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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规定

5.6.1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建设部是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主管单位,其他行业的部委(如铁道部、交通部等)是在建设工程中相关专业的监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其是否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各对应级别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的职能。

2)监督管理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5.6.2 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违法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却擅自施工的,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2)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于有上述各种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2)非法转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工程进行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还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

对于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按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上述行为造成工程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个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已经注册的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但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2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有关业务活动的,可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上述人员,还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国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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