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对于哪些违法行为人不能执行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70周岁以上的;
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www.xing528.com)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侧重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责任承担能力上的考虑。人的意识和意志能力即辨别和控制能力是随着人的年龄、智力的发育而逐渐成熟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还处于未成年阶段,其责任能力还有所欠缺,排除一些较为严厉的制裁措施的执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感化、挽救”是对犯了错误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对未成年人的责任归结上,教育挽救是目的。这种责任承担上的限制也有利于给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的人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行政拘留处罚对其成长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这样规定同样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来说,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行为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提高,但和已经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相比还是有差距的。一旦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处罚对其本人的心理、周围的人对他的评价和他今后的人生发展会产生比较负面的影响。因此本法规定对这一部分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将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他给予治安拘留处罚但不实际执行的方式,对其起到教育作用。如果这部分人不思改正,不吸取教训,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又依法应当治安拘留的,就应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70周岁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大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其他的隐患,给责任人造成超出责任限度之外的不利后果。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多样的,对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他的责任,还可以对其执行其他更为合适的处罚方式。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一贯原则。本项规定中的“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指的是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哺乳期,作此规定既是对妇女的保护,也是对胎儿和婴儿成长发育的保护。婴儿在哺乳期对母亲具有生理与精神的双重需求,妇女在孕期及哺乳期也需要特殊的保护,若处以行政拘留,被限制自由,其身心健康必然会受到较为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胎儿的发育和安全以及婴儿的健康成长。因此,规定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人不能执行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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