须从政府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两方面来考虑。
1.地方政府的公共性
对政府公共性的研究是个悠久的历史话题,西方主流经济理论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官员是为追求最大化社会利益而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我国学者陈国权(2004)提出政府的公利性是政府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政府存在的终极性价值目标。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应首先建立在公利性的基础之上,并优先代表公共利益,这是它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和根本基础。祝灵君(2002)指出政府的公共性是: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
我国地方政府具有的公共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从经济上看,地方政府是一个地区经济利益的代表,是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它要维护地区的局部利益;从政治上看,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中间层次,它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地方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2.地方政府的自利性
对政府的自利性研究主要源于公共选择学派。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是“经济人”假说:每个人从事经济活动都是利己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假说扩展到政治领域,假设参加政治决策的选民和官僚都是最大净财富的追求者。丹尼斯·缪勒指出:“公共选择的显著特征是假设政治舞台上的个人像市场上的个人一样,理性地按照他们自己的自利方式行动。”
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而存在,政府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政府实际上是由个人组成的集团,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行活动。政府自利性是通过政府官员维护、追求、争夺自身利益而表现出来。具体到我国而言,地方政府的自利性主要体现在:从经济上看,地方政府可以视为由官员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官员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从政治上看,地方政府官员关注自身的政治利益,就是关注自身的政治晋升。
(二)交易费用的分析
1.资产专用性
随着电力技术发展,发电领域已经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电力领域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开始下降,各国相继开始采取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等市场化改革措施,电力行业也逐渐由纵向一体化向纵向分离发展。我国对电力行业的放松管制表现为明显的向下放权,由地方政府掌握当地电力投资的审批管理大权。由于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与地方国有电力企业之间实际上存在利益的一致性,这种利益的一致性提高了电力市场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增加了民营经济投资电力领域的资产专业性风险和交易费用。这是因为,技术的进步虽然会降低电力设施的专用性程度,但地方政府对当地国有电力企业的偏好以及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会相当程度地排斥民营经济,从而使民营经济的电力专业性投资风险增大。
2.地方政府的有限理性
地方政府的有限理性行为突出地表现在对相同信息的不同处理上,即地方政府会受自身价值观、认知能力以及利益等影响,按照它们自己的理解和解释执行政策,做出非理性的决策。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地方政府的决策选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利益集团互动的过程,政府的利益倾向以及长期形成的价值观念导致其只可能进行有限理性选择,不可能进行理性选择。地方政府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对民营经济态度的转变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而会极大地提高民营经济的交易成本,阻碍民营经济的进入。
3.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摆脱了过去那种忠实执行中央政策的代理人角色,逐渐形成为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利益主体,在现实生活中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表现出“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例如,丘海雄(2004)对市场化过程中我国地方政府角色进行了研究,提出“地方法团主义”、“地方政府即厂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等概念用来描述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获取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特征。而导致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本书认为主要是由于委托代理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地方政府具有自利性。
(1)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国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中央政府和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共同构成我国的政府体系。随着中央权力的不断下放,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事务享有越来越大的自主权,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关系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其目标是通过制定宏观政策,实现全社会公共品的有效配置以及福利效用的最大化。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是中央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由于我国是全世界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最多的国家,具有五层架构的政府层级体系,中央政府显然难以了解地方政府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因此中央政府处于信息劣势,而地方政府处于信息优势。
在中央—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下级官员的行政绩效难以准确考核,这样上级政府的政策就难以在下级政府间获得有效执行。根据现实情形,本书通过构建模型来说明这一结论: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地方政府会产生怠于执行中央政策的行为,增大民营经济进入的成本。
假设:中央政府作为委托方,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监督分为有效监督和无效监督两种,其中有效监督的概率为P,无效监督的概率为(1-P)。地方政府作为代理方,可能的行为方式有执行与不执行两种。前者指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意愿执行相关政策,其发生的成本为C1,获得的收益为R。后者指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或习惯怠于执行中央政策,其发生的成本为C2(C2<C1),如果没有被发现,则获得收益R;如果被发现,收益为0,还要得到惩罚C3。这样,我们可以得到地方政府治理的收益矩阵,如图11-1所示。
图11-1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
由此可得:地方政府选择执行和不执行中央政策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若要使地方政府选择有效执行中央政策,即E(P)>E(1-P),可得,
由于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难以发现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产生的不作为,即P趋近于0,那么公式(11-3)的条件变为:
即地方政府选择执行中央政策的条件必须满足:不执行所付出的成本大于执行所付出的成本,这与假设条件不相吻合。因为在1985~1996年这一期间,尽管国家放松了对民营经济进入电力行业的管制,但并没有出台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鼓励民营经济进入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决定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选择不执行中央的宏观方针所付出的成本几乎为0。因此,在这一阶段,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必然使民营经济在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方面付出更大的成本,增大民营经济进入的障碍。
(2)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浪潮中,政府的自利行为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经济指标的虚报、瞒报,地方保护主义、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等都反映了政府自利性的客观存在。在1985~1996年间,我国对电力实行多头管理体制,所有政府机构都卷入电力决策过程,民营经济进入电力行业必须面临复杂的审批程序。由于审批链条过长,民营经济在与政府的谈判中,难免会遭遇政府的自利行为,使其必须付出额外的成本才能获得进入许可。(www.xing528.com)
政府的自利行为对民营经济进入的阻碍主要体现在政府官员个人层次的自利和部门层次的自利。个人自利主要来自于政府官员及工作人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来自政府官员的自利行为将直接增加民营经济进入成本。威廉姆森认为现实中的人不是古典经济学中所研究的“经济人”,而是“契约人”。“契约人”的行为特征与“经纪人”的理性行为明显不同,其突出的表现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有限理性表明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得占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牟利的可能。作为政府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政府官员会本能地追求权力、地位、金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由于我国政府中广泛存在自由裁量权,并且对这种权力的实施又缺少较为明确的情节规定。这样,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就可能利用自由裁量权的伸缩性“设租”、“寻租”,谋取自身利益。公共选择理论一开始就继承了经济学中有关人的自利性的假设,否认官员在做出公共决策和执行公共意志的过程中的完全利他性,而认为官员首先是他自己,其次才是政府官员。
部门层次的自利主要体现在部门利益,追求自利的政府在执行公共政策时,会根据自身利益对公共政策加以取舍。对其本身有利的政策就尽力执行,对自身不利的政策则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采取拖延推诿的办法消极抵抗;政府在执行公共政策时,也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权谋私,宽严不一,人为地增加政策的灵活性和随意性,伤害公共政策的严肃和公平。由于1997年以前我国电力管理体制仍然是“政企合一,国家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部门在地方电力审批上难免会出于部门利益考虑偏向于发展具有长期利益关系的国有电力企业。
三、交易费用与微观主体主导的制度壁垒
(一)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分析
迈克尔·波特在分析企业战略时提出了一个“五力模型”,指出一个产业内部的竞争状态取决于五种基本的竞争作用力,即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对新进入者的潜在威胁、客户的议价能力、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及替代产品的威胁。该模型实际上说明了企业对产业内不同市场主体的策略选择,对竞争对手采取的是竞争策略,对供方或买方采取的是谈判策略等,反映了一个企业在某一产业内面临的不同交易对象所应该采取的策略选择。
借鉴“五力模型”的分析思路,结合电力产业的具体特征,本书构造出一个民营经济进入发电行业所面临的各种市场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如图11-2所示)。由于电力行业的自身特性,民营经济进入发电行业主要面临四个市场主体,它们是各级政府、电网企业(消费者)、银行及原料供应商(供方)、国有发电企业(产业竞争对手)。电力市场主体众多,且都对电力生产、供应起着重要作用。从企业进入发电行业的具体过程来看,民营经济将依次与政府、供方、竞争对手、买方进行博弈。首先,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工业,世界各国都对电力工业采取一定程度的管制措施。在我国,政府掌握着电力投资的审批大权,民营经济进入电力工业所面临的第一个阻碍就是与政府进行博弈,获得投资电力工业的许可证。其次,电力生产需要稳定的原料供应。尽管我国积极开发多种电源,但火力发电仍占主要地位,作为火力发电的主要原料,燃料供应的稳定性对发电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电力市场价格还没有放开,电力生产企业很难将上游燃料价格的上涨转移出去。因此,与供方进行价格谈判,签订稳定的、长期的供货合同对民营企业在电力行业中立足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民营电力企业在进入电力行业后,只有通过与国有发电企业竞争,通过买方电网企业的调度安排,才能最终实现上网,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才能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图11-2 影响民营发电企业的市场力量
(二)交易费用的分析
从企业的角度分析,本书认为微观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有限理性是产生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而就电力市场的具体情况而言,微观主体的有限理性起的作用应该更大。
1.资产专用性
电力行业资产设施专用性程度的进一步降低为民营经济的大量进入创造了良好条件,事实也证明发电领域是垄断行业中民营经济进入步伐最快的。但是,我国发电市场的一个显著特殊性就在于国有发电企业占主体,规模大,投资大;民营电厂数目多,但规模小,投资也少。更为重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发电厂商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是单一的国有电网企业。在位国有发电企业的规模大、投资大,资产专用性程度大,对当地电力供应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说,无论是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还是考虑到公共利益,从防范风险角度,电网企业通常与国有电力企业之间具有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降低彼此间的交易成本。而民营电厂规模小,资产专用性程度低,难以与电网企业形成长期的契约关系,难以防范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
2.微观主体间的机会主义行为
企业间的机会主义行为是难以避免的,这在大多数行业都一样。民营经济在电力市场中是属于弱势群体,对相关合约的签订,特别是电力上网合约缺乏主导权。同时,由于彼此间信息不对称,合约很可能出现条款不清、规定不全、内容模糊,或者是难以操作等种种不利因素,因此难以杜绝交易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另外,机会主义者与管制机构可能出现串谋。对于电力这类垄断行业,各国政府都设置了相应的管制机构,但这并不能保证对机会主义者实施有效的惩罚,因为机会主义者与规则的执行者存在串谋的可能。特别是当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有利益关系时,那么他们进行串谋的可能性将很大。就我国来说,电力上网并不是电网企业能够单独决定的,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彼此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遭受惩罚的可能性很小,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电力企业很难通过惩罚的手段来保障自身权益。
3.微观主体的有限理性
同政府一样,微观主体同样可以视为有限理性个体的集合,对信息的处理同样也会受到自身价值观、认知能力以及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至今我国银行业都对民营经济采取“慎贷”、“惜贷”的态度。
就电力市场而言,微观主体的有限理性更大程度地表现为市场交易主体经过长期的博弈形成的关系性合约。关系性合约是一种长期的合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的个人之间关系在合约各方之间非常重要。合约的形成通常是在市场各方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套惯例,通常具有长期性、非正式性和约束性的特征。这种合约的存在对在位者和潜在进入者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对在位企业来说,关系性合约的存在可以降低现有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同时有效地防范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潜在进入者而言,关系性合约的存在会对其进入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
(1)电力行业内部关系性合约的产生。电力工业作为传统的网络型垄断产业,发电环节更是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我国目前仍然是以火力发电为主,上游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对发电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由于发电企业并不是直接面临用电客户,企业只有将电力卖给电网企业才能实现收益,而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厂网分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两大电网公司,输电环节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发电企业,尤其是中小发电企业,在电力上网问题上并不具有大的话语权,即使上网电价较国有电力企业低,出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它们也可能实现不了发电“上网”。
这是因为,不同于竞争性市场上存在的数目众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可以相互选择,交易双方基于各自的需要在市场上交易各自的产品,在一次性交易完成以后,双方不再有经济上的联系。即使它们之间还有第二次交易,也是很偶然的事,这种交易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在电力工业中,存在着的相关的市场参与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能源原料供应企业等,它们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使整个电力工业内部存在着大量的关系合约。这些合约往往不是简单的一次性物品交换合约,而是具有连续性和关系性的协议过程,是交易各方经过较长时间内的重复性交易而形成的一种长期契约。在交易费用理论中,威廉姆森提出了“交易频率”的概念,指的是交易主体进行交易的经常性,并把它作为影响交易关系及治理结构选择的一个重要变量。而在电力工业的市场交易过程中,两个以上的企业在同一价值链中处于不同的环节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分工和协作关系,交易对象是相对固定和稳定的,并构成重复博弈环境,从而保证在位主体间关系性合约的长期性和相对稳定性,相反也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偶然性”合约发生。
(2)关系性合约与交易费用。在研究关系性合约与交易费用之间的关系时,有学者认为关系合约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关系合约的存在使合约内企业形成一个稳定的关系网络,对合约外企业的进入会造成不利影响。如Klein(1981)、Shapiro和Stiglitz(1984)、Levin(1998)等人研究了连续的合作关系对维持合约的影响,认为关系的存在降低了交易成本,关系合约对当事人共同预期的形成、规范的建立及执行、合作的维持起着重要作用。Dore(1987)研究了日本织布厂、染色厂、卷纱厂和编织厂之间的长期关系,认为关系网络的封闭性保证了博弈的重复性及由此带来的利益互惠预期,圈内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网络,而圈外企业要想以更低的价格打入这个交易圈是徒劳的,因为圈内企业若觉得某笔交易合算而与外部企业成交,它就会因违反圈内规则而招致其他内部成员的鄙视,甚至被踢出圈外(林竞君,2005)。
具体到电力行业,本书认为关系性合约的存在会给在位者和潜在进入者造成截然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大量关系性合约的存在降低了关系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成本,使交易各方形成自发的、长期的契约关系。但是,对于民营经济来说,由于行业内关系性合约所降低的交易费用,恰恰是民营资本所必须付出的,很自然地,从一开始民营经济在竞争、谈判中就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阻碍了民营经济的进入。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关系合约的存在可能导致低效率的合作,进而降低整个产业的经济效率。
(3)关系性合约对民营经济进入的影响。假设企业产品的价格可由市场需求函数给出:p=a-bq。其中a>0,b>0,q为整个行业的产量。如果市场上仅有一个供给者,其他企业不能进入,该垄断企业的行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即π=(a-bq-c)q,其中c为单位产量所付出的成本。现在,我们假设现有企业面临单个企业进入,并且潜在进入者拥有与在位者相同的生产成本。如果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那么它所面临的额外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①准入费用。在我国,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大多需要经过相关政府机关审批或核准,与政府达成协议是企业进入的前提。②签约完成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以电力、铁路等为代表的垄断行业大都规模大,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构建,并且这些固定资产普遍具有很大的资产专用性,一旦投入,就容易形成沉淀成本。③潜在企业进入后与各市场主体形成合约的费用。潜在进入者为了与在位企业竞争,获取客户资源,通常需要比在位者制定更低的价格,甚至由于某些因素,进入者根本就不可能获得客户,这种情况在电力行业中并不鲜见,如贵州、云南和广西的水电更加便宜而且环保,但是广东省却可能有限使用来自上述地区的电力。
按照威廉姆斯对交易费用的分类,我们可以将上述三个费用分别看做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考虑到费用①、②通常是以一次性投入为主,为分析方便,本书将这两部分成本统一为F,表示企业进入所需投入的固定成本。同时,用s表示潜在进入者进入后与市场各个行为主体达成合约所付出的交易费用,按照威廉姆森的理论,s主要与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有关。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潜在进入者与购买者达成合约的愿望越迫切,为达成合约而愿意承担的交易费用也就越高。而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则会使购买者宁愿以较高价格购买在位者的产品,也不愿意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潜在进入者的产品;机会主义行为则可能使在位者采取败德行为,阻碍潜在进入者与需求者达成协议,提高形成合约的交易费用。
考虑斯塔克尔伯格模型,假设潜在进入者面临的需求函数为p=a-bq-s,s>0,那么潜在进入者的利润函数为:
由市场反需求函数可知,Tc+s实际上是市场价格p=c+s时的需求量,令式(11-6)最大化,我们得到潜在进入者的最优反应函数方程:
潜在进入者为了进入一个市场,必然要求所能获取的利润大于或等于0,即π2≥0,将式(11-7)代入式(11-6),并令π2=0,可得:
因为Tc=(a-c)/b,式(11-8)进一步简化为:
由式(11-9)可知,当在位者的产量等于或大于q1,潜在进入者就不能获取正的利润,进入行为就不会发生。我们将q1定义为限制产量qmin,潜在进入者的固定成本或交易费用越高,限制产量的值就越小,潜在进入者进入的可能性就越低。如图11-3所示。
图11-3 潜在进入者的最优反应函数曲线
从图11-3可以看出,固定成本上升时,潜在进入者最优反应线上的qmin点会进一步向左移动;同理,当交易费用上升时,潜在进入者的最优反应曲线会向下移动。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潜在进入者的进入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4)关系性合约的存在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下面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来说明关系性合约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如果在位企业与消费者间不存在关系性合约,市场交易各方都是理性“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交易的达成以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由于电力产品的差异化不够显著,消费者在同等情况下会选择价格低的产品。如图11-4所示,在不存在关系性合约的情况下,理性的消费者会选择低价格的产品,即价格为P2,消费量为Q2;当消费者的决策不仅仅与经济因素的影响,还受到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如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着关系性合约,消费者受到某些外在因素的影响等,则消费者有可能放弃自身的经济利益追求。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选择较高的价格P1,消费量为Q1。价格由P2上升到P1,消费量由Q2减少到Q1,消费者剩余的净变化为(-A-C)。同时,由于价格上升,生产者将会生产更多的产品Q3,但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数量下降为Q1。由于电力产品的不可储存性,在产品生产出来却不能及时出售的情况下,只能导致资源的浪费,经济效率的下降。我们假定生产者采取以销定产的策略,那么市场产出水平将为Q1。由于价格上升,生产者生产Q1产量时的生产者剩余增加了C;而由于价格上升导致消费者消费量由Q2下降到Q1,消费者不再购买(Q2-Q1)这部分产品,生产者也不再生产这部分产品导致的额外损失为B,即生产者剩余的净变化为(C-B)。总的来看,关系合约的存在导致社会福利产生净损失(-A-B)。所以,关系合约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民营经济的交易费用,阻碍了它们在产业中的发展壮大,也导致了社会生产的低效率。
图11-4 关系性合约导致价格上升产生的福利效应
四、小结
经过上述简化的模型推理及理论分析,本书认为制度性进入壁垒的存在是与交易费用有关的。具体而言,当潜在进入者进入前与政府达成合约的费用越高,企业进入的可能性越低;潜在进入者进入后,潜在进入者需要支付的合约费用越高,企业进入的可能性也就越低。因此,本书认为,主导性制度进入壁垒产生的真正原因,在于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在位企业等各种不同特征的主导性的交易费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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