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
【教学目的】 掌握安全警示标志的重要性。
【案情概要】 2009年8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工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经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年8月16日,张某骑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因不明路况,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倒,造成10级伤残。张某受伤后多次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但建筑公司认为张某受伤与己方无关。张某将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1)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施工行为?
(2)该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理分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中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致使路面凹凸不平,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按照《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启示】 施工企业必须在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内容,并重点介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是无可厚非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决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
建设工程施工多为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较差,不安全因素较多,历来属高风险和事故多发行业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还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并建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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