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竞争
在经济学中有一个概念,叫作“破坏性竞争”,指某一行业的公司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无法支付生产费用的行为。公司会在以下情况采取破坏性竞争:一是为了迅速清空库存,二是不以短期盈利为目标,而是想使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破产。竞争对手则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这种情况已经超越了一时激进的商业战术的范畴时,整个行业就会面临被破坏的风险。一些条件增加了出现破坏性竞争的可能,例如,在生产力过剩的情况下—工厂和设备闲置、库存过多,公司持续降价以维持运转。在某种意义上,破坏性竞争是经济学家们推崇的理想竞争模式的恶性变异。
破坏性竞争可以很好地用以说明权力的扩散和与之相伴而生的权力衰退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如果权力难以继续使用和保留,并在大规模的小参与者之间不断转移,对民生不利的竞争和互动模式出现的可能性会更大,从而威胁经济健康、文化活力、国家稳定甚至世界和平。(www.xing528.com)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类似的概念也蕴藏在两大极端的经典对比中:暴政和无政府状态。如果权力过度集中,就会导致暴政。反之,权力越分散、越减弱,就越有可能出现无政府状态—一个完全没有秩序的状态。这两种极端情况都很少见:即使最专制的暴政也会有权力的裂缝,而在无政府状态中,最终会形成微弱的秩序和权力结构,从而控制混乱。关键在于,过度分散、削弱权力导致领导阶层无法领导的情况与少数人集权的情况一样危险。
如果权力过度衰退,致使其中重要的参与者都能否决他人的提议,却无人能做出决定的情况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无论是对国家的政治体制、社会、社区、家庭,还是对整个国家体制而言,都是如此。如果权力受到如此制约,紧随其后的就是政治瘫痪,国家的稳定、安全、繁荣和对未来的预测能力都会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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