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工程建设标准
设立工程建设标准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在我们建设工程行业内所说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制定和实施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使其各系统的标准形成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完整体系,即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建设领域现阶段一项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它可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及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随着我国的建设工程走向世界以及科技的进步,工程建设标准也在不断地提高和改进,我们在建设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高标准来要求自己,使我国的建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按标准的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3类。技术标准是企业在进行建设中必须满足的工程技术要求;经济标准是在建设过程中控制资源,节约财力,避免浪费,特别是保证不可再生资源的节约使用;管理标准是在建设过程中合理管理,保证建设按要求顺利进行的需要。
(2)按适用范围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如通用的质量标准,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建筑模数等。我们习惯称之为国标。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如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专用的实验、检验、评定方法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资源、环境等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提出统一的技术要求。它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一般由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内部统一的技术要求。它也不得低于国家、地方的标准,它是上级标准的补充和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的具体化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的标准具体化、技术化,好的企业标准经过实践后,可以被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所吸收和采纳。
(3)按执行效力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按执行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如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是指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标准,凡是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
国家把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既可以在关键部位保证建设质量,又可以在一般部位允许企业创新改革,以便标准的更加完善。
(4)按使用阶段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按使用阶段可分为设计标准和施工及验收标准。工程建设设计标准是工程设计中必须遵守的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如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又可分为:
①建筑设计基础标准:房屋建筑术语、建筑统一模数、建筑物等级划分等。
②建筑设计通用标准:建筑采光、照明、节能、防火、防爆、防腐、隔声、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设计标准规范。
③建筑结构设计通用标准:包括建筑荷载、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各类建筑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砖石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特种结构(塔架、烟囱、水池、筒仓、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等。
④建筑工程设计专用标准:如旅馆、住宅设计规范,无粘结预应力钢筋混凝土设计规程等。
⑤相关专业设计标准:如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器、弱电、设备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www.xing528.com)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工程设计标准两种。
(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
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的标准。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4种级别。
(2)工程设计标准
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要积极采用,根据各地的条件和情况,在无特别理由时,必须遵守,不得另行设计或改变。工程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3级。
5.2.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对管理建设工程有很大的作用,对建设工程的设计、建造、监理和验收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在实施中,需要各个管理部门共同协作和努力,严格遵守,以起到实际作用和意义。
1)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原则
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维修的要求和后期运行的情况,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设立有关项目,并且应积极纳入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托单位)检验和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的,应积极纳入标准。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和国际先进标准,应积极纳入我国的标准体系中。
(5)标准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6)标准条文注意与先行标准的协调。要遵守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确有更改需要的,必须经过审批。工程建设标准中,不得规定产品标准的内容。
(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对有关政策问题应认真研究、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才做结论。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标准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送备案。
例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建标〔2000〕202号,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件的要求,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和组织审查,并具体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认真监督。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进行裁决。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对于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采用何种推荐性标准,由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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