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违法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具体说来,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的四类行为。超出这个范围的,比如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也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是由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尽管属于上述四类行为,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处罚的,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法律已经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没有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重复规定。(www.xing528.com)
其次,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实质性标准。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不予处罚,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将根据刑法的规定科以刑罚,也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处罚性,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享有治安管理处罚的专属处罚权。不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一切处罚都是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以外,还承担了许多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并依法享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这些行政处罚权,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所谓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主要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的处罚权限、处罚程序和处罚依据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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