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施工图文件审查的概念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技术方面进行的独立审查。它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根据这些法律规定,2000 年2月,建设部也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具体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5.4.2 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一律不得使用。
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施工图审查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图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问题。至于设计方案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保守、设计方案是否可以改进等这些主要只涉及业主利益的问题,是属于设计咨询范畴的内容,不属于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当然,在施工图审查中如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也可提出建议,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修改。如业主另行委托,也可进行这方面的审查。
5.4.3 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它是一般政府公务员难以完成的,所以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来承担,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中介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方可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同级别的审查单位有不同的人员配备要求。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2级以上(含2级)项目工程设计。
(2)获准注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3)年满35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www.xing528.com)
(4)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施工图审查单位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单位,它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多个审查单位同时存在,共同竞争是发展趋势,国家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慢慢放弃指定审查单位的方法,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发展审查行业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同时,审查单位不是一个单纯的企业单位,它还肩负着对国家法规、规范、标准的修正和反馈的义务,因此对审查单位资质的管理有一定的复杂性,还需要我们在今后认真对待和研究,使得我国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越来越完善。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5.4.4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连同该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建设程序的审批环节,而非业主的市场行为。所以,在现阶段,由业主向有审批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再由主管部门交由审查机构审查,而不能由业主自行委托审查机构审查。随着建筑市场的成熟和发展,最合理的做法应是政府认定了一批有资格、成熟可靠的审查机构后,由业主自主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政府依据审查结果再行审批。这样,可以减少政府权力寻租的机会。
施工图审查包括消防、环保、抗震、卫生等内容,这涉及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范围。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5.4.5 施工图审查的要求
(1)审查机构在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有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2)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3)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个期限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目前规定的具体审查期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4)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5)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5.4.6 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设计文件质量责任是在设计文件质量时,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设计审查单位和设计审查人员负间接的监督责任。如因设计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损失时,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所明确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只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及个人负责。如若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有问题时,自己审查没有发现,并不是说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中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它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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