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无小事
据新华社报道,2011年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上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
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将工程拆分后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未进行项目申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10月中旬,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未制止。11月15日,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
在2010年11月17日召开的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会议上,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通报: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www.xing528.com)
“这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所导致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也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骆琳如是说。
如果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多一些珍视,如果在工程决策的每一个环节多一分审慎,灾难就有可能避免。
一次次事故,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随风而逝,还要付出多少代价,还要进行多少次总结,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呢?
损失难以挽回,失去的生命更无法重生。一次次的安全事故警示我们:安全责任无小事,必须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监管的有效性上。只有问题隐患发现在前、解决在先,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让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尽最大可能避免惨剧。
我们必须在这些血的代价和教训中深入反思,不断筑牢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不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视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不是一时一地的事情,也不能空喊口号、流于形式,而必须切实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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