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哪些处罚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和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它主要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施加一定的影响,使行为人的内心产生一定的压力,从而纠正违法行为。一般认为,警告在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体系中是对违法行为人损害最小的一种处罚。警告虽然是最轻的处罚,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而作为治安处罚的警告,是以国家的名义,由公安机关作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具有强制性。
(2)罚款。罚款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治安罚款同损害赔偿不相同。损害赔偿是对财物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治安罚款是一种治安处罚。对于因违反治安管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行为人不仅要负治安处罚责任,而且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以治安罚款代替损害赔偿,更不能以损害赔偿代替治安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提高了对违法者的罚款额度,可以更有效地惩戒违法。(www.xing528.com)
(3)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通常称治安拘留。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予以治安拘留处罚。由于它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所以运用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许可证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许可证一旦被吊销,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利即被限制。由于许可证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处罚机关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在充分听取被处罚人意见并经查实核实后,依据确切证据和法律条文作出决定。应当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只能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不能吊销别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5)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这是一种对外国人的附加治安处罚,也就是说本处罚不能独立适用。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后;确有必要的,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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