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案件的调解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www.xing528.com)
调解是我国长期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我国,不仅存在群众自行调解,还设有专门的群众调解组织。调解不仅用于解决民事纠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可以说,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治安调解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同时还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极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也不是治安调解的范围。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各方自愿是治安调解处理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条件,治安调解是没有基础的。所谓“自愿”,包括自愿接受治安调解处理,自愿达成调解处理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治安调解不能强制调解,也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保留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案件的做法,对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也未作实质性的改变,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都可以进行调解。同时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又有利于化解矛盾,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久调不决,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等现象而设定的。久调不决或者调解后反悔,不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而且浪费了警力资源。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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