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2007年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均适用于该条例。
1)建设工程伤亡事故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2)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规定了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制度。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发生的重大事故,预先制定出一整套如何处理事故的具体方案,以便于在事故发生以后能够按照较为科学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处理。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安全事故处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事故正确处理,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
(2)事故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劳动(如有人员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此案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重大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地发布事故信息。
【案例7-3】 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堆放石料的料堆坍塌,将一些正在工作的工人掩埋,最终导致了4名工人死亡。工人张某在现场目睹了整个事故的全过程,于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由于张某看到的是掩埋了5名工人,他就推测这5名工人均已经死亡,于是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说5名工人遇难。此数字与实际数字不符,你认为张某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张某不违法。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但并不要求如实报告。因为在进行报告的时候,报告人未必能准确知道伤亡人数。所以,即使报告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报告人不及时报告,就会涉嫌违法。因为可能由于其报告不及时而使得救援迟缓,伤亡扩大。
(3)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在统一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抢救伤员和排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4)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①组成事故调查组。(www.xing528.com)
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成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和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或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安、监察、检查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对口管理部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E.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特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
③现场勘查。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地反映原始面貌,具体内容包括实物拍照、做笔录和现场绘图等。
④事故调查分析和结论。通过详细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然后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事故性质认定,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最后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有任何不同意见,应当上报劳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的工作时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四不放过”原则。凡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责任追究原则。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严厉追究其行政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依法调查处理的原则。
(5)综合整治的原则。要加大对县乡领导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把落实县乡领导责任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点来抓。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严惩犯罪活动。
4)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及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患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6)建设部对事故的审理和结案要求如下:
①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当地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并要求伤亡事故处理的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180日。
②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依法严肃处理。
③处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血和教训换来的,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历史资料,因此应保存完整。
④存档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资料;医疗部门对死亡者的诊断及影印件;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做的结案申请报告,受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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