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这里的“情节特别轻微”,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当受治安处罚的程度。如盗窃他人财物数额非常少、殴打他人没有造成伤害等。这是从行为程度上考虑,行为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身体伤害等比较轻,社会危害后果小。从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悔过的机会。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这有两方面意思:一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角度来讲,其必须认识到自己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从而主动地、积极地去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如积极将被殴打的被侵害人送往医院治疗等。因从行为可以看出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从其主观心态来看,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社会效果会更突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主动做工作,承认自己的错误,以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即被侵害人已经原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其自身的损害。这也防止执法机关片面强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积极努力,而忽视被侵害人利益的保护。(www.xing528.com)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这里的“胁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受到他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压力,如以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未成年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的行为。“诱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他人利用年幼无知的弱点或亲属等其他人身依附关系等而实施违法行为。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这项规定类似于刑法规定的“自首”。这主要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为来分析,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显然属于已有悔改之心,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如果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效果不甚理想,也会打击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积极性。这里的“主动投案”,既包括自己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包括在亲属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从投案形式上讲,既包括亲自到公安机关投案,也包括以电话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投案。
(5)有立功表现的。这里的“立功表现”,主要是指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等等。这样规定有利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其确有悔改之心,也有利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教育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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