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于《财经》2007年第 9 期)
民事关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主体平等,因此,《物权法》提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实行“平等保护”。这样的规定丝毫不特殊。不过,在立法中,这还是第一次明确地写上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最后还坚持下来了,这很不简单。
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以下两点。
第一,国家财产不只是由《物权法》保护,而是有多种法律来保护,而且我们必须还要制定一些法律来使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但私人财产保护没有其他的私人财产法律来保障,主要就是靠《物权法》。在这个意义上,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地位和保护手段还是不完全一样的。
第二,私人财产权益如果受到其他私人的侵犯,问题比较好解决,法律上并不困难。但私人财产如果被公权力侵犯,是最危险、最难办的,这个问题过去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家财产被私人侵犯的情况非常多,但最主要的是被掌管国家财产权利的人侵犯,这已经是一个国家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不是《物权法》本身所能解决的了。
《物权法》既保护公共财产又保护私人财产,但寄望于在《物权法》里写入更多条文来解决国家财产受侵犯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需要其他法律配套完成。加之私人财产保护主要靠《物权法》,因此,《物权法》更多地以私人财产保护为宗旨,多规定一些这方面的条文,是完全正确的,不能说这是忘记了国家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现在立法的难度在于,越是民主立法,越是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意见也越多。《物权法(草案)》有1万多条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甚至有十多万条,体现了越来越多元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发生在残存的意识形态冲突背景下,使得各方最后只能寻求一个平衡点。(www.xing528.com)
现在的《物权法》,其实把很多意见都吸纳进来了。例如,“总则”里面写进“以公有制为基础”,但把“平等保护”也坚持下来了。其实有些内容不必在这里写——《宪法》中已经有了,何必多此一笔?
还有关于国有企业管理者责任的条款,本应属于《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的范畴,不是《物权法》要调节的问题。但写上这一笔,就能让一些人得到安慰。这就是妥协,不然总是僵持。
一部法律必然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物权法》也只能够体现中国现阶段的状况。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完善前进的一面,也有妥协滞后的一面,现实情况不允许我们过分理想化。《物权法》实施以后,还需要我们做一些怎样的工作?
首先,不要寄望于出台实施细则来细化《物权法》的规定;而且,《物权法》也不会带来很多对以往法律法规的废除和修改。但有一些问题仍需明确。例如,登记制度需要完善,征收征用所涉及的公权力行使的程序尚无规定,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机构设立可能需要公权力介入,等等。
总之,涉及行政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都还需要有更加完善的规定。但这些都不是《物权法》本身的细化,而与《物权法》有关的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出相应办法,以配合完善《物权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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