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内,执法机关有权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期限,执法机关不得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追诉时效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和尊严,有利于执法机关开展工作。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过了6个月就不再追究和处罚。所谓“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安机关直接发现,需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亲眼所见,还包括间接发现,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者群众举报等。这里的未被“发现”,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发现,也包括虽然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知该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两种情形。(www.xing528.com)
(2)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本条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①一般情况下追究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②特殊情况下的追究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两种情形: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效期限从其最后一个行为施行完毕时开始计算。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行为是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时效期限自这种持续状态停止的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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