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公开性、公正性的重要体现,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开标、评标阶段的程序及当事人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开标的程序及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构成、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评标程序及评标报告、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等。
4.4.1 开标
开标,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文件预先载明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开宣布全部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内容,使招标投标当事人了解各个投标的关键信息,并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这是为了杜绝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修改个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而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按时开标,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后开标,更不能不开标就进行评标。
(2)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
(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如果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开标参与人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绝大多数委托招标项目,开标都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
(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
(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
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在实践中,招标人经常邀请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参加开标,对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3)开标程序和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通常,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及记录存档等。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4.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
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评标专家应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是对专家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是对专家的专业水准和职称的要求。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专家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评标专家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具有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的健康条件。
2)评标专家的选择
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原则上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选择方式及程序是,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案例4-5】 某招标工程的开标程序由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当地招标办公室主任全程监督并主持了开标过程。评标委员会由6人组成,其中,2人来自招标单位,1人为招标办代表,另外3人通过专家系统随机抽取产生。请指出本案中的不妥之处。
【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法》第37条及配套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因此,本案中的不妥之处主要有:①招标办公室主任主持开标过程(应由招标人主持);②评标委员会由6人组成(应为5人以上单数);③招标办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④外聘的技术、经济专家总数低于2/3。
4.4.3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依法评审比较投标文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基本权利和主要义务,即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个人相关的能力、知识和信息,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在评标工作中发表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评审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其参加评标的工作及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签署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直接的工作成果体现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汇集、总结了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的评审意见,由每个成员签字认定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
3)遵守职业道德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评审直至提出评标报告的全过程中,均应恪守职责,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这是每个成员最根本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彼此之间进行私下串通。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发现存在依法不应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还应立即披露并提出回避。
4)履行保密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有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对于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发生的质疑和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质疑和投诉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人答复投标人的质疑。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加以制止,向有关方面反映、报告评标过程中的问题等。
4.4.4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是评审和比选投标文件、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方法。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3)其他方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方法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4.4.5 评标
评标,是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www.xing528.com)
1)评标原则
评标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各方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严格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严格保密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独立评审
《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活动。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或改变评标过程和结果。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程序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评审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澄清、详细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准备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2)初步评审
首先,按照投标报价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对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澄清
《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签署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3)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无权改变、剥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不得脱离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意见及其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
4.4.6 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法定的废标情形的,可以决定对个别或所有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有效投标不足,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则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如果发生投标人不足3个或所有的投标被否决等法定情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1)废标
废标,也称为按无效投标处理,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依法作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再予以评审的处理决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按废标处理: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案例4-6】 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为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其理由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工程承包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不当,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废标的规定不符。根据该办法,只要有单位的盖章就不是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恰当吗?
【案例分析】 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恰当。尽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为废标,该《办法》同时规定“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废标。因此,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有权认定该投标文件为废标。
事实上,招标投标活动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在我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而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退一步而言,即使招标文件规定违反了该《办法》,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对此,投标人应给予高度重视,避免因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认定为废标,进而导致投标失败。
2)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此可见,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为每个投标均被认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因此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认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据此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形,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需要终止本次招标,进而重新进行招标。所谓法定情形,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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