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禁品、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如何处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本条的规定,这里的涉案物品,主要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这里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赌资”,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直接用于赌博的所有资金,不包括其所有的财产。“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如殴打他人的木棍、实施抢夺行为所用的自行车等等。如果该作案工具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得予以收缴。“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是指依照有关涉案物品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处理。如《关于禁毒的决定》、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www.xing528.com)
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往往要涉及到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问题,因这涉及到被侵害人的利益。当然,由于违法行为的限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获利性行为很少,因此本法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处理问题也相应地较少。在多数情况下,也能找到被侵害人,因此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主要是涉及如何退还给被侵害人。只有对找不到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才存在如何处理问题。因此,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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